方便农机作业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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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正文本)(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措施第三章科研开发和推广第四章质量保障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社会化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的扶持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

农机法律法规

农机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开发第三章质量保障第四章推广使用第五章社会化服务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科研开发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农业机械化作业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化作业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化作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依据与目的 (4)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要求 (4)3.1 遵守法律法规 (4)3.2 提高业务素质 (4)3.3 保障作业安全 (4)3.4 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4)3.5 节能减排 (4)3.6 提升作业质量 (4)3.7 培养团队协作精神 (5)3.8 不断学习与创新 (5)第二章农业机械化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5)2.1 作业计划的制定 (5)2.2 机械设备的检查与调试 (5)2.3 人员培训与分工 (5)第三章耕整地机械化作业 (6)3.1 耕作前的准备工作 (6)3.1.1 作业计划制定 (6)3.1.2 设备检查与调试 (6)3.1.3 土地整理 (6)3.2 耕作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6)3.2.1 操作规范 (6)3.2.2 作业质量要求 (7)3.2.3 作业速度与效率 (7)3.3 耕作后的处理 (7)3.3.1 清理田间 (7)3.3.2 土壤镇压 (7)3.3.3 保养设备 (7)第四章播种机械化作业 (7)4.1 播种前的准备工作 (7)4.1.1 土地准备 (7)4.1.2 种子准备 (7)4.1.3 播种机械准备 (8)4.2 播种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8)4.2.1 播种深度 (8)4.2.2 播种速度 (8)4.2.3 播种量 (8)4.2.4 播种质量 (8)4.3 播种后的管理 (8)4.3.1 及时浇水 (8)4.3.3 间苗和定苗 (8)4.3.4 施肥管理 (8)4.3.5 中耕除草 (9)第五章施肥机械化作业 (9)5.1 施肥前的准备工作 (9)5.1.1 明确施肥任务 (9)5.1.2 检查施肥设备 (9)5.1.3 准备肥料 (9)5.1.4 操作人员培训 (9)5.2 施肥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9)5.2.1 操作规范 (9)5.2.2 肥料喷洒均匀 (9)5.2.3 遵循安全规定 (9)5.2.4 监控设备运行状态 (10)5.3 施肥后的处理 (10)5.3.1 清洗设备 (10)5.3.2 记录施肥情况 (10)5.3.3 及时反馈 (10)第六章灌溉机械化作业 (10)6.1 灌溉前的准备工作 (10)6.1.1 设备检查 (10)6.1.2 水源及水质检测 (10)6.1.3 土壤墒情监测 (10)6.1.4 灌溉计划制定 (10)6.2 灌溉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10)6.2.1 启动设备 (11)6.2.2 管道及喷头调试 (11)6.2.3 灌溉速度控制 (11)6.2.4 监测灌溉效果 (11)6.3 灌溉后的管理 (11)6.3.1 设备清洗与保养 (11)6.3.2 土壤水分管理 (11)6.3.3 作物生长监测 (11)6.3.4 灌溉记录与总结 (11)第七章收获机械化作业 (11)7.1 收获前的准备工作 (11)7.1.1 选择合适的收获机械 (11)7.1.2 收获机械的调试与维护 (12)7.1.3 作业人员的培训 (12)7.1.4 收获计划的制定 (12)7.2 收获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12)7.2.1 操作前的检查 (12)7.2.2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2)7.3 收获后的处理 (12)7.3.1 清理作业现场 (12)7.3.2 收获机械的清洗与维护 (12)7.3.3 作物的晾晒与储存 (13)第八章农田机械化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13)8.1 安全生产措施 (13)8.1.1 人员培训与资质 (13)8.1.2 操作规范 (13)8.1.3 设备检查与维护 (13)8.1.4 安全防护设施 (13)8.1.5 应急预案 (13)8.2 环境保护措施 (13)8.2.1 作业环境管理 (13)8.2.2 油料管理 (13)8.2.3 废弃物处理 (14)8.2.4 农药、化肥使用 (14)8.2.5 生态保护 (14)8.3 应急处理 (14)8.3.1 报告 (14)8.3.2 处理 (14)8.3.3 调查与分析 (14)8.3.4 整改 (14)第九章农业机械化作业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14)9.1 成本核算 (14)9.1.1 人力成本 (14)9.1.2 设备投入成本 (14)9.1.3 燃料及动力成本 (15)9.1.4 资金成本 (15)9.1.5 其他成本 (15)9.2 效益评价 (15)9.2.1 作业效率 (15)9.2.2 作业质量 (15)9.2.3 经济效益 (15)9.2.4 社会效益 (15)9.3 成本与效益优化 (15)9.3.1 技术优化 (15)9.3.2 管理优化 (15)9.3.3 政策优化 (16)9.3.4 产业协同 (16)第十章农业机械化作业的技术创新与推广 (16)10.1 技术创新 (16)10.1.1 概述 (16)10.1.2 技术创新的主要内容 (16)10.2.1 概述 (16)10.2.2 技术推广的主要措施 (16)10.3 持续发展策略 (17)10.3.1 概述 (17)10.3.2 持续发展策略的主要内容 (17)第一章总则1.1 制定依据与目的本《农业机械化作业操作规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以及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制定,旨在规范农业机械化作业操作行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最新版

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三章质量保障第四章社会化服务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六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都市型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完善农业机械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等体系建设,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北京市、河北省等省市有关部门建立农业机械化区域协作机制,在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管理等方面开展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农业机械装备制造和农业机械化作业应当应用节种、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机械化新技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用农业机械化手段提高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教育、推广等机构宣传和普及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进步和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6.27•【文号】农机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设施种植是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促进农民增收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

设施装备和机械化生产是设施种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关于设施农业发展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推进设施种植机械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支持,优化种植设施区域布局,大力推广适宜机械化生产的标准化温室,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加快设施装备与设施专用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集成配套,完善技术装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设施种植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加快设施种植现代化步伐,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种植设施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结构类型更加优化,以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和连栋温室为主的种植设施总面积稳定在200万公顷以上;设施结构区域化标准化设计、建设、改造稳步推进,农机作业条件显著改善,新型设施结构、材料和节能降耗技术装备取得突破;适宜机械化生产的新品种和新技术新模式加快推广,设施蔬菜、花卉、果树、中药材的主要品种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装备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设施种植机械化水平总体达到50%以上,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化肥、农药及水资源利用率迈上新台阶。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实施日期】2021.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5月23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22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销售维修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四章科研、推广与培训第五章安全监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强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推广、教育培训、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支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筹集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调集农业机械参加抗灾、救灾;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和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五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的行业管理;六负责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督;七负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对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科技与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保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_条例_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_条例_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随着农机作业委托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增强了农业整体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进一步细化。

下文是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动力机械及其它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管理、生产、销售、科研、教育、推广、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农机事业的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好各项农机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三)负责农机化科研、推广、教育、维修、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五)依法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六)管理农机资金、救灾物资和国有资产;(七)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八)开展农业机械化经济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省林业、水利、水产、农垦等部门协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的农机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有明确的产品标识、使用和出厂合格证。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

第八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含省外、国外引进的产品),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授权的农业机械检验机构鉴定,确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并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方可生产。

2024年现代农机管理制度规范(3篇)

2024年现代农机管理制度规范(3篇)

2024年现代农机管理制度规范在2024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现代农机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农机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2024年现代农机管理制度的规范内容。

一、农机准入和备案1. 农机准入条件:农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要求,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2. 农机备案制度:农机生产厂家、经销商和用户都必须依法进行农机备案登记,包括农机的基本信息、生产和销售情况等,实现农机的全程可追溯。

二、农机运营和使用管理1. 农机使用人员要求:农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 农机使用限制:农机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超载作业、超速行驶等违规操作。

3. 农机维护保养:农机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周期进行农机的维护保养,确保农机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4. 农机安全防护:农机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要求设立防护装置,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农机市场监管1. 农机质量监管: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低质量农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2. 农机价格监管:建立农机价格监测和干预机制,防止农机市场价格虚高。

3. 农机行业规范:制定农机行业的运营规则和行为准则,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农机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1. 农机技术研发:加大对现代农机的技术创新力度,提高农机的自动化程度、智能化水平和精准化作业能力。

2. 农机示范推广:组织示范基地和试点项目,推广先进农机和高效农机作业技术,引导农民购买和使用现代化农机。

五、农机扶持政策和金融支持1. 农机购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农机购置提供一定的补贴和资金支持,减轻农民购买农机的负担。

2. 农机贷款支持:设立农机贷款专项,提供低息贷款和优惠措施,支持农机购置、更新和维护等。

六、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处理1. 农机安全监测:建立农机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密切关注农机的运行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永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九条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3日永州市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九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以水稻为重点的粮食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力争2022年全市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6%,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水稻机插机抛率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全市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以上,水稻机插机抛率达到60%以上,主要经济作物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

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改善农机作业条件。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建设机耕道、下田坡道、通行桥涵等附属设施,确保高标准农田达到“宜机化”要求,到2025年,力争全市高标准农田达到400万亩以上。

加快选育、推广适于机械化作业、轻简化栽培的品种,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每年每个县市区创建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基地5个以上,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创建1个以上。

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土地向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农业企业集中连片流转。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开区负责,不再列出)二、着力培育发展农机服务主体。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导语: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制定本法。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科研开发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2007年3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与推广第三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四章社会化服务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商政办函〔2021〕9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商政办函〔2021〕9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全力保障粮食安全,特制定十条具体措施。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机装备创新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机推广机构的联系合作,协同开展山区农机装备创新应用,加快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集成与示范,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着力解决山地机械化技术“瓶颈”。

支持商州区、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率先在川平地开展玉米硬茬精量播种和小麦、油菜播种收获机械化生产技术推广。

支持丹凤县在北山区万亩马铃薯生产基地开展马铃薯起垄覆膜播种、培土放苗、杀秧还田、机械收获等关键环节机械化生产技术推广;加快高效植保、产地烘干、秸秆处理、农产品加工等环节机械化技术集成配套。

支持洛南、商南率先创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二、强化农业产业机械装备支撑商州区、柞水县要突出推广食用菌生产智能化工厂设备、贮藏冷链等机械设备,不断提升食用菌产业机械化生产水平。

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要突出推广茶叶生产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病虫害机械防治、茶园修剪、中耕除草等管理机械化生产技术,提升茶叶生产机械化水平。

洛南县要突出推广青饲料收获、饲草料加工、自动饲喂饮水设备,提升畜牧业生产机械化、智能化和清洁化水平;突出推广精量播种、工厂化育苗、机械栽植、机械收获、智能调控和信息化管理等技术和设备,提升设施农业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

农业部农机安全规章制度

农业部农机安全规章制度

农业部农机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保障农机操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农机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农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五条农机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书方可从事农机作业。

第六条农机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农机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农机作业单位和农机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保养农机设备,确保安全使用。

第八条农机作业单位和农机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农机作业单位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保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农机作业单位和农机操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农机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清洁卫生,遵守操作规程,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农机操作管理第十一条农机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农机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农机设备。

第十二条农机作业单位应当将农机操作人员划分为不同作业等级,并设置相应的权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农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农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具,并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农机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保持清醒头脑,严禁饮酒醉酒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农机操作人员应当随时注意车辆的安全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检查。

第十七条农机操作人员发现农机设备有故障或危险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农机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发现作业区域有危险隐患或其他风险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九条农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定期的体检和验光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和视力正常。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最新】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最新】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三章销售与使用第四章服务体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农业机械管理_规定(3篇)

农业机械管理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购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企业主体的原则;(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四)坚持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农业机械购置第六条农业机械购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购置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农民个人自筹;(二)国家财政补贴;(三)金融机构贷款;(四)农业保险;(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农民购置农业机械,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购置补贴政策。

第九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三章农业机械使用第十一条农业机械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二)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三)农业机械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四)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农业机械操作技能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作业应当遵守农业技术规范,确保作业质量。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作业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接受农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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