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三种类型:单统、统账一、统账二

合集下载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4日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保基本原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待遇水平和缴费相对应。

(四)公平性原则。

逐步归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类型,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统一。

(五)可持续原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建立健全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嘉政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0〕11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含已改制但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原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步伐,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市属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着力解决遗留问题,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增强市属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平安嘉兴”、构建和谐社会。

(二)主要原则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在市属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努力解决遗留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推进市属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程序,完善政策,推动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稳步进行。

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确保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既坚持从大局出发、从稳定出发,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统筹规划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不断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分流安置职工市属企业实施破产、解散或资产重组等,可按规定采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双缴双保”、自谋职业、离岗退养和重组企业安置职工等形式进行人员分流。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一、实施对象与范围市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本市境内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已参加市直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

二、单位参保缴费1、参保手续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履行缴费义务后,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证》和《个人账户I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人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人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1、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中除去划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构成,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定点药店购药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统筹基金支付时须个人自付的部分。

个人账户的配置:(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计入,4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4%计入个人账户;(3)退休(职)人员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3.6%计入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

四、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最高限额。

目前,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3. 6万元(不包含个人自付金额)。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在缴费次月起参保人员即可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证》和《个人账户IC卡》到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嘉兴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嘉兴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25嘉兴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孙漂漂 王寒琪 沈舟莉 杨惠芳( 嘉兴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0 )【摘 要】嘉兴市率先在全国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这对加快全市城乡统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有着重大影响作用。

本文通过调查了解2016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新发展状况,并对比了近几年医疗保险制度进展,分析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内容,最后提出今后改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嘉兴;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2003年起,嘉兴市率先在全国施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成为嘉兴统筹城乡发展的一大亮点。

2014年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轨的基础上,加速了医疗制度的整合进度,推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域一体化建设,在制度上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和医疗保障的全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嘉兴市还将推进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优化和并轨。

从2015年起,在全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市级统筹工作,2016年实施了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了符合嘉兴实际的社会基本医疗保保障制度。

2016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新发展状况如下:2016年截止至3月份: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为1792948人,享受待遇人数为819551人;基金情况如下:基金收入55170万元,基金支出43046万元,基金结余12124万元。

一、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状况对比分析2013年初嘉兴正式启动了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整合工作。

2015年,嘉兴市审计局又对“两险”制度并轨整合工作进行了跟踪审计,对比近几年来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实施状况,主要从门诊报销比例、参保率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门诊报销比例根据相关部门数据显示,在2014年,嘉兴市一级及以下(社区卫生机构)医院的报销比例为40%,二级(县市)医院的报销比例为15%,三级(市级)及其他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为10%。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三种类型:单统、统账一、统账二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三种类型:单统、统账一、统账二

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三种类型:单统、统账一、统账二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三种类型:单统、统账一、统账二。

用人单位应以一个单位整体选择一种类型参保。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急)诊医疗费用、购药费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

当年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结息。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参加单统、统账一和统账二由统筹基金分别给予30%、40%和50%的补助。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标准在对应档次上增加二十个百分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和统账二: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住院为8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0元,第二次住院为2400元。

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均不设起付标准。

$ H5 `- V% F. j6 Y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在职支付段(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1000(不含)-20000 87% 84% 81%20000(不含)-40000 91% 88% 85%40000(不含)-65000 95% 92% 89%补充保险支付65000以上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员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 k2 m: ?7 a) l ]- r: H; Q9 A(2)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在职支付段(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1000(不含)-20000 60% 57% 55%20000(不含)-40000 70% 67% 65%40000(不含)-65000 75% 72% 70%补充保险支付65000以上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员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6〕6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6〕6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17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20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38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820元/人·年〔其中省市财政补贴450元/人·年,区财政补贴22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50元/人·年〕。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2017年度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4%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在职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退休职工按退休职工人数,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2%缴纳。

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1.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5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60元/月,45周岁以上70元/月。

2.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80元/月,75周岁以上90元/月。

医保有什么类型

医保有什么类型

医保有什么类型什么叫医保一、什么叫医保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二、医保的特点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低水平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承受的费用为准,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

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年限后可以终身享受。

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特点;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原则。

三、医保的优势按统一标准享受待遇。

同样的准入条件,收费标准相同,享受的待遇也相同,不存在高低差别。

员工门诊费用可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扣完以后由员工自行付费。

员工住院费用按比例报销:1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6%;1万至2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8%;2万至4万元费用三级医院报销92%。

如果员工连续几年不生病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累计滚存。

医保有什么一、医保的含义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二、医保包括的险种1.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

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这种保险保费成本较低,比较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

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保单一般具有免赔额和费用分担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保险费用则每年规定一次。

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责任。

嘉兴医保考试题及答案

嘉兴医保考试题及答案

嘉兴医保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满分20分)1.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以下哪些人员?A. 嘉兴市城镇职工B. 嘉兴市城镇居民C. 嘉兴市农村居民D. 所有以上人员答案:D2. 以下哪项不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A. 门诊费用B. 住院费用C. 体检费用D. 特殊病种费用答案:C3.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哪些费用?A. 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B. 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C. 购买保健品D. 以上所有答案:A4.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是多少?A. 500元B. 1000元C. 1500元D. 2000元答案:B5. 以下哪种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A. 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B.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C. 因打架斗殴发生的医疗费用D. 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答案:C6.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A. 50%B. 60%C. 70%D. 80%答案:C7. 以下哪项不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A. 个人缴费B. 单位缴费C. 政府补贴D. 自愿捐款答案:D8.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A. 10万元B. 20万元C. 30万元D. 40万元答案:C9.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继承?A. 是B. 否C. 部分可以继承D. 视情况而定答案:A10. 以下哪项是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A. 因疾病住院的费用B. 因疾病门诊的费用C. 因整形手术的费用D. 因疾病急诊的费用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5题,满分15分)1.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A. 门诊费用报销B. 住院费用报销C. 特殊病种费用报销D. 体检费用报销答案:A、B、C2. 以下哪些情况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A. 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B. 因打架斗殴发生的医疗费用C.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D. 因整形手术的费用答案:B、D3.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包括哪些?A. 个人缴费B. 单位缴费C. 政府补贴D. 社会捐助答案:A、B、C4. 以下哪些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A. 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B. 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C. 购买保健品D. 体检费用答案:A5.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A. 10万元B. 20万元C. 30万元D. 40万元答案: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题,满分5分)1.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仅限于城镇职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4日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确保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居民医保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并指导、督促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一)具有市本级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及城镇居民。

(二)非本地户籍,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三)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12月20日。

第六条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参保缴费。

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试行办法

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01〕112号)和目前市本级用人单位的不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足额缴纳。

参保单位暂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暂按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三条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和资金管理等办法按《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执行。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个人帐户按在职职工11元/人·月、退休人员16元/人·月标准划入(其中1元为个人应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当年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和购药费;历年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普通门(急)诊、购药、家庭病床、规定病种治疗的费用和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

第六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

(二)住院医疗费用:1.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60;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1200(不含)—10000元,一级医院45、二级医院42、三级医院40;10000(不含)—20000元,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52、三级医院50;20000(不含)—30000元,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2、三级医院60;30000(不含)—50000元,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7、三级医院65.退休人员(含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

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5-05-08 信息来源:作者:参保登记管理处点击量:29607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第五条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费款的征收管理和对缴费单位参保缴费的登记、缴费工资总额的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稽核和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记录和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的稽核等具体事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制定、宣传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和增值保值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障金文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缴费登记第六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城镇个体劳动者(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等个人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自行缴费的,由其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经核准参加社会保险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缴费单位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基础上,持其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向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嘉兴市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

嘉兴市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嘉政办发…2010‟12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目前“以市政府确定年份的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为“以上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该基数分步调整到位,2011年按2008年度市— 1 —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起按上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在职职工个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标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单位缴费比例不变。

三、增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统账一)个人账户资金1.增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在职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退休人员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划入。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目前执行的按在职职工11元/人〃月、退休人员16元/人〃月标准划入,调整为在职职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退休人员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划入。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6元/人〃月缴纳, 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纳1元/人〃月,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账户资金中划转。

四、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办法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30%的补助。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试行两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第一条现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市、区有关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增加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职工。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之和,以市政府确定年份的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今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和基金收支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代理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其补缴基数及比例为办理补缴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5.5%(统筹基金部分)。

第四条新参保人员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在该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自负比例在现行各档次自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0%;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自负比例在现行各档次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嘉政办发〔2013〕15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嘉政办发〔2013〕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有关政策(一)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1%调整为0.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保持不变。

(二)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不建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可接续使用。

(三)调整后的统账一门诊补助办法不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办法,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政策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3%,职工个人仍按0.5%缴纳。

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与统账一合并管理,执行同一政策,统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治疗,或因临时外出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10%后,再按规定结算;按规定转入上海、杭州以外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个人自费20%后,再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30%后,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嘉兴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嘉兴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2019年嘉兴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嘉兴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嘉兴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嘉兴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市各社会保险统筹地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医保监管“七统一”。

2018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部分)为14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990元/人/年。

2018年度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省市财政补贴530元/人/年、区财政补贴28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80元/人/年。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2018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在职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退休职工按退休职工人数,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1%缴纳。

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标准(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1.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8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95元/月,45周岁以上110元/月。

2.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25元/月,75周岁以上140元/月。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1.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105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125元/月,45周岁以上145元/月。

嘉兴医保考核试题

嘉兴医保考核试题

嘉兴医保考核试题1、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些制度?答:“四支柱、两平台”,“四支柱”即: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平台”即:补充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2、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年度可享受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自付部分)是多少?答: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62万,城乡居民医疗险参保人40万。

3、我市定点医院应具备的人员数量,其中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为本单位的执业医师、注册执业护士和药学技术人员分别至少是多少名?答:6名;9名;2名。

4、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可否支付挂号费、病历手册费、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答:可以。

5、什么叫核准医疗费用?答:核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俗称“三大目录”)费用。

6、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手续,应在核准后多少天内就医,其转诊证明当次有效?其中所患疾病需进行周期治疗或需回接诊医院复诊的,其转诊证明多长时间内有效?答:60天;一年内。

7、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否支付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答:可以。

8、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住院起付标准及核准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可否由其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答:可以。

9、参保人就诊时,医师开具的单张处方药品总数不得超过几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几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几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几天?答:5种;7日;3日;30天。

10、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我市医疗生育保险出入院标准的相关规定,参保人患病(精神病除外)连续住院时间达几个月时,定点医院须及时书面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答:5个月。

11、医疗保险中自付费用是指?答: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发生支付限额以内的核准医疗费用中按比例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12、参保人住院时,医院向参保人提供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前,应履行什么程序?答:告之并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嘉兴养老保险实物操作基本知识

嘉兴养老保险实物操作基本知识

养老转移和补交问题,要咨询可以留言,如何办理我会一一像大家解答,不会让你白跑一趟 1.外省转移,如果嘉兴转到外省,需要嘉兴开缴费凭证,是需要现在没有单位的,有单位不能开,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去二楼征缴办理,如果是外省转嘉兴,需要外省开缴费凭证至嘉兴社保局二楼征缴处,对应所属区(南湖区,秀洲区),转移问题,都是往你户口所在地转,如果你还没有确定在哪请勿过急转移。

(省外转移转单位和个人)2。

省内转移,嘉兴转至其它省内需要其它省内开养老和医疗接收函至嘉兴社保局(没有参保单位才可以转),如果是其它省内转移至嘉兴请带上身份证至嘉兴社保局开接受函即可。

(省内转移只转个人部分)《转移希望大家不要过多的转移,因为这样数据容易出错和丢失》《可以先放着等以后确定下来了一起转回即可》3.2012年养老补缴金额,后面是有单位的自己补缴金额,2012年369,2011年562每个月,2010年562每个月,2009年588每个月,2008年716每个月,2008年以前都是716一个月。

每年不一样,要补缴的赶紧了。

有单位的自己补缴只交养老,如果是自谋职业的补缴是养老和基本医疗,金额也会不一样,如果是自谋职业补缴(就是没有单位自己补缴去1楼征缴三处自谋职业窗口)(如果有单位的自己来补缴上二楼征缴处补缴)对应所属单位的地区(也就是单位在哪个区就到哪个区补缴-南湖区-秀洲区)《带上身份证和养老手册》《如果没有养老手册去二楼就是一楼走上来正对的小房间购买,5块6毛》。

个体工商户2012年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第一档:369;第二档:462;第三档:923;第四档:1385;重新选择第二至第四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到社保局一楼自谋职业窗口办理缴费变更手续,如不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变更手续,则视作原档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统月缴费标准(非退休人员):39.50元,其中补充医疗保险费1元。

另外,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市社保局提醒,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个体劳动者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在办理社保参保登记和地税缴费登记并签订委托扣费协议后,一直以个体劳动者方式连续缴费的人员,今后不需要再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劳动者如进入统筹外单位(非嘉兴市本级)参保,或本人因各种原因停缴社保费的,必须到市社保局办理停保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三种类型:单统、统账一、统账二
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三种类型:单统、统账一、统账二。

用人单位应以一个单位整体选择一种类型参保。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急)诊医疗费用、购药费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

当年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结息。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参加单统、统账一和统账二由统筹基金分别给予30%、40%和50%的补助。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标准在对应档次上增加二十个百分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和统账二: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住院为8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第一次住院
起付标准为3000元,第二次住院为2400元。

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均不设起付标准。

$ H5 `- V% F. j6 Y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在职
支付段(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统筹基金支付1000(不含)-20000 87% 84% 81%
20000(不含)-40000 91% 88% 85%
40000(不含)-65000 95% 92% 89%
补充保险支付65000以上85%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员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五个百
分点。

$ k2 m: ?7 a) l ]- r: H; Q9 A
(2)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在职
支付段(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统筹基金支付1000(不含)-20000 60% 57% 55% 20000(不含)-40000 70% 67% 65%
40000(不含)-65000 75% 72% 70%
补充保险支付65000以上60%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员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

(3)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在职
支付段(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统筹基金支付1000(不含)-20000 60% 57% 55%
20000(不含)-40000 70% 67% 65%
40000(不含)-65000 75% 72% 70%
补充保险支付65000以上60%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员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