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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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理解: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合同的保全作为合同效力的延伸,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完全履行;

合同的担保是为了保证合同债权的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是对履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改变;

违约责任则更是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

因此,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制度的归宿和延伸。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一般是特定的积极行为,如给付行为,特殊情况的消极行为,如:保密义务。

3、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经途径。

4、合同履行也是合同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的履行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事变更原则(补充)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关于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数量以及质量、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内容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当事人必须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②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③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履行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它的最早立法规定,见于《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守信用,重承诺,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

诚信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信原则的,应为无效。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和形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没有此规定。

(背景资料)

自本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练习:

1、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条件是()。

A.须有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的变更事实

B.情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C.情事变更的事由当事人事先无法预见

D.由于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结果显失公平

答案:ABCD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铅锭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年内分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一个月,铅锭价格上涨了60%,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乙公司拒绝,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了调整,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中的什么原则()。

A.自愿原则

B、情事变更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案例:

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20吨泡沫塑料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

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而乙方则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按季度分四次交货。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你认为谁的主张正确?

一、合同补缺的步骤

1、合同补缺的第一步骤——协议补充或推定意图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意图或者推定当事人的意图以对合同的漏洞进行填补。

2、合同补缺的第二步骤——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补缺(履行规则)

根据第62条的规定,依照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62条的规定,也就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补缺。这是补缺的第二步骤。

注意补缺步骤的顺序关系:

协议补充或推定的意图应当优先于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补缺。

二、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缺

——履行规则

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人。

如果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不是必须亲自履行的,则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注意:

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所以,合同当事人要对第三人的履行后果负责。

练习:

某市天马集团公司下属的天马运输公司为独立法人。天马运输公司在与昌达旧车市场签订合同时,因本公司合同章两天前损坏而借用加盖了天马贸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因付款事由发生争议,昌达旧车市场拟到法院起诉。现问本案的被告应当是()。

A.天马集团公司B.天马运输公司

C.天马贸易公司

D.天马运输公司和贸易公司

二、履行标的——质量条款

以物为标的的债务履行,其质量要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大陆法一般均规定了法定质量条款。——即中等品质的物。

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标的质量的要求——

是以合同标的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任何特定目的为标准来确定其质量的。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这些立法例均有区别。

我国《合同法》规定更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何谓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一般应综合考虑履行时履行地有关市场的情况、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合同当事人的目的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例如:设在X国的A公司——50周年庆典宴会。——该公司从巴黎订餐。——食物质量没明确约定,——食物质量不应低于巴黎餐馆的平均水平,如果仅达到X国的平均水平,——履行不合理。

三、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的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五、价款或者报酬

对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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