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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措施 2、优先支持我市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通过“三旧”改 造实现增资扩产,经市政府批准纳入产业类项目年度实 施计划的项目,可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三旧”分别指的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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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措施
3、在人才扶持方面,计划提出,对建立研发机构企业 的具有理工科本科以上(含)学历的研发机构技术骨干, 经所在镇街(园区)审核把关后,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 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 个人。
规模以上工政业政企策策业解解自读 读建研发机构备案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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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 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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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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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研发机构定义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与 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研发活动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办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 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 作站、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研究院所、开 发中心、开发部、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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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主要任务: (三)鼓励外资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总部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落户东莞,引导其与相 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扩大技术溢出效应。推动规 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 对外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外资企业在莞公司的 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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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主要任务: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支持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立足实际建设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向“ 专、精、特、优”方向发展。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 机构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发挥高校院所和新型 研发机构对企业的科技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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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主要任务: (四)鼓励传统优势产业建设研发机构。 鼓励模具、纺织、服装、包装、家具、鞋业等我市传统优势产业领域 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建设技术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 基地等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创新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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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登记时间
一般每年组织2-3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 案登记,具体以东莞市科技局 (http://www.dgstb.gov.cn/ )发布的通知为准。 2016年开展2批次备案登记。 2017年截止到目前已开展3批次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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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 (20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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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登记条件
1、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 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 上)。
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需有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 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 或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要内容的设计研发机构。 如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 心、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机构,且尚未备案登记的,需补 办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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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登记流程
1、企业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1),做好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附件1:《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xls
2、企业将《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属镇街(园区)科 技主管部门;
3、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 局产学研结合科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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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奖励
对经市科技局备案登记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 年起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 数据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如企业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和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市 级财政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即已享受上 述相关市级财政资助,且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 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若暂未享受上述资助政 策的,可先奖励10万元,待其申报上述资助政策时,资助金额小于 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 予资助)。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 (2017-2019)》的通知(东府办[2017]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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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目标: ——2017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比例达30%以上, 其中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有条件的基本全面建有研发 机构; ——到2019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比例力争达到 40%以上。
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主要任务: (一)支持大型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按照“有技术人员、有固定场所、有研发经费、有科研设备、有具体 研发方向”的要求,引导和支持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 企业普遍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不断完善研发条件,大力培养和引进科 技人才,持续产出创新成果,显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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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奖励
注意:已通过备案企业,每年需按要求填报科技创新统计年报相关统 计报表,对未按规定要求准确填报的企业,不予拨付财政一次性奖励, 并暂停拨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经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贴,取消 科技创新卷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实际研发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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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措施 1、对已备案登记的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科技东莞” 工程资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品牌企业认定、加 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等政策优先支持;优先推 荐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试点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二、扶持措施 2、优先支持我市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通过“三旧”改 造实现增资扩产,经市政府批准纳入产业类项目年度实 施计划的项目,可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三旧”分别指的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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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措施
3、在人才扶持方面,计划提出,对建立研发机构企业 的具有理工科本科以上(含)学历的研发机构技术骨干, 经所在镇街(园区)审核把关后,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所缴 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 个人。
规模以上工政业政企策策业解解自读 读建研发机构备案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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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 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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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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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研发机构定义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与 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研发活动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办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 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 作站、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研究院所、开 发中心、开发部、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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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主要任务: (三)鼓励外资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总部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落户东莞,引导其与相 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扩大技术溢出效应。推动规 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 对外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外资企业在莞公司的 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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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主要任务: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支持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立足实际建设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向“ 专、精、特、优”方向发展。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 机构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发挥高校院所和新型 研发机构对企业的科技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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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主要任务: (四)鼓励传统优势产业建设研发机构。 鼓励模具、纺织、服装、包装、家具、鞋业等我市传统优势产业领域 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建设技术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中试 基地等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创新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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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登记时间
一般每年组织2-3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 案登记,具体以东莞市科技局 (http://www.dgstb.gov.cn/ )发布的通知为准。 2016年开展2批次备案登记。 2017年截止到目前已开展3批次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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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 (20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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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登记条件
1、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 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 上)。
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需有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 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 或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要内容的设计研发机构。 如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 心、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机构,且尚未备案登记的,需补 办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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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登记流程
1、企业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1),做好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附件1:《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xls
2、企业将《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属镇街(园区)科 技主管部门;
3、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 局产学研结合科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备案登记。
13
一、财政奖励
对经市科技局备案登记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 年起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 数据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如企业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和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市 级财政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即已享受上 述相关市级财政资助,且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 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若暂未享受上述资助政 策的,可先奖励10万元,待其申报上述资助政策时,资助金额小于 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 予资助)。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 (2017-2019)》的通知(东府办[2017]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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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目标: ——2017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比例达30%以上, 其中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有条件的基本全面建有研发 机构; ——到2019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比例力争达到 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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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部分
《东莞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 政策主要任务: (一)支持大型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按照“有技术人员、有固定场所、有研发经费、有科研设备、有具体 研发方向”的要求,引导和支持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 企业普遍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不断完善研发条件,大力培养和引进科 技人才,持续产出创新成果,显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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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奖励
注意:已通过备案企业,每年需按要求填报科技创新统计年报相关统 计报表,对未按规定要求准确填报的企业,不予拨付财政一次性奖励, 并暂停拨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经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贴,取消 科技创新卷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实际研发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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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措施 1、对已备案登记的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科技东莞” 工程资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品牌企业认定、加 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等政策优先支持;优先推 荐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试点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