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藤县新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藤县新力陶瓷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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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藤县新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藤县新力陶瓷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日期:2020年10月15日

藤县新力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广州环科宝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写的《藤县新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藤县新力陶瓷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基本情况:藤县新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藤县新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藤县新力陶瓷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藤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批文号:藤环管字〔2018〕46号)。该项目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由于藤县新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规划需要,在生产工艺中增加一条水洗长石生产线,作为熔块生产线的原料。项目工艺上发生了重大变动,现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建项目发改备案代码为2018-450000-30-03-040124,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梧州市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A12-4地块,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1′3.3″,北纬23°21′37.6″。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3333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厂房、仓库、办公研发楼及配套生活服务用房等。项目建设十条陶瓷色料生产线,四条熔块生产线,一条超细硅酸锆生产线,四条数码喷墨墨水生产线,四条陶瓷干粒生产线,两条陶瓷稀释剂生产线。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生产陶瓷坯釉用色料3万吨、陶瓷熔块5万吨、硅酸锆粉体3万吨、数码喷墨墨水0.4万吨、陶瓷干粒0.5万吨、陶瓷稀释剂8万吨。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55万元,占总投资24.4%。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贯彻“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熔块废气采用用“喷尿素(SNCR高温脱销)+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色料窑废气由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焙(煅)烧炉窑标准;锅炉废气通过13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烘干工序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标准;其他工序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经收集后由脉冲除尘器处理;做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措施,产区监测点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的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径流雨水经收集后排放至园区雨水管网;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纳入藤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消声、隔音、减振措施,确保生产噪声在厂界处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对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熔块炉炉渣、脉冲除尘器除尘灰、碱液喷淋塔沉渣、废水处理污泥、除铁杂质、筛分杂质废料、压滤泥饼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再利用或再利用,一般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堆场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设置;滤渣及滤芯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

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

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我局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七、建设单位应按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项目试生产前应将评估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藤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

八、本批复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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