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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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投资合作框架合同
甲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是中国的品牌之都,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数量名列全国县级市前列、福建省县(市)首位。
现正处于城市建设的大发展阶段,为贯彻落实海西建设战略部署,加快合作城市中等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城市化水平,建设宜居宜商生态型城市,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由乙方投资建设(下称合作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主管机关审核批复名称为准),并就项目的投资建设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
第1条项目合作原则
1.1 项目合作遵循“品质优良、成本合理、时间快速”的宗旨,通过双方的努力,实现项目的优质、高效、快速完工交付使用。
1.2 本框架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建设的基本原则,合作双方因具体项目所签订的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文件,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基本原则。
1.3 合作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和投资程序的有关要求。
1.4 项目合作执行公平定价、合理回报的原则。合作双方的价款由合作城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审核确认为准。
第2条合作项目情况
项目概况:等一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安置房项目建设投资投资总额:建安投资总额约亿元人民币。
期限:三至五年期限内。
上述项目的具体情况以有权审批机关的立项批复为准,每个项目的《BT合同》分别签署。具体项目实施以甲方安排为准。
第3条项目合作方式及基本要点
3.1 双方的合作可采取但不限于BT(建设-移交)模式等多种方式,具体方式可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商谈。
双方以BT模式进行合作,遵照BT的通常做法,乙方在jj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管理。甲方授权有关机构作为项目业
主,并对项目投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完工后,甲方及授权机构按合同约定无条件进行全部采购。
3.2 建设投资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依据施工图设计,按照福建省现行的市政、公路、建筑安装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计算,材料、设备价格按项目建设当期泉州市有关政策文件、造价信息及市场价计算,并经甲方的评审机构审核。工程造价优惠按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5〕69号”文件口径下浮,具体下浮率根据项目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3.3 甲方支付乙方作为建设投资人投入资金的项目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建设期的利息以项目实际投资的金额和时间为基准,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回购期的利息按照回购款实际支付金额和时间确定,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贷款利率,则按照实际调整时间和幅度相应调整。
3.4 合作项目采用BT方式运作,投资承建方需计取投资回报,回报率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3.5 回购价款包括建设投资工程造价、投资利息和投资回报。回购价款需由甲方指定的财政评审机构最终确定,且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60~90天之前完成审计,具体视项目难易程度和大小在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
回购款款可用现金按照4:3:3的比例分次支付,或者用乙方参与摘牌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抵付回购款。
回购期不超过三年,自工程验收交付甲方次日起算。
3.6 关于回购担保。甲方提供由合作城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项目回购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决议;甲方关于合作项目回购以财政性资金支付项目回购款的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甲方财政部门关于项目回购款由市财政预算内资金支付的承诺。
若出现甲方预算内财政支出不满足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合作项目回购款的情形,则甲方承诺以合作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支付乙方回购款,以此作为回购款的补充支付方式。
第4条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
4.1 合作项目的规划、立项、报批、勘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由甲方负责。
合作项目的施工及相关物资的采购等工作由乙方、乙方母公司或乙方关联公司负责。
工程的投标、施工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乙方、乙方母公司或乙方关联公司实施,不得转包;其确需专业分包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且经甲方同意。
4.2 甲方设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负责各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及地方有关方面的协调,保证各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