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2011〕04发布时间:2011-9-6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促进节能意识的普及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节能评估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节能评估的定义节能评估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能源利用效率,并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措施的过程。
通过节能评估,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自身的能源消耗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节能建议,以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三、节能评估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实践,制定了以下节能评估收费标准:1. 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行业分类:- 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小于50人):每次评估收费1000元。
- 中型企业(员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之间):每次评估收费2000元。
- 大型企业(员工人数超过200人):每次评估收费5000元。
2. 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能源消耗情况的调查和分析。
- 能源利用效率的评估和分析。
- 能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 节能改进措施的提出和实施。
3. 评估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评估报告的编制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评估报告应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节能潜力、节能建议等内容。
- 评估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企事业单位,并保留一份备案。
4. 收费方式和支付方式:- 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评估费用。
- 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四、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解释1. 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行业分类进行收费,能够体现不同规模和行业的差异性,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2. 收费标准的金额相对较低,可以降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鼓励更多的单位参与节能评估。
3. 评估报告的编制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可以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和时效性,满足企事业单位的需求。
五、收费标准的实施措施为了保证收费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确保收费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浙江省物价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7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6 100000以上 0.1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收费依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备注
浙价服
〔2005〕6号
元/件
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3.5‰
评估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2.5‰
评估金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1‰
评估金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
评估金额5000万元以上0.1‰
浙江省物价局
分档累进收费,可上浮20、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规定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3、有关细节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
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是指对建筑、企业、机构等场所进行节能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随着节能意识的提高和节能政策的推行,节能评估报告成为逐渐流行的服务,提供此项评估报告的机构也越来越多。
然而,针对不同的评估对象和服务内容,节能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不同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1. 评估对象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或机构所需的评估报告服务不同,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大型企业或特定行业来说,评估过程可能更为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因而收费会相对较高。
2. 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节能评估报告通常包括能源消耗分析、能源效率评估、设备运行状态评估等多个方面。
评估内容越复杂、评估所需的数据越多,对于评估机构来说,工作量和难度也就越大,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应提高。
3. 评估报告的服务范围:有些机构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可能仅包含简单的分析和建议,而有些则会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例如开展节能改造项目、监测和评估改造效果等。
后者的服务范围较广,对于评估机构来说,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也更多,因此收费标准会较高。
此外,还需要考虑市场因素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的影响。
随着节能政策的不断推进,对于节能评估报告的需求也在增加。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可能会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以吸引客户。
总的来说,节能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是由评估对象的类型、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评估报告的服务范围和市场因素共同决定的。
对于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建筑、企业或机构来说,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并了解其收费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了解并比较不同机构的收费标准,客户可以在满足节能需求的同时获得更具性价比的评估报告服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建设发[2014]177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的通知
(建设发〔2014〕17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主编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数据标准》已通过审查和公示,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03-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9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浙财建字〔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20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设局(宁波不发):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等)应用示范项目;(二)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三)省级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请程序、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示范项目,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省环保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环评咨询服务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5%,具体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万元)浮动幅度0.3及以下3.2--3.90.65--1.3上下浮动20% 0.3---2(含)3.9--9.71.3--2.62--10(含)9.7--22.72.6--4.510---50(含)22.7--48.7 4.5以上50---100(含)48.7--71.5100以上71.5建设项目行业调整系数、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各环评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上述降低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减按80%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机构备案条件。
各地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申报新设立评估机构和备案证书换证时,申报的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评估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重复使用。
对于新增的节能评估机构,各市建设部门应当在同意后一个月内向我厅报备。
节能评估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证书和编号。
二、切实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督促节能评估机构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材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其他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努力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服务水平。
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前沟通指导等方式,积极探索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方法和路径,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要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低价无序竞争,确保评估质量。
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一、前言。
节能评估是指对企业、建筑或设备进行能源消耗情况的评估和分析,以确定节能潜力和提出相应的节能措施。
而节能评估报告则是对评估结果的总结和分析,是企业或个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因此,制定合理的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对于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和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能够保障评估机构的合理收益,又不致对委托方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2. 差异化定价原则,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评估规模和评估难度,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体现服务的差异化和个性化。
3. 透明公开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委托方应当清楚知晓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避免出现隐性收费和变相涨价。
4. 激励约束原则,适当的收费标准可以激励评估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也能够约束机构提供低质量的评估报告。
三、收费标准的具体制定。
1. 标准收费,对于常规的节能评估项目,按照评估对象的规模和难度制定标准收费标准,以确保评估机构的基本收益。
2. 定制收费,对于复杂的、特殊的节能评估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制收费,以体现服务的差异化和个性化。
3. 附加收费,对于特殊的评估报告需求,如加急服务、追加报告内容等,可以按照额外工作量进行附加收费。
4. 服务套餐收费,针对长期合作的客户,可以推出服务套餐收费,以鼓励客户长期合作并享受更多的优惠。
四、收费标准的调整与公示。
1. 定期调整,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2. 公示透明,评估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公示于官方网站或宣传资料中,以便委托方了解和选择。
3. 合理调整,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和客户需求,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五、结语。
制定合理的节能评估报告收费标准,不仅有利于评估机构的健康发展,也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希望各评估机构能够遵循公平合理、差异化定价、透明公开和激励约束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推动节能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管理制度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关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且编制节能评估方案书、节能评估方案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且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壹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壹)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之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方案书;(二)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之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方案表;(三)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于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建设单位能够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和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 Guideline of Energy-saving assessment on Civil Buildings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导则编制计划,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和工作程序;5节能评估的原则、方法与基本内容;6节能评估相关资料及分析;7节能评估要点和要求;8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格式。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节能评估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本导则属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310027)。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杨毅、姚昭晖、丁德、殷农、王靖华、李平、杨国忠、孙文瑶、张敏敏、邵春廷、张永炜、范静龙、戴起旦、崔凤兰目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2)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10)6 节能评估相关资料及分析 (16)7 节能评估要点 (19)8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格式 (29)附录A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49)附录B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51)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1 总则1.1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科学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导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2011〕04发布时间:2011-9-6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发文字号】浙建〔2016〕4号【适用区域】浙江省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03-23【生效时间】2016-05-01【关键词】建筑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浙建〔2016〕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绍兴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23日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建〔2011〕0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农民自建住宅外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节能标准”修改为“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将其中二处“能源”修改为“能源资源”。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评估;(四)建筑暖通空调用能设备和控制系统设计评估;(五)建筑电气系统和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评估;(六)建筑给排水系统用能和节水设计评估;(七)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绿色建材应用等节材设计评估;(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节地设计评估;(九)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建筑应用设计评估;(十)建筑风、光、热、声环境设计和低影响开发设计评估;(十一)建筑能源消耗、能源结构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十二)绿色建筑预评价;(十三)评估前后分项对比及评估结论。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点。
为了推动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评估节能措施的效果成为了必要的步骤。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合理的节能评估收费标准,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并能够反映评估工作的实际成本。
2.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评估工作的复杂程度,收费标准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3. 透明公开原则:收费标准应明确公开,让评估对象和相关利益方能够清楚了解评估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4. 激励导向原则: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激励评估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服务,推动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 评估范围及复杂程度:- 一般节能评估: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
- 复杂节能评估: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收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150-300元不等。
2. 评估内容及标准:- 能源消耗分析:收费标准为每个评估项目500元。
- 能源设备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个评估项目1000元。
- 节能措施分析:收费标准为每个评估项目800元。
- 节能效果评估:收费标准为每个评估项目1200元。
3. 报告编制及交付:- 评估报告编制: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收费,具体标准为每个评估项目1000-2000元不等。
- 报告交付形式:电子版免费提供,纸质版收费标准为每份50元。
四、收费标准的调整机制为了保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应建立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1. 定期评估:每年对节能评估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市场需求和评估工作的变化情况。
2. 政府指导:根据评估市场的发展趋势和需求变化,政府应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引导评估机构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3. 行业协会参与:评估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代表行业利益,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合同5篇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受托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评估范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位于浙江省的民用建筑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节能设计、能源利用效率、节能设施运行状况等。
第二条评估内容1. 节能设计评估:对建筑物的节能设计进行评估,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空调采暖系统、照明系统等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进行评价。
2. 能源利用效率评估:对建筑物的实际能源利用效率进行评估,包括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情况。
3. 节能设施运行状况评估:对建筑物内已安装的节能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设备运行效率、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三条评估方法及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的节能评估标准、规范和方法进行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双方责任1. 甲方责任:提供建筑物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运行记录等;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乙方开展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 乙方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及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条评估时间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在[具体日期]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条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1. 评估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具体金额])。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具体支付方式]。
第七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浙江省房地产评估收费
批准机关
备注
浙价服
〔2005〕6号
元/件
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3.5‰
评估金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2.5‰
评估金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1‰
评估金额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0.5‰
评估金额5000万元以上0.1‰
浙江省物价局
分档累进收费,可上浮20%,下浮不限。
备注:
1、房地产评估,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规定和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3、有关细节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合同7篇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受托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评估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3. 评估范围:该项目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内容及服务范围1. 乙方需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对甲方提供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评估。
2. 乙方应提供详细的节能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结果、建议及改进措施等。
3. 乙方应参与项目的节能咨询、评审会议,提供专业意见。
4. 评估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评估、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监督、验收评估等。
三、评估期限与进度安排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评估工作自合同签订后第[具体日期]日开始。
2.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勘查、资料收集、编制评估报告等工作。
3.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评估工作延误,乙方完成评估的时间相应顺延。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评估费用: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金额])。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以下节点向乙方支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具体天数]内支付总费用的XX%;完成现场勘查后[具体天数]内支付总费用的XX%;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后[具体天数]内支付剩余费用。
3. 乙方收到款项后,应提供相应的正规发票。
五、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归属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项目的商业机密、技术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本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在本项目上的署名权。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评估费用,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总费用XX%的违约金。
浙江省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3.2
3(含)-5(不含)
2.4
5(含)-10(不含)
2
10(含)-15(不含)
1.8
15(含)-25(不含)
1.6
25(含)-50(不含)
1.4
50(含)以上
1.2
注:委托填写节能登记表按上述基准标准30%标准收取。
附件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
居住建筑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元/平方米)
5(不含)以下
2.1
5(含)-10(不含)
1.9
10(含)-15(不含)
1.7
15(含)-25(不含)
1.5
25(含)-50(不含)
1.3
50(含)以上
1.1
公共建筑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元/平方米)
附件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居住建筑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元平方米5不含以下215含10不含1910含15不含1715含25不含1525含50不含1350含以上11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元平方米3不含以下323含5不含245含10不含210含15不含1815含25不含1625含50不含1450含以上12注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规程》中碳排放计算方法解读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规程》中碳排放计算方法
解读
牟宇;林敏敏;李甬扬;宁太刚;陈泓蓓
【期刊名称】《浙江建筑》
【年(卷),期】2024(41)2
【摘要】详细介绍了《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规程(DBJ33/T1288—2022)》中碳排放计算方法,细致解读了对建筑碳排放计算边界、碳排放因子取值。
将建筑能耗归为动态能耗计算和静态能耗计算两种计算方法,并针对各用能系统进行了深入剖析。
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筑运行碳排放降幅的概念和计算公式,为规范浙江省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和量化建筑降碳数据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页数】5页(P12-16)
【作者】牟宇;林敏敏;李甬扬;宁太刚;陈泓蓓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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