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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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

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

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

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

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地位。

答:强化企业组织。

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

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维护交易公平。

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

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答: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

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视。

2、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

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

答:保障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

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

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

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论追索权的行使

论追索权的行使

二 、形式 要件
行使追 索权 的形 式要件, 是指 法定 的保 权追索权的手续。 保 全追索权的手续包括遵 循提 示票据, 做 成拒绝证 明以及将拒绝事 由 通知其前手等三项 。 ( 一)按期提示票据 所谓 票据提示 , 指持票人 向付 款人或 承 兑人 现实 的出示 票据。 请求其 为承兑或者 付 款 的行为 。。 持票人要行使追 索权, 首先必须 向付款人出示票据。 请求其承兑或者付款 。 1 . 票据的提示方式 票据 具体 的提示 方式有 以下三 种 1 . 持 票人 亲 自至票据上 记载 的承 兑或付 款处进 行提示, 如果未记载, 则 由持票人至付款人 或 承 兑人 的营业场 所或住所 出进行 提示 2 . 通 过 邮寄方 式进行提示, 在此情况下, 提 示时间 以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 。 3 . 通过票据交换所 或委托收款银行进行提示 。 2 . 票据提示的期间 票据 的提 示期 间指法律 规定 的持票 人 为 票据提示 的期间, 包括付款 提示期 间和 承 兑提示期间。持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承 兑与付款提示. 否则持票人 的追索权将丧 失。 关于承兑提示的期间, 我国《 票据法》第 3 9 条第一款规定 “ 定日 付款或者 出票后定期 付款 的汇票, 持 票人应 当在汇 票到期 日前向 付款人提示承兑”第 4 O条第 1 款规定 “ 见 票后 定期付款 的汇 票, 持票人 应当 自出票 日 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提示付款期 间的规定则如 《 票据法》第 5 3条第一款规 定 “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 间提示付款① 见 票 即付 的汇票, 自出票 日 起 1个月内向付款 人提 示付款② 定 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或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 到期 日期 1 O日内 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 。 ( 二 )做成拒绝证 明 拒 绝证 明是指 由法律规 定 的对 持票 人 依 法提 示承兑或 提示付 款而被拒 绝 的事 实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一、名词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详细描述: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形式要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②退票理由书。

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

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代替拒绝证书。

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

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

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但收到持票人发来追索通知的债务人,如果在其前手还存在债务人,必须向其前手发出该追索通知。

②通知的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③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国际结算自测题五

国际结算自测题五

一.填空1.国际结算是处于两个国家的当事人通过______________办理的______________业务。

2.国际结算的方式,基本有三大类:汇款方式、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方式。

3.广义票据指____________。

狭义的票据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

4.汇票的付款时间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种。

5.汇票的收款人______________有三种表示方法,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次序在承兑前是(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承兑后是(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

7.汇票的______________行为是基本汇票行为,______________ 行为是附属汇票行为。

8.远期汇票需要两次提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9.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______________,而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付款的______________。

10.汇票按收款人的不同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按是否跟随单据,分为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

二.名词解释1.票据2.汇票3.空白背书4.贴现5.承兑三.判断正误1.过户转让的受让人获得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2.交付转让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3.流通转让是转让人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国际结算.复习题讲解

国际结算.复习题讲解

《国际结算》第一次作业(第1、2章)一、填空1.国际结算是处于两个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货币收支)业务。

2.国际结算的方式,基本有三大类:汇款方式、(托收)方式、(信用证)方式。

3.广义票据指(权利凭证的单据)。

狭义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4.汇票的付款时间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见票後定日付款)四种。

5.汇票的收款人(即抬头)有三种表示方法,分别是(来人抬头)、(指示性抬头)、(限制性抬头)。

6.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次序在承兑前是(1)(出票人)、(2)(第一背书人)、(3)(第二背书人);承兑后是(1)(承兑人)、(2)(出票人)、(3)(第一背书人)。

7.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基本汇票行为,(其他)行为是附属汇票行为。

8.远期汇票需要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9.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付款的(承诺),而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付款的(命令/委托)。

10.汇票按收款人的不同分为(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按是否跟随单据,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

二、名词解释1.票据:2.汇票3.空白背书4.贴现5.承兑三、判断正误:1.过户转让的受让人获得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2.交付转让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 )3.流通转让是转让人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 )4.汇票付款必须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5.采取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经过背书可以直接转让。

(×)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从出票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7.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 )8.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开立无记名汇票。

(×)9.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0.票据关系的产生总是有一定原因的,但是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李绍章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我们在“票据权利”一节中已经指出,追索权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第二次票据权利,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

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实际上就是持票人原有的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

当然,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一、追索权的涵义从追索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追索权有如下涵义:其一,追索权是票据上的一种权利,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追索权为票据法所独有之一种权利”;其二,追索权是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到期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此处“其他法定原因”主要是指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避或者其他原因无从承兑或者付款以及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宣告为破产等;其三,追索权必须是持票人在行使或者保权票据上权利后才可行使的权利。

如果持票人未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时,其怠于行使或者保全角同自动放弃权利,自无保护之必要;其四,追索权是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是持票人之前手,均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由此可以推论出追索行为具有连带性、飞越性、变向性及移转性等四个特性。

追索行为产生追索法律关系,主体即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追索权人有二,即最后持票人和因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

最后持票人是行使最初追索权的人;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即为再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它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完整版)汇票测试题和答案

(完整版)汇票测试题和答案

《票据法》之汇票测试题试卷说明:该试卷共有四种题型: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判断题四、案例分析题测试目的:一、复习汇票知识二、考察对汇票知识的掌握程度开始作答: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2、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3、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4、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5、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B、视为未保证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6、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A、实际损失B、间接损失C、汇票金额D、能够预见到的损失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A、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0日内C、出票日起1个月内D、出票日起2个月内8、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为被保证人。

A、持票人B、出票人C、承兑人D、付款人9、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

国开商法第6章单选题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6章单选题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6章单选题试题及答案1. 商事支付根据支付方式和手段不同可以分为传统支付与电子支付。

其中电子支付的特征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是:信息传输数字化,支付系统开放性,支付工具种类多,便捷、高效、经济2. 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正确答案是: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3.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应当包括()。

正确答案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 银行卡的业务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包括()。

正确答案是:持卡人、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以及银行卡特约商家四类主体5. 依据汇票的流通方式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

正确答案是: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6. 汇票使用流转的环节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7. 背书是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附属票据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体现在()。

正确答案是:权利转移效力、担保付款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8. 下列关于本票的叙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是: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追索权9. 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

正确答案是:行业准入监管和业务活动监管两方面10.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非授权支付责任及支付指令错误责任两种类型,二者皆适用(),但免责事由存在差异。

正确答案是:过错责任原则11. 持票人的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必要费用的票据权利。

下列关于汇票追索权的叙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是:追索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12. 我国票据法对于本票出票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

正确答案是: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13. 商事支付是指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原因发生的商事交易人之间的()行为。

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四)

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四)

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四)试卷总分:100得分:100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1.商主体作为特殊主体,除承担普通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商法承担特殊义务,下列不属于商主体特殊义务的是()A.办理商业登记B.制作商事账簿C.信息报告和公示D.遵纪守法【答案】:D2.2.有限合伙企业应当遵守一些特别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选择标明或不标明“有限合伙”字样C.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D.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答案】:D3.3.下列关于商事担保的特殊规则错误的是()A.商事担保遵循严格主义立场;民事担保旨在促进交易快捷,逐渐放松担保中的形式主义要件B.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破除连带义务保证时,应当推定商事包管为连带义务保证C.商事生意业务中的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既可以针对主债权之标的行使留置权,也可以针对主债权之外的财产行使留置权D.债权人为更好地利用担保手段来化解市场风险,不断在传统或典型担保之外发展出多种新型和非典型性担保【谜底】:A4.4.商事登记是关于商主体的登记,但会产生社会信赖的效果。

下列属于商事登记效力的是()A.法人资格的创设效力B.XXX的营业资格否认效力C.确保真实效力D.禁反言效力【谜底】:A5.5.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工钱创设公司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特征不包括()A.设立主体是发起人B.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严格依照法律的条件与程序设立C.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本质上一样D.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创设公司法人人格,取得主体资格【谜底】:C6.6.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的形式包括()A.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B.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C.仅能以货币或实物出资D.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答案】:A7.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023年大学_大学《国际结算》试题及答案

2023年大学_大学《国际结算》试题及答案

2023年大学《国际结算》试题及答案2023年大学《国际结算》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双边结算制度、国际结算信用管理单项选择题:1、商品进出口款项的结算属于( C )A 、双边结算B 、多边结算C 、贸易结算D 、非贸易结算2、“汇款方式”是基于( B )进行的国际结算A 、国家信用B 、商业信用C 、公司信用D 、银行信用3、实行多边结算需使用( D )A 、记账外汇B 、外国货币C 、黄金白银D 、可兑换货币4、以下( C )反映了商业汇票结算的局限性A 、进、出口商之间业务联系密切, 相互信任;B 、进、出口商一方有垫付资金的能力;C 、进、出口货物的金额和付款时间不一致;D 、出口商的账户行不在进口国5、当代国际结算信用管理的新内容涉及到( A )A 、系统信用和司法信用B 、员工信用和银行信用C 、公司信用和商业信用D 、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6、以下 ( C )引起的货币收付,属于“非贸易结算”、A、服务供应 B 、资金调拨 C 、设备出口 D、国际借贷7、 ( B )不是纸币本位制度下使用多边结算方式必备的条件、A 、结算货币具有可兑换性B 、不实行资本流动管制C 、有关国家的商业银行间开立各种清算货币的账户D 、清算账户之间资金可以自由调拨8、建国初我国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贸易使用( C )的方式A 、单边结算B 、多边结算C 、双边结算D 、集团性多边结算9、传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中的信用主要是( D )两类。

A 、系统信用和银行信用B 、系统信用和司法信用C 、商业信用和司法信用D 、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10、国际结算制度的'核心即是( A )。

A 、信用制度B 、银行制度C 、贸易制度D 、外汇管理制度填充题:1、使用商业汇票结算债权的三个必备条件是:进、出口商之间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商的任何一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货物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票的追索权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票的追索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汇票的追索权● 详细描述:被追 索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

其中,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

【注意】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提示】若承兑人已承兑,就算拒付,也可追索;若没有承兑,不可以追索承兑人。

原因到期到期被拒绝付款期前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保全要求遵期提示+依法取证→保全追索权 【补充】依法取证: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或汇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可以以其他证明替代(如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有关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文书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决定)。

后果未遵期提示、依法取证,并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例题:1.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

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

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正确答案:D金额首次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再次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通知要求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如何有效行使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如何有效行使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如何有效行使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如何有效行使?听知名律师为你解读,作为票据交易员,当然不想动用“追索权”这把利剑;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想整理一些关于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要点,所谓“利剑在手、悬而不用”,经营“业务”就是经营“风险”,无论何时都要对风险存有敬畏之心,就如同我们要对生命和大自然存有敬畏之心一样,站在时代的趋势里,做这个时代才能做,我们的前辈没有机会做,而我们的后代来不及做的事。

于是乎,笔者怀揣恭敬之心,欲一探究竟,一来供自己整理思路,二来望予之心得示之于众,能与各位仁人交流切磋,如有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票据追索权的基本概念1.票据追索权的权源票据追索权系票据权利的一种,其源自于《票据法》直接规定。

《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追索权的内涵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3.票据追索权的特点(1)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

何谓第二顺位权利?前文提到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票据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即票据追索权只有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得时,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2)被追索人可以为多人,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追索人包括全部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

4.票据追索权的分类哪些情形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1.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一般情形2.行使票据追索权的特殊情形(1)“过期票”、“被拒票”持票人的追索权a.“过期票”是指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被拒票”是指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票。

b.持票人不能背书转让“过期票”和“被拒票”。

c.若转让则属于恶意背书人,该背书人要承担汇票责任,即向其后手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的追索权--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7

汇票的追索权--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7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疑编号5677041605]
【考题·判断题】(2008年)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答疑编号5677041603]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对象。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考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疑编号5677041604]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再追索权金额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的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国际结算复习题(含答案)

国际结算复习题(含答案)

Ⅰ.比较解释(每题4分,共12分)1、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2、跟单托收与光票托收3、汇票、本票与支票Ⅱ. 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1、CIF价格条件下,应提交的基本单据有商业发票﹑_____和_______。

2、支票的基本特征为_________﹑______和付款人特定。

3、UCP600规定,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地表示适用于_______﹑____﹑______和即期付款。

4、根据结算工具的不同,汇款可分为____﹑____和信汇。

5、托收业务中银行办理业务的基本原则是_____和____。

6、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审单的原则为_____和_____。

7、汇票的债权人包括_____和_____。

Ⅲ. 判断题(下列各题,你认为正确的,请在是题干的括号内打“√”,错的打“×”。

每小题1分,共10分)1、标有或未标有“Irrevocable”字样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信用证通知行一定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3、延期付款汇票是指付款人必须在将来某一个确定的日历日付款的汇票。

()4、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对银行办理业务的所有要求都可以通过交单条件来表达。

()5、限制性抬头汇票的收款人仅可将汇票转让给特定的人。

()6、可转让信用证可以由任何银行办理转让,但只能转让一次。

()7、本票收款人的主要权力有: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转让权。

()8、支票的保付和汇票的保证一样,都是对票据债务人债务的保证。

()9、若信用证中指定了付款行,付款行即为第一性付款责任行。

()10、记名汇票必须经过背书才能转让。

()Ⅳ. 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少选、多选不给分。

每题2分,共10分)1、信用证结算中的审单银行有()。

A 偿付行B 付款行C 通知行D 受益人2、下列何种抬头的汇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A Pay to Ann or orderB Pay to Ann OnlyC Pay to the holder or AnnD Pay to the order of Ann3、只有表明了(“”)的信用证才能转让。

当汇票被拒付,应当怎样行使追索权

当汇票被拒付,应当怎样行使追索权

当汇票被拒付,应当怎样⾏使追索权汇票是重要的票据之⼀,汇票的持票⼈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付款⼈承兑汇票,⽽有些汇票的持票⼈可能遭受拒绝付款的情况,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驶追索权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当汇票被拒付,应当怎样⾏使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驶追索权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前,有下列情形之⼀的,持票⼈也可以⾏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或者付款⼈死亡、逃匿的;(三)承兑⼈或者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的。

第六⼗⼆条持票⼈⾏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提⽰承兑或者提⽰付款被拒绝的,承兑⼈或者付款⼈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的民事责任。

⼆、票据追索权有诉讼时效限制1、持票⼈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其需要在收到被拒付的相关证明之⽇起3⽇通知其前⼿,并且在6个⽉内向前⼿追索债务,否则过了这段时间,持票⼈可能不具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中所说的前⼿不仅限于出票⼈,持票⼈还可以向任⼀背书⼈、保证⼈主张权利。

2、背书⼈或保证⼈毕竟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他们在替出票⼈还债之后,也变成了具有票据权利的债权⼈,可以向他们的前⼿追偿。

但与持票⼈所享有的权利不同的是,背书⼈或保证⼈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或起诉之⽇起为期3个⽉的诉讼时效。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持票⼈到提⽰付款遭受拒绝后,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驶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流程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流程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流程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追偿票款的权利。

以下是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流程:
1. 拒绝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付款,若遭到拒绝,可进行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拒绝承兑或付款。

2. 取得拒绝证明:持票人应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出具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或者在无法获得正式证明的情况下,依法通过其他方式记录拒绝事实。

3. 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需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责任方发出追索通知,告知他们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事实,并声明将行使追索权。

4. 提交汇票及相关文件:持票人应当将汇票、拒绝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给被追索方,以便其审核和确认。

5. 追索金额的确定:根据汇票金额、利息、保管费用等因素确定追索金额。

6. 协商解决或诉讼:持票人与被追索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不成,持票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7. 执行判决:如果法院判决支持持票人的追索请求,被追索方应按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持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追索方也应当积极配合,履行相应的义务。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限制规定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限制规定

票据追索权⾏使的限制规定票据是可以进⾏背书转让的,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追索权的问题,那么对于票据追索权⾏使的限制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为汇票出票⼈的,对其前⼿⽆追索权。

持票⼈为汇票背书⼈的,对其后⼿⽆追索权。

在持票⼈为出票⼈时,因为出票⼈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所以如果票据出票⼈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般原理,只有后⼿可以向前⼿要求⾏使追索权,⽽其前⼿是不能向后⼿要求⾏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是⼀般的票据债务⼈前⼿,则其不能够再次⾏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如此类推,如果持票⼈的背书⼈的,则背书⼈对于其后⼿是没有追索权的。

因为背书⼈的后⼿没有承担对其前⼿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

在发⽣上述情形之⼀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汇票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

在发⽣上述情形之⼀的,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的过错,应由持票⼈⾃⾏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发⽣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之外,还须具备⼀定的形式条件。

这⼀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使追索权必须履⾏⼀定的保全⼿续⽽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保全⼿续包括:第⼀,在法定提⽰期限提⽰承兑或提⽰付款;第⼆,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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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汇票追索权的行使
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履行保金后,向汇票上所有票据行为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是继票据付款请求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

一、汇票追索权的特征
1、具有选择性。

我国《票据法》第61、68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由此可见,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必依照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逐次追索;持票人既可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也可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行使。

2、具有代位性。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获得相应清偿后,追索权没有消失,而是转移给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获得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3、具有变更性。

持票人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只要其追索权未实现,得再进行新的追索。

二、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要求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具备,持票人方可依法行使该权利。

1、实质要件。

即行使追索权的内在原因或条件,因期前追索、到期追索两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就期前追索而言,一般限于远期汇票即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及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票据法》第61条2款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热人依法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承兑而被拒绝时,持票人取得追索权。

依我国《票据法》规定,拒绝承兑包括汇票所载付款人直接拒绝承兑、承兑人进行附条件承兑依法视为拒绝承兑以及对汇票金额进行部分承兑。

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情况时,产生期前追索权。

在实践中,承兑人死亡、逃匿情形,通常应发生在汇票已经承兑,但汇票到期日尚未到之时;而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情形,通常发生于汇票尚未承兑之时。

三是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时,其清偿债务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和票据的流通信誉,法律赋予持票人此情形下的期前追索权。

就到期追索而言,其实质要件为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

《票据法》第61条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不获付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拒绝支付;二是客观无法实现支付或提示,如在进行提示付款时,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

2、形式要件。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一般要求具备三项形式要件:第一,持票人必须依有效的票据进行提示。

无论提示承兑还是提示付款必须依有效票据进行,才能发生提示效力,在被拒绝时方可发生追索权。

第二,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提示。

即持票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承兑期间或提示付款期间为提示。

第三,取得有关证明。

在我国,作为行使追索权形式要件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拒绝证明。

即有法律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付款而被拒绝的事实出具的有效力的文书,是对被拒绝的直接证明,包括拒绝承兑证明和拒绝付款证明两种。

为了维护持票人的权益,我国将出具拒绝证明定为承兑人和付款人的一项义务。

在国外票据法上,虽然也都将作成拒绝证明规定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经程序,但又作了例外规定。

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46条规定了拒绝证明的约定免除,即若票据当事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作成拒绝证明”的记载时,持票人就无须再请求当事人出具拒绝证明即可进行追索。

另有一些国家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可免除作拒绝证明。

我国《票据法》对免作拒绝证明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应增加此方面的规定,与世界接轨。

二是退票理由书。

一般是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委托的银行提示承兑或付款遭到拒绝后,由被委托银行出具的,记载银行不承兑、不付款理由的书面证明。

三是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具备一定资格条件且必须与拒绝承兑或付款有相关关系的机关出具的有证据力的证明。

我国主要规定了三种:(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效力的文书。

四是有关司法文书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我国《票据法》第64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三、汇票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依照《票据法》规定,完整行使汇票追索权一般要经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进行提示;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及其他合法证明;拒绝事由的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清偿,追索权人受领。

前两个程序作为形式要件已祥述,现就后两个程序略作介绍:
(一)拒绝事由的通知
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汇票上的追索权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情况告知其前手的人。

应为通知的人称为通知义务人,接受通知的人称为被通知人。

对拒绝事由通知的定性存在着一定分歧。

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对拒绝事由的通知采用“要件主义”,即认为拒绝事由的通知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若当事人未依法进行通知,则丧失追索权;大陆法系采用“义务主义”立法模式,即持票人负一定的通知义务,决绝事由的通知仅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之一。

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票据法》第66条2款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拒绝事由的通知,我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国家多采用自由形式即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均可。

笔者认为,为了与国际自由主义接轨,为了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我国也应改变单一书面通知形式。

若持票人违反通知义务应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一点毫无异议,但若发生不可抗力持票人无法通知的,通知义务人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票据法无明确规定,而国外票据法大多有通知义务免除或延缓的例外规定,如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方式免除通知义务;发生不可抗力,允许当事人延缓至障碍中止后一定期间或只要当事人经过合理努力可免除义务。

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发生时,通知义务人不能按期通知并非出于主观过错应当免除相应赔偿责任。

(二)确定追索对象
我国票据法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各票据债务人均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持票人为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

基于追索权的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顺序任意选择一债务人或数人为追索对象,并在未实现追索权前,变更追索对象,进行新的追索。

但票据法对追索对象的确定也规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丧失对后手的追索权,以避免循环追索。

(三)被追索人清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被追索人应当偿还包括票面金额、利息、必要费用等在内的追索金额。

对追索金额的确定,我国《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作了规定:
1、最初追索金额。

即持票人向被追索人行使最初追索权时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即汇票金额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至到期日止依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追索费用即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三部分。

但若为期前追索,对追索人可能产生不当得利,那么,期前追索的追索金额是否应扣除利息呢?我国台湾票据法第97条规定:“于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至到期日前利息,应由汇票金额内扣除,无约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计算”(2)。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笔者认为,票据法应借鉴,并且对当事人有约定利息的,法律不予保护。

2、再追索金额。

即依再追索权的行使而得请求支付的金额,包括已经偿还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三部分。

(四)、追索人受偿。

追索权人依法取得追索对象支付的相应的追索金额后,应将有关票据、证明和收据交还被追索人,汇票追索权行使程序即告终结。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追索权的行使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需要不断的完善,以便适应入世需要,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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