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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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LPA)中,通常会有关于认缴出资的条款,约定普通合伙人(GP)认缴有限合伙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比。
在美元等外资有限合伙制基金协议中,GP出资比例通常为1%。
1、GP出资的原因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的”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
但现在,美国各州合伙企业法已经对GP的最低出资比例没有强制性要求了。
GP的承诺出资仅在现行美国税法下有一定的要求,即GP在基金中有“一定的”出资,其收益分成才能获得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
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承诺出资是确保GP与L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手段。
主要考虑因素包括:(1)GP的承诺出资额体现了GP的资金实力(间接体现GP的赚钱能力、基金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诚意。
(2)私募股权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整个基金运作都由GP来操作,为防止GP损害LP的权益,从事轻率的投资,GP投入1%的资金,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钳制作用。
只有在GP出资后,一旦因基金投资失败导致LP的出资无法收回时,GP的出资也同样遭受损失,甚至损失更大。
另外,根据有限合伙的特性,GP还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通过出资和无限责任,使得GP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紧密结合。
尽管从比例上看,1%是很小的比例,但GP要管理的资金通常比较庞大,因此对应的金额也会很可观。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以上共同出资万元.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二、开办费;三、合伙人会议费用;四、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五、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六、必要的媒体费用;七、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有关的律师费和咨询费等.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一、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从第三年起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利润和亏损以及运行费用,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三、资本增值分配方法资本增值为合伙企业经营期末的净资产与本企业经营初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内部收益率为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时的贴现率.普通合伙人按下表标准从资本增值中提取管理费;取管理费后的资本增值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一、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1、由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 x 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后续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二、执行合伙人的权限: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7、其他:1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3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4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5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四、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1名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另两名由有限合伙人选举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7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4、收益分配权;5、出资转让权;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六、有限合伙人义务: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6、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8、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十六条合伙企业托管一、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二、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三、托管机构的义务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公司核对;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5、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6、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第十七条入伙、退伙1、新合伙人只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2、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入伙满一年;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解散与清算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失.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清算人主要职责: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全体合伙人签字:年月日。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7篇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7篇第1篇示例: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合伙基金管理人)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开展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基金组建1. 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和管理私募基金,乙方作为合伙人参与基金的投资活动。
2.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组建私募基金,向乙方提供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模式、风险控制方案等相关信息。
3. 乙方应仔细阅读基金的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投资方针、运作模式、风险等级等内容,确认参与投资的风险和责任。
三、合伙份额和出资1. 合伙份额分配:甲方和乙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合伙份额,合伙份额的持有比例由甲乙双方根据约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2. 出资方式:乙方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其出资款项,甲方应确保出资款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出资期限: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缴纳其出资款项,未及时缴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进行补缴,并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
四、基金投资管理五、利润分配1. 盈利分配:基金投资收益应由甲方按照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分配,乙方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收益份额。
2. 损失分担:基金投资亏损时,甲方应根据约定规定向乙方说明亏损原因和分配情况,确保各方按约分担损失。
六、合伙期限和退出机制1.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应由甲乙双方在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应有效管理基金,并在合伙期满时按约定完成合伙清算。
2. 提前退出:乙方如需提前退出合伙,应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退出方案。
3. 合伙清算:合伙期满或乙方提前退出时,甲方应对基金进行清算,按照约定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并向乙方提供清算报告。
七、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应保守基金的商业机密和交易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合伙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对向公司的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或利用已获知的商业机密。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合伙协议制定和管理。
本文将对该指引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该指引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引言、合伙协议定义、合伙协议的基本要素、合伙协议的详细要求、其他规定和附则。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概述。
首先,该指引明确了合伙协议的定义和作用。
合伙协议是私募投资基金的重要文件,用于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主要管理制度。
合伙协议的签署是合伙人之间达成共识并合作的基础。
其次,该指引详细介绍了合伙协议的基本要素,包括基金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分配方式、管理机构等条款。
这些条款涵盖了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对于确保合伙人权益的平等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该指引提出了合伙协议的详细要求,包括募集期限、基金规模、募集方式、投资策略、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方面。
这些详细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和稳健性。
此外,该指引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财务信息的披露、投资者救济机制、股东大会等。
这些规定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为基金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最后,该指引附录提供了一份示范合伙协议,用于辅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伙人制定合适的合伙协议。
示范合伙协议综合了指引的要求和实践经验,对于制定合规的合伙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总体而言,《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是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提供了具体的合伙协议制定和管理指导,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梳理一、我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目前,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1。
直接购买投资标的公司股份;2。
成立产业基金;3.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4.成立创业投资基金(VC)或并购基金;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份额;6。
参与股权众筹。
(一)各类投资方式对比分析:1。
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
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是最直接的参与方式,可以与标的公司进行深入沟通,对标的公司可以有较为清晰完整的了解,同时对我司投资管理队伍的积累企业分析经验、了解市场动态有较大帮助。
但根据我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拟投对象原则上以公司优质在保或拟保客户中存在资本市场融资可能性并能够有效实现退出的企业为主,且单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从长远发展来看存在较大限制。
2.产业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因此投资的领域和行业有较大限制,如行业发展、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出现较大变动,则产业基金的投资环境可能会出现恶化.因此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主导的、以扶持某一行业为目的设立.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过桥基金等,这里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成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组成形式、标的企业投向、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上更为灵活。
如我司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风险隔离较好,但对于整个基金决策的参与度不足,对项目没有选择权和否决权,对项目标的的分析深入程度会有所欠缺。
如我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同时也作为一般合伙人(GP)管理基金,项目管理的责任较大,但可以在基金的投向上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在出资相对隔离的情况下,实现更深入的企业分析、更高的收益预期和更好的团队培养的目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发布日期:2016-11-14使用说明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
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7.上述已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报告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下载。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6篇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6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由以下各方签订:一、合伙人概述合伙人A(管理合伙人)、合伙人B(出资合伙人)以及其他相关合伙人,共同组成本私募股权基金合伙组织(以下简称“本基金”)。
本基金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旨在为投资者提供高品质、高收益的股权投资服务。
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共同投入资金,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合伙目的与目标本基金的设立目的是通过股权投资活动,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主要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优质企业股权,实现资本增值;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与咨询服务等。
三、合伙人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1. 各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投入资金。
具体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列举各合伙人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四、基金管理运作方式及组织架构本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管理架构,由管理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决策。
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日常投资决策,但有权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五、合作期限及收益分配方式1. 合作期限:本基金的合作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延长合作期限。
2. 收益分配方式: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扣除运营成本后,按照各合伙人的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如下:(详细描述收益分配方式)六、风险揭示与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
为降低风险,本基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严谨的投资决策流程;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等。
各合伙人应充分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同时,本协议还设立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按照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七、权利义务条款各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包括:按时足额投入资金;参与投资决策和基金管理;承担相应风险;履行保密义务等。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私募基金综合法规1、《证券法》重点条款: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2、《信托法》重点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3、《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条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基金业协会规则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备案指引2号文
备案指引2号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现行规则进行了整合细化,新增要求较少且基本为原则性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完善和优化现行备案规则,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
- 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创投基金发展。
- 积极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的要求,对创投基金提供专人专岗办理服务,并在基金扩募限制方面予以针对性优化。
- 与近期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做好衔接,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增持已持有的北交所股票。
- 为契合商业实践,优化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后的扩募要求以及明确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规定,支持行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协议范本
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协议范本甲方(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丙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乙方共同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并委托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1.1 合伙企业名称:XX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1.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存续期限2.1 合伙企业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
2.2 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____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合伙人的出资3.1 甲方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分两期缴付出资款,每期各50%。
3.2 乙方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分两期缴付出资款,每期各50%。
3.3 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不参与出资,但享有与管理费相对应的权益。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4.1 甲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 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限于其认缴出资额。
4.3 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事务,执行合伙事务。
第五条投资决策5.1 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由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甲方、乙方应给予充分信任和支持。
5.2 丙方应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要求,制定投资计划,并定期向甲方、乙方报告投资情况。
第六条收益分配6.1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原则为:先返还投资本金,再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6.2 投资本金返还完毕后,剩余收益按照甲方、乙方、丙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6.3 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合伙企业的管理费中提取相应的报酬。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一部分:引言1.1 引言:本合伙协议是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要求和规定,为了明确各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制定本合伙协议。
1.2 定义:本协议中的各词语和术语均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指引的定义解释。
其次部分:合伙设置和目标2.1 合伙名称:本基金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伙期限:本基金的合伙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2.3 出资额:各合伙人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供应资金给基金,对基金负有有限责任。
2.4 合伙目标: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合伙管理3.1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_______________,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1页/共4页3.2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_______________,负责基金财产的平安和监督。
3.3 合伙委员会:本基金设立合伙委员会,由各合伙人推举产生,负责监督和决策基金的重大事项。
3.4 基金经理:基金经理为_______________,负责投资决策和基金的日常运营。
第四部分:投资和退出4.1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合伙委员会的监督下,制定投资决策,并依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
4.2 资金调度: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资金调度和投资组合的管理。
4.3 投资收益安排:本基金的投资收益依据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安排,收益安排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退出机制:各合伙人可以在合伙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商定的退出条件下退出基金,退出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部分:风险与责任5.1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向各合伙人充分披露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并保证合伙人对基金投资具有充分理解。
5.2 资金平安:基金托管人应保障基金财产的平安和稳健,担当合理的盈亏风险。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商议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xxxx 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7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允许后,可以延长或者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允许,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1(一)普通合伙人Xx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二)有限合伙人1、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2、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3、各合伙人身份证信息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允许,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依据】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及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日常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募集及转让第四条【发行注册】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通过报价系统向参及人定向披露下列材料:(一)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二)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三)委托管理协议(若有);(四)报价系统规定的其他文件。
若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认购、认缴】参及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及金额等信息。
参及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及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
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募集成功】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发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发行成功并向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及人披露发行结果信息。
第七条【募集失败】募集期内私募基金的规模未达到约定的最低募集规模或者发生约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募集失败。
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
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二〇一七年【六月】声明与承诺一、基金管理人XX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获得的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保证已在签订本合伙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四、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五、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保证其用于投资基金的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伙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六、基金投资者承诺向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目录声明与承诺 (2)前言 (4)释义 (5)第一条基本信息 (7)第二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7)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8)第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 (10)第五条有限合伙人 (12)第六条合伙人会议 (14)第七条管理方式 (16)第八条托管事项 (18)第九条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18)第十条投资事项 (22)第十一条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25)第十二条税务承担 (25)第十三条费用和支出 (26)第十四条财务会计制度 (27)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制度 (28)第十六条终止、解散与清算 (29)第十七条合伙协议的修订 (30)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30)第十九条一致性 (30)第二十条份额信息备份 (30)第二十一条报送披露信息 (31)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31)第二十三条通知和送达 (31)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32)第二十五条其他 (32)前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一、指引制定的背景(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此基础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据此,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采取受托管理的,其管理机构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司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按照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自我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后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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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
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信息】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1.有限合伙的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3.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4.合伙期限。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同时可以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协议应列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
(五)【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
但是,合伙协议不得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基金管理、投资决策及其他超越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
(六)【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会议的职权、合伙人会议的召开频度、召集和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内容。
合伙协议不得通过设立由部分合伙人参与的理事会等日常机构,行使超越合伙人会议的职能。
(七)【管理方式】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合伙协
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托管事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九)【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及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十)【投资事项】合伙协议应列明本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约定。
(十一)【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
(十二)【费用和支出】合伙协议应列明与合伙企业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费用的计提原则、
承担费用的范围、计算及支付方式、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等。
(十三)【财务会计制度】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企业的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
(十四)【信息披露制度】合伙协议应对本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约定。
(十五)【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十六)【终止、解散与清算】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终止、解散与清算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终止、解散的条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条件、清偿及分配等。
(十七)【合伙协议的修订】合伙协议应列明协议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十八)【争议解决】合伙协议应列明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九)【一致性】合伙协议应明确规定当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为准。
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二十)【份额信息备份】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二十一)【报送披露信息】订明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六、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