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调保密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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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对乙方项目的投资机会有合作意向,双方正在探求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以下称“合作案”),为了增进了解,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双方拟披露机密信息予对方,兹为保密之目的,特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机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披露方、及其关系企业或子公司所有之年度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经营分析、尚未公开之财报、产品获利率、产销计划、研发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价格、产品规格、制程、方法、生产线流程设计、检测参数或公式、客户数据、协议内容、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尚未公开之发明、创作、论文、专门技术、自行开发或修改之软件、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产品配方、样品、模具设计图、开发中产品及其他标示机密、秘密、密、限阅或其他同义字样之信息。机密信息数据如以书面方式披露,应于书面标示「机密」文样;如以非书面之其它方式披露,应于披露当时说明该数据系属机密信息,并于披露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详列该数据项通知收受方。
第二条:保密义务
就披露方交付之机密信息资料,非经其书面同意,收受方不得交付、告知或以任何形式披露予第三人,亦不得在非双方合作关系或目的所必要范围内使用该机密资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互为披露方或收受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措施
收受方同意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护披露方之机密信息,并采取适当合理之保密措施以维护上述机密信息,本机密信息仅得披露予与本合作案相关且有必要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
第四条:使用目的
收受方明了所收受之机密信息系属披露方所有,除了本合作案作为评估、分析或讨论用途外,该机密信息不得用来作为其他设计、生产、重制或贩卖等用途。披露方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虚构、隐瞒、伪造等不实信息,则另一方保留提出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五条:保密例外
下列事项不在本保密义务范围:
一、在披露方披露前,收受方已合法知悉或拥有者;
二、非因可归责于收受方之事由,已成为公开之知识或信息者;
三、收受方合法自无保密义务或限制之第三人获悉者;
四、收受方证明其系在自披露方收受相关机密信息前,所独立开发者 ;
五、因法令规定或法院、政府等司法及行政机关裁判或调查而必须披露者,惟收受方于披露前应通知披露方,且应于最低限度内披露之。
第六条:非权利授予
本协议并无授予收受方任何知识产权、生产、制造、购买、合作或签约之权利。
本协议之签订亦未在双方之间创设诸如代理、保证、委任、聘雇、合伙或买卖等之关系。
第七条:独立生效
本协议中关于保密义务之所有约定,不因本协议提前终止、解约、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失去效力。本协议之部分条文如被法院宣告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及保密义务。
第八条:有效期限
收受方之保密义务期间为自收受或知悉披露方各相关机密信息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合作案终止日后一年内负保密义务。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任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