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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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80903I001

【发布日期】2007.01.22

【实施日期】200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1月22日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选举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6人;

2、选举浦东新区区长1人、副区长7人;

3、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4、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三、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参与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每位代表所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也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候选人应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时间内提出。

四、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填写推荐表,写明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推荐者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五、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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