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1、选举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X名、常务委员会委员X名;2、选举XX县(市、区)县(市、区)长1名、副县(市、区)长X名。
3、选举XX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1名;4、选举XX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5、选举XX县(市、区)出席XX市(州)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名。
四、XX县(市、区)第X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六、XX县(市、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XX县(市、区)出席XX市(州)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大会提名、酝酿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有效。
八、XX县(市、区)第X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XX县(市、区)县(市、区)长,XX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XX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上述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怎么投票

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怎么投票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人大代表选举怎么投票?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一起来看看吧!人大代表选举怎么投票,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程序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
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
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
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确保立法授权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解读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决定

确保立法授权接得住接得稳用得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解读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决定作者:孙鑫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1年第07期6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既是上海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浦东引领区建设的一件大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承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承担制定浦东新区法规这一新的重要立法任务,将迈开实质性步伐。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决定,本刊特别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对决定进行解读。
问: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时隔20多天,市人大常委会就表决通过决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丁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使中央的决策部署及时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在非经济特区的浦东可以变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一步拓宽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路径,使得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的制度供给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有效承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有必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对本市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浦东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法治保障工作加以明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积极发挥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能,及时将中央、市委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性问题决定,并依法承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二是贯彻依法立法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行使该立法权需要有相应的上海立法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5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制定背景 (3)1.2 制定目的 (3)1.3 工作原则 (4)二、工作机构与职责 (5)2.1 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6)2.2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7)2.3 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7)三、选举原则与程序 (8)3.1 选举原则 (9)3.2 选举程序 (9)3.2.1 划分选区 (11)3.2.2 候选人提名 (12)3.2.4 宣传发动 (14)3.2.5 异地投票 (15)3.2.6 投票结果公布 (17)3.2.7 运行监管 (17)四、选民登记与候选人产生 (19)4.1 选民登记 (20)4.1.1 登记范围 (22)4.1.2 登记时间 (23)4.1.3 登记方式 (23)4.2 候选人产生 (24)4.2.1 提名条件 (25)4.2.2 提名程序 (26)4.2.3 候选人资料审核 (27)五、选举实施 (28)5.2 选举场地布置 (31)5.3 选举材料准备 (32)5.4 选举现场管理 (33)5.5 选举投票过程 (34)5.6 选举结果统计与公布 (35)六、后续工作与总结 (37)6.1 选举后续工作 (38)6.1.1 新当选“两委”成员宣誓就职 (39)6.1.2 任期目标制定 (40)6.1.3 工作交接 (41)6.2 选举工作总结 (42)6.2.1 成效评估 (44)6.2.2 改进措施 (45)6.2.3 纪律要求 (46)一、前言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旨在选拔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巩固党在社区的执政基础,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本次换届选举,我们将真正选出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社区“两委”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区环境。
1.1 制定背景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旨在选拔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推进社区建设的优秀人才,为加强社区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2012年2月23日上海市奉贤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
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决定代理主任,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主任、副主任,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2007年1月22日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1、选举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6人;2、选举浦东新区区长1人、副区长7人;3、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4、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三、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参与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每位代表所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也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候选人应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时间内提出。
四、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填写推荐表,写明候选人的情况。
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推荐者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五、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上海业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和流程

上海业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上海业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和流程如下:一、准备工作1. 确定选举时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三个月公告换届选举时间。
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动态

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动态作者: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4年第07期7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莉新专题研究浦东新区法规制定工作,听取商事调解、保税维修、自由贸易账户、离岸债券、建筑师负责制等五部浦東新区法规起草及立法推进情况汇报,并就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及国家相关部委沟通、抓紧完善法规草案、按时保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等提出要求。
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宗明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支持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债券发展的若干规定》立法工作推进情况。
7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宗明赴浦东新区调研《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债券发展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支持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立法推进情况,听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委、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的情况汇报,并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海关、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作出部署。
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6月13、14、19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召开会议,与常委会法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相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共同研究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立法工作。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宗明听取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暂定名)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对下阶段推进该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
6月28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赴华建集团调研,听取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草案)的意见建议。
7月1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赴隧道股份调研,听取隧道股份关于制定《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暂定名)、《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暂定名)的意见建议。
浦东人大情况

浦东人大情况2009-13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09年7月17日本期要目【重要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到浦东调研◇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圆满成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召开第四次会议◇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召开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各工作组负责人会议◇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召开第五次会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到浦东调研【领导活动】◇李梅主任等常委会领导走访选举工作组◇李梅主任等常委会领导到选区与选民见面◇彭戌兰副主任主持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选举工作】◇筹备组选举办公室召开各选举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会议◇筹备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知情知政】◇新区加大旧区改造推进力度1【他山之石】◇浙江奉化:常委会主任会议改革有“五新”2【重要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到浦东调研7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率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法修改调研组一行来浦东新区,就选举法修改及相关问题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及部分街镇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进行了座谈。
座谈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主持,会议就如何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采取哪种代表名额分配办法,流动人口参加直接选举的问题,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必要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对选举法修改的其他意见、建议等听取了浦东新区等区县人大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并进行了交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介绍了浦东新区开发开放20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进程等情况,并呼吁全国人大为浦东新区的进一步发展给予法律上的支持。
参加座谈会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丁伟、陈亚娟、张爱民,副秘书长朱言文以及浦东新区的领导吴信宝、李梅、董仁义、张华、张静等和静安、杨浦、金3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选举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选举要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的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三)直接提名原则。
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
如果提名候选人名额多于所需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预选。
(四)直接选举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全体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五)差额选举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的候选人名额都应当多于各职务应选人名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
候选人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以采取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
竞选方式允许多样化,但必须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七)秘密写票原则。
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
所有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八)公开计票原则。
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副组长任期相同,均为三年,允许连任。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社区选举委员会第五条第1届社区居民会议通过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经通过即生效,任何修改须经社区居民多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居民小组的划分;(2)居民代表的名额。
有关此二项事宜的争议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决;选举后由会议区级民政局解决。
社区居民会议有关此二项事宜的决定须在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1—5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浦府综改[200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浦府综改〔2007〕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文件(以下简称“综改文件”),是指区政府依据《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法制机构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制度、区长签发制度。
制定综改文件还实行区长办公会议预审制度。
第五条(制定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内容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三)文字表述无重大错误或者缺陷;(四)制定程序符合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简单重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
2、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定)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主席团主持下选举下列人员:1.选举***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2.选举***政府镇长1人;3.选举***政府副镇长 4人(其中科技副镇长1人)。
三、镇镇人大主席候选人、镇长候选人、副镇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合以书面形式提名,并如实介绍提名候选人的情况。
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出的候选人,由提名者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说明推荐理由。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联合提名者如果要求撤销提名,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并填写《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大会主席团应予以同意。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被提名,应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予以说明。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人大主席、政府镇长的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副镇长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五、选举应充分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
出席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大会选举。
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六、选票应由代表本人填写。
填写选票,对赞成的候选人,在选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反对的划“×”;如果另选他人,可在选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
每张选票上投赞成票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填写选票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
显示人大制度优越性的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显示人大制度优越性的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作者:任达之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4年第04期1 954年7月上海市普选的31个区(其中市区20个、水上区1个、郊区10个)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先后召开,选举产生了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8月,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举行,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下到上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从1954年8月至1956年12月,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了5次会议,讨论了20个议题,通过了14项决定、决议。
这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和工作最好的时期之一,显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本市重大问题都提请市人代会讨论、决定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市一届人大任期内,基本上是这样做的。
当时,本市的重大问题都及时提请市人代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如市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是在本市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始进入全行业改造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本市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
许建国副市长在会上作了《关于上海市私营工商业进一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会议开幕当天晚上,陈毅市长用谈家常的方式,作了长达7小时的政治报告,一直谈到深夜,全市设立拉线会场,有60万市民收听了这个报告。
陈毅市长说:“现在我们都生活在祖国大家庭里,特别是在今天晚上,几十万市民很高兴地收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我们几十万人就是在上海市的大家庭里聚会,谈家常。
正如古人说的一句话:‘人之相知,贵相知心。
’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们大家庭里自己人对自己人的问题。
不要把上海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看成是新问题,这是经过多年实践,行之有效的光明广阔的道路。
”代表们围绕中心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106位代表和6位列席人员在大会上发言,一致拥护陈毅市长和许建国副市长的报告。
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

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人大换届选举法律程序要求是非常高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希望大家喜欢!2017人大换届选举流程(一)第一阶段: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县、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一)准备阶段成立选举机构,抽调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宣传发动,划分选区等。
1、向党委报告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在任期即将届满时,其常务委员会党组,应及时召开会议,根据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研究,对换届选举工作提出意见,形成书面的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报同级党委批转。
研究的内容主要有:确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拟定选举工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确定选举的时间和工作步骤,提出代表结构、素质的要求,提出加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的意见,经费标准和其它与换届选举工作有关的事项。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2、召开人大会会议召开人大会会议,明确该次换届选举的具体事项,作出《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决定》报上级人大会、同级党委备案。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3、成立选举机构4、明确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职责需准备的材料:《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各组工作职责》。
5、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两方面,一是选举委员会关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二是选举工作的日程安排。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6、抽调选举工作人员,培训骨干力量7、编印宣传材料,回答有关问题8、划分选区需准备的材料:《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区划分册》或《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区划分通知书》。
9、确定人大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确定人大代表名额。
需准备的材料:《关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意见》。
10、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名额时要注意名额分配比例和代表构成比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15•【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1990.04.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4月3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月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1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2004修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200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4.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2001年7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在任期内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安排一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开展联系活动。
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代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调离原选区,还可选择与本人工作有联系的有关选区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代表可在以下时间重点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一)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前后;(二)参加代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活动之前;(三)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召开的座谈会前;(四)参加代表评议活动前。
第三条代表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代表可以个别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也可由代表两人以上联合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在联系选民过程中,代表应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可采用的主要形式:(一)建立选区内各单位联系人制度,代表定期与联系人取得联系;(二)走访选民,或召开选民座谈会、调查会等;(三)建立代表小组接待选民日制度,由代表轮流接待选民;(四)建立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信箱,并定期开启;(五)参加选民代表或全体选民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回答选民的有关询问;(六)应邀列席所在街道、镇的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80903I001
【发布日期】2007.01.22
【实施日期】200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1月22日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选举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6人;
2、选举浦东新区区长1人、副区长7人;
3、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4、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三、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参与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每位代表所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也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候选人应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时间内提出。
四、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填写推荐表,写明候选人的情况。
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推荐者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五、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