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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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8.04.02
【实施日期】198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1988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
选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与第六届相同,为155人。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提名20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应选名额135人,提名144人,差额9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