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院系: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法学班级:学号: 108502207 学生:指导教师:完成时间: 2012 年 4 月浅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当今世界正发生着人类有史以来最迅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迅速向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渗透,催生出大量的新兴产业,明显加快了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推动着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快速转变,网络在极大提升社会发展水平、改善当代生活质量的同时,其广泛覆盖性、快速传播性以及极大公开性,对人们隐私的隐蔽性造成了很大挑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受到各界关注。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数据法律保护自律目录引言 (1)1.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形式 (2)1.1.在免费软件内安插广告 (2)1.2.黑客肆虐 (2)1.3.雇主监视雇员 (3)1.4.政府监控 (3)1.5.不当泄漏他人资料 (3)2.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 (4)2.1.维护公民的价值、尊严和安全 (4)2.2.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4)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5)3.1.技术手段 (5)3.1.1.运用软件 (5)3.1.2.运用防火墙和加密技术 (6)3.1.3.网站加密用户信息 (6)3.1.4.P3P隐私参数选择平台 (6)3.2.教育网络使用者 (7)3.2.1.不随意泄漏个人资料 (7)3.2.2.了解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及是否经过认证 (7)3.2.3.使用内外网技术 (7)3.3.鼓励业者自律 (7)4.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现状及建议 (8)4.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现状 (8)4.1.1.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8)4.1.2.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民事权利的地位仍未确立 (8)4.1.3.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 (8)4.2.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9)4.2.1.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9)4.2.2.鼓励制定行业行为自律准则 (9)4.2.3.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规则的制定 (9)4.2.4.增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10)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英文摘要 (13)引言网络的诞生与飞速发展给技术和经济领域带来巨大变化,同时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框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科技的发展产生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逐渐成为公共资源,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规定了网络隐私的定义、保护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法律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对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删除、更正等。
此外,网络运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都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需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然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依然突出。
一些企业或个人在不经允许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将其出售给其他企业,给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威胁。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明确和严厉,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追究,个人信息主体的维权途径受限。
此外,在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方面,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仍存在不足,很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不力。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首先,应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研究和推广,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水平。
此外,应建立起个人信息主体的维权渠道,加大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总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虽然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技术手段的应用等,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完善并应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成为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对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和应用建议。
一、导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而个人用户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也日益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隐私泄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完善和应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现有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分析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PIPEDA)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机制。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益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
例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有限等。
2. 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跨境性质、技术复杂性和隐私保护监管困难等原因,导致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执法难度相对较大,执行效果不理想。
3. 公众意识不强:部分个人用户对网络隐私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推进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需要对网络隐私的概念、范围、义务与权利等进行明确界定,以保证其具体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跨境合作与监管加强:网络跨境性质使得隐私保护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区域性特征,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监管力度与能力。
3.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开展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的认知和意识,增强个人用户的自我保护能力。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类繁荣和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
在自由、开放和共享的网络空间中,常常会出现滥用网络传播自由的现象,这不但危及公共利益,也触及到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而网络隐私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传统隐私,它显得格外脆弱,这无疑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举“人肉搜索”之现象,从法律保护角度出发,试述我们应当重视并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给网络中的个人隐私安上安全盾。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概述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产生于美国,1890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提出,即一种“不受打扰的权利”。
在遵守公共利益准则的条件下,它坚持人们有权因私生活受到出于获利、好奇或恶意的动机进行的不合理的侵犯而获得损害赔偿或规定的救济。
史尚宽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
”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秘密,它是一种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可定位性与识别性,对他人是有价值的。
而隐私权乃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ii,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一旦公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直接定位于特定个人并满足自己的需要,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受他人尊重和不受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虽然对隐私权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其内容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以及合法范围内的使用、收益权。
个人隐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隐私权的私密性;2、他人不得恶意利用隐私侵害隐私权利人;3、隐私权利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
、
网络空间隐私 ,亦指网络空间的安 宁 ,是指个人在 网络上拥有 的特 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 、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计算机 的硬盘空 间、网盘空间 、网络聊天室 、个人 电子 邮箱 、QQ用户 的 Q Q空 间、人 人 网站 的个人主页 、博客主页等 ,这些 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 当受 到 法律保护 ,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 信息时代里 ,信息就是金 钱 ,然而 网络对于信息 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 。通过 网络侵入个人空 间来 大规 模 的收集信息 ,从而获得非 法利益 正式 当下 网络隐私 权被侵 犯 的典型 表 现 。网络的全球性 、开放性 和瞬间性 ,使得 网络在储存 和利用信息方 面 存在着无限 的空间和可能性 ,使得各地发生 的信息在瞬 间收集 、存储 和 传播 ,共享 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 。因此 ,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而侵 害他 人隐私也更为容易 ,造成的后 果也更 为严重 。
( 三 ) 网 络 私 生 活安 宁
网络 私 生 活 安 宁 指 个 人 在 网 络 上 的行 为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监 视 、 跟踪与骚扰 ,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 而不受侵害 。网络私生活安 宁的保 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 尊严 和人身 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 网络 技术 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 ,因此有效保 障网络 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 网络 隐私权 内容提出 了不 同的看法 。美 国 学者弗里德 (C h a r l e s F r i e d )认为 ,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 含排除他人 获 取我们 的个人信息 ,还应包含 自己掌控 自己信息 的使用与 流转 。与传 统 的隐私权相 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 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 的消极 权 利 内容 ,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 内容 ,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 为积 极的能动权利 。 “ 个 人 数 据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内容 包 含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 持有 、处理 、披露和公开 ,数据主体 的知悉与更正权。 ” 0 三 、我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现 状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在立法上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认定为侵 害隐 私权 的直接保护模式 ,另一种为没有确认 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而是纳 入其他侵权行为范围的间接保护模式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将隐 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范围。据此 ,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 的保 护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 模 式 。 那 么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模 式 ,是 否 意 味 着 对 于 隐 私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0年12月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D ee.2010第24卷第6期J our nal of H ub ei U ni vers i t y of E c onom i cs(Phi l os ophy&Soci al Sc ie nc es)V01.24N o.6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李茂春(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29)捕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竣挑战.这种状况巴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迸一步发展。
在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己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内涵、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构想.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及理论.最早起源于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隐私的概念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莫尔沃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
在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开始运用并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但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的出现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出现隐私权的明确表述。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
针对这一新兴的历史产物.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这个特定的空间中所享有的隐私权.是将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向网络空间中的引申。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隐私权.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个人资料包括以任何形式记载的、可供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种族、民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6)2.1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7)2.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8)2.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9)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1)3.1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 (12)3.2 相关部门职能的履行情况 (13)3.3 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分析 (15)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6)4.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17)4.2 执法力度不足 (19)4.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明确 (20)4.4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21)五、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2)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3)5.2 加大执法力度 (25)5.3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26)5.4 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27)5.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28)六、结论 (29)6.1 研究成果总结 (30)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1)一、内容概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当下社会亟待关注的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对其个人信息、行为习惯、网络活动等享有保护其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对我国现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层面。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优点,如立法层次较高、覆盖面较广等;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法力度不足等。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建议。
包括: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购物、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与此同时,大量的个人信息也在网络中流转。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被泄露,其影响范围可能迅速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踪和防范。
再者,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为侵犯隐私权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方式。
然而,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变得极为容易。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浏览记录等。
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商业营销、精准广告投放,甚至被非法出售给第三方,给用户带来骚扰和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安全威胁也时刻威胁着个人隐私的安全。
黑客可以通过攻击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等手段获取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严重的隐私泄露事件。
此外,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企业对用户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导致用户隐私泄露事件频发。
为了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保护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和明确,导致在一些具体案件中难以适用。
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论文摘要: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侵权方式的多样化和侵害程度的增加使如何更有效地保护隐私权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但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共安全、信息自由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为此,有必要在充分考虑各种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种最合理的方法来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网络;公共安全;信息自由化一、隐私权概述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理论,产生于美国。
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第一次使用了隐私权的概念。
从此以后,隐私权才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私生活情况,指个人日常生活、社交生活等一切个人的、与公益无关的、私人不愿公开的活动和事实;(2)个人私生活领域,指个人居所、个人书包、旅客行李等私人空间;(3)个人数据资料,指有关个人的身体状况、收、档案资料、年龄、电话号码等情报资料和资讯。
所以,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个人私生活情况、个人私生活领域和个人数据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侵扰、获悉或披露的权利。
二、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正处于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多媒体技术为特征的网络时代。
网络时代的来临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扩展了人们交往的范围和空间,社会的信息化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众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人类生活提出重大挑战。
隐私权受到深刻的影响即是其中之一。
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交互性和虚拟性,使得在网络时代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呈现出以下特点:(一)隐私权的侵害更为简单和快捷侵权人往往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即可以实施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这种极低的侵权成本和便捷的侵权方式在网络普及以前是实现的,网络传播的迅速和传播范围之广泛滋生了大量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日趋复杂,手段更为隐蔽从目前的网络环境来看,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形式多种式样。
法律论文: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也迎来了5G网络时代。
网络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应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大众的日常生活。
网络时代的蓬勃兴起,让大众的日常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反应,尤其是对公众隐私的侵害。
问题。
互联网时代,大众的生活暴露在大数据空间中,安全感降低。
在网络大数据背景下,侵犯用户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此背景下,针对网络用户隐私的法律保护制度设计显得尤为迫切。
是否完善不仅关系到网络消费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网络交易市场的稳定与和谐。
从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议。
我国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
关键词:法律保护;大数据;网络时代,隐私权第一章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时代的发展也赋予了新的问题。
如今,侵犯隐私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隐私权。
有关专家解释: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活动等享有并能够支配的人格权。
那么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隐私权如何解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专家这样解释: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隐私权是隐私权的延伸。
在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中,个人拥有不希望他人窥探的相关信息权利和不希望他人侵犯的相关个人行为的权利。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一切似乎都变得更加透明,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需要加强法律监管来保护公民权利。
当今时代,大数据分析不仅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还促进了信息与经济的相互转化。
大数据的潜在优势改变了现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由于物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网络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网络消费者的隐私难以得到保护。
以网络购物为例,运营商采用精准营销手段,快速便捷地捕捉消费者需求,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利用。
这些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活力,同时制约了经济发展。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6100字》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目录1 前言 (1)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2.1 《民法典》 (1)2.2 民事司法解释 (2)2.3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条款 (2)3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3)3.1 网络隐私权缺乏立法保护 (3)3.2 网络隐私权客体未得到明确界定 (4)3.3 行业自律程度不高 (4)4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建议 (5)4.1 完善立法和强化自律 (5)4.2 扩大权利客体范围 (5)4.3 加强对行业自律的引导与管理 (5)结论 (6)参考文献 (7)1 前言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尽管十分迅速,可是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工作却启动较晚,并未受到充分重视,因而,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样是比较薄弱。
同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制订的法律大多是以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全为中心的网络安全立法,并没有专门对网络隐私权制订的法律,即便有一些规定,但这些都很散,很难有效运用。
而这些相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只是规定而已,即便有违规的问题,也难以进行惩处,这便愈发让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
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日益增加,我国就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已经无法适应目前时代的发展。
因而,为了能让我国互联网能够健康的发展,一定要尽早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同样也是目前我国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对网络隐私权展开阐述,分析我国现阶段在该问题上还存在着哪一些难题,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给予一些建议,此外希望能够呼吁立法机构早日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便实现人们既可享受网络发展高效便捷的同时又能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从而实现我国互联网的持续发展。
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2.1 《民法典》目前我国,与隐私有关的最早条例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该条文依托名誉权保护隐私。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科
பைடு நூலகம்
论 网络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
朱 雅 婷
( 黑龙 江省商务学校 , 黑龙江 哈 尔滨 10 5 ) 50 6
摘 要: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 的发展, 网络 空间的隐私权 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 战。 使 随着网络业的迅猛发展 , 网上侵犯 自然人 隐私权的案件 日 渐增多并 因此 阻碍 了电子 商务和 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以 加 强网络 空间的隐私权 法律保护 已刻不容缓 。 国应把保护网络 隐私权提到立法 日 所 , 我 程 上 来, 借鉴 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 国现状, 构建法律保护机 制。 关键 词: 隐私权 ; 网络 隐私权 ; 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 的隐私权 , 认识到必须设立相关部 门或机构 ,对网络实行 31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 以 .将 这一概念是伴随着 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 统一有效的管理 ,以避免 由于网络所产生 的各 保 护 网络隐私权具有 自己的特点 , 但它与传统隐私 种副作用对社会生 活尤其是对青少 年健康成长 我 国现有立法 , 包括刑法、 刑事诉 讼法 、 民 权仍有重叠的部分 ,因此可以说 它是隐私权在 带来的不利影响。 事诉 讼法等法律都涉及 了对隐私权 的保 护 , 但 网络环境下 的体现 。 1 黑 客的侵权行为 . 5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以及作为基本法 的民法均未 1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形式 黑 客侵权 行为如果 造成一定 的影 响 , 对他 将隐私权列为独立 的人格权 ,这就使得我国公 1 垃圾邮件和计算机病毒造成的侵权 . 1 人 名誉造成损害 , 或对他人 肖 像权进行了侵犯 , 民隐私权 的保护遭到了极大地削弱。 当然 , 我国 1 .垃圾邮件侵扰他人安宁 .1 1 应承担侵权责任 。电脑黑 客( a e) hc r未经授权 立法机关应通过法 律明确规定 隐私权的 内涵 、 k 垃 圾邮件 问题是 困扰 网络传 播的一大公 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利用各 外延 以及侵权的责任形式, 使隐私权 的保 护在 害, 垃圾 邮件侵害几乎到 了无 孔不入 的地步 。 种技 术手段窃取 和篡改 网络用 户的私人信息 , 法律上有 明确的依据。特别是在民事基本 法中 这些垃圾 邮件有 的充斥着色情和广告, 的还 其情节严重 的可以适用刑法 2 2 有 5 条规定 ,构成 应 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 因此 . 携带着病毒 和木马, 伺机破坏我们 的计算机系 侵犯通信 自由罪。 只有首先在立法上 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独立 的人 统, 有的则 自动打开浏览器 的窗口, 将我们带到 2我 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格权 , 才能谈如何去保护网络隐私权 的问题 。 P l 毫无意义的网站上 去。由此表明网络隐私权 已 2 我 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 . 1 3 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 的范围与内容 . 2 受到严重侵犯, 这种侵犯有的是网络广告商和 资源 就 目前来看 , 网络隐私权 的保 护至少应包 寄发垃圾邮件的人大量非法搜集他人 电子邮箱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安全保护管理 括 以下 内容 :. a 个人登录 的身份 、 健康 状况等个 的行为, 有的是网站所有者有 价非 法转让电子 办法》 7条规定 : 第 用户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资料 。b . 个人的信用 和财产状况 , 包括信 用 邮箱用户的相关资料的行为。获取 网络个人信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 卡 、 上网卡、 易账号和密码等 。 . m i 交 c — a 地址。 E l 息以后, 一些不法之徒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 大 定 ,利用国际联 网侵犯用户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 d 户网络活 动踪 迹 , I . 用 如 P地址 、 动内 容与 活 量发送垃圾 邮件, 进行网络侵扰 。 秘密 。 浏览踪迹等 。 同时 由于网络技术 的不断进步 , 网 1 .制造、 .2 1 传播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信 息网络 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 规定 络隐私权 的内容在扩 大,侵权行为 的类 型也 在 第 8 不得 计算 机病 毒最早产生 于美 国电报 电话 公 实施 办法》 1 条规定 : 擅 自进入未 经许 增多 , 以规定的范 围与内容亦应采 取灵 活的 所 篡改他人信息 , 冒用他人名 义 方式 , 司的贝尔实验室 ,目 前全世界已发现的计算 机 可的计算机 系统 , 即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单列“ 其他导致侵 害 侵犯他人隐私 。 隐私权 的行为” 一项 。 病毒 已达上万种之多。在当今网络环境下计算 发出信息 , 机病毒 的犯罪趋势主要表现为 : 第一, 计算机病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电信 条例》第 5 条规 8 3 侵犯公 民网络隐私权行为之界定 . 3 毒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带来的经济损失呈上升趋 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 网从事窃 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展 , 律必须对 网 法 势; 计算机病毒犯罪在 网络环境下给国家安全 、 取或者破坏他人信 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活 络行为加以规范, 当然对于一个负责任 的网站 , 社会公共安全带来 日 趋严重的挑战。由于政府 动 。 也应该考虑用户的个人利益 。 首先是在立法 中, 上网工程的完成 。 2 我国关 于网络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应 明确规定采取直接保护的保护方式 。在立法 . 2 1 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 2 宪法的保护 。 国《 我 宪法) 8 3 条规定 了公 民 尚未对网络 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 ,可以借 网站经营者作 为 IP 可能侵害隐私 : S, 一是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o 4 条规定了公 民的通信 鉴国外的做法 , 在审判实践 中先进行尝试 , 由间 直接侵害了他人 的隐私权 ; 二是间接侵害了他 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 宪法》 从基 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 人的隐私权 。IP C 是通过建立 网站 向广大用户 本法的角度对 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 ,为网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理应作 提供信息 。关于 1P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信 息 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 了根 为人们独立的人格权 的组成部分. 为法 律保 C 《 成 护的对 象。尤其是在人们越来越多地 利用互联 网络 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 法}0条规 本依据 。 2 定: 互联单位 、 接人单 位“ 发现有害信息应 当及 民法 的保护 。 由于我国《 民法通则》 没有作 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 的今天, 这一 问题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 , 不得 出保护 隐私权 的明文规定 ,最高法院就在有关 更应 引起各 方重视, 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 护 使其扩散 。”如果 I P C 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 的司法 解释 中对 名誉权 的保护 作 了扩 张性 解 网上 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 唯其如此. 才 才 人隐私 的言论 , 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 释 ,将侵犯 隐私 权视为 侵犯名 誉权来 予 以对 能使人们 的隐私权 得到充分 的尊重和保 护, I P 成侵 害 用户 隐私权 ,应 当适 用过 错责 待 。 C 构 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任。 部门规章的保 护。 国务院于 19 年 1 月 97 2 参 考 文献 7日 颁布 的 《 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 网管理暂 【】 传乎. 法律制 度 1 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 3 1 饶 网络 —— 前 沿与 热点专题 “ 有些 软硬件厂 商在销售 的产品 中滥设 识 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不得擅 自进 研 究f 】 M. 北京: 北京人 民法院出版社 ,05:2 . 20 13 别功能 , 对消费者 的数据隐私进行 “ 隐蔽” 收集。 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 , 篡改他人信息 ; 不得 【 张新 宝. 2 ]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 f 1 M. 北京: 群众 出 设备供应商开发了多种具有 网上跟踪功能的软 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发 出信 版 社 . 0 4, : . 2 0 5 7 件 ,致使人们在 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 “ 网络侦 息 , 侵犯他人隐私 。” f 曲直. 隐私 多大 空间f 1 3 】 留给 M. 北京: 中华工 商 探” 的窥探之下 。 因此设备供应 商对产 品的这种 2 0 :6 . 虽然这些规 定还很 不全面 、 体 , 具 可操 作 联 合 出版 社 . 0 4 1 7 设计 , 自然人网络隐私的潜在侵害是显而易 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 对 见 的 。I - ' t 暂时无法予 以制裁 ,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 1 政府管理部门的侵权行为 . 4 权保护在立法上 的一大进步。 鉴 于网络 的影响 日益广�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院 此事件被称 为 “ 反人 肉搜索 ”第一 案 ,使人 肉搜索成为 社会争议的焦点 问题 ,其 引发 的有关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 问题
值得人们深思。
1 人 肉搜 索对 网络 隐 私 权 的 侵 犯
“ 肉搜索” 人 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搜索机制 , 即利用为人找人 、 问人 、 人 人碰人 、 人挤
2 我 国 网络 隐 私 权 法 律保 护 的现 状
我 国法律 对网络隐私权 的保护 , 具体表 现在 : 国宪法第 我 3 条 、9 4 条分别规定了公 民的人格尊严 、住宅不受侵犯 、 8 3 、0 通 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 另外 , 我国刑法第2 52 3 , 4 、5 条 民事诉讼法第6 条 ,2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12 6 10 5 条都体现 了对 隐 私权 的保 护 ; 但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并未作 明文规定 , 最高人 民 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干问题的意 若 见》第 10 4 条将公 民隐私权 的保护限于名誉权 的范 围之 内;关 《 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 隐私权的不足 ; 高人民法院《 最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就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 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 条明确将 隐私权规 第2 定为其保护 的民事权益 ,规定侵犯 隐私权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 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隐私权 的具体人格权地位 , 为保护 网络隐私权提供 了法律基础 , 6 第3 条规定了“ 网络用户 、 网络 服 务提供者利用 网络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 。 这一规定使 网络隐私权的保 护有 了法律依据 , 更为“ 人肉搜索” 等网络侵权行 为的规制提供了有力的保 障。 虽然对 隐私权 的保护已经初具规模 , 但仍 存在着 目的不 明 确, 体系不健全 , 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 , 效力上缺乏 权威性 等缺 陷。 具体到 司法实践中 , 当隐私权 益纠纷发生时 , 司法机关很难 找到相关 的法律依据 , 来实现 当事人的救济 , 缺乏可操作性。 我 国现行立法对个人 隐私 权的保护 已经不能适 应现代社会 的发 展要 求 , 立法的不完善 导致人们在 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 时显得 很无奈。 因此完善对网络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体系就显得十分必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与法律保护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与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网络学习、娱乐、社交,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
然而,与此同时,青少年在网络世界中的隐私权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对于身心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保护他们的网络隐私权至关重要。
青少年在网络上的活动十分丰富多样。
他们可能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生活点滴、在网络游戏中与他人互动、使用在线学习平台获取知识等等。
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正在无意中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比如,发布的照片中可能包含家庭住址、学校名称等关键信息;填写的个人资料可能被不法分子获取用于非法目的。
那么,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容易受到哪些方面的侵犯呢?首先,网络平台和应用程序是常见的风险来源。
一些不良的平台可能在用户协议中设置隐蔽条款,获取青少年大量的个人信息,然后将其出售给第三方以谋取利益。
其次,网络黑客和不法分子也是一大威胁。
他们通过技术手段攻击网络系统,窃取青少年的隐私数据,如账号密码、聊天记录等。
再者,网络欺凌也是一种侵犯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方式。
有些恶意的网友可能会故意曝光他人的隐私信息,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
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从个人角度来看,可能导致青少年的身心受到伤害,产生焦虑、恐惧、自卑等不良情绪,影响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从社会角度而言,会破坏网络秩序,降低公众对网络环境的信任度,阻碍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法律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要求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信息严格保密。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调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利用权 。由此 可见, 隐私权在人格权利 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 。
隐私 权 的概 念 和理 论 , 初源 于美 国 。19 最 8 0年 , 国法 学 家 布兰 美
代斯 ( o iD. rn i 和沃伦 (a u l Warn 在哈佛大学的《 L us B ads ) S m eD. re) 法 学评论》 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 上, 隐私权》 T eRg tOP iay , ( h ih t rvc )
权 同属 于人 身 权 中 不 同性 质 的 权利 , 犯 隐 私权 的构 成 要件 与侵 犯 名 侵
、
隐 私 和 隐 私 权 的 概 念
隐 私 , 文 为 P iay本文 所 称 的 隐 私是 指 自然 人 的隐 私 。隐私 英 rvc .
誉权 的构成要件不同 。私下或小范围内传播他人 隐私一般是很难构 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这却 是对他人 隐私权 的侵犯 。 如果对侵犯隐 私权行为的惩罚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 了一定的影响为前提, 事实上很
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 。 在实体上 , 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
律 规 定 , 无法 进 行 司法 救 济 , 则
与西方国家相 比, 国长期 以来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甚重视, 我 此外不论是商业网站还是公民个人 的隐私权观念都很薄弱, 这是传统
法 律 文 化 的 历 史 积 淀 所致 , 是 短 时 间 内可 以改 变 的 。 们 应 该 在 考 不 我 虑 本 国国 情 的 同 时 , 极 关注 国 际上 的立 法 趋 势 和 立 法 动 态 , 中吸 积 从 取 可 行 的 经 验 措 施 , 成 我 国 网络 隐 私 立 法 的一 般 方 式 和 原 则 。 逐 形 并 渐 向 隐私 保 护 的 国 际 标 准 靠 拢 , 取得 国 际协 调 , 争取 在 电 子信 息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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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当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与特征
3.1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行为方式
现代社会,人们对网络工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加上Internet作为全球媒介不分国界,具有开放的属性,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到网络的行列中来,并且随着相应的新软件不断地开发,收集和储存相关信息更为方便,网络个人隐私不可避免地被暴露于公众,对人们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目前,从行为主体上来看,侵犯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4章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6
4.1 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6
4.1.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7
4.1.2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7
4.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8
4.2.1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 8
4.2.2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9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 生:彭黎
指导老师:赵磊
(湖南农业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它使我们每天享受到丰富的信息,同时它也把我们带入了一个更加丰富多彩的世界。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技术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们的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当前,个人数据被多方主体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和传播的现象屡见不鲜,个人隐私被泄露和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隐私权与信息自由化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中国网络产业的发展及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管制等极度贫乏的现状,对网络隐私权的概述进行了介绍,包括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特点两方面的内容,并且比较了网络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的不同点,引出保护网络隐私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从行为主体角度,分析了当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总结了网络隐私权侵权在侵害主体、客体范围、手段以及危害后果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结合国际上现存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两种保护模式,一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一是欧盟的法律法规规制模式。列举并分析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保护资源,重点分析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多方面不足。基于上述,从多个角度对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完整机制的多元化建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这样才能使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收到实效。
3.1.2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4
3.1.3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5
3.1.4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 5
3.2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特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
3.2.1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5
3.2.2侵权客体范围扩大化 6
3.2.3侵权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 6
3.2.4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6
相对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财产权的属性更加的突出,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我们在网络环境下探讨隐私权以及其保护问题时……把以隐私利益为客体的隐私权界定为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复合型权利”由于传统隐私权的侵权动机的主观性,保护的内容以非财产的内容为主,因此传统的网络隐私权倾向于对隐私权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利益给予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则打破了这种侵权的主观性,并且不再依靠那些出名的人物和资讯来挣钱,那些普通公民的信息也成为了经济利益价值的一种体现。
2.2.4权利的侵害手段隐蔽
传统隐私侵害手段较为简单,容易被控制,且一般在小范围内传播,容易发现始作俑者和源头。以口头传播和书面载体为主,通常不需要高超的技术,也就容易被发现。而技术化的网络却给侵害行为注入新的因素,cookies、web bugs等网络跟踪插件也会不经过允许不知不觉地被安装进入电脑,待下次启动计算机时来监视你所浏览的每一个网页。问题在于没有人发现而且没有法律规定该行为是违法的。
2.2.3权利的保护范围扩大
传统隐私的保护范围从抽象意义上看与网络隐私没有不同,都是私人信息、私人领域和私人信息,而且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课题中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比传统隐私权重要性有所减弱,但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的增加。网络隐私条件下,网络隐私权保护客体不仅包括了传统隐私的信息内容,而且包括了新兴的产物。如:网络个人数据:域名、邮件地址、相册、视频,网络个人私事:电子商务交易、网聊、购物等;不同的是,网络私人领域不再是住宅房屋等有形的领域而是主页、博客、邮箱、网络空间等无形的空间,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会有更多新的领域将会被纳入进来。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第1章 前言 1
第2章 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2
2.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2
3.1.1个人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这些侵权者,有的是出于好奇心的唆使,有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的驱使,还有的可能是毫无目的,但是这些行为都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加上网络世界人物的身份的不透明性,更加剧了这种非法侵害行为。
第5章 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10
5.1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明确的相关理论 10
5.1.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10
5.1.2明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 11
5.2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构想 12
5.2.1加强立法保护 12
3.1.2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商主要分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一)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翻译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它是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它在两个方面可能会侵害到用户的隐私权:(1)ISP具有主观故意,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2)ISP对他人在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放纵、无视。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这类ISP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停止侵害、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一般不适用损害赔偿。这导致了处罚较轻,达不到切实保护网络隐私权利的目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彭 黎
考 籍 号:910909112461
年级专业:2008级电子政务
指导老师及职称:赵磊 讲师
学 院:湖南农业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
提交日期: 年 月
湖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诚 信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在文中均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5.2.2完善司法保护 13
5.3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于非规范领域的探索 14
5.3.1设立专门机构来保护网络隐私权 14
5.3.2加强行业自律 14
5.3.3加强国际合作 15
第6章 结束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2.2.2权利的自我保护弱化
与传统隐私权保护相比,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的困难,网络实现了从现实物质载体变为无形中性的技术,即一旦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发生,恢复其信息的物质状态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不能够恢复到原始信息的价值状态。与此同时,网络科技使得每一个匿名者都能够不落痕迹的逃之夭夭,除非你是网络精英。即“信息科学技术给不甚了解技术者制造了防范未然的障碍和遭受损害时举证的困难”对一个普通网民而言,物质载体更容易被发现,而这种因技术的发展引起的社会性普遍问题需要其他手段来弥补因自我保护弱化而引起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传统隐私权的权利保护是一种不被打扰的保护形式,而网络隐私权则不但表现为不被打扰,而且表现为合理的利用上,这就使得个人自我保护变得更加的困难,因为不合理利用的主体往往是一个个体所不能对抗的大集团的利益甚至有可能是政府。
2.2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2
2.2.1财产权属性突出 2
2.2.2权利的自我保护弱化 3
2.2.3权利的保护范围扩大 3
2.2.4权利的侵害手段隐蔽 3
第3章 当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与特征 4
3.1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行为方式 4
3.1.1个人侵权行为 4
第2章 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2.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被学界公认为是一种人格权,但是在具体的概念的表述中有一定的差别。
观点一:认为网络隐私权是网络空间的拓展,网络隐私权是个人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隐私权。此类观点是在隐私权的基础上加上空间的限定而得出的,没有突出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观点二:以某一个方面作为重点来表述网络隐私,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相关的美感信息。此表述以侵害的方式的罗列来作为表述的重点,往往以一个方面为重点忽视了对其他方面的关注。
2.2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2.2.1财产权属性突出
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已经不仅仅是给予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受到利益的驱使,隐私权由此便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性的属性。财产权是网络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也是网络个人资料收集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某些个人资料能直接带来商业利益,而收集者的目的大部分都是出于商业性质所反映的利益。因此网络个人资料本身就有经济价值,这就成为我们要确立它的财产权性质的理由之一。
关键词: 传统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第1章 前言
隐私权的理论诞生于19世纪末,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发端于20世纪之初,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人们对自身个人权利慢慢开始重视。法学学者纷纷展开对隐私权的研究,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发展,隐私权理论己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世界各国逐渐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按照隐私权概念的创立者沃伦和布兰迪斯的说法,隐私权是“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以及“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对“隐遁和隐私”的需求是为个人和文化所必需的。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个人电脑的迅速普及,信息的传播已跨越地域的限制,网络让信息得以畅行全球,把人类带入真正的信息时代,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然而,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广大网民的隐私权还不能通过法律和司法诉讼等程序给以很好的保护,但如果听任这种现状持续下去,并任其发展,在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同时,也会对我国整个的互联网和与之相关的产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为此,本文特就对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侵权状况以及国外立法进行分析,试图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一点对策与建议,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进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