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号文解读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店零售
第151条:仓库设备设施目录七项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地架)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除湿机、纱窗、灭蝇灯、挡鼠板、电子猫等)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温湿度计 、空调)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日光灯) (五)验收专用场所;(待验区)
3、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 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中药饮片每批都必须要有合格报告书) 以上资料应当归入5号药品质量档案(首营品种资料 )。
4、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 (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六)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及报告(八)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九)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一)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二)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 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十三)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十四)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 员履行的职责。
第138条:药品零售质量管理文件18项内容(第9项 与经营范围对应)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 品的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鲁政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1.明确关闭对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
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立即关闭。
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煤监局负责)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与省财政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并向早关闭、多关闭的地区倾斜。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研究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关闭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
对依法关闭的煤矿,退还已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剩余的资源采矿权价款,以政府专项补贴的方式予以返还,并在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全管理中。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
2013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3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一)第一节所得税类政策解读一、企业所得税(一)时间节点不同,搬迁处理有异【解读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摘要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解决实践中的操作问题。
专家点评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总结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总结 xx年,我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皖办发〔2013〕9号),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以创新推动发展,全市社会组织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截至目前,全市已登记各类社会组织1321个(市本级296个),其中,社会团体69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21家、非公募基金会1家。
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已达个,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个)。
一、2014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努力形成管理合力。
今年上半年,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调整补充了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了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初步形成了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调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
在反复调研论证、立足创新、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积极协调争取的基础上,今年8月份,我市以“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办〔2014〕55号),对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12项改革创新任务,将是今后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抽调年轻同志充实市民管工作队伍,督促县民政局设立民管工作机构,通过内部调剂、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民管工作人手不足问题。
XX区、XX市设立了副科级民管局。
(二)深化登记改革。
一是坚持优质服务。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一律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办结。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注册工作由法定60个工作日提速到5天,社会组织各类变更和注销审批,由法定30个工作日提速到3天,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收费实行全免。
二是推行直接登记。
电改9号文解读课件
电改9号文解读课件
REPORTING
目录
• 电改9号文概述 • 电价改革 • 电力市场建设 • 电力监管 • 案例分析
PART 01
电改9号文概述
文件背景
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近年来,随 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持续增长 ,而传统的电力体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 的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简称“电改9号文”),旨在推 动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国外电力改革案例
英国电力改革案例
英国在1990年代开始电力市场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拆分国有电力公司,建立 独立的监管机构。改革后,电力市场运行效率提高,消费者选择增多,电价有 所下降。
美国加州电力危机
2000年代初,美国加州出现电力危机,主要是由于电力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导 致电价暴涨,供应短缺。加州政府随后加强了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实施了一系 列改革措施。
加强监管力度
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丰富监管手段
电力监管机构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监管,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和技术手段等,以提高监管效果。
提高监管透明度
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监管过程的 了解和信任。
PART 05
案例分析
PART 02
电价改革
电价改革方案
建立电价形成机制
保留政府定价范围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发电、售电 价格由市场决定,输电、配电价格由 政府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
政府在电价管理上保留对公益性、调 节性发用电的电价,以及对销售侧电 价的监管。
通信运营商的存量经营
通信运营商的存量经营2013年1月9日,中国移动2013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总裁李跃提出存量经营、流量经营、集客经营作为今年发展的三大驱动力,以推进中国移动战略转型和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流量经营和集客经营事关运营商的战略转型,于是很快被通信业高度重视。
网上早已涌现出众多流量经营和集客经营的文章,而存量经营则鲜有人讨论。
在此,我愿与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存量经营”(本文仅讨论通信运营商,不涉及其他行业)的点滴。
一、存量经营的定义顾名思义,从字面上看,存量经营即运营商针对现有客户,以提升客户忠诚度、释放客户价值为目的的一系列经营方针和策略,主要是通过客户信息挖掘、精细化管理、差异化服务来实现客户保有和价值提升。
之前听到更多的是“存量保有”,从“保有”到“经营”,也体现出了运营商对流失率的控制更有信心,除了要留住客户,还要对客户的价值进行挖掘和提升。
从广义上来说,运营商通过良好的网络支撑、精细化的管理保障和真诚的服务引导(至优网络、至精管理和至诚服务)来提升客户的体验和感知,最终带来客户价值的提升,都可以算做存量经营。
所以存量经营的涵义是非常广的,囊括了运营商除拓展新客户外的大部分经营活动,除了前端的市场活动,还包括后端的支撑活动(如网建、网优、IT系统完善等)。
二、存量经营的重要性如果说流量经营和集客经营是为了谋发展,存量经营则是为了求生存,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随着移动用户市场日趋饱和(2012年12月工信部数据,我国移动用户数已逾11.04亿,渗透率超过了80%),移动用户增量市场的空间不断减少、增速日益放缓,运营商对存量市场的依赖程度将不断增加。
2011年中国移动大幅缩减KPI考核指标,从19个减到13个,取消了数据业务、TD用户数和集团客户数考核指标,重点调高了利润和客户满意度指标,这个也被解读为中国移动存量经营时代到来的标志(目前竞争形势下简单通过优惠促销来保有客户会导致企业损失一部分利润,不利于行业发展,但存量经营却可以带来更多的利润)。
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析
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析随着近年来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化,理财产品收益及其保值问题也成为投资者、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无法回避的问题。
近期个别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或纠纷,引起了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3月25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银监会2013年“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该文件的出台给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巨大影响,引发社会各界对银行及其理财业务的重新审视。
本文对《通知》的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并就银行落实该文件的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通知》试图规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业务。
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这些债权资产的风险相对不确定,债权有关主体及债权涉及的具体项目信息也比较复杂,缺乏较为系统的披露和约束机制,这是银监会选择此类债权资产投资进行严格规范的主要原因。
此类债权资产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投资收益也较高,这是吸引银行与投资者的重要缘由。
银监会规范此类债权的投资,不仅仅出于投资风险的防控,还意于防止这些投资变相规避贷款规模及贷款相关监管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界定使用了举例加概括的界定方式,但其范围极为广泛,这些资产也是近年来各类理财资金较为集中的投资去向。
正因为如此,社会各界对银监会的《通知》给予高度关注。
从《通知》内容来看,它所指向的理财业务也未限于个人理财业务,而应理解为既包括个人理财业务也包括非个人理财业务。
这与传统上银监会侧重规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做法有所不同。
例如曾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仅针对个人理财业务投资事宜。
另外《通知》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投资,但是并不试图约束股权资产投资。
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 .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关于印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通知3 门窗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5外墙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3屋面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20市建设局文件锡建工(2013)9号关于印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进一步减少我市房屋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切实提升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我局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根据现行标准规,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实践,针对“房屋渗漏”、“屋面渗漏”和“外墙渗漏”三个常见的质量通病编制了防治措施专篇,现予下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监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格按照此通知实行。
2、新建工程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将有关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3、在建工程原设计中没有且尚未施工的容,有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根据相应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出具设计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送审图机构复审。
4、已进行图纸设计但未开工工程,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调整设计或做变更;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图纸应做相应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当送审图机构复审。
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负责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和工程实践中,请及时将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下次修订时吸收和参考。
设计面请反馈给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01;其他面的问题请反馈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01。
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优秀设计和“太湖杯”优质工程等平又考核体系。
附件:1、门窗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2、屋面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3、外墙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市建设局2013年9月3日主题词: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通知抄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知站、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市建设局办公室2013年9月3日印发共印:40份门窗渗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设计1.1门窗主要型材的壁厚应经设计或实验确定,铝合金门用主型材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mm,铝合金窗用型材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1.4mm。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号――关于2013年第二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号――关于2013年第二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4.19•【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号)关于2013年第二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李毅等1743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李毅等1743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4月19日附件:李毅等1743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初始注册( 1496 人)北京市:( 131 人)李毅杨铮黄德江杜有亮薛江炜刘洋孙福龙陆旭光李志馨刁立海安志才姜海峰梁鹏彭海平彭博田克牛长连白宝宾黄士军刘国庆王红霞高坡刘中华马伟棉张文玖崔迪冀福英王兴辉李广雅李海峰王国胜董永良聂艳芳孔祥立王辉邹群英史小辉刁鸿鹏王开东高翔李九超阳冬林常永超梁伟涛周升文南小军申建秋王世达覃事兆燕建波王维良王春阳姜在华刘进勋孙文孙毅路传华周昂李占成庞强苏贞全魏翠萍孙寿臣刘西科阮世瑶欧阳旋宇曹永婷姚涛赵海峰柯志刚李海余少知韩志成邱萍林仲琦邢峻岭田志东栾立郑岩岩郭志洲郑杰刘金稳常虹刘达吉建峰毛华赵岩卢均乐杨武焦健奎孙建新邸春梅熊太平李胜兵肖维李兆章张兆礼张凌坤刘和强范红燕杨波徐作武江金权胡振一朱志强王章路赵向东弓永明张爱兵辛雪松秦军俊杨尚志张宝亮赵武力王建军周建强历娟叶鹏李永光薛巨功晋鹤吴定国刘巍刘峰冯俊石建磊刘素勇马冬民曹学鹏张伟华周仁荣天津市:( 13 人)杭宝国汤艳贺健新李钰赵明文朱谊毛翚刘明海赵铁山祖田峥许哲沈春波张昭河北省:( 58 人)李小伟张春辉郑江柴桂明张亚娜张博孙文宇秦广久魏现国赵宁刘宾赵小波陈海姚磊王建军张丽静贾永彬王树彬李桂菊张建军张青记裴丽娜张俊杰李忠合籍建才张振亚范旭冰历智陈亚力刘靖峰曹运周李月格梁宾磊徐贵银石子昂郭保雨祝伟付志勇李海李春娥孙海涛孙占良张文力刘东峰李劲松张伟峰张建欣高马英宋红辉王猛刘竟马道海岳明洁刘桂兰苏利勇李丹孙应桃魏喜莲山西省:( 35 人)贾家信蔡立新宋红亮张磊张翔罗宝兵李英魏志刚白春良孔祥碧李红标王佳宁魏宏荣吉阳顺聂宝梅李杰任明全XXX 刘学忠郭战战武双兆李成宇王理正于启利邓首兵杨跃兵李军泽王爱萍王爱东余浩张九俊张振国范磊刘灿春李宏内蒙古自治区:( 57 人)张景华徐宝庆高彩霞任淑娟丁笙赵全义王剑李劼张冬梅孟志伟张爱民张敏马磊熊昌勇王亮孙杰刘宝成詹志杰张风军刘启陈锦平白丽汪俊明马健姜宇刘江王永斌张忠王秀清杨耀国王东学张东晓于跃李文汉高飞康瑞杰王瑛马英韩亮张江英王祥争马增琴郭振忠任萍东大鹏娄吉成曹秀清岳佐茹戴春武刘海鹏王军强张宝祯栾双鹏吉海英吴彩琼孙佳东杜国强辽宁省:( 10 人)伊计彬刘玉海李静张明明于柏林张惠荣孟春雨沈广军宁彦军张大伟吉林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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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云南省2013版定额(营改增前)对项目成本影响的粗略分析
若按照清单计价,高层建筑的总造价将增加3.5%+0%=3.5%左右,小高层总造价将增加3.5%+1.32%=4.82%左右,多层总造价将增加3.5%+2.16%=5.66%左右,4层及以下(含别墅)总造价将增加3.5%+4.08%=7.58%左右。
2、新定额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发布人工费、机械费调整文件,但调整的人工费、机械费不作为计费基础,即调整的人工、机械费不进行滚费。
一、03定额和13定额对比分析
(一)、人工费发生变化:03定额中,2011年9月1日进行的人工费调整为53.23元/工日,13定额中人工费调整为63.88元/工日,增加10.65元,调增幅度为20%。若按照人工费占总造价的17%-19%考虑时,人工费调增对总造价的影响为增加造价3.4%-3.8%。
(二)、计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内容如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
在公路水路行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7年4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 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 △
明确了制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 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 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 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 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2023年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有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席令第42号
2018.10.26
2018.10.26
有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13号
2023.6.10
2023.09.01
有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
2009.08.27
2009.08.27
有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有效
25.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4.21
2001.4.21
有效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17.10.07
2017.10.07
有效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2019.03.02
2019.03.18
有效
28.
2015.3.16
2015.3.6
有效
50.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29号
2017.10.10
2017.10.10
有效
5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发布第79号修正
2015.3.23
2015.7.1
有效
52.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2019.8.12
7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有效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一)主讲老师:王越一、解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
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三中全会个人所得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解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财税〔2013〕103号)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13年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3年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目录(政策截止10月)综合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2012年度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459号)涉外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沃尔玛收购好又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税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税总函〔2013〕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税总函〔2013〕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税收优惠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1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5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7号)《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212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税前扣除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号)《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电改9号文解读
目 录
一、中国电力行业现状
二、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核心
三、挑战战: (一)市场透明,利润减少。电力工程最终将和其他工程一样进 入社会化招投标平台,准入门槛降低,从拼关系转到拼价格、拼口 碑、拼服务。 (二)竞争对手增加。电网公司在损失掉若干利益链条后,将 以对重点用户需求侧进行保障为由,把目光投到10KV及以下的配 电建设。 (三)过去的一些能力失去作用。随着电网公司政府审批和管 理职能的剥离,我们长期积累的跑供电手续,加快发电速度的能力 将不再成为客户选择的筹码。 电力服务公司面临的挑战: (一)新兴电力服务体诞生。取得牌照的售电企业,必将把为 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作为竞争手段。 (二)电力设备制造企业进入电力服务。致力于电网自动化, 能源互联网建设的电力设备企业将整合电力数据信息与金融服务, 在碳交易等领域或能源服务领域有独特建树。 (三)物业公司和其他行业企业会跨界进入电力服务。
(三)、欧共体电力体制
开放市场,鼓励竞争,打破垄断,提高效益,改进服务
① 开放电力市场,电厂竞价上网销售,用户自主选择供电厂。 ② 厂网分开,输配分开,调度独立.电力市场开放,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 ③ 电力调度遵循价格优先、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
④ 多层次多家办电,平等互利,公平竞争。
⑤ 在政府调控下,按市场规律合理引导消费的电价机制。 ⑥ 建立新型欧共体的联合电网组织及成员关系。 欧共体设立有一个电力机构,简称UCPTE,其职能是协调各国的电力政策, 拟定指导规则,它只是一个关系协调机构。真正有约束力的是各成员国自己制定的 电力法规和各成员国电力企业之间的共同协议。
类似人民公社的“超级电力公社”业态。国网公司的强权体制拦截了中国5万
亿度电力消费能力与10亿千瓦电力装机总量之间市场互动的巨大活力。
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及影响
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及影响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及影响01 前言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同时废止。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2011年度前各地对118号文的理解不同,有的省市出台了一些关于118号文的解读或操作流程、指南。
比如无锡国税就出台了《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试行)》。
本案例就在政策变化过渡时期发生,并影响延续至今。
02 案例2011年某生产企业(以下称“甲公司”)因大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被异地搬迁重建,政府对其原厂址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及停工损失进行补偿。
协议计划补偿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及停工损失共计5050万元,于2012年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根据118号文的规定,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经事务所审核确认搬迁完成年度为2012年度,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全额确认。
甲公司2012年度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搬迁补偿收入对应的搬迁支出为6,498,179.8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