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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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

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指交易时间的起止日期。

五、政策解读为了促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来规避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成本。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的建设,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力价格政策,鼓励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企业和用户享受优惠电价,并提供补贴和扶持政策,加强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解读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解读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解读附录: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摘要(意见征求稿)1、 [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2、 [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3、[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市场准入:(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 [市场用户分类管理]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5、 [电力大用户交易要求]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二)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6、 [一般用户交易要求]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7、 [售电公司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8、 [用户侧电价计算]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广东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电价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3—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4—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引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规则》)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对现货以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该规则不仅包括市场化交易方案,还包括省间和省内发用电计划的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不仅包括能量交易的内容,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权利义务、安全校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该规则的发布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执行中的一些具有争议的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本文对《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一方面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该规则,另一方面探讨后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则、尽快开展研究的内容。

【概述】1、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则》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以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是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体系。

虽然是适合现货以前的中长期交易,但很多内容、原则经过适当修改也可用于现货市场以后。

2、市场各方的责权利:对电力市场建设来说,明确市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非常重要。

《规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明确了电网、交易机构、政府及各类市场成员的责权利。

特别是,明确了以下内容,对未来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2)强调交易价格、数量等由市场自由形成,计划电量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3)对安全校核、阻塞管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的发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发生阻塞时的处理方法等。

3、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

《规则》下的中长期交易可以认为是一种分散的交易形式:允许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用户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哪种方式、在什么时候进行交易。

强调市场价格由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
本规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经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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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1 月1
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下称《规则》)。

《规则》旨在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

《规则》明确了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包括,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包括,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

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

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2

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2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解读

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解读

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解读
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解读是指解读全国电力市场现货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对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的解读:
1. 市场交易主体:全国电力现货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电力用户、电力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

2. 交易方式:全国电力现货市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即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交易,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价格和需求量进行竞价买入、卖出电力。

3. 交易周期: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周期为一天,交易时间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规定,通常从当天的凌晨开始,到次日凌晨结束。

4. 交易价格: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价格由竞价结果确定,卖方根据其出售电力的成本和市场需求确定售电价,买方根据其购电需求确定购电价,交易价格一般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当日平均价为准。

5. 交易合约: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合约一般为标准化合约,包括电力购销合同、交割清算等内容。

交易合约一般是双边协商签订的,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监管机构。

6. 交割与结算: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割和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电力交割和结算操作。

交割和结算一般以现金结算为主,即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
价格和数量进行结算,差额由支付方支付给收款方。

7. 交易监管: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监管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交易行为监察、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

电力交易机构和交易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实公开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了解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对于电力市场参与方来说非常重要,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参与电力现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性。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市场成员 (3)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10)第五章价格机制 (15)第六章交易组织 (17)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26)第八章合同调整与偏差电量平衡机制 (28)第九章辅助服务 (28)第十章计量和结算 (30)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33)第十二章市场违规行为处理 (34)第十三章市场干预 (35)第十四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青海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定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中长期交易组织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方向,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三)坚持节能减排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坚持积极稳妥、平稳推进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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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 场 成 员
售电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 电
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在开展交易前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
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 量管理水平
二、市 场 成 员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 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 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
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 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用户属地电 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 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保底供电价格:电力用户缴 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暂按 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倍执行。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市场成员
3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4
四、交易组织
一、概述
本规则共分十三章一百五十九条,对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 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区域(省)电网之间 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 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 电机组(含网对网专 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 电机组的情况)可视
按国家规定,为分摊 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 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 赁电费,在全省发电 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 易
同为省内发电企业,
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售电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 企业之间、电力用户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 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 能质量,除正常电能 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生产、输送、使用外, 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 提供的一次调频、黑 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 启动等服务。 转让、市场交易电量 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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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 条件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核 实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 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勒令整改,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同时记入信用评价系统
6000
1000
4000
2000
3000
申报价差 (元/MWh)
申报时间
-20
7-1 09:30:20
-24
7-1 10:50:20
-24
7-1 10:30:20
-24
7-1 11:30:20
-26
7-1 08:30:20
电厂6
1000
-30
7-1 12:30:20
电厂名称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用户6
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 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提供的一次调频、黑启动等服务
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 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拥有电储能设备、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等条件的 企业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二、市 场 成 员
自愿退出市场
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市场成员
3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4
四、交易组织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电力直接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 抽水蓄能电量 合同电量转让 辅助服务补偿
1
招标交易
2
3
交易
(交易)机制
4

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

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

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多位专家学者解读、点赞。

《规则》确实有颇多亮点,如明确将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视为一种合同、规定了调度机构的责任、提出了较完善的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机制等,非常同意叶珉和谷峰等专家的一些评论。

这里是本人对《规则》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和各位专家进行一些讨论。

1. 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周期和方式什么是中长期交易?什么是中长期交易的周期?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有些不清晰的地方。

一个交易在时间方面有三个维度:1)交易标的物的时间和持续时间,2)交易协商或撮合、竞价的时间和周期;3)标的物在持续时间内的分解方式,或时间粒度。

比如,一个双边协商的带曲线的月度直接交易,其各时间维度的信息如下:1)标的物是2017年5月1日到30号的电力,持续时间一个月;2)交易谈判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0日;3)标的物的交易期间内的电力分为峰、谷两种,峰时间为每天的上午7点到晚上11点,谷时间为晚上11点到第二天早上7点。

前两个维度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确定,关于第三个维度,即分解方式的问题,在目前我国的很多交易中缺乏清晰的定义。

在《规则》中,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是一个很好的指引,鼓励市场成员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分解的方式。

但目前很多中长期交易中没有约定分解方式。

但由于电力的实时平衡特性,对于确定的一个交易,即使在交易时没有约定在交易期内的分解方式,在实际调度时也需要有一个默认的方式。

比如我国目前的计划调度中,由政府确定一个年度或月度发电计划,而未直接说明具体的分解方式,但大多数地区实际上默认按各机组等比例进度的原则确定分解方案。

对于各地的市场化的中长期交易,如果没有自行约定其交易周期内的分解方式,在规则中需要明确说明实际调度中的分解原则。

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

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

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是指为了保证电力交易的安全、公平和高效运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和运作,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和满足用户需求。

下文将分析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的重要性,以及电力系统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并探讨如何制定适合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

1.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重要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对于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确保公平竞争:通过明确的交易规则,所有市场参与者将面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交易规则可以明确交易的条件、方式和程序,防止市场参与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其他手段获得不合理利益。

(2)提高市场效率:合理的交易规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

通过制定合理的电力交易规则,可以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降低供电成本,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效益。

(3)保障供电安全:交易规则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和电力负荷的合理分配,从而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供电的可靠性。

合理的交易规则可以平衡供需关系,确保能够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避免供电不足或过剩的情况发生。

2. 电力系统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了确保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电力系统的运行和交易。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法规和政策:(1)电力法律法规:包括电力法、电力条例等,用于管理电力市场的运行。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电力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市场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电力交易的方式和规则等内容。

(2)电力计划与政策: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力发展计划和政策,用于指导电力系统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运行。

这些计划和政策包括电力供需预测、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等。

(3)市场监管机构规章: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细则,用于监督和管理电力市场的交易。

这些规章和细则涉及市场的运行机制、交易规则、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2017年.01)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2017年.01)
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需满足准入条件)参与跨省跨区
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转让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 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 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合同转让条件)。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预计2017年将完成跨省区输配电价核定。 跨省跨区交易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
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 双方共同承担。 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物理量结算。
上限,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的,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交易组织
年度交易顺序: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送电),省内优先发电,开 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 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先市场,后基数)。12月底前发布年度汇 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电力调度机构参 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突出了月度周期在中长期交易的基础性地位,发挥月度比年度预测准确度高、合同执行度好的 优势,缓解合同执行偏差大的问题。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附件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运营企业可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

第六条[对市场成员的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第七条[市场交易主体权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发电企业1.执行优先发电合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分为优先发电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基数电量,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下同),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知识讲解

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知识讲解

第五章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第一节电力市场的交易类型一、电力市场运营结构一个完整的电力市场,一般划分为中长期合约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日前交易市场、实时交易(平衡)市场和辅助服务交易市场几种。

(一)中长期合约市场:中长期合约是中长期实物交货合同,它可以通过竞价产生,也可以双边协商后以协议签订。

(二)期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是期货合约的交易。

(三)日前市场:落实中长期合同电量,组织日前竞价,通过竞争发现日前市场价格,制定满足电网安全和经济运行的机组开停计划。

(四)实时平衡市场:组织实时平衡市场,通过竞争发现实时市场价格。

(五)辅助服务市场:通过竞争发现保证电力商品质量的各项服务内容的市场价值。

图2.l 电力市场运营结构图第二节中长期合约交易市场一、中长期合约交易市场中长期合约交易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形式,根据预先签订的合约商定付款方式,进行电量的买卖,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割。

电力市场上的中长期合约交易,是利用市场成员中发电商所申报的机组基本数据、机组报价数据,机组检修计划,电力市场运营系统(调度)所报送的负荷预测数据、电网输送容量、安全约束等信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按照电力市场的竞价规则,制定电力市场中长期合约交易计划,为参与交易的每个机组分配年度和月度合约电量。

中长期合约既可以通过竞价产生,也可以通过协商后双边签订。

在单一购买者市场中,中长期合约交易分为年度竞价及月度竞价,单一购买者(电网)从各个发电商中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选择年度、月度电量的供应者,以鼓励发电商之间的竞争。

上述两种交易电量在电力市场初期占整个电力交易量的70%~80%。

如果政策允许,部分大用户也可直接从发电公司购电。

在输电网开放,有多个购买者或零售商竞争的电力市场中,中长期合约交易市场为长期市场和中期市场。

在长期市场中,由交易人进行双边交易,交易不再细化到0.5h间隔,交易量很大,长期交易以年度基本负荷为基础。

在中期市场中,通过交易人或交易中心进行电能买卖,交易基于季度、月或周的基本负荷,部分交易可以细化至0.5h交易时段,交易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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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市场主体计量装置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结算流程。
分类界定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并规范了其披露要求。
相关说明
市场准入与退出
各地的准入条件参差不齐:或以用电量(电压等级)为准入条件、或以产业政策为前置条件、 或以是否属于政府重点扶持对象获得交易“机会”,受惠的只是部分市场主体,突显了市场准入不 公平性。
• 直接交易方式:点对点、双边、多边交易、集中竞价等;
• 直接交易电量:2015年约4300亿千瓦时,2016年约10000亿千瓦时,2017年的规模 应该更大。
• 直接交易省份:福建、广东、江苏、内蒙等全国大部分省区。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 原电监会《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8〕15号。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对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撤销注册,需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核实。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唐俊 2017年1月 福州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回顾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 原电监会、发改委2004年(电监输电[2004]17号)《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

行办法》,对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试点组织实施做了规定。吉林碳素、广东台山

率先开展了直购电交易。之后辽宁抚铝、华能伊敏
《规则》从主体的合法性、环保、国家产业政策等条件统一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电力用户放开 到了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新增独立辅助 服务提供者作为市场成员。最大程度放开市场准入条件。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 易,无需重复注册。
起草过程
设立起草工作组: 成立了起草工作组,由市场监管司及部分派出机构熟悉电力交易的人员组成。
起草过程: 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吸收了已出台的电力交易规则成熟通用的内容;形成初稿。 广泛征求国家相关部委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中央及地方电力企业(包括部分新组建的售电公司)以及电力用户的意见。 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邀请国网、大唐、华电、三峡等部分电力企业一起参与修改。
核费用包括非计划停运考核费用、日发电计划偏差考核费用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起草的必要性
依据: 电改配套文件二、三明确“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 过去奠定的工作基础。 现状: 目前各地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差异明显;各交易品种 相互割裂,没有统筹考虑,没有实现有效结合,也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基本定位: 指导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开展的年、季、月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章节
7、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8、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9、辅助服务 10、计量和结算 11、信息披露 12、附则
内容概述
明确了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在安全校核、交易执行工作中的职能分工。 规则推荐采取预挂牌月度平衡偏差方式,同时提供了其他可选择的三种合 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 对辅助服务从补偿机制过渡到市场机制进行了规定。

区事故应急支援交易;(二)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三)月度跨省跨区电能交

易;(四)月内短期或临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 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
• 其中交易方式与合同执行顺序在《规则》中有所体现。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 原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
电 权
• 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水电、核电等清 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

• 发电权交易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也可以在省人民政府当年发电计划基础上进

行。
• 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
• 发电权交易采取双边交易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主要内容(共十二章100条)
章节
内容概述
1、总则
明确了中长期交易定义、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
2、市场成员
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 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界定了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市场准入与退出
确定了相关标准和程序。
4、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5、价格机制 6、交易组织

• 原电监会、发改委、能源局三部委2009年联合发文“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

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号文,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条件、试点内容、计

量结算等内容。

• 电监会单独印发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

2009〕50号)
• 2013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取消直购电试点审批事项。
助 服 务
• 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 启动服务等。对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对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服务等有
偿辅助服务给予补偿 。

偿 机 制
• 按贡献大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辅助服务 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企业分摊(分配)。相关考
定义了适用于本规则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辅助服 务交易等交易品种,明确了各品种的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
分别建立了已出台和未出台输配电价地区开展市场化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 并明确输电损耗承担方式。
规定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以及省内优先发电等优先电量、基数电量确 定方式。规范年、月度双边市场和集中竞价、临时与紧急支援交易的时间 要求。
电力中长期交易Leabharlann 策历史沿革探索与尝试跨
• 原电监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办市场〔2012〕151号

• 交易组织和申报。

•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

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 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合同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跨省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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