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
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指交易时间的起止日期。
五、政策解读为了促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来规避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成本。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的建设,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力价格政策,鼓励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企业和用户享受优惠电价,并提供补贴和扶持政策,加强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中长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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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原“程远刘辙葛傲雪刘思麟王皓阳”。
引言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此前,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两个阶段性目标:第一阶段是到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提高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初步建立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
第二阶段是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
建立多层次统一的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是此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基本规则,正在开展现货电力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本文试图对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实施规则进行简要的梳理和介绍。
一、中长期电力市场概述中长期电力交易市场主要是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曾明确,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由于受到输电线路容量等物理因素的限制,同时由于电力系统对于安全稳定性的需求,目前电力中长期交易仍然是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主要方式。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颁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中长期基本规则(暂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
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
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2017年8月1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跨区域省间通道输电能力,有效促进西南及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规范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以下简称跨区域现货交易),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区域现货交易是指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通过跨区域输电通道,组织买方(含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开展的电力现货交易。
第三条跨区域现货交易定位为送端电网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的日前和日内现货交易。
当送端电网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 1 -尽,各类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水电、风电、光伏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可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
第四条跨区域现货交易需要满足送受端电网和跨省区通道安全约束,市场出清要闭环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实现电网安全运行和市场有序运作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全部为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交易,充分利用通道资源和全网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整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第六条坚持市场化导向,买卖双方自主自愿参与市场,根据市场成员报价的优先级顺序,确定成交电量和成交电价,集中竞价出清。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送受端本地现货市场尚未建立,为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暂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跨区域现货交易。
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是为了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而制定的。
该细则将包括交易实施的原则、流程和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一份草案。
一、交易实施原则1.公平竞争:交易实施应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确保所有电力企业平等参与,依法享有交易权益。
2.需求导向:交易实施应注重用户需求,优先满足社会公益电力需求,强化供需对接。
3.优化配置:交易实施应根据资源和需求情况,合理安排电力资源的调度和分配,优化电力供应结构。
4.风险管理:交易实施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交易流程1.交易申报:电力企业在交易申报时应提供详细的电力供需情况、交易量、价格等信息。
2.交易撮合:交易申报后,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撮合,按照供需匹配原则进行撮合。
3.成交确认:交易撮合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交易合同,进行成交确认和签署。
4.交割与结算: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进行交割和结算。
三、交易规定1.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协商交易、招标交易等方式,供需双方可以自主决定交易方式。
2.交易时长:交易可以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交易,供需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签订不同交易合同。
3.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可以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价格调整幅度应合理。
4.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明确电力品种、交易量、价格、交割时间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具备法律效力。
四、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交易实施应由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交易细则的交易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信息公开:交易实施应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公开,及时发布交易结果和相关数据,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
五、附则1.本细则暂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经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机构的批准,可进行适当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的需要,我们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解析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第第一一条条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 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第第二二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第三条第第三三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第第四四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市场主体第二章市场主体第第二二章章市市场场主主体体第五条第五条第第五五条条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公司。
第六条第六条第第六六条条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第七条第第七七条条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4月25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四章电能量交易第五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第六章电能计量与结算第七章系统安全第八章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电力调度和交易结果执行,以及配套的准入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办输电[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关于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9]7号)国家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三峡总公司,各相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和谐发展,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研究决定,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2007年及2008年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有关情况,包括交易电量、电价、送电方向、交易机制和规则等。
(二)《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等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及2008年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关于进一步健全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的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一)本次检查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由国家电监会区域电监局会同区域内的城市电监办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组成区域检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二)本次检查以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发检查工作通知和表格,各区域检查组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对表格进行完善。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五大发电集团等中央直属发电企业的总体交易情况由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负责收集汇总,区域内各相关电力企业的交易情况由各区域检查组负责收集汇总。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有序开展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五省(区)内(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协议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等,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的各类型电力交易。
第三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四条[售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并网运行并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点对网送电电厂、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电厂以及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五条[购电主体]1.第一类购电主体: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南方区域内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省(区)电网公司;2.第二类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第六条[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南方区域内售出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七条[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南方区域内购入其它电厂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
第八条[输电主体]南方区域内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主要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下面简称超高压公司)、各省(区)电网公司。
第九条[月度协议计划]为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跨省(区)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的月度送受电计划。
第十条[月度市场化交易]为促进西部省区富余电能消纳,开展东西部地区余缺调剂,实现南方区域内资源优化配置,组织东西部市场主体在月度协议计划外开展的电力交易。
根据参与交易市场主体不同,可分为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三类交易品种。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电力市场参与者基于中长期合同签订的电力交易行为。
相比于短期交易,中长期交易具有更长的交易周期和更稳定的交易价格,可以为电力市场提供更大的稳定性和长期可预测性。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方式、签订合同、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等方面,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可以是双边协商交易或者竞标交易。
双边协商交易是指电力供需双方直接洽谈并达成一致的交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
竞标交易是指电力供需双方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价等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最终交易价格由竞标结果决定。
双边协商交易适用于电力供需双方已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和合作基础的情况下,而竞标交易则适用于市场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程度高的情况下。
其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同主要包括供电合同和购电合同。
供电合同是电力供应商与需求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供电方的资质、供电周期、供电容量、供电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购电合同是电力需求方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购电方的资质、购电周期、购电容量、购电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市场条件、风险分担、履约和违约的约束等因素,确保合同的公平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基本能源产品和附加产品。
基本能源产品是指电力交易的基本货币,其交易价格一般以发电成本为基础,并根据供需关系进行调整。
附加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商能力开发的衍生产品,如电力交割服务、电力投资和工程服务等。
供需双方在交易合同中可以约定基本能源产品和附加产品的交易价格、数量和交割方式等具体细节,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最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机制主要包括交易平台、结算机构和监管机构等。
交易平台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础设施,主要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结算机构是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核算和结算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资金结算、发票开具和追踪等工作。
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汇总
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汇总目前,我国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存在较大差异。
下面,我将对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汇总总结,并进行详细介绍。
一、北京市北京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较为完善,涵盖了电力交易的各个环节。
北京市电力市场实行基于竞争的交易机制,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和零售市场在线交易。
交易规则明确规定了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产品等内容。
此外,北京市还制定了电力市场准入规则和电力市场禁止行为规则,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上海市上海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对较为灵活,实行统一的竞价交易。
交易规则规定了竞价交易的时间、方式、产品等要求。
上海市还建立了电力市场参与者信用评估机制,对参与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参与者进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服务。
三、广东省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对较为简单,主要以双边协商交易为主。
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时间、方式、产品等要求,但对交易主体的资质、信用等要求较为宽松。
广东省还在尝试推行电力市场竞价交易,但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四、江苏省江苏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对较为严格,实行多元化的交易方式。
江苏省电力市场主要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和零售市场在线交易等。
交易规则对不同交易方式的时间、产品、参与者资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市场监测机制,对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监管。
五、浙江省浙江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较为灵活,采用竞价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相结合的方式。
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时间、方式、产品等要求,并建立了交易主体的准入机制和信用评估机制。
此外,浙江省还鼓励电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参与交易,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山东省山东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对较为严格,实行竞价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相结合的方式。
交易规则明确规定了交易时间、方式、产品等要求,并制定了参与者准入规则和交易配额分配机制。
此外,山东省还建立了市场交易的违规违约惩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综上所述,各省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注重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华东电力调度规程介绍
分类
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含节日检修)和临时 检修(含事故检修)。计划检修指系统发输变 设备的定期检修、维修、试验和继电保护及通 信自动装置的定期维护、试验等,节日检修是 指节假日期间的计划检修项目。临时检修是非 计划性检修,主要是因设备缺陷或其他原因而 造成的停役检修等。
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和实施
华东电网并网管理
并网管理 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运行技术准则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华东电网的运 行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满足华东电力系统频率要求,系统正常额定频率为50Hz, 允许在50.2Hz~49.8Hz范围内波动。特殊情况下,系统频率允许 50.5Hz~49.5Hz范围内长期运行。任何情况下系统频率不应超过 53Hz~47Hz范围。
编制规定
按设备管理范围划分,根据设备存在的问题和电网安全运行要求,
华东公司、各省(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和发电厂均应编制设 备检修计划。500kV输变电设备,直代管发电厂和300MW及以 上机组检修计划纳入华东公司统一平衡。300MW以下发电机组, 220kV及以下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由各省(市)电力公司根据 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组织实施,其检修计划报华东公司备 案或许可。
月检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月度检修计划以年度计划为依据,以尽可能不改变年 度分月送受电计划为原则,由省(市)电力公司调度 部门负责,会同本省(市)公司有关部门编制。于每 月十五日前报华东网调,经统一平衡批准后于二十五 日由华东网调下达。
节日检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节日检修计划由各省(市)调及直代管发电厂和跨省 市销售或分配电力、电量的发电厂负责,于节前15天 将设备检修项目报华东网调,经统一平衡后于节前7天 将高峰、低谷送受电力的允许限额通知各省(市)调, 作为编制本省(市)发用电平衡的依据。各省(市) 于节前5天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单和发用电计划,于节前 3天由网调正式批复下达。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3.03.20•【文号】国家电网计[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3月20日国家电网计[2003]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发输电设备能力,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区电能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资源情况、负荷特性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电能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跨区电能交易指经由公司直接经营的区域电网间联络线进行的电能和备用容量交易,以及通过公司直接经营的输电线路实现的电源点对电网的电能交易。
第四条跨区电能交易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与跨区电能交易有关的区域电网公司和第三条所述有关的发电公司。
第二章交易类型第五条跨区电能交易按交易确定时的时限分为长期交易、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日交易和实时交易。
长期交易指交易发生年度上一年以前确定的交易和国家确定的计划内交易。
年度交易指交易发生年度前一年(含一年)以内确定的交易。
月度交易指当年内、交易发生月度前确定的交易。
日交易指当月内、交易发生日前确定的交易。
实时交易指当日内确定的交易。
第六条跨区电能交易按照交易电能的性质分为电力电量交易、客量交易和事故支援交易。
正常情况下,交易各方按照约定同时进行电力和电量交易。
容量交易指电力设备能力备用容量的交易,交易的备用使用后发生的电能按照预先约定结算。
事故支援交易指参与交易的任一方内发生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与其它参与方发生的除去容量交易涉及的电能外的交易。
事故的定义以及事故后交易时间段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参与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确定。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沪价管〔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沪价管〔2018〕35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本市工商业单一制目录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18分钱(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本市输配电价按照降价后的工商业电价水平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上海市输配电价表详见附件2)。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降低后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783分钱。
三、取消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电价类别,原执行该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改为执行“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分时电价,其中,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
四、向家坝送上海水电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5元。
五、自备电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暂定为0.103元/千瓦时,由市电力公司收取相关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并全部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
自备电厂余热、余压、余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可免收交叉补贴。
六、上述调价自2018年7月1日执行。
七、自发文之日起,变压器容量在100(含)-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力用户(含低压两部制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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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要求,华东能源监管局在全面总结《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华东电监市场〔2010〕98号)和《华东跨省发电权交易规则(试行)》(华东电监市场〔2010〕134号)运行情况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并于近期印发实施。
规则共12章、128条,主要包括:总则、市场成员、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价格机制、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安全校核、合同签订与执行、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附则等内容。
规则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方宝贵意见建议,听取了华东区域四省一市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的出台将为有跨省购电和售电需求的双方参与跨省交易提供制度支持,搭建交易平台,促进省间资源优化。
是否参与交易以及参与规模由各省根据所在省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市场主体自愿参与,自主申报交易意向,交易平台为购售双方交易提供服务。
规则主要特色是在已有跨省交易品种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制度,全面覆盖申报、出清、执行和结算等内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以在跨省交易平台直接交易。
规则的实施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环境,培育更强的市场意识,不断丰富完善省间交易机制,实现电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此外,还可以为长三角电力市场一体化建设探索实施路径,积累运行经验,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奠定统一开放、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基础,对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实现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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