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2017年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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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

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指交易时间的起止日期。

五、政策解读为了促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来规避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成本。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的建设,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力价格政策,鼓励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企业和用户享受优惠电价,并提供补贴和扶持政策,加强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解读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解读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7年版解读附录: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摘要(意见征求稿)1、 [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2、 [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3、[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市场准入:(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 [市场用户分类管理]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5、 [电力大用户交易要求]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二)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6、 [一般用户交易要求]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7、 [售电公司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8、 [用户侧电价计算]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广东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电价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2017年.01)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2017年.01)
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需满足准入条件)参与跨省跨区
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转让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 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 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合同转让条件)。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预计2017年将完成跨省区输配电价核定。 跨省跨区交易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
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 双方共同承担。 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物理量结算。
上限,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的,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交易组织
年度交易顺序: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送电),省内优先发电,开 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 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先市场,后基数)。12月底前发布年度汇 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电力调度机构参 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突出了月度周期在中长期交易的基础性地位,发挥月度比年度预测准确度高、合同执行度好的 优势,缓解合同执行偏差大的问题。

最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交易细则

最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交易细则

2017年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交易细则附件1甘肃省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6号)等政策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有利于工业经济企稳回升,有利于先进高载能产业发展,有利于新能源电量消纳,有利于发用双方协作共赢。

第三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部门分工和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政策解释;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制定优先发电购电计划;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参与交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

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2017年执行差别电价名单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或产能不纳入直接交易范围。

第六条电力用户条件(一)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二)省政府已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三)兰州新区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新增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及上述行业企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的电量。

第七条发电企业条件(一)省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火电企业;(二)省内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另行明确。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3—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4—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引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规则》)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对现货以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该规则不仅包括市场化交易方案,还包括省间和省内发用电计划的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不仅包括能量交易的内容,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权利义务、安全校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该规则的发布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执行中的一些具有争议的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本文对《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一方面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该规则,另一方面探讨后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则、尽快开展研究的内容。

【概述】1、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则》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以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是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体系。

虽然是适合现货以前的中长期交易,但很多内容、原则经过适当修改也可用于现货市场以后。

2、市场各方的责权利:对电力市场建设来说,明确市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非常重要。

《规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明确了电网、交易机构、政府及各类市场成员的责权利。

特别是,明确了以下内容,对未来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2)强调交易价格、数量等由市场自由形成,计划电量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3)对安全校核、阻塞管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的发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发生阻塞时的处理方法等。

3、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

《规则》下的中长期交易可以认为是一种分散的交易形式:允许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用户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哪种方式、在什么时候进行交易。

强调市场价格由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
本规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经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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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

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

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多位专家学者解读、点赞。

《规则》确实有颇多亮点,如明确将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视为一种合同、规定了调度机构的责任、提出了较完善的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机制等,非常同意叶珉和谷峰等专家的一些评论。

这里是本人对《规则》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和各位专家进行一些讨论。

1. 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周期和方式什么是中长期交易?什么是中长期交易的周期?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有些不清晰的地方。

一个交易在时间方面有三个维度:1)交易标的物的时间和持续时间,2)交易协商或撮合、竞价的时间和周期;3)标的物在持续时间内的分解方式,或时间粒度。

比如,一个双边协商的带曲线的月度直接交易,其各时间维度的信息如下:1)标的物是2017年5月1日到30号的电力,持续时间一个月;2)交易谈判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0日;3)标的物的交易期间内的电力分为峰、谷两种,峰时间为每天的上午7点到晚上11点,谷时间为晚上11点到第二天早上7点。

前两个维度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确定,关于第三个维度,即分解方式的问题,在目前我国的很多交易中缺乏清晰的定义。

在《规则》中,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是一个很好的指引,鼓励市场成员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分解的方式。

但目前很多中长期交易中没有约定分解方式。

但由于电力的实时平衡特性,对于确定的一个交易,即使在交易时没有约定在交易期内的分解方式,在实际调度时也需要有一个默认的方式。

比如我国目前的计划调度中,由政府确定一个年度或月度发电计划,而未直接说明具体的分解方式,但大多数地区实际上默认按各机组等比例进度的原则确定分解方案。

对于各地的市场化的中长期交易,如果没有自行约定其交易周期内的分解方式,在规则中需要明确说明实际调度中的分解原则。

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

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

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是指为了保证电力交易的安全、公平和高效运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和运作,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和满足用户需求。

下文将分析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的重要性,以及电力系统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并探讨如何制定适合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

1.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重要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对于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确保公平竞争:通过明确的交易规则,所有市场参与者将面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交易规则可以明确交易的条件、方式和程序,防止市场参与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其他手段获得不合理利益。

(2)提高市场效率:合理的交易规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

通过制定合理的电力交易规则,可以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降低供电成本,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效益。

(3)保障供电安全:交易规则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和电力负荷的合理分配,从而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供电的可靠性。

合理的交易规则可以平衡供需关系,确保能够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避免供电不足或过剩的情况发生。

2. 电力系统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了确保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电力系统的运行和交易。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法规和政策:(1)电力法律法规:包括电力法、电力条例等,用于管理电力市场的运行。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电力市场的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市场参与者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电力交易的方式和规则等内容。

(2)电力计划与政策: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力发展计划和政策,用于指导电力系统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运行。

这些计划和政策包括电力供需预测、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等。

(3)市场监管机构规章: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细则,用于监督和管理电力市场的交易。

这些规章和细则涉及市场的运行机制、交易规则、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1 月1
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下称《规则》)。

《规则》旨在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

《规则》明确了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包括,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包括,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

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电力市场参与者基于中长期合同签订的电力交易行为。

相比于短期交易,中长期交易具有更长的交易周期和更稳定的交易价格,可以为电力市场提供更大的稳定性和长期可预测性。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方式、签订合同、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等方面,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可以是双边协商交易或者竞标交易。

双边协商交易是指电力供需双方直接洽谈并达成一致的交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

竞标交易是指电力供需双方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价等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最终交易价格由竞标结果决定。

双边协商交易适用于电力供需双方已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和合作基础的情况下,而竞标交易则适用于市场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程度高的情况下。

其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同主要包括供电合同和购电合同。

供电合同是电力供应商与需求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供电方的资质、供电周期、供电容量、供电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购电合同是电力需求方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购电方的资质、购电周期、购电容量、购电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市场条件、风险分担、履约和违约的约束等因素,确保合同的公平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基本能源产品和附加产品。

基本能源产品是指电力交易的基本货币,其交易价格一般以发电成本为基础,并根据供需关系进行调整。

附加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商能力开发的衍生产品,如电力交割服务、电力投资和工程服务等。

供需双方在交易合同中可以约定基本能源产品和附加产品的交易价格、数量和交割方式等具体细节,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最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机制主要包括交易平台、结算机构和监管机构等。

交易平台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础设施,主要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结算机构是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核算和结算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资金结算、发票开具和追踪等工作。

电力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交易机制

电力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交易机制

电力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交易机制随着社会各行业对电力需求的增加,电力市场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实现电力资源的分配和优化配置,建立一个合理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力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交易机制,并分析其对电力市场的影响。

一、电力市场的市场规则电力市场的市场规则是指一套旨在规范市场参与方交易行为的规则体系。

它包括市场准入、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市场准入是电力市场的基础规则。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参与者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资质、能力水平和行业背景等。

其次,交易方式是电力市场中的重要环节。

目前,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形式。

双边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直接洽谈并确定电力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而集中竞价交易则是通过拍卖的方式,由市场管理机构根据供需情况确定交易结果。

最后,价格形成机制是电力市场调节供需关系的重要手段。

电力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分为定价机制和竞价机制两种形式。

定价机制是由电力市场管理机构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和其他因素确定电力价格,而竞价机制则是通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竞争确定交易价格。

二、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是指实现市场参与者之间交易的操作方式和流程。

它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平台和交易配套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交易规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要求。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时限、交易制度、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其次,交易平台是电力市场交易的核心载体。

交易平台提供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的场所和工具,同时负责交易信息的发布和交易数据的记录。

目前,国内主要使用的交易平台有电力交易中心、清洁能源交易平台等。

最后,交易配套服务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市场监管、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市场规则与交易机制的影响电力市场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对市场的发展和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解读

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解读

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解读
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解读是指解读全国电力市场现货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对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的解读:
1. 市场交易主体:全国电力现货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电力用户、电力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

2. 交易方式:全国电力现货市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即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交易,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价格和需求量进行竞价买入、卖出电力。

3. 交易周期: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周期为一天,交易时间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规定,通常从当天的凌晨开始,到次日凌晨结束。

4. 交易价格: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价格由竞价结果确定,卖方根据其出售电力的成本和市场需求确定售电价,买方根据其购电需求确定购电价,交易价格一般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当日平均价为准。

5. 交易合约: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合约一般为标准化合约,包括电力购销合同、交割清算等内容。

交易合约一般是双边协商签订的,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监管机构。

6. 交割与结算: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割和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电力交割和结算操作。

交割和结算一般以现金结算为主,即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
价格和数量进行结算,差额由支付方支付给收款方。

7. 交易监管:全国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监管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交易行为监察、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

电力交易机构和交易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实公开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了解全国电力现货基本规则对于电力市场参与方来说非常重要,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参与电力现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性。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市场成员 (3)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10)第五章价格机制 (15)第六章交易组织 (17)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26)第八章合同调整与偏差电量平衡机制 (28)第九章辅助服务 (28)第十章计量和结算 (30)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33)第十二章市场违规行为处理 (34)第十三章市场干预 (35)第十四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青海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定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中长期交易组织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方向,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三)坚持节能减排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坚持积极稳妥、平稳推进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30日。

联系人:张旭联系方式:************联系邮箱:***************.cn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1月22日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为进一步深化山东省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要求和《国家能源局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国能发监管〔2021〕2号)部署安排,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修订印发《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在总结前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对《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补充、完善和深化,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并提请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共十七章一百八十六条,分别是总则、市场成员、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价格机制、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组织、中长期合同转让交易组织、发电权交易组织、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合同电量偏差处理、合同签订与执行、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争议和违规处理等内容,明确了交易组织原则,重点增加了月度调减交易品种和购电侧合同转让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山东电力市场交易品种、方式和频次,有效提高了市场交易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对山东省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支持。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修订印发标志着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不断深化,下一步,山东能源监管办将密切关注山东中长期交易运行情况,加强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积极探索监管办法和途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附件4电力中持久交易底子规那么〔征求定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尺度电力中持久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开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鼎新的假设干定见〔中发〔2021〕9号〕及其配套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定义]本规那么所称电力中持久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效劳提供商等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效劳〕。

交易品种包罗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效劳交易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那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域,开展现货试点地域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底子规那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那么、市场监管方法,会同处所当局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处所当局电力办理部分按照本能机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罗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此中,市场交易主体包罗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效劳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效劳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罗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剂机构。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运营企业可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

第六条[对市场成员的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那么,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第七条[市场交易主体权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发电企业1.执行优先发电合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分为优先发电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基数电量,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方案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下同〕,按规那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2.获得公平的输电效劳和电网接入效劳,支付相应的费用;3.执行并网调剂协议,从命电力调剂机构的统一调剂,按规定提供辅助效劳;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效劳等相关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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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电监会、发改委、能源局三部委2009年联合发文“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

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号文,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条件、试点内容、计

量结算等内容。

• 电监会单独印发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

2009〕50号)
• 2013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取消直购电试点审批事项。
助 服 务
• 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 启动服务等。对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对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服务等有
偿辅助服务给予补偿 。

偿 机 制
• 按贡献大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辅助服务 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企业分摊(分配)。相关考
章节
7、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8、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9、辅助服务 10、计量和结算 11、信息披露 12、附则
内容概述
明确了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在安全校核、交易执行工作中的职能分工。 规则推荐采取预挂牌月度平衡偏差方式,同时提供了其他可选择的三种合 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 对辅助服务从补偿机制过渡到市场机制进行了规定。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对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撤销注册,需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核实。
• 直接交易方式:点对点、双边、多边交易、集中竞价等;
• 直接交易电量:2015年约4300亿千瓦时,2016年约10000亿千瓦时,2017年的规模 应该更大。
• 直接交易省份:福建、广东、江苏、内蒙等全国大部分省区。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 原电监会《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8〕15号。
规定了市场主体计量装置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结算流程。
分类界定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并规范了其披露要求。
相关说明
市场准入与退出
各地的准入条件参差不齐:或以用电量(电压等级)为准入条件、或以产业政策为前置条件、 或以是否属于政府重点扶持对象获得交易“机会”,受惠的只是部分市场主体,突显了市场准入不 公平性。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 原电监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办市场〔2012〕151号

• 交易组织和申报。

•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交

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 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合同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跨省跨
定义了适用于本规则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辅助服 务交易等交易品种,明确了各品种的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
分别建立了已出台和未出台输配电价地区开展市场化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 并明确输电损耗承担方式。
规定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以及省内优先发电等优先电量、基数电量确 定方式。规范年、月度双边市场和集中竞价、临时与紧急支援交易的时间 要求。
核费用包括非计划停运考核费用、日发电计划偏差考核费用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起草的必要性
依据: 电改配套文件二、三明确“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 过去奠定的工作基础。 现状: 目前各地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差异明显;各交易品种 相互割裂,没有统筹考虑,没有实现有效结合,也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基本定位: 指导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开展的年、季、月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唐俊 2017年1月 福州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回顾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 原电监会、发改委2004年(电监输电[2004]17号)《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

行办法》,对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试点组织实施做了规定。吉林碳素、广东台山

率先开展了直购电交易。之后辽宁抚铝、华能伊敏
电 权
• 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水电、核电等清 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

• 发电权交易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也可以在省人民政府当年发电计划基础上进

行。
• 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
• 发电权交易采取双边交易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区事故应急支援交易;(二)年度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三)月度跨省跨区电能交

易;(四)月内短期或临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

• 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
• 其中交易方式与合同执行顺序在《规则》中有所体现。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 原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
起草过程
设立起草工作组: 成立了起草工作组,由市场监管司及部分派出机构熟悉电力交易的人员组成。
起草过程: 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吸收了已出台的电力交易规则成熟通用的内容;形成初稿。 广泛征求国家相关部委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中央及地方电力企业(包括部分新组建的售电公司)以及电力用户的意见。 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邀请国网、大唐、华电、三峡等部分电力企业一起参与修改。
主要内容(共十二章100条)
章节
内容概述
1、总则

明确了中长期交易定义、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
2、市场成员
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 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界定了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市场准入与退出
确定了相关标准和程序。
4、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5、价格机制 6、交易组织
《规则》从主体的合法性、环保、国家产业政策等条件统一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电力用户放开 到了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新增独立辅助 服务提供者作为市场成员。最大程度放开市场准入条件。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 易,无需重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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