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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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 合约交易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指蒙西地区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旨在提供必要的电力辅助服务,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随着蒙西地区电力负荷的快速增长和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接入,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规则对于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供电、提高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

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合理竞争,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

运营规则包括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的规则和流程等内容。

首先,市场准入条件是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的首要问题。

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电力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活动。

这些条件包括电力企业的注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必要的实力和资质,能够按照约定的交易规则和标准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其次,运营规则要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市场参与者包括发电企业、负荷用户、调度机构等各方,各方在市场中有不同的角色和权责。

运营规则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在市场交易中能够公平竞争、合理交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运营规则还要规定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包括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的方式和方式、交易的传输和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建立起一套规范的交易规则和流程,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行,促进电力辅助服务的供求平衡,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

综上所述,蒙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规则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行、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

通过制定和完善运营规则,可以促进蒙西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提供保障。

同时,运营规则的制定还有利于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制定对于一篇长文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明确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和组织,也能使作者更有条理地撰写内容。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市场是一种以电能及其相关服务为标的、以竞争机制为基础的市场运行机制,其主要任务是调节电能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均衡、有效的利用电能的价格调节机制。

电力市场的运行,须遵守其根本原则电力市场开放、竞争公平、技术进步,协调发展。

电力市场运行的规则是指电力市场的具体运行规定,其目的在于为改善市场结构、保障供应安全及建立价格机制提供依据。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构成可分为结构与交易规则、安全规则、价格规则、投资规则、环境规则、社会责任规则等六大类。

首先,结构与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运行的基础,主要包括市场的运作机制、交易方式、交易方资格、交易权利及义务等要素。

其次,安全规则旨在确保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它包括了网络安全和运行安全等内容,以及安全运营手段和各种监督机制。

再次,价格规则是电力市场运行管理的核心,它包括价格构成、价格机制及价格容限等内容。

此外,投资规则旨在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及激励和提高电力投资效率;环境规则旨在促进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及减少电力的污染;社会责任规则是指电厂各类行为符合社会责任的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如保护用户的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等等。

由此可见,中国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涵盖了电力市场的多方面内容,是实现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保证电力供给安全的重要安排。

为了让市场参与者用心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以此确保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智能电网等能源科技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将不断更新完善,并针对不断发展,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同时,要求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促进健康发展。

本文从电力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运行规则的构成、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未来的发展四个方面,论述了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内容及作用。

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对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更深入的认识,以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电力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电力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对电力运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进行规范,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在电力行业中,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保障能源供应的基础。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电力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2.1 管理机构电力运营管理的相关机构为电力运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

2.2 管理职责电力运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电力运营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电力运营的具体工作领域,包括电力生产、电力调度、电力市场、电力负荷管理等。

三、电力运营基本制度3.1 电力生产制度电力生产制度包括发电计划编制、发电设备运行和维护、发电设备的检修和更新等方面的管理。

电力生产计划需根据市场需求、系统负荷和能源供给等因素进行合理编制,并确保发电设备运行的安全稳定。

3.2 电力调度制度电力调度制度主要涉及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和调度指令的下达。

电力调度员需要根据电力系统的供需状况,调整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平衡,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3.3 电力市场制度电力市场制度主要指电力的购售和交易机制。

该制度需要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效率,并鼓励各参与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竞争和合作。

3.4 电力负荷管理制度电力负荷管理制度包括电力需求预测、负荷调整和负荷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电力负荷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电力供应和需求的平衡,提高电力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

四、安全管理制度4.1 电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电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排除,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需要建立设备管理记录和事故报告的制度,及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4.2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电力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电力线路、变电站和输电通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巡检制度、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灾害。

4.3 供电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供电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供电环境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供电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一、背景介绍蒙西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电力供应地区之一,为了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规则制定的目的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的制定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 提高电力市场的运营效率; 2. 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保障电力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规则内容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市场参与主体1.发电企业:发电企业是电力市场的主要供应方,规定了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发电容量的分配原则。

2.电力用户:电力用户是电力市场的主要需求方,规定了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用电计划的提交和调整规则。

3.售电公司:售电公司是电力市场的中介机构,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电力交易的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

2. 电力交易1.电力交易的方式:规定了电力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竞价交易。

2.电力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规定了电力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基准电价、竞价上网电价和市场交易电价等。

3.电力交易的结算方式:规定了电力交易的结算方式,包括结算周期、结算方式和结算规则等。

3. 电力市场监管1.监管机构:规定了电力市场的监管机构,包括电力监管局和电力市场监管委员会等。

2.监管职责: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市场准入审批、市场交易监管和市场秩序维护等。

3.监管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交易和撤销市场准入资格等。

4. 电力市场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内容,包括市场交易数据、市场监管数据和市场参与主体信息等。

2.信息公开的方式: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方式,包括网站公告、报告发布和数据共享等。

3.信息公开的时限:规定了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时限,包括交易结果的公开时限和监管数据的报送时限等。

四、规则实施的挑战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的实施面临以下挑战: 1. 电力市场的复杂性:电力市场涉及多个主体和环节,规则的实施需要解决多方利益的平衡问题。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2005年10月13日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第四条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

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七条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八条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电能合约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电能买卖合同约定的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形成、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附件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中,交易参与者以一定数量的电力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该现货市场为广东省内的各电力公司、发电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旨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在这个市场中,电力的交易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

本文旨在介绍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包括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简介、交易参与者以及交易流程等内容。

通过了解这些规则,交易参与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市场的运作,从而提高交易的效果和效率。

此外,本文还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发展和未来进行了展望,并总结了交易的基本规则。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和解析,读者能够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为相关方面的决策和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主要针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基本规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介绍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基本规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接着,详细阐述了文章的结构安排和内容组成,以便读者对全文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最后,明确了本文的目的,即旨在全面介绍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为参与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三个小节: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简介、交易参与者和交易流程。

首先,通过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概述和特点进行介绍,展示其在电力交易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然后,介绍参与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各类主体,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用电企业以及交易平台等,分析它们在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

最后,详细讲解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具体流程,从交易准备、报价、成交、结算等方面进行分析,确保读者了解整个交易过程的关键环节和要素。

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进一步展望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发展前景。

首先,总结了广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回顾了本文的关键观点和分析结果。

随后,对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指出了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

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市场成员管理 (5)第一节市场成员 (5)第二节权利和义务 (7)第三节市场准入与退出 (13)第四节市场注册与注销 (16)第三章交易组织 (19)第一节市场概述 (19)第二节市场主体参与方式 (20)第三节价格机制 (22)第四章合约市场 (23)第一节合约分类及要素 (23)第二节交易组织 (24)第三节合约管理 (25)第四节外来电中长期合约 (27)第五章日前市场 (27)第一节组织方式 (27)第二节边界条件准备及事前信息发布 (27)第三节市场主体申报 (28)—1—第四节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 (28)第六章实时市场 (30)第一节组织方式 (30)第二节实时市场边界条件准备 (30)第三节实时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31)第四节交易执行及运行调整 (32)第七章辅助服务市场 (34)第一节基本概念 (34)第二节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34)第八章系统安全 (36)第九章市场计量 (38)第十章市场结算 (40)第一节结算管理 (40)第二节结算流程 (43)第三节电费追补及其他 (44)第十一章市场清算 (44)第一节清算管理 (44)第二节清算内容 (45)第十二章信息发布 (46)第十三章风险管控 (48)第一节市场力管控 (48)第二节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49)—2—第三节价格管制 (50)第四节市场熔断、中止与恢复 (51)第十四章技术支持系统 (54)第十五章信用体系 (55)第十六章争议处置 (56)第十七章免责条款 (58)第十八章附则 (58)附录 (5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浙江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构建安全、经济、绿色的电力市场体系,制定《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试行)》。

第二条〔依据〕本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中发〔2015〕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改办能源〔2017〕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14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56号)、《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1〕426号)、有关行业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进行编制。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蒙西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是指在蒙西电力市场中,各参与方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流程。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1.参与方资格要求:参与方必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规定的合法主体,且拥有相应发电、输电、配电、购电资质。

2.市场机构设置:包括市场管理机构、交易中心、清算机构等,分别负责电力市场的日常管理、交易撮合和结算清算等工作。

3.交易方式:蒙西电力市场采用场内交易方式,参与方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撮合,并签署电力交易合同。

4.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通过交易撮合实现市场电价的形成;在市场出现紧张供需状况时,可实行价格管制措施。

5.电量结算:市场清算机构对电力交易进行计量和结算,包括电力计量、结算会计凭证生成、资金清算等环节。

结算方式采用T+1或T+2结算周期。

6.风险控制:蒙西电力市场通过制定参与方资质要求、健全合同制度、引入风险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市场风险管控。

通过遵守以上规则,蒙西电力市场将提供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利合作。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4月25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四章电能量交易第五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第六章电能计量与结算第七章系统安全第八章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电力调度和交易结果执行,以及配套的准入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研究制定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

研究制定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

【实用版4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了4篇《研究制定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4篇)《研究制定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篇1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是指在电力市场中,建立一个基础规则制度,其中“1”代表电力市场主体,即发电企业、供电企业、配电企业等,“N”代表与电力市场相关的其他方面,如市场监管、能源政策、环境保护等。

研究制定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力市场,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这种制度可以为电力市场提供基本的规则和标准,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并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研究制定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主体规则:定义市场主体的类型和资格,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2. 市场准入规则:明确电力市场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进入和退出。

3. 市场竞争规则: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规范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行为。

4. 价格机制规则: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促进电力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调节,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 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篇2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制度是指在国家能源局的领导下,通过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调度交易,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系列制度。

该制度包括一个基础规则和多个配套规则,旨在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原则、指导思想]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六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电网的电力市场运行与调控机制

电网的电力市场运行与调控机制

电网的电力市场运行与调控机制电力市场是指通过经济机制调节电力生产、交易和输配等活动的市场。

电力市场的运行与调控机制是为了实现电力供需平衡、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供电安全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围绕电网的电力市场运行与调控机制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在电力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节电力市场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电力市场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电力价格,通过价格作用实现电力资源的配置和供需平衡。

其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电力交易、输配运营和市场监管三个环节。

1. 电力交易电力交易是电力市场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电力生产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之间的买卖行为。

其主要交易模式包括双边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方式。

双边交易是指电力供方和需方直接洽谈价格和交易量,而竞价交易则是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电力交易的目的是实现电力供需平衡和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2. 输配运营输配运营是指电力输电和配电等环节的运营管理。

电力输电是将电能从发电厂经由输电线路输送至用户的过程,而配电则是指将输送到地方电网的电能分配至不同用户的过程。

在市场化的电力体制下,输配运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电力能够按需分配并保障供电安全。

3.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电力市场的重要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和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运作。

政府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则可以对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第二节电力市场调控机制的作用和影响电力市场调控机制是电力市场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供需平衡和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 维护市场秩序电力市场调控机制通过制定和落实相关规则和制度,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市场秩序的良好维护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参与者,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2. 保障供需平衡电力市场调控机制在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时发挥重要作用。

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以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为题,下面将对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基本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市场定位安徽电力现货市场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以电力现货交易为主要形式的电力市场。

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电力交易平台,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电力供应和需求的有序对接。

二、市场主体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

发电企业是市场的供给方,负责电力的生产和供应;用电企业是市场的需求方,负责电力的购买和使用;电力交易机构是市场的运营方,负责组织和管理电力的交易活动。

三、市场规则1. 交易准入规则:电力交易参与方必须具备相应的电力供需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才能参与电力交易活动。

2. 交易方式规则:电力交易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双边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

3. 交易时段规则:电力交易市场设定交易时段,交易时间一般为每天的工作日,具体时间根据季节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4. 交易规则:电力交易按照供需平衡、价格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如交易合同的签署、交易量和价格的确认等。

5. 交易结算规则:电力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机构负责,结算方式一般为现金结算。

交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市场规则进行结算,确保交易款项的支付和收取。

6. 信息披露规则:电力交易市场应及时公布市场信息,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结果等,确保市场的公开透明。

四、市场监管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监管职责包括市场准入审核、交易监督、纠纷处理等。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五、风险控制安徽电力现货市场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交易风险管理等。

市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六、市场发展安徽电力现货市场应积极推进市场发展,加大市场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电力供需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运行与管理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运行与管理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运行与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需求不断增长,电力市场的运行与管理成为电力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电力市场的基本原理、目标、运作机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力市场的基本原理电力市场是指根据市场经济原理,通过供需双方的自由竞争,以确定价格和分配资源的一种机制。

电力市场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1.供需关系:供需关系是电力市场运行的基础,供给方提供电力资源,需求方购买电力资源,两者在市场中形成供需关系,决定电力价格。

2.价格机制:价格是电力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电力价格调节供需关系,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3.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电力市场的核心,通过竞争可以促进电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技术创新。

二、电力市场的目标电力市场的目标是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提升电力服务的质量。

具体包括:1.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过市场机制,确保电力的连续供应,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电力服务。

2.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竞争机制,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降低供电成本,提升供电效率。

3.推动能源结构转型:通过市场竞争引导电力企业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转型,减少对非可再生能源的依赖。

三、电力市场的运作机制电力市场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电力交易、输配电网运营和调度管理。

1.电力交易:电力交易是电力市场的核心环节,通过供需双方的买卖行为,确定电力价格和电力供应的数量。

2.输配电网运营:输配电网负责将发电厂产生的电能输送到用户,电网运营商负责协调输配电网的运行与维护。

3.调度管理:调度中心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制定电力调度计划,确保电力供应的平衡和安全。

四、电力市场的管理措施为了保障电力市场的良性运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监管机制、市场规则和技术支持。

1.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监管机制,监督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和供需平衡。

2.市场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规则,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并制定监管措施和处罚机制,保护市场秩序。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正式实施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八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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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市场主体注册]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申请注册的发电企业和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

符合技术条件的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职责]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及注销、组织实施电力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网运行安全、系统实时平衡和日以内即时交易,执行交易计划。

第三章交易类型、方式与价格第九条[交易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企业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售电企业应代理或汇总其售电量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

第十条[电力批发市场构成]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

市场建设初期,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条件成熟时,探索开展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

第十一条[电力批发市场模式]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要分为分散式市场和集中式市场。

分散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集中式市场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

对于输电阻塞较严重和新能源装机较多、系统调节能力较差的地区,原则上推荐采用集中式市场。

第十二条[中长期市场构成和交易方式]中长期市场主要采取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电能量交易,以及可中断负荷、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交易。

第十三条[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特指在系统实时运行日前一天至实时运行之间,通过交易平台集中开展的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四条[价格]现货市场采用基于边际成本定价的机制。

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各地根据当地电网的网架结构和输电阻塞情况,自主选择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第一节通则第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一般是以合同方式确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内完成的电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优先发电合同交易,以及基于上述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等。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形成双边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等。

第十六条[合同要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交易起止时间、合同电量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交易价格(可为分时交易价格)、分时电力曲线等。

第二节优先发电合同第十七条[省内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各地预测本地区下一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提出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

省内电量需求预测,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因素,综合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和用电单耗法等进行预测后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省间优先发电]国家计划、政府协议形成的省间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

第十九条[省内优先发电] 省内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调节性电源纳入优先发电。

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原则上按原核价小时数确定,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水电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历史电量均值和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

第二十条[其他优先发电]当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超出上述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规模时,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剩余其他各类机组基数电量。

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为零。

第二十一条[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量视为年度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执行政府定价。

相关电力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安排电量,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

分散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实物合同。

集中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差价合同。

第二十二条[优先发电安排原则]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根据每日预测的负荷曲线扣除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曲线后,比例分配。

第三节市场化交易合同第二十三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市场交易主体签订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须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交易合同可以为实物合同,也可以为差价合同等金融性合同。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要求]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均要求发用电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发用电曲线。

对于实物合同,在不违背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合同电量需要予以刚性执行,再通过现货市场对系统的偏差电量进行调整。

对于差价合同,合同电量不需要刚性执行,在日前阶段,将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电网次日的发用电曲线,并通过现货市场不断更新修正,针对其与差价合同所分解出来的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偏差结算。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结算]合同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结算,也可委托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代为结算。

第四节交易约束及转让第二十六条[中长期交易约束]现阶段,发电企业所持有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其发电能力,若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则各时段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其额定容量。

第二十七条[二级市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进行调整。

交易后,由新的替代方按交易结果全部或部分履行原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签订转让交易合同,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第六章现货市场第一节通则第二十八条[现货市场体系] 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

日内市场视实际需要开展。

分散式批发市场中,实时市场可采用实时平衡机制取代。

市场建设初期,现货市场可先开展日前交易,也可以同时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

第二十九条[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包括电能量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

第三十条[电网公平开放]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配电网,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拓扑]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实时更新的电网运行拓扑结构、主要断面电力约束、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数据,确保在共同的电力系统模型和安全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形成交易结果。

第三十二条[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与电力交易机构共享市场所需的安全校核算法、计算软件和数据。

中长期差价合同不需要进行安全校核。

中长期实物合同应考虑输电能力等安全约束,其分解曲线与日前市场交易结果叠加后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申报]发电企业通过现货交易平台开展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申报要求如下:(一)单机装机容量4万千瓦以上水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应以单个机组为单位申报;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

(二)其他类型机组按全厂(场)申报。

第三十四条[电力用户申报]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五条[售电公司申报]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须具备符合现货交易和结算的相关技术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网企业申报]电网企业(或下属供电企业)应申报其所代理非市场用户的电力需求预测信息。

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为直接申报单位,以区域或节点为粒度进行申报。

第二节分散式市场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优先发电合同分解]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次日非市场用户的负荷预测曲线,扣减(受入省)或叠加(送出省)国家计划、政府间协议形成的跨省(区)交易曲线,扣减风电、光伏发电、径流式水电、以热定电等发电曲线,剩余负荷曲线由其他机组按其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比重分摊,并作为各机组优先发电电量的次日发电曲线。

第三十八条[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分解]在实际运行日的规定时间以前(不晚于日前市场开市时间),市场交易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中长期实物合同所约定的日发用电曲线、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初始发用电曲线形成] 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与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的初始发电计划;大用户和售电企业各类中长期实物交易合同的分解曲线相叠加,即形成次日初始用电计划。

机组根据次日初始发电计划,可与其他机组协商进行发电计划整合,形成更新后的发电计划。

第四十条[日前市场]日前市场主要针对中长期实物合同之外的次日发用电曲线,组织集中竞价交易。

市场出清过程中考虑网络拓扑约束。

日前市场交易组织程序如下:(一)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曲线(扣减中长期合同对应发用电曲线后形成的次日电力需求曲线)等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二)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机组运行的物理参数和各时段卖电报价或/和买电报价及以下信息:启停费用报价和空载费用报价、爬坡速率、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报价等。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买电或/和卖电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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