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第64号令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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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在线提交。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根据本条规定,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授予的强制许可应遵守以下 条件:
1.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 2.强制许可的内容仅限于对专利药品的制造和出口 3· 进口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应符合我国参加的

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思考

. 目前我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如 对于药品而言,实验室仿制并不难,难的是日后投产的技 术问题,一旦启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药品仿制过程中 的质量问题如何保证?又如强制许可的实施会使制药商把 精力集中在仿制而非开发,被许可的发达国家制药商也可 能因为无利可图而冷落相关疾病的研发工作,一旦实施强 制许可,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这方面的国际声誉肯定大 受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如今我国涉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 法律规定不完善,当然这也同TRIPS协议目前仍然存在太 多的争议有很大的关系。

1、 强制许可的受益人有义务支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补 偿费用,费用的数额最好由发明专利人和强制许可的受益 人签订协议来确定。同样这种支付强制许可的报酬也应受 到相应的司法审查。 2、强制许可的不可转让由于专利权人并不因为被实施 了强制许可就丧失了专利权,所以强制许可的受益人不能 将该专利再授予其他人,这也是防止知识产权进一步被侵 犯的体现,这也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获得专利权后可以继 续转让该专利权有明显的差别。
关于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
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 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 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7 除 了与实施强制 许可 的企业 或者商誉一并转让外 , . 不得转让 。 8 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报酬, . 同时考虑授
权的经济价值。 9 导 致 颁发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已经 消 除 并 且 不 再 发 生 的 , 当终 止 . 应 实施强制许可。 l . 发 强制 许 可 的 决 定应 当接 受 司 法 审 查或 者上 一 级 主 管 机 关 O颁
的独立审查。
我国的专利法及 实施细则设有专章规定与强制许可有关的事项,
并 且 , 了增 强 该 制 度 的 可 操 作 性 , 出 台 了 《 利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办 为 还 专
法》 于 2 0 , 0 3年 7月 l 5日起施行 。 该办法在强制许可的请求、 强制许
可 使 用 费 裁 决 的 请 求 以及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的 请 求 三 个 方 面 作 了 明确 的 规 定 ,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 贯 彻 实 施 有 了法 律 依 据 。 施 行 符 合 我 国 入 使 其 世 后 应 提 高 行 政 法 规 、 章 制 定 的透 明度 的 客观 要 求 , 我 国 专 利 管 规 使 理 和 执 法 工 作 向更 加 有 序 和 透 明 的方 向前 进 了一 步 。 二 、 制 许 可 的 实 施 强 归 纳 多 数 国家 的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 要 适 用 于 下 列 五 种 情 况 : 一 主 其 是 专 利 权 人 未 实 施 或 未 充 分 实 施 其 专 利 : 二 足 从 属 专 利 ( “ 二 其 即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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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面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注册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为理由,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A.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B.公司法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一年以上,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C.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一年以上,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D.自然人死亡满一年,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其注册商标的正确答案:B、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下列选项中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是:A.永动机B.一种新型电脑芯片C.一幢造型别致的建筑物D.一种扑克牌的新玩法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知识产权的性质有( )。

A.私权本质B.无形财产权C.无地域限制D.长期性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 )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和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职业纪律的要求。

A.执法为民、高效服务B.依法监管、公正维权C.政治坚定、忠于职守D.严守禁今、廉洁勤政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关于《专利法》第五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中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B.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C.如果一项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从中国获取的某畜禽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但发明人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该项发明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D.如果某专利申请说明书包含了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该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则该专利申请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1节中规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初级)知识产权及答案

(初级)知识产权及答案

(初级)知识产权(总分100分,考试时长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 100分)1、()是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A、专利开发B、专利运用C、专利实施D、专利转让【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专利转让的含义。

专利转让是指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下列各项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独占权的是()。

A、生产权B、销售权C、收益权D、使用权【答案】C【解析】《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品种权人的独占权,包括了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三种权利。

独占权,就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权,是指品种权人有权依法再生产自己的授权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品种权人合法生产自己的授权品种;销售权,是指品种权人有权合法销售自己的授权品种。

其他人销售授权品种必须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否则不管销售的繁殖材料是谁生产的,只要为了商业目的不管销售多少都构成侵权;使用权,品种权人有权合法使用自己的授权品种,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种权人对自己的授权品种如何使用是没有限制的,别人只要是以商业目的使用,则必须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许可即构成侵权。

3、某歌唱演员想在一次商业演出中演唱某电视台正在热播的一部电视连续剧的主题歌,该演员在演出前应取得()的同意。

A、该电视连续剧的导演B、该电视连续剧的制片人C、该电视连续剧主题歌的词曲作者D、播放该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台【答案】C【解析】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指的是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

词曲作者对其创作的歌曲享有著作权,因此,该歌唱演员若想在商业演出中演唱该首主题歌,应该事先征得词曲作者的同意。

新版精编2020年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1000题(含标准答案)

新版精编2020年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1000题(含标准答案)

2020最新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10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ABC)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商标权取得的原则?答:商标权取得的原则:(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4.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6.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专利权:即就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8.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10.注册原则:在商标注册的原则上,各国主张不同,有自愿注册原则和全面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盛情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强制注册办法。

11.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标准是(BCD)A复制性B可实施性C再现性D有益性12.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ACD)A发明B专有技术C实用新型D外观13.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B)A5年B10年C15年D20年多选题14.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ABD),不丧失新颖性。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5月1日起实施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分 发 挥 科 技 引领 作 用 , 强 与 广 东省 生 产 力 促 进 中心 等 加
科 技 机 构 合 作 , 极 向企 业提 供 科 技 服 务 , 动 中 小企 积 推 业 和 民营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 现 江 门经 济 快 速 增 长 。广 东 实
省 生 产 力促 进 中心 主任 黄炳 贺表 示 , 年 来 广 东 省 生 产 近 力促 进 中心 以提 升 企 业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和产 业 竞 争 力 为 目 标 ,扎 实 开展 形 式 多样 的科 技 服 务 ,先 后形 成 了软 件 公
规 定 。该 办 法 将 更 好 地 适 应 修 改 后 的专 利 法 ,并 进 一 步 简 化 了 相 关 程 序 。据 悉 ,自办 法 施 行 之 日起 ,2 0 0 3
广东省 生产力促 进 中心与江 门科 技局 开展战略合 作
近 日 , 门市 科 技 局 与 广 东 省 生 产 力 促 进 中心 签 江 署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双 方 将 建 立 优 势 互 补 、互 惠 互 利 和 共 同 发 展 的 合 作 关 系 ,共 同 构 筑 面 向 江 门市 的 区 域 创 新 服 务 体 系 , 进 江 门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签 约 仪 式 促
年 6 1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发 布 的 《 利 实 施 强 制 月 3 专 许 可 办 法 》和 2 0 年 1 月 2 日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布 的 05 1 9
《 及 公 共 健 康 问题 的 专 利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办 法 》同 时 涉
废止。
上 ,江 门市 科 技 局 局 长 庞 正 华 表 示 ,为 了 实 现 江 门 市
管 委 会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企 业 负 责人 开会 ,传 达 工 业 和 信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中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的内容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内容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四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下称强制许可)。

第五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word版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word版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作如下整理:一、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注意:除了需要满足期限的要求外,申请人还需满足相应条件,例如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第六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第七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第八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九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七)附加文件清单;(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简介本文框架一、前言二、医药领域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一)通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医药领域专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三、相关制度介绍(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三)药品专利挑战制度(四)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四、结语一、前言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同时,从法律上讲,制药企业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的专利大战。

专利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划分是以专利为基础的;在药品领域的专利术语也有好多,专利舞蹈、专利悬崖、专利常青等等。

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也是一个国家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要素。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意见》特别指出,要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这是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专利本就是医药企业的命脉,专利药企业依靠专利赚取合法垄断利润,仿制药企业要避免侵犯专利药企业的专利。

随着国家政策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视以及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药的蓬勃发展,专利成为衡量医药企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专利保护也越来越被医药企业所重视。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医药市场,因药品监管制度完善、公正、科学等优势,成为各国药企的必争之地。

在美国,包括专利链接等制度在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医药专利法律体系。

而在我国伴随着《专利法》的修订以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已经形成体系,本文通过梳理医药领域的专利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监管部门的红头文件,简要地阐述医药专利相关的制度,旨在形成医药投资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思路。

二、医药领域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我国医药专利制度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专利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订;二是在药品专利方面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药品作为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产品,对于预防和控制公共健康危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的频发,各国人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为更好的解决我国相关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在国际法中最早确立强制许可概念是在1873年维也纳会议上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这里的强制许可是一项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发明的实施和利用、继而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措施。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承认了专利强制许可,许可的理由也从专利权的“不实施”扩展到如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等。

所谓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制度,是指一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条件,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依法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书,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实施专利方法,同时由强制许可的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补偿费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自愿性,即由国家在特定条件下,通常是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反垄断或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将专利权人的某些权利强制许可给申请人使用,是与自愿许可相对的。

第二,专利强制许可具有条件性,即国家机关在适用强制许可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

第三,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独占性,即尽管专利权被强制许可使用,专利权人仍然有权使用已经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专利强制许可具有临时性质,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和时间应由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决定,一旦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应立即取消强制许可,因此,强制许可并不否定专利权,而只是对专利权保护的暂时中止。

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

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

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大家都知道,想要获得专利,就必须要进行专利申请。

而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就是专利强制实施许可。

那么,大家知道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的具体有什么吗?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就让我来带领大家介绍一下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阅读完后能够有所帮助。

一、专利强制许可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后一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分类(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May.2021Vol. 38 No. 5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21年5月第38卷第5期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王若琳,周新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56)摘要: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如何获得治疗新冠肺炎药晶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些药晶制造厂商进行了严密的专利布局,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严重冲突,如何确定药晶专利强制许可中的申请理由、申请主体和强制许可费用计算标准成为讨论的焦点。

对此《TRIPS协议》和《多哈宣言》制定了示范条款,给予各国具弹性的立法空间。

印度则是灵活利用国际条约弹性条款构建符合自身国情的药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典型,其申请理由范围宽泛,并且 采用任一申请主体模式&在费用计算标准方面,德国和加拿大利用立法技术灵活化解了利益 冲突,制定了明确的费用计算标准。

与此相比,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存在申请理由不明确,申请主体范围过窄以及缺少强制许可费用计算标准等问题。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新冠疫情下的紧 急情势,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 协议》给予的自由决定权利,增加法定申请理由、设立兜底条 款以及解释重要概念来拓宽和明确申请理由;借鉴印度立法采用任一申请主体模式以拓宽申 请主体范围;结合专利研发成本、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以应对新冠疫情的公共健康危机&关键词:新冠疫情;药晶专利;强制许可;域外法律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21 )5-0034-06一、新冠疫情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面临的 问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2019年末爆发以来,其惊人的传播力和致病率给我国以及全球其他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目前国内外疫情形势依旧严峻,仍然存在巨大的威胁,不容忽视。

此时,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发的“瑞德西韦”因在本次新冠肺炎患者的治疗中成效明显而进入了 公众视野。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前言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表述,知识产权是指受法律制度保护的,由于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或文学艺术的无形财产权的专有权。

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升级,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

要通过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取得具有一批产业引领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创新型国家。

国内外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在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及企业占有和垄断市场等方面占有着特殊的地位。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只有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了,企业最终才能赢得更大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协助企业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了解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和办事程序,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省知识产权局编辑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以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本书内容精练,通俗易懂。

为了便于广大读者阅读,我们还增加了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目的在于引起企业管理者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足够重视。

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本书中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只提供索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时,请以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法律版本为准。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以及编者水平所限,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诠释难免有疏漏及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及专家批评指正。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为了促进专利实施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促进专利实施而采取的措施

11.6对中国人重要专利的推广应用

专利法: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 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 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 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非常情况:根据知识产权协定指除国家紧 急状态以外特别紧迫的情况,如疫病流行、自 然灾害。 3、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一般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社会、经济、文化、国 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的利益.



4.第50条的立法目的 解决有些国家只能依赖进口专利药品,才能解 决其国内出现的公共健康问题,而进口药品价 格昂贵,进口国国民难以承受,而出口国受 trips协议的约束,又不能出口。 5.制造并出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trips协议及其议定书(《关于修改trips协议 的议定书》)
11.3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 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 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 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 生的不利影响的。



1、紧急状况:只因外敌入侵、内部动乱,危机国家 安全而出现的紧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 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 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 以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 决定实行戒严。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三 条第二款: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 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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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四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和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强制许可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强制许可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一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另有声明外,以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指明的第一当事人为该方代表人。

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第六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第七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第八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九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七)附加文件清单;(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十条强制许可请求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按专利权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副本。

第十一条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司法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将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判决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指明下列各项:(一)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给予强制许可;(二)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四)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进口方及其所需药品和给予强制许可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第十五条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除另有指定的外,专利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章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或者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不适用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第二十条经审查认为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一)请求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四)强制许可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五)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除另有指定的外,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在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除另有指定的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六)决定的日期;(七)其他有关事项。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还应当在该决定中明确下列要求:(一)依据强制许可制造的药品数量不得超过进口方所需的数量,并且必须全部出口到该进口方;(二)依据强制许可制造的药品应当采用特定的标签或者标记明确注明该药品是依据强制许可而制造的;在可行并且不会对药品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药品本身采用特殊的颜色或者形状,或者对药品采用特殊的包装;(三)药品装运前,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网站上发布运往进口方的药品数量以及本条第二项所述的药品识别特征等第二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下列信息通报世界贸易组织:(一)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二)出口药品的名称和数量;(三)进口方;(四)强制许可的期限;(五)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网址。

第四章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第二十五条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二十六条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尚未作出;(二)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双方尚未进行协商或者经协商已经达成协议。

第二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

除另有指定的外,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口头意见。

第二十八条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第二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三十条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五)决定的日期;(六)其他有关事项。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五章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许可自动终止:(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二)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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