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四川省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之一,为保护我省的生态环境质量,四川省政府针对当地的山区乡村,在生活污水排放的环境标准上实施严格的标准。
一、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主要指定在生活污水排放过程中,污水排放的浓度、活性污染物以及有害污染物的最大容许排放量,以
及具体的排放标准。
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规定内容
1.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集合厂应当按照《四川省排水
处理厂排放标准》的规定,对每一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活性污染物以及
有害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严格控制排放,使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低
于规定标准,保证污水安全无害排放。
2.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具体到居民生活污水,四川省农村污
水排放标准规定,每一座小型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池的排放浓度,活性
污染物以及有害污染物的浓度应当低于《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四川省标准》的规定,保证对周围环境的安全影响最小,减少环境的污染。
三、排放协调措施
四川省利用严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结合现场测试和技术研究,采取不同程度的调节措施,协调地区内河道,湖泊以及地表水及其他水质环境,尤其是不发达乡村,以减少对山河水体的危害,保护地方生态环境质量。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我省的生态环境,而且旨在维护居民的健康安全,改善乡村的环境质量,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政府将在水污染治理技术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继续投入大量的资源,进一步完善当地的环境条件,保护我们的家园绿水青山,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环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也日益完善,然而,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难题。
农村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边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的污染。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
和管理。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排放标准,明确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质标准和限值,严格限制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其次,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应该严格追究责任,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加强监管和管理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也需要加强技术
支持和人员培训。
应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提高处理效率和降低排放浓度。
同时,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水质的符合标准。
总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环境治
理难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大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才能有效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水质问题,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关于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内容:一、引言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质,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引起水质污染,影响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因此,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污水来源和污染物成分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居民生活、农村生产和畜禽养殖等,其主要污染物成分包括废水、有机物、氮、磷、重金属和微生物等。
1.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厨房废水、洗衣污水等。
2.农村生产产生的污水:主要来自农田施肥、农作物浇灌和农产品加工等。
3.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饮水、洗浴和粪便等。
这些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物质,如果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对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
三、目前的污水排放情况目前,四川省农村地区的污水排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污水直排: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的情况。
这些直排的污水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会对水体造成直接的污染。
2.无序排放: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着污水排放不规范的情况,如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未进行处理直接排放等,导致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3.农田排水:部分农村地区的农田施肥、农作物浇灌等活动导致的污水排放也对水体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水体环境: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污染水体,而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护水体环境对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农村环境卫生: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能够促进农村环境卫生,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降低疾病的传播风险。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有利于培育新的产业和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多省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30
处理T .艺末端排放口
3 五 H 生 化 需 氧 最 (B O D ,)
6
1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4
化 学 霱 铒 鼉 (C O D & )
30
50
60
100
处理工艺末端拃放U
5
氧氮•
1.5 (2.5)
5 (8)
8 (15)
25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6
总氮
15
20
处理T 艺末端排放a
7
总 磷 (以 P 计 )
执行三级标准。
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
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二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2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1 ) 规 模 大 于 5 m3/d (含)、
1.2014年 1 月 1 日 (含)后 出 水 排 人 北 京 市 I I 类 、丨I I 类功
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 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0.3
0.5
0.5
1.0
处理丁.艺末埔排放口
8
动植物油
0.5
1.0
3.0
处理工艺末端棑放U
1 2 月 丨 H -3月 3 1 日执行括兮内的样放限值.
表 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 染 物 或 项 0 名称
-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 H 值/无黴纲
6-9
6-9
2
悬 浮 物 (s s >
几 个 月 以 来 ,全国各省区响应国家要求,针 对 各 地 区 自 身 情 况 陆 续 出 台 《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 文 对 目 前 各 省 区 已 发 布 的 《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行梳理,并将其中与污染指标、排放限值的内容加 以提炼,希望给您带来思考与帮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制定探讨
2020年5月鎳色科坟Jo u rn al of G reen Science and T echnology第10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B37/3693 —2019)制定探讨刘博心,李玉梅,周雨蝶,蔡文君,徐飞(山东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学院,山东济南250358)摘要:指出了山东省制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K D B37/3693 —2019)于2020 年3月27日起实行,该标准相对于山东省农村之前所实行的标准而言,部分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有所变化。
主要探讨了农村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标准中的具体指标、标准制定产生的效益影响以及与其他省市相关标准的比较等。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制定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1引言随着山东省经济的发展和环保观念的推广,污水治 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 标准政策。
山东省城市污水治理体系及排放标准已日趋完善,相比之下,由于农村的技术、设备、资金、政策等 方面还存在问题,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仍需进一步 加强,其污水排放标准大多遵循《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8 918 —200 2)(以下简称《城镇标准》)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_2005)[1],这些标准并非针对 农村而定,所以有些指标要求不符合山东省农村的现状,制约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进程。
为此,山东省特 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 —2019)(以下简称《农村标准》)[2],更加 科学合理地规定农村污水排放要求,使农村污水净化更 加高效完善,农村发展更加迅速。
2标准制定的必要性2.1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的危害大当前由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来源较广、成分复杂,而且水质变化极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难度在不断加大[3]。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污水处理后不同的用途与去向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后排入地表水体时,污水排放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表1中一级B标准执行;用于农业灌溉时,应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执行;用于渔业用水时,应按《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执行;作其他用途时,还应符合相关标准。
①《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按照《村镇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处理后排入水体的污水应该执行这一标准,其中常规污染物排放指标见下表。
表2-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标准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议
★标 准 实 施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
监 管能 力薄弱 ,监管 困难 ;运 维 资
金 无保 障
1 4 水T .  ̄, t i t k ' 2 0 1 6 年第 1 0 弗
施 ,人 口较 少 的村 庄 可 建 设 户 量 8 3升 ,排 放 系 数 0 . 8估 算 , 设 施 数 量 巨 大 ,运 行 和 监 管 难 用污水处理设施 。 全 年 累计 需处 理农 村 生 活污水 度 较 大 。
一
? SP E CI AL T OPI C f 专 题
关于制 定 《 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建议
一
、
标 准制 定 的 必 要性
1 . 政 策 层 面
中 央领 导 高 度 重 视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治 理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指 示 “ 要 因地制宜做 好厕所 下水管道 网建设 和农村 污水处 理 ,
处理 设施 和服 务 向农 村延 伸 ” 。 米 。 行 政 村 污 水 处 理 率 为
国务 院 《 土壤 污染 防治 行 动计 1 1 . 4 % ,大 量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未 经 二 、标 准 制 定 的可 行 性 划》 要求 “ 实施农 村 生 活污 水 处理排 出 ,已成 为农 村 、湖 泊 1 .已 经 制 定 的 地 方 标 准 可 治理工程 ” 。 和 河 流 富 营 养 化 等 环 境 污 染 的 供参考 水 污 染 排 放 标 准 是 国 家 或 主要 原 因之 一 。 北 京 、山西 、宁 夏 、河 北 以 地 方 政 府 环 境 法 规 体 系 的 重 3 . 标 准缺 失 带来 的 问题 及 浙 江等 地发 布 了村 镇 和农 村 生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环 境 管 理 的 ( 1 ) 中 央 和 地 方 农 村 污 水 活 污水 排 放标 准 。如 ,宁 夏地 方 重 要 依 据 。 现 行 有 效 的 国 家 治 理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标准 : 《 农村 生 活污 水排 放标 水 污染排放 标准 《 城 镇 污 水 环 保 部 、财政 部 积 极 推进 准》 ( D B 6 4 / T 7 0 0 — 2 0 1 1 ) ;浙江地 0 0 8 — 2 0 1 5 方标 准 :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2 《 农 村 生活 污水 处理
四川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亚平、刘政、董坤、曾菡潇、刘思宇、高东东、胡颖铭、李菊、夏训峰、朱建超、高生旺。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四川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120192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T 3462-2018)
ICS 13.060.30Z 77备案号:XXXX—2018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3462—2018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for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2018-11-9 发布2018-11-30 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DB32/T 3462—2018目次前言..................................................................................................................................................................... I II 引言. (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要求 (2)5 技术要求 (3)5.1 控制项目 (3)5.2 分级 (3)5.3 排放限值 (3)6 监测与分析 (4)7 实施与监督 (4)DB32/T 3462—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光灿、韦伯军、姚健、严洋、宋海亮、杨忠莲、俞锋、王菁。
引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23 号)等文件的精神,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
四J11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二。
二四年四月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科学指导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结合四川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有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需求、具备适宜农村生活污水环境消纳能力的行政村(含涉农社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适用于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庭院或房前屋后消纳土地充足的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就地资源化利用,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向环境水体的,执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19379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T38836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513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574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51/262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川环规[2024)1号)3术语和定义3.1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3.2黑水农村居民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污水。
3.3灰水农村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清洁和洗浴等产生的污水。
3.4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水经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后,用于庭院自用和农业利用3.5黑水无害化处理减少、去除或杀灭黑水中的肠道致病菌、寄生虫卵等病原体,能控制蚊蝇孳生、防止恶臭扩散,并使其处理产物达到土地处理与农业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解读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解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它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在处理和排放废水时应达到的标准要求。
本文将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些标准并认识到其重要性。
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概述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法规,旨在控制和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大气、水质和土壤的健康。
这些标准不仅仅适用于污水处理厂,也适用于其他废水排放单位,如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等。
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要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了废水的各项指标要求,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等。
这些指标的控制有助于防止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 化学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是衡量废水中有机物含量的指标,标准中对COD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污水处理厂在处理后的废水中COD浓度应低于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减少对水体生态系统的影响。
2. 氨氮氨氮是废水中一种常见的污染物,其高浓度存在会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氨氮的排放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控制氨氮浓度在规定的限值以下。
3. 总磷和总氮总磷和总氮是废水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污染物,它们的高浓度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生态系统的破坏。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总磷和总氮的要求较为严格,需要控制它们的排放量在标准规定的限制之内。
4. 重金属重金属是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重金属的排放进行了规定,要求限制重金属的浓度,以减少其对水环境的污染。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执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执行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废水处理效果的质量和对环境的保护程度。
为了确保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处罚,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
此外,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执行还需要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废水的处理设备和技术的更新和改进,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农村地区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
运营变得愈发重要。
而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控制处理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以保护周围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首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这些标准包括对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对于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体环境,防止水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其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水环境质量
和接受水体的承载能力来制定。
不同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和接受水体的承载能力不同,因此对于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就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以保证水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最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和检测。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检测,才能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证水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同时,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和检测工作,提高对水污染问题的关注度,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
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制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的调整、以及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和检测,才能有效地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四川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放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经济大省,其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四川的水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四川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
四川地处长江上游,地形复杂,气候多样,不同地区的水环境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四川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保持一致性。
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经济大省,四川的污水排放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不仅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再次,四川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手段的完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污水处理技术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因此在制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水质的净化能力。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惩罚机制,确保污水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
最后,四川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来,共同推动污水治理工作向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方向发展。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四川的水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四川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污水排放标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为四川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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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用于指导各地制修订排放标准,所以《标准》排放限值的控制以《工作指南》为依据,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及现有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结合调研阶段的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因地制宜确定排放限值。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四川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四川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建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3.《标准》是如何体现“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理念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处理技术选用上,明确应因地制宜,选择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二是在出水利用上,由于尾水中含有的氮、磷等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预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因此《标准》中明确:出水鼓励优先资源化再生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 18921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三是在设施产生的污泥处置上,要求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合理规范处置。
4.《标准》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2.《标准》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有以下四点:
一是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重要目标,通过标准的实施,实现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二是因地制宜,宽严相济。根据污水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同时考虑岷沱江重点控制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
接下来会逐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体系,研究建设运行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资金保障体制,建管并重,确保《标准》有效落地,切实提升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三是合理可行,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和一定的前瞻性,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指标限值要求,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四是体系协调,有机衔接。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1-2002)、《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311-2016)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遵循宽严相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易致黑臭的耗氧性指标加严控制,对实际运行中确难去除的总氮、总磷适当放宽要求;另外处理规模较小的设施由于建设运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适当降低了要求。
8. 对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有什么规定?
《标准》规定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可将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出水作为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9. 新(改、扩)建设施和现有设施在执行时有区别吗?
对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10. 如何保障《标准》的实施?
《标准》中提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中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求:“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能力20吨-1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的要求为“21个市州选取试点村庄,每个村庄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两次相距时间至少大于四个月)。对于列入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且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则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对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由于我省农村地区普遍具有经济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薄弱的特点,不具备一些污染物的检测能力,而且当前生活污水中部分指标浓度较低,因此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12项基本控制项目有所精简,总共选取了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七项控制指标(其中动植物油仅针对含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设施)。
目前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仍较低,大量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出,已成为农村、湖泊、河流富营养化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由于国家和地方层面之前都没有出台针对农村的排放标准,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导致执行标准五花八门、建设运行效果不佳等现象,已成为制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建设美丽乡村,填补当前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亟需发布实施《标准》,规范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6.《标准》分级设置是怎么考虑的?
标准分级根据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兼顾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分级设置遵循处理规模越大、受纳水体环境功能级别越高,则排放控制要求越严格的原则,结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级标准,并对目前污染形势相对较为严重的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适当提高要求。
5.《标准》中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选取的?
在选取污染物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要重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防止农村黑臭水体产生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