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莆政综[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2〕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莆田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市户外广告业发展迅速,促进了经济发展,美化亮化了城市,但部分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不合理、规格档次不高、造型样式简陋、破旧污损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
为逐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宜居港城、跨越发展”的奋斗目标,实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美观、安全、有序的总体要求,依法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高户外广告档次和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户外广告。
仙游县参照执行。
三、整治方式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一)予以保留。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继续使用。
(二)予以收回。
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收回,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三)限期整改。
予以保留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标的户外广告。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沿街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沿街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市城管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沿街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发〔2006〕83号)城六区执法局、局属各支队:为了认真落实市创卫办10月24日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进行牌匾广告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我局《沿街门头牌匾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沿街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落实10月11日孙清云书记在我市创卫工作会议上的有关指示精神和10月24日市创卫办的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市执法局决定从10月25日起,对沿街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较为混乱的太华路等八条街路进行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以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依据《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和《临街建筑物立面整治标准》,通过强化执法整治措施,严格城市管理工作,以规范城市建筑立面管理,净化城区空间环境,提高城市容貌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市执法局成立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政府副秘书长、市执法局局长张建政担任,副组长由执法局副局长吕强、孙智书、张玉成、副巡视员刘希顺担任,成员由市执法局创卫办、执法督查一、二处、城六区执法局及市局各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整治工作协调及情况收集上报,主任由局创卫办副主任王翔同志担任。
三、重点整治内容沿街建筑物立面管理不符合《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和《临街建筑物立面整治标准》要求,门头牌匾不符合《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未经市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非法户外广告,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绍政办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68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和《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配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绍兴建城2500年系列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安排(一)开展户外广告整治试点。
把第六届世界合唱比赛期间需要广告宣传的区域分期作为试点区开展整治,根据《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试点区整治规划方案,通过拆除、保留、整容及增设等方式,使试点区的环境景观有较大的改观,为面上整治工作积累经验。
在完成城市广场、情缘龙山两试点区的基础上,开展解放路、胜利路、中兴路、人民路、二环北路、城南大道等六条重点路段试点,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整治,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面上户外广告整治。
对重点路段、重要节点和重点对象进行整治,对未经规划、工商等部门批准而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建立并运行市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工作方法(一)户外商业广告1.对未经规划、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拒不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2.对已经规划、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若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由整治办作出保留、拍卖等处理决定,其中未经公开出让的商业广告由市广告办组织公开出让;若虽不符合规划但尚可整改的,由整治办督促整改,对广告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的,以货币形式给予一定奖励;若不符合规划又无法整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广告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货币形式给予一定补偿,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户外商业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字〔2020〕35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户外商业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区户外商业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新余市城区户外商业广告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3日新余市城区户外商业广告专项整治方案为规范城市户外商业广告(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管理,构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断提升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监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城区户外广告“统筹规划、减量提升、依法整治、规范管理、美观整洁、文明和谐”的管理目标。
二、整治内容按照“谁建设、谁拆除”“谁审批、谁拆除”“谁受益、谁拆除”“谁拥有、谁拆除”的原则,对未经规划、审批、租赁拍卖,或审批、租赁、拍卖到期的商业户外广告牌(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全部拆除,各店面店招下的LED显示屏另行专项整治。
市城管局对主城区已审批到期的户外广告进行整治。
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负责对其辖区内已审批到期(或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
三、整治步骤此次整治分为宣传发动、自行拆除、强制拆除、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5月20日至5月30日)。
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新余火车站等单位对主城区已审批到期(或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
高新区管委会、仙女湖区管委会负责对其辖区内已审批到期(或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
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通知【精选】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广告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户外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规划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从年 1日至 30日,为期五个月。
整治期间停止一切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含招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整治范围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淮城镇、城东乡、季桥镇、席桥镇、建淮乡、马甸镇)主次干道(含国道、省道)两侧、广场、游园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
三、整治内容(一)凡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建成区设置区域以及到期设置的大型台地立柱、高炮、平面、跨街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
(四)定着于楼体、楼顶、墙体(不含房地产开发地块设置的临时围墙广告)等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电子屏、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和灯箱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设置期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在建成区范围利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
1、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环卫设施、路灯杆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2、利用公交站亭、电话亭、邮政报刊亭和便民服务台设置的户外广告;3、在人行道、公共绿化地内设置的灯箱广告、信息栏、宣传栏;4、利用路名牌、交通标识牌、指示牌和交通护栏设置的户外广告;5、各类破损、陈旧的路牌、指示牌、标识牌。
6、居民小区商业街及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池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方法步骤(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1日至 15日)区户外广告整治办牵头,各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向建成区各单位、广告业主和商家发放《告知书》,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配合,限期自行整改;并安排专人对建成区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落地广告、跨街广告、灯杆广告、护栏广告、信息栏、候车亭、邮报亭,以及利用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报整治办公室汇总,制定整治方案,确保安全、有序地开展整治活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大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大政发[2006]82号)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建设水平,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大连市开展一次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清理整顿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及旅顺北路、旅顺南路。
二、清理内容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违章广告牌匾设施。
2.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市政界内迎宾路线和市政界外公路控制区内的立柱广告;桥体广告;70条主次干路楼顶、楼体广告和立柱式指示牌;标语大字等广告牌匾设施。
三、清理方法和时限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时限、范围设置的各类违章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2. 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及迎接大型活动的需要,迎宾路线涉及清理内容的各类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3. 其他涉及清理内容的广告牌匾设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
凡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四、今后,大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
五、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后大连市市政界内将不再批准设立路灯杆道旗。
六、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非法广告清理通知
非法广告清理通知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好!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们的生活环境日益改善,然而,非法广告的存在却像一块丑陋的伤疤,破坏了城市的美好形象,影响了大家的生活品质。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营造一个整洁、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我们决定开展非法广告清理行动,并特此发布通知,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非法广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牛皮癣”,形式多样,内容繁杂,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虚假宣传、办证刻章、非法行医等。
这些广告不仅出现在街道的墙壁、电线杆、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上,还蔓延到了小区的楼道、电梯间,甚至是居民的家门上。
它们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美观,还可能误导消费者,甚至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彻底清理非法广告,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巡查力度。
我们将增加执法人员的巡查频次,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广告的张贴、涂写行为。
严格执法查处。
对于非法张贴、涂写广告的行为,我们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组织集中清理。
我们将组织专业的清理队伍,对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区域的非法广告进行集中清理,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到非法广告清理行动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的城市家园。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非法广告的存在,请及时向我们举报。
您可以拨打举报电话:_____,或者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举报。
我们将对您的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请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广告的张贴、涂写等行为。
已经张贴、涂写的,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_____日内自行清理完毕。
逾期未清理的,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从事广告宣传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宣传。
可以选择在正规的广告媒体上发布广告,或者向相关部门申请合法的户外广告位。
广大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维护城市的环境整洁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大兴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区政府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第17次会议的工作部署,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市、区重大决策和区政府五项重点基础工作联席会第17次会议部署,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整体梳理,依法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整治和拆除,达到“设置规范、安全有序、净化空间、改善市容”的目的,全面提升我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水平,推动我区市政市容管理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整治范围、内容及重点(一)整治范围。
大兴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新城规划建成区域为重点。
(二)整治内容。
1。
户外广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清理大兴区行政区域内违规设置的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及广告设施。
同时,依据《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清理各街、路(含镇域路)两侧各类看板宣传栏和信息栏等。
2。
牌匾标识:依据《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整治不规范的牌匾标识,全面清理破损、陈旧、污迹及断亮等严重影响市容的牌匾标识,着重清除楼顶和墙体违规牌匾标识。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锦政发〔2015〕1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锦政发〔2015〕1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有效配置和利用城区公共空间资源,积极营造城市广告文化氛围,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城区以及城区过境铁路、公路沿线区域。
二、整治内容:(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立面以及地下通道、建筑围墙围栏上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玻璃橱窗、条幅以及其他涂写、张贴、悬挂等户外广告;(二)公共设施(空间)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水域、交通隔离栏、路灯杆、电线杆、街路指示牌、交通指示标志、公交候车亭(牌)、出租车乘降点、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宣传栏、画廊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充气实物造型、大型单立柱和大型落地灯箱、独立大型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四)移动式户外广告:绘制、悬挂、张贴在公交车、出租车、空飘球等移动工具(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六)城区内主要街路临街的店铺招牌。
三、凡户外广告及招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设置的;(二)经核查无人管理、长期闲置的;(三)大型广告虽办理过审批手续,但已达到审批终止年限,因不符合或者不接受市政府统一招标条件,未能续办审批手续的;(四)虽办理过审批手续,但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五)广告牌匾内容低俗、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亮化设施残损影响城市形象的;(六)妨碍正常通风、采光、消防、通行以及其他公共安全的;(七)城区主要街路临街商铺超出一店一匾的。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郴政办函[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167号)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两城”建设,加大“三城”创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市容秩序,营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期间对市城区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规范。
为确保整治规范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此次集中整治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从2009年7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重点整治人民路、国庆路、燕泉路、升平路、香雪路、龙泉路、解放路、北湖路、健康路、文化路、火车站广场周边、五岭广场周边、苏仙路、飞虹路、苏石路、苏园路、桔井路、郴州大道、青年大道、五岭大道、万华大道、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主干道等。
第二批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重点整治市城区其他次干道和背街小巷。
二、整治内容(一)依法全面清理、整顿户外广告。
一是拆除无任何设置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二是拆除审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三是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整顿有安全隐患和陈旧损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四是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指路牌、交通标志牌、标识、宣传牌;五是对审批手续不完备但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进行规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2]138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0【实施日期】2012.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0日银川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六大工程”总体部署,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任务从即日起到年底,对全市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以及路牌、指示牌等进行全面整顿清理。
二、整治原则和内容(一)严格控制增量原则。
按照5月23日、8月30日“洁净银川”现场会市领导的要求和部署,除招牌及工地围挡广告牌外,全市所有新的户外广告设置一律暂停审批,已到期的户外广告一律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市城管、规划、工商、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在市政府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之前,严禁审批新的户外广告。
(二)突出重点原则。
户外广告整治的重点是各类楼顶广告、墙体广告、单立柱(擎天柱)、落地式广告、移动式灯箱、建筑施工场地围挡广告等。
牌匾标识整治的重点是门店牌匾、标识(招牌)含有广告内容、同一建筑物牌匾标识高度、厚度不一致、一店多牌以及破坏建筑物外立面景观等。
(三)安全使用原则。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把握安全使用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分类处理原则。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和标识,特别是重点商业街区、主要城市道路等重点区域和建筑物、构筑物上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一律依法进行拆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结合“精品金华”建设的总体要求,遵循“减量、规范、提质、美观”的整治原则,依法清理、整顿、拆除各类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全面净化美化城市空间。
二、整治目标按照“屋顶广告严禁,单设广告严控,立面广告有序,店招店牌规范”的目标要求,通过集中整治,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空间形象。
三、整治范围金华市区东至二环东路(含北延段)外侧50米、南至二环南路外侧50米、西至二环西路与金竹公路外侧50米、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北侧100米所围合的区域范围,以及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市区出入口、金丽温高速公路岭下朱出入口、仙桥互通周边等区域。
四、整治内容(一)屋顶(含裙房顶部,下同)广告、墙体广告、店招店牌等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整治。
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者规划许可期满且不予续批的屋顶广告、墙体广告、店招店牌等,要依法拆除;对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要依法拆除或者整改。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饶府厅字[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厅字〔2013〕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7日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上饶市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快“1+5”信江河谷城镇群建设,做精做细做优做美城市的要求,为加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决定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店招门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范围和内容在上饶市中心城区规划区160平方公里内(具体范围以2007年城市总体规划为准)的大型单立柱广告、楼顶广告、灯箱广告、道旗广告、条幅广告、墙体广告、护栏广告、车体广告、交通指示灯(牌)广告、落地广告、岗亭及其他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门楣,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标准和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管辖范围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责任单位依照清理整治方案具体实施整治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依法依规予以拆除:(一)未经许可设置的;(二)超出许可期限的;(三)经过许可,期限未满,不符合《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上饶市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四)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五)符合《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上饶市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详细规划》,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残缺破损,品位低下,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2•【字号】市政办发[2002]257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257号2003年1月2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2年12月25日)户外广告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市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户外广告的发展,具有美化城市容貌、服务市民、繁荣经济、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
户外广告是城市重要的公共资源,是经营城市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比较混乱,影响了西安旅游城市形象。
许多单位和人员对户外广告设置存在错误理解,私搭乱建户外广告的现象比较严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各类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市民对户外广告的认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高户外广告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树立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市民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从现在起至2003年9月底,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我市城6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上,以及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凡违反《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和《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影响城市景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以及其他设置不合理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
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规范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喜迎2024年春节。
现根据《甲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本次整治行动主要围绕中心城区范围内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且有碍观瞻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营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时间安排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三、整治内容1.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设施;2.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3.影响建筑物风格、遮挡建筑物整体形象的广告设施;4.设置不规范以及过时效的公益性宣传条幅;5.陈旧、空置、画面破损和亮化功能不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四、整治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12月19日—12月26日)针对主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开展地毯式摸排,做到能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限期整改,对摸排的出来问题,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27日—2024年元月31日)对城区范围内有碍观瞻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等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水平。
(三)查漏补缺阶段(2024年元月1日一元月7日)。
对前期整改的户外广告设施开展检查验收,对整改不彻底的进行督促整改,确保整治行动不走过场。
五、工作要求1.提高思想意识。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确保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2.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整治工作时间表扎实推进,对梳理出来的各类问题,建立台账,逐一销号,确保整治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3.建立长效机制。
在此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经验,加大督查力度,保持严管态势,进一步理顺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守住整治效果不反弹底线,巩固整治成效,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干道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干道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市区主干道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29日为切实改善市容市貌和优化市区道路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主干道违章设置立柱式(包括杆式、悬挑式)非交通户外广告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市区主干道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刘志明副市长副组长:张文玉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成连市城管局局长韦洁市公安交警支队队长成员:陈瑞海市城管局副局长欧永志市财政局非税局局长马瑞市规划局副局长夏斌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振兴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文显德市城管执法局局长陈流芳市城管执法局政委万德华海城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黄克银海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吴洪亮市工业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户外广告办,办公室主任由陈瑞海、文显德兼任。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此次整治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辖区大队相应成立各自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整治工作圆满完成,活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取消。
二、整治路段迎宾大道、海景大道、茶亭路、北部湾路、北海大道、重庆路、西南大道、新世纪大道、金海岸大道、银滩四号路、银滩大道、南珠大道、上海路、湖南路、广东路、北京路、四川路、贵州路、云南路、西藏路等主干道。
三、整治内容市区主干道两侧除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置的城市道路指路牌、交通标志牌和经批准设置的悬挑式便民指路牌、旅游交通标识外,其余均列入整治范围。
对极少数经批准的公益性非交通指示牌,到期后拆除;其他公益性的非交通指示牌,在此次统一拆除后,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市户外广告办(市城管局)根据《北海市城市标识标牌系统专项规划》(2015-2025)要求,重新办理批准手续,规范设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厅头〔2022〕858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城管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全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城市品质,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根据年度城市管理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底。
二、整治对象(一)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和以其他形式发布广告信息的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等设施。
(二)户外招牌设施。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里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附属式、独立式牌匾等设施。
(三)其他设施。
在城市市容管理范畴内既不属于户外广告招牌,也不属于户外招牌的影响市容和安全的违法违规附属牌匾、灯箱、横幅、系留物等各类设施。
三、整治内容(一)在材料、结构、连接、电器、照明、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倾覆垮塌移位、悬挂高空坠落、线路陈旧裸露漏电等安全风险;(二)设置位置不符合交通、消防、公共设施管理等要求;(三)形状、颜色、大小、数量、材料等与相关标准规范出入较大;(四)影响公共安全、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和群众生活,损害建(构)筑物功能、街景、城市轮廓线,与周边环境不协调,影响被依附载体整体效果和市容市貌;(五)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不明、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经检测不合格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户外广告设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亳政办秘[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3〕96号)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亳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30日亳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集中清理整治户外广告设施,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推进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实施为抓手,通过依法清理整治户外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高户外广告的档次和质量,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优化美化人居环境,实现城市容貌整洁优美,提升城市品位。
二、范围和对象(一)清理整治工作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出入口。
(二)清理整治对象包括:未经城管、规划等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或超过批准期限发布的各类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污浊、腐蚀、损毁严重且不能修复的广告;占用绿地、闲置土地、人行道的沿路广告和招牌;在城市行道树、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
清理整治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广告法》、《行政强制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户外广告专业规划为标准,统一要求,透明操作。
(二)坚持整治与规划相结合。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参加,编制规划区内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坚持分类整治。
对符合规划的大型户外广告,经物价部门评估补偿后,收归政府所有;对不符合规划、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或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一律限期拆除。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开展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开展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津城管景〔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开展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市容景观服务中心、市路灯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系列指示精神,达到“绣花一样精细”标准,全面提升管理质量,全面解决检查发现的夜景灯光绿地灯光设施破损脏污、公交站牌广告破旧,乱贴乱画小广告,牌匾破损违章设置、沿街橱窗乱贴乱摆乱挂、私拉乱接路灯电线、公益广告及布标横幅设置无序品质低劣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管理质量,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城市照明设施和公交候车亭站牌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其他区的建成区。
二、治理内容(一)夜景灯光设施:重点是绿化带内的陈旧破损废弃灯光设施,楼宇、桥梁、围墙等建筑上破损及脱落灯光设施,海河岸线灯光缺损设施,缺点断带、灯光故障,智能监控系统和联动照明控制系统故障,以及影响安全的问题。
(二)路灯照明设施:私拉乱接电线,灯头缺损,灯杆歪斜,杆门缺损,路灯故障,杆体乱贴乱涂及脏污、油漆斑缺,废弃无用灯杆线杆,以及影响安全的问题。
(三)公交站牌候车亭设施:广告画面破损破旧、照明缺失、乱贴小广告;(四)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过街天桥、路名牌、建筑围挡、地铁出入口、报刊亭、果皮箱、马路座椅、电力变电箱、通信箱、信号灯箱、各类护栏隔离栏等公共设施上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乱贴乱画乱挂的各类违章广告;(五)各类条幅布标和品质低品相差的公益广告:对所有条幅布标和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临时宣传品进行全部清理,对公益广告设施品质低劣影响公益宣传效果、张贴或设置后无人维护老化破损的全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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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广告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户外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规划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期五个月。
整治期间停止一切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含招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整治范围
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淮城镇、城东乡、季桥镇、席桥镇、建淮乡、马甸镇)主次干道(含国道、省道)两侧、广场、游园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
三、整治内容
(一)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建成区设置区域以及到期设置的大型台地立柱、高炮、平面、跨街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
(四)定着于楼体、楼顶、墙体(不含房地产开发地块设置的临时围墙广告)等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电子屏、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和灯箱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设置期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在建成区范围利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
1、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环卫设施、路灯杆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2、利用公交站亭、电话亭、邮政报刊亭和便民服务台设置的户外广告;
3、在人行道、公共绿化地内设置的灯箱广告、信息栏、宣传栏;
4、利用路名牌、交通标识牌、指示牌和交通护栏设置的户外广告;
5、各类破损、陈旧的路牌、指示牌、标识牌。
6、居民小区商业街及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池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区户外广告整治办牵头,各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向建成区各单位、广告业主和商家发放《告知书》,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配合,限期自行整改;并安排专人对建成区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落地广告、跨街广告、灯杆广告、护栏广告、信息栏、候车亭、邮报亭,以及利用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报整治办公室汇总,制定整治方案,确保安全、有序地开展整治活动。
(二)科学规划布局(5月16日至6月15日)
规划部门对主次干道、广场、游园、景点、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区域广告设置进行规划设计。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广告设置审批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
区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各司其职,经济开发区和有关乡镇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由户外广告整治办牵头,组织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住建局、民政局、邮政局、电信局、监察局、法院、经济开发区和建成区有关乡镇进行验收。
对未按整治要求拆除的户外广告,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五)建章立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由区城管办起草拟定《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
实行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主持或受区领导委托的同志主持,区城管办、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规划局、工商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旅游局、文广新局、招标办、监察局等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负责定期会审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召集论证会,核定户外广告招投标等相关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从6月1日开始,凡在建成区范围设置户外广告(含电子屏)的,必须依据《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办理。
凡需要在建成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城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后,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对城区灯杆、广场等公共设施权属收回归口管理,由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区户外广告经营,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招投标,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大型户外广告(含落地立柱、高炮、墙体、道路灯箱、灯杆广告、电子屏)必须由联席会议召开论证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保证这次户外广告设置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城管办、城
管局、工商局主要领导为副主任,规划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旅游局、住建局、法院、监察局、民政局、邮政局、电信局、经济开发区、广播电视台、报社、建成区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宣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整治工作正常进行。
在整治过程中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又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工作阻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导。
区城管办要对整治情况进行严格督导、查办。
对工作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整治不到位的责任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治到位。
对整治期间擅自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监察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