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发[2011]114号(社会救助处) 附件1-6 城市低保申请书样式(县级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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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是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居民。前3个月本人家庭月人均净收入为元,低于我市(县)城市低保标准。由于本人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现申请城市低保保障。
本人作出如下声明及授权:
1、本人及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和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了解广西城市低保政策和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
2、本人及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和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将自动放弃申请,且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将在一年内不再提出申请。
3、本人授权并配合城区(县、市)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和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包括入户调查。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家庭领取城市低保金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样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是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居民。前1年本人家庭年人均净收入为元,低于我市(县)农村低保标准。由于本人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现申请农村低保保障。
本人作出如下声明及授权:
1、本人及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和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了解广西农村低保政策和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
3、本人及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和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将自动放弃申请,且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将在一年内不再提出申请。
3、本人授权并配合城区(县、市)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和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包括入户调查。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家庭领取农村低保金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广西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样式)
同志(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于年月日录用的干部(职工、员工)。
其前个月的月均工资为元,其中,工资元,奖金元,补贴元,加班费元,月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元,月均缴纳个人所得税元;月均实发工资元。
其上月工资总额元,其中,工资元,奖金元,补贴元,加班费元;其上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元,上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元;上月实发工资元。
本单位提供的以上证明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诚信责任。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其前个月的月均工资为元”,按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时被证明人前6个月内实际领取工资报酬的月数填写,如领取工资报酬为6个月的,就填写6个月及6个月的月均工资,如领取工资报酬为3个月的,就填写3个月及3个月的月均工资,依此类推。)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村级民主评议结果公示通告
各位村(居)民:
本次本村(社区)共有户提出城市(农村)低保申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异议,请在年月日前向本村(居)民委员会或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公告内容
本村(居)民委员会举报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
村(居)民委员会(章)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公示通告
(样式)
村(居)民委员会:
本次我乡(镇)人民政府共上报你村(社区)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份,已经县民政局审查完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受县民政局委托,现将审批意见公示通告委托你村(居)民委员会在办公所在地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屯(居住小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或群众如有异议的,请在年月日前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反映。
公告内容
县、乡纪检监察举报电话:6818506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续保意见公示通告
(样式)
村(居)民委员会:
上季度(上半年)你村(社区)共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第季度(下半年)续保意见公示通告委托你村(居)民委员会在办公所在地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屯(居住小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或群众如有异议的,请在年月日前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反映。
公告内容
县、乡纪检监察举报电话:6818506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公示通告
(样式)
乡(镇)人民政府:
本次你乡(镇)共上报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份,已经我局审查完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审批意见公示通告委托你乡(镇)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屯(居住小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或群众如有异议的,请在年月日前向我局反映。
公告内容
本局纪检监察举报电话:6818506 6818091
凤山县民政局
附件6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通知书
(样式)
同志:
经审查,你户因和原因,不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对你的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不予批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经办人: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意见复核申请书
(样式)
县(市、区)民政局:
你局关于本人的城市(农村)低保审批意见通知书收悉。经本人家庭成员认真核实,本人家庭不存在你局不予批准申请的情况,本人现提出复核申请,请派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