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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法律规定的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内容。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费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的诊疗、手术、住院、药品、康复等费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因治疗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包括治疗的费用、康复的费用等。

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护理费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的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护理服务,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包括护理的费用、护理的时间等。

在确定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再次,营养费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的营养补充所产生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营养补充,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营养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包括营养补充的费用、营养补充的方式等。

在确定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的交通和住宿所产生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需要接受交通和住宿服务,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包括交通和住宿的费用、交通和住宿的方式等。

在确定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误工费是指因人身损害导致被侵权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无法正常工作,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0〕1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0〕1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0〕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结束——。

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伙食费:根据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标准会因不同的地区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0•【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为此,我院于2019年9月9日发布苏高法电〔2019〕616号公文,授权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赔偿标准。

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苏州、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

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我省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回应社会公众“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作出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对妥善审理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

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

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很高。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是指对个人身体、健康或生命造成的损害,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事故、人身侵权等。

在我国,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规定的,具体标准因案而异,但总体上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赔偿:首先,医疗费用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致伤的受害人,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治疗伤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康复费等。

同时,还应当包括因伤情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如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等。

其次,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的丧失收入和劳动能力的损失,侵权人也应当进行赔偿。

这部分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来进行计算的。

如果受害人因伤情导致了长期或永久性的劳动能力丧失,侵权人还应当对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法律上,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损害,受害人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部分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精神损害程度来进行综合评定的。

最后,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的残疾和畸形,侵权人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部分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影响程度来进行评定的。

同时,还应当包括因残疾和畸形导致的心理损害、生活自理能力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总的来说,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进行综合评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费用、丧失收入、精神损害、残疾赔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便能够合理、公正地进行赔偿。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惩处,以减少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和生命安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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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要求,现就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结束——。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人身损害是指由于他人的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个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健康受到损害、生命受到威胁等情况。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全面统一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和侵权人。

受害人是指遭受人身损害的个人,侵权人是指造成人身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

受害人拥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侵权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损害的程度和具体情况,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具体金额的计算和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由法院进行裁定。

同时,侵权人还需承担造成人身损害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虽然没有过错行为,但由于特定的法定情形下造成了人身损害,依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情形。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即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未行使诉讼权利的,将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已过。

但对于遇有特殊情况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相应的特殊诉讼时效。

五、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民法典赋予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保护权利。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措施,比如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刚性财产保护等。

2024年人损赔偿标准

2024年人损赔偿标准

2024年人损赔偿标准
202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 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 残疾赔偿金: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

9.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需要的才有):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慰问金等赔偿项目。

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包括伤残等级、年龄、收入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赔偿金额。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光明卫士律师整理2020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伙食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用具费10、丧葬费11、死亡赔偿金12、生活费13、抚慰金人身损害计算方式2020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5、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6、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7、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10、丧葬费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11、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12、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13、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202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1、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2、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3、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445元4、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955元5、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6、上一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豫高法〔2019〕338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19〕33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

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标准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标准1. 概述1.1 本文档旨在规范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

1.2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因人身伤害事故导致损害的赔偿案件。

2. 赔偿范围2.1 医疗费用2.1.1 住院治疗费用2.1.2 手术费用2.1.3 检查费用2.1.4 康复费用2.2 误工费用2.2.1 医疗期间误工费用2.2.2 康复期间误工费用2.2.3 残疾期间误工费用2.3 营养费用2.4 护理费用2.5 交通费用2.6 住宿费用2.7 精神损失费用2.8 残疾赔偿金2.9 死亡赔偿金3. 赔偿标准3.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3.1.1 按实际费用进行赔偿3.1.2 严重伤残者可按特殊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2 误工费用赔偿标准3.2.1 医疗期间误工费用按实际工资计算3.2.2 康复期间误工费用按伤残程度计算3.2.3 残疾期间误工费用按伤残程度和实际工资计算 3.3 营养费用赔偿标准3.3.1 按实际支出进行赔偿3.4 护理费用赔偿标准3.4.1 按实际支出进行赔偿3.5 交通费用赔偿标准3.5.1 医疗期间交通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3.5.2 康复期间交通费用按伤残程度计算3.5.3 残疾期间交通费用按伤残程度和实际支出计算 3.6 住宿费用赔偿标准3.6.1 按实际支出进行赔偿3.7 精神损失费用赔偿标准3.7.1 按痛苦程度和精神损失程度进行定额赔偿3.8 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3.8.1 按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给予相应赔偿3.9 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3.9.1 按被扶养人的年收入和死亡人数进行计算4. 附件4.1 附件1:医疗费用证明4.2 附件2:误工费用证明4.3 附件3:精神损失费用证明4.4 附件4:残疾赔偿金申请表格4.5 附件5:死亡赔偿金申请表格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人身伤害事故:指因他人的过错或责任导致的身体受伤或死亡的意外事件。

5.2 赔偿标准:规定了在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时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根据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
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如果受害人
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
收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
准计算。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
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酬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

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死亡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扶养人人数和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
算。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时间、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2年整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2年整理)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2022年整理)一、前言本文档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人身权民事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旨在规范和统一侵害人身权民事赔偿的标准。

二、普通规定1. 本标准合用于因侵害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2.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3.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精神伤害及其他合理需要进行赔偿。

4.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伤害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殡葬费等方面。

三、具体标准1. 伤害费1.1 轻微伤:每人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

1.2 轻伤:每人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五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

1.3 重伤:每人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十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4 特殊重大伤害:每人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十五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2. 医疗费2.1 根据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但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2.2 对于必要且符合医学规范的治疗,应当全额赔偿;对于非必要治疗或者不符合医学规范的治疗,应当与实际医疗费用相符合。

3. 营养费3.1 如果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接受了营养支持,按照每天不超过当地供给标准的50%进行赔偿。

4. 住院伙食津贴费4.1 如果受害人在住院期间需要额外消费,按照每天10元以内的标准进行赔偿。

4.2 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酌情适当提高津贴标准。

5. 误工费5.1 对于因治疗需要而产生的误工,应当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赔偿。

5.2 对于因受伤而导致的误工,应当按照实际工资以及受伤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赔偿。

6. 护理费6.1 如果受害人需要护理,应当按照每天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的5%进行赔偿。

7. 交通费、住宿费7.1 如果受害人需要前往医院就诊或者住宿,应当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
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
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

为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2022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上述案件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
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二、有关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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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有利于改变目前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极不统一的局面,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保护受害人及相关近亲属的权利,平衡受害方和加害方的利益。

现有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检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在各赔偿项目下同时规定了计算方法。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是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其中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
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统一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重要意义
法释〔2003〕20号的出台,将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

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规则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统一裁判规则,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差别较大的情形时有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法释〔2003〕20号的初衷和意义之一即是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法制的统一,应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实现这个统一的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司法解释达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等方面的统一。

这是裁判规则的统一;第二阶段是总结司法工作的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并借鉴国外(境外)的立法例,最终制定统一、完备的《民法。

侵权责任法》(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实现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内的侵权责任法制在行为规范和裁判规则两个层面的统一。

适用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与例外适用〔2003〕20号,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1、《国家赔偿法》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凡是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主张损害赔偿,不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

其理由在于:首先,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是一种主权者的赔偿,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权赔偿。

其次,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不能涵盖全部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不是民事赔偿,该条例本身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

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
号作为裁判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宜作为裁判规则。

当然,如果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有关医疗事故的认定、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4、《工伤保险条例》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应该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但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形式更适合解决工伤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协调
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其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理顺。

《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仅适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发的海事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

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两个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时,应以法释〔2003〕20号为依据。

但是《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并没有被废止,在法释(2003)
20号中没有做出规定时仍有适用的余地。

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标准应该统一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

但是,《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时,仍可以适用,例如对高压电范围的限定。

但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第十八条则单独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法释〔2003〕20号关于“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同时结合受害人的收入丧失与否的情况来确定;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无效。

依据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法释(2002)17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
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释〔2003〕20号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精神损害,而属于财产损害。

因此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对于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由于两者存在位阶上的差异。

因此,凡是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与法释〔2003〕20号相抵触的,当然失效;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应该以法释〔2003〕20号的规定为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连带责
任规则存在的问题-
人身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连带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主要
有以下几点:
第一,规定赔偿权利人原告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的做法,否定侵权连带责任以及连带债务的权利人的请求选择权。

连带责任以及连带债务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这个保障就是赋予权利人对数个连带责任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选择权。

赔偿权利人选择哪一个、哪一些或者全体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都是可以的。

没有选择权的连带责任,就不再是连带责任了!否定了连带责任的权利人的选择权,也就没有连带责任的存在了。

第二,规定原告不同意追加某个或者某些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就是放弃对该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诉讼请求,等于剥夺了共同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权。

侵权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它意味着每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应当为全部责任负责。

如果按照现在这样规定,是必须将全部共同侵权行为人作为被告起诉,才能够支持其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是等于剥夺了共同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权吗?起码是剥夺了共同侵权行为受害人的部分连带责任的请求权。

第三,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否定了连带责任的基本原理。

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共同加害人之一的权利。

但是,如果认为在诉讼中没有对某一个共同加害人起诉,甚至是没有同意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就是放弃对这些共同加害人的诉讼请求,就不得再对这一部分放弃的请求权进行请求,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共同加害人来承担这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份额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样的规定违背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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