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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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自2000年上海市开通“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试点以来,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信用可以当钱花”的观念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悄然兴起。据了解,这些地方的朋友,明明是手头不缺钱,却也每人到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小借小还”,先与银行信贷挂上了钩。你若对此心存疑虑,他们一定会笑呵呵地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等我要借大宗住房贷款时,你就知道我为什么了。”在此精明现象的背后,其实隐匿着关于消费信贷领域里三个环环相接的问题:第一,借贷双方凭借的是信用,所谓信贷,信在先,贷在后;第二,信用不是光凭嘴说,而是用自己的金融行为写就的历史;第三,信用历史必须依赖于一个准确有效的评估系统,童叟无欺,从而使个人信用作为公民人身最大的无形资产,成为大家的第二张“身份证”。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

(一)信用立法滞后。有人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信用如果没有法律做保障也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离开法律则寸步难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规范的法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一个重要共同点,那就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必然涉及社会有关方面,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从各国的实践看,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难点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对信用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二)信用资料封锁、缺失。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但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

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资料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

(三)个人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

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几家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无论从影响还是规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这些机构运作的外部关系尚未彻底理顺,个人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其次,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再次,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

(四)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

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建设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进行个人信用立法,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需要,我国的个人信用立法应该分两个阶段来进行。首先,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做准备。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

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定过程较长,可考虑先出台一些法规,在全国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加以试行。各个区域性个人信用体系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本区域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开展本区域个人信用管理活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就是范例。

各地方个人信用管理的实践经验为制定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奠定了基础。国家立法机关在总结各区域性个人信用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再制定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

(二)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从世界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做法看,个人信用体系建立都是在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进行的。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一种必然选择,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最大,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数据,如果没有政府的权力做基础,是无法完成这一艰巨工作的。因为征信数据的采集

可能会涉及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而跨部门的协调和征集工作,只有政府出面不可。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该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来领导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协调立法、行政、司法和相关信用交易主体的关系,加快个人信用数据源建设。

(三)建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必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统一规划和领导。可考虑由人民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

政府作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创建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和发展初期是合理的。具体地说,由政府投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局),由各商业银行和有关公共产品部门等个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无偿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各合法信用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本着培养信用观念、培育信用市场的宗旨,信用局开始运作时以提供无偿性服务为主,随着征信数据库的完善和信用市场的发展,可以逐步实行低收费政策,为信用局进行市场独立经营创造条件。在信用局运作一定时间,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信用评估方法,作为信用使用单位的参考。信用信息库建立初期,首先应以对社会经济影响大和有信用需求的征信对象为主,如个体工商户、中高收入纳税人、企业经营管理者、大额借款人等。

(四)弘扬信用文化,提高大众的信用观念。信用文化和信用观念对建立信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弘扬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增强个人信用观念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社会思想基础。要让人们逐渐认识到:(1)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资源。个人信用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个人信用的质量与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密不可分,信用等级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守信者将获得种种收益,享受生活的便利;失信者将遭到市场经济的淘汰。(2)个人应认识到信用不仅能给个人带来收益而且具有风险。信用破产者将面临经济制裁和道德、舆论谴责。(3)个人信用可以创造,影响个人信用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通常包括个人的能力、品德、资本等因素,个人应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4)信用是一种个人资源和财富,从根本上是一种理财工具,是个人在合理预期未来收入的基础上,提前消费商品的能力。

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西方国家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用了100多年的时间。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上,我们必须循序渐进、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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