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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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承办单位
包头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四、运动会日期、地点
2011年7月16 日至21 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举行
五、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比赛分组及设项
(一)分组:甲组、乙组
(二)项目:
1.甲组: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毽球共九项。
2.乙组:游泳、乒乓球两项。
七、竞赛项目
(四)乒乓球
设甲、乙组:
1.男子、女子甲组(7项):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2.男子、女子乙组(5项):
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五)乒乓球:
1. 甲组: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4人。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各报4人,男子单打、女子单打各报4人,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每队各限报二对运动员参加比赛。
2. 乙组: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2人。
男子单打、女子单打各限报2人,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每队各限报一对运动员参加比赛。
九、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具有中国国籍和正式学籍的普通中学(含普通职业中学,不含中等技术、专业学校)在校、在读学生。
(二)运动员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由运动员所在学校出具该运动员适宜参加其报名项目比赛的证明。
(三)参赛运动员的年龄为1992年9月1日(含9月1日出生)以后出生者。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出具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方可准许比赛。
(五)已正式调入体工队、职业俱乐部队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六)凡参加过下列各类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比赛,以学校名义参赛的不受此限。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卫艺处对此类参赛者应在运动员第二次报名时,主动提供相关运动员参赛情况说明:
(七)游泳、乒乓球项目分组办法和要求:
1.无论报名参加甲组或乙组比赛的运动员,均要符合竞赛规程中"运动员参赛条件"中的(一)、(二)、(三)、(四)条所规定的条款。
3.乒乓球:凡参加过下列各类比赛的运动员,只允许报名参加乙组的比赛。
全国运动会、全国乒乓球锦标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A、甲B联赛、其他国家和地区职业俱乐部所组织的职业比赛。未参加过上述比赛者,可以报名参加甲组比赛。
4.游泳、乒乓球运动员只允许报名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八)运动员注册:
凡报名参加本届中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报名前必须在学校体育竞赛注册管理系统(教育网:202.205.109.196网通/电信:211.151.94.148)进行运动员网上注册,经运动员所在教育厅(教委)网上审核通过后,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注册负责人员审批并发放注册卡。注册时需按要求填写运动员信息、注册年限、上传运动员照片、身份证、学生证扫描件等。按照规定对每一名运动员收取注册费20元/年(详见《全国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
注册截止时间:篮球、排球、足球为2010年10月1日;其他项目为2011年5月1日。十、资格审查
(一)为了端正赛风,体现举办学生运动会突出教育特色,以育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对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资格认真进行审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行为发生。
(二)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设"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负责参赛运动员的纪律和资格审查工作。"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各单位报名时,必须按规定日期和要求邮寄《报名表》和《运动员资格审查表》、以及学校出具的运动员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的《健康证明》,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详见本规程"十六、报名日期、办法与报到日期"中有关条款),逾期不予受理。
(四)"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将在赛前组织并抽调部分参赛运动员进行文化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得参赛。考试内容为外语、数学。
(五)对违反资格规定的运动员、运动队,将依据《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属个人项目,取消其比赛成绩和名次;属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和名次,同时在其所属代表团总分中按照冒名顶替运动员人数每人扣除20分,并追究运动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卫艺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全国。
(七)主办单位将在每次报名(含第一、第二、第三次报名)截止日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将各参赛单位报名表在学校体育竞赛注册管理系统(教育网:202.205.109.196网通/电信:211.151.94.148)专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在公示期间"纪律、资格监察委员会"将受理各参赛单位对公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申诉。
十一、竞赛办法
((三)乒乓球
1.男、女团体比赛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
2.团体比赛采用五场三胜制,每场比赛均采用五局三胜制。
3.单项比赛采用淘汰赛。
4.种子队、种子选手由主办单位确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比赛执行中国乒乓球协会审定的最新《乒乓球竞赛规则》。
十二、录取名次与奖励
(三)乒乓球
1.录取名次:团体赛及各单项均分别录取前8名,报名不足8人(队)的比赛项目,则按照实际参赛人(队)数录取。
2.奖励:
(1)对获得团体赛前8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
(2)对获得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十三、代表团团体总分奖
1.对团体总分前10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
2.代表团团体总分为本代表团运动员在参加所有比赛项目中所取得名次的总分,各比赛项目名次得分规定如下:
(3)乒乓球、武术、健美操、毽球项目计分:获得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同等计分;乒乓球、毽球男、女团体赛及健美操团体赛名次得分,按田径接力项目相应名次得分(即接力项目得分加倍)等同计分;以上得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十四、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及奖励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具体办法另发。
十五、代表团团部组成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学生体育代表团团部不超过15人组成,其中名誉团长1人,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人(包括联络员、医务人员、随团记者)。
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合计少于50人的代表团,代表团团部人员只限报10人。合计超过150人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报15人。
十六、报名日期、办法与报到日期
(一)报名办法及日期
1.第一次报名(项目报名)
2010年10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赛代表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见附表01),一式两份分别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竞赛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上地科技大厦4号楼602,邮编:100085)、包头市教育局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包头市青山区五一小区(友谊大街与劳动路交叉口)邮政编码:014030]。
2.第二次报名(篮球、排球、足球预赛报名表)
第二次报名按本规程要求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制定下发的预赛《竞赛规程》中有关要求执行。
3.第三次报名:
田径、游泳、武术、乒乓球、健美操、毽球的运动队(员)报名表、团部组成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于2011年5月10日前分别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地址同第一次报名)和包头市教育局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地址同第一次报名)。学校出具的运动员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的《健康证明》于2011年5月10日前邮寄至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地址同第一次报名)。
各代表团填报各项报名表时,统一用电脑打印,并附本代表团所有人员(含团部、运动员、领队、教练员等人员)贴有一张二寸免冠照片的中运会存查表;用特快专递邮寄到包头市教育局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地址:同上,以当地邮戳为准)。一经报名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