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吴芳芬、沈秀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芳芬、沈秀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9【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芳芬;沈秀清;冯学利【当事人】吴芳芬沈秀清冯学利【当事人-个人】吴芳芬沈秀清冯学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芳芬【被告】沈秀清;冯学利【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一审法院对于沈秀清、冯学利与吴芳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吴芳芬是否应返还沈秀清、冯学利借款41560元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此本院不再赘述,故一审法院判决吴芳芬返还沈秀清、冯学利41560元并无不当。
其次,吴芳芬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其向沈秀清、冯学利借款的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判决具有合理性,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芳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
民间借贷案件办理小结与体会哎呀,民间借贷这个话题,真是说起来没完没了的。
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本来就是个“你情我愿”的事,可偏偏一到了法院里,就变成了“你打我,我打你”的一场官司。
前几天刚办完一宗民间借贷案件,哎哟,整个过程简直就是一场“你来我往”的较量,心情也是五味杂陈的。
说实话,当时有时候真想笑,有时候又想哭,反正心里一团乱麻,最后也算是有了一个结果,大家心情都松了一口气。
说到民间借贷案件嘛,最头疼的其实就是“借”字和“还”字了。
大家好像都忘了借钱之前,口头上的承诺多么甜美,借出去时多么豪爽;可是等到要还钱了,哎哟,表面上看起来一切正常,背地里可就各自有各自的算盘了。
特别是那种没有合同的借款,哇塞,光是口头上的“我借你钱”就能让整个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记得当时案件一立案,我就听见一方当事人说:“我根本没借钱给他,都是他自愿的!”听到这句话,我心里一咯噔,心想这案件的麻烦程度绝对不小。
我当时就觉得,哎,真的是“眼见不一定为实,耳听不一定为虚”啊。
借贷关系没有书面证明,那可真是“谁能说得清”了。
你说对方没借过钱,咱能信吗?又没证据,咋整?后来还是依靠一番详细的调查,才摸清了事情的真相。
中间还发生了好几次“冷战”——一方完全不配合,另一方几乎快要急死了。
你说吧,民间借贷这些事,关键就看“嘴皮子功夫”了,有些人能把话说得天花乱坠,甚至有些账目完全瞎编。
处理这个案件时,我真是“被逼无奈”地想:要是大家都能把事情写清楚,不就省得这么麻烦了吗?可是现实总是让人失望,尤其是那些说好借钱就好借,结果拖得连影都没见着的人,真的是让人又爱又恨。
大多数人都是“自己吃得好,别人也别想不好”,结果不但没还钱,反而还“你死我活”地撕逼。
气得我当时差点要用“活雷锋”的心态去化解纷争,最后还是依法办事才有了点头绪。
要说这案件里,最让我感到“心酸”的就是一些老百姓,那些原本一心相信朋友、亲戚,想着小小的借款也不过是个互帮互助的举动,结果却被搞得昏天黑地,家破人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观后感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观后感最近看了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那真叫一个“热闹”又让人深思啊。
先说这些事儿就像一幕幕充满戏剧性的小短剧。
你看啊,好多人在借钱的时候,那感觉就像是朋友之间的一个小帮忙,轻松得很。
借条呢?有时候写得那叫一个随意,就像小学生写的小纸条,寥寥数语,啥关键信息都没写全。
比如说,光写个借了多少钱,啥时候还?利息多少?一概没有。
这就好比盖房子,只打了个地基,上面的框架都没搭全,这不就等着出问题嘛。
在这些案件里,我发现人性的复杂体现得淋漓尽致。
有些人啊,借钱的时候把胸脯拍得震天响,信誓旦旦地说啥时候一定还。
可真到了还钱的时候呢?就开始各种推脱,一会儿说自己最近手头紧,一会儿又说钱被别人骗走了,那借口就像变戏法一样,一个接一个地冒出来。
这让我不禁想起那句“借钱的时候是孙子,还钱的时候是大爷”,还真是这么个理儿。
还有那些放债的人,也不全是无辜的小白兔。
有些放贷的,利息高得吓人,就像一个隐藏在暗处的小吸血鬼,悄悄地把借款人往陷阱里带。
这种时候,我就想,这哪里是帮忙,分明是打着友情或者善良的幌子在谋私利啊。
从这些案件里,我也学到了不少教训。
咱要是借钱给别人,一定要把借条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就像签合同一样,每一个条款都不能含糊。
什么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式,甚至是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都得写上。
这借条啊,就是咱的保护符,万一哪天出了岔子,这就是咱在法庭上的有力武器。
要是咱自己要去借钱呢,也得谨慎再谨慎。
不能因为一时的急需就盲目地答应那些不合理的借款条件。
利息高得离谱的,那可得小心了,别到时候为了一时之急,陷入了还不清的债务泥潭。
这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情世故中的一些阴暗面,也给我们所有人都敲响了一记警钟。
让我们明白,在钱的问题上,不管是朋友还是亲戚,都得按照规矩来,不然啊,再好的关系都可能因为钱变得乱七八糟,最后闹到法庭上,那可真是得不偿失了。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范文最新推荐------------------------------------------------------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借条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
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写借条常会遇见的八大陷阱。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1 / 13(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
《民法典》背景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责任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背景下,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不⼀致时责任该如何认定?⾦融借贷中,由于实际借款⼈资质不符、信⽤差等多种原因,通过名义借款⼈的名义办理贷款、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借名贷款”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原因,还款责任较难认定,增加了⾦融机构贷款追偿的难度。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融借贷纠纷中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不⼀致时,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典型案例原告襄阳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农商⾏)与被告陶某、付某于2017年11⽉15⽇签订《个⼈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陶某、付某因个⼈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48万元,期限⼀年,执⾏固定年利率8.7%。
当天,原告分别与被告张某和夏某、赵某各签订⼀份《保证合同》,三⼈分别为本案贷款所产⽣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原告已向陶某发放贷款。
被告陶某、付某于2019年9⽉22⽇之后再⽆还款。
截⾄2020年4⽉8⽇,尚⽋借款本⾦431598.07元、利息和罚息31034.47元。
诉讼中,被告陶某称⽬前没有还款能⼒,且实际⽤款⼈是观⼭公司,款项⽤于公司周转,因以公司名义贷款审批流程慢,才建议以⾃⼰和丈夫付某名义贷款,称原告襄阳农商⾏也知道这个情况。
但付某称陶某是观公司的法定代表⼈,陶某找其贷款是要以两⼈名义贷款⽤于公司周转。
三位保证⼈亦不愿承担责任。
洞若观⽕本案中,当借款事实存在,⽽实际⽤款⼈却是观⼭公司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要求实际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陶某与付某是否还需要担责?根据《民法典》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意思表⽰⼀致时成⽴。
实践中,部分借款⼈因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情况等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名义借款⼈便与实际借款⼈商量由实际借款⼈代为办理借款⼿续,这就导致在借贷关系中出现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并存的情形,此情形可分为借款直接打⼊名义借款⼈账户及借款直接打⼊实际借款⼈账户两种情况。
卢解放、陈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解放、陈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豫96民终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瑞泽孙东杰聂文峰【审理法官】王瑞泽孙东杰聂文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解放;陈天保;李红叶【当事人】卢解放陈天保李红叶【当事人-个人】卢解放陈天保李红叶【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解放【被告】陈天保;李红叶【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卢解放上诉请求增加支持2013年9月8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但一审中卢解放认可2013年3月8日出具借条时并未写明利息,卢解放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天保亦不予认可,故卢解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卢解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42:0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6日,陈天保给卢解放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卢解放现金叁万元(30000),利息叁分。
王浩、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浩、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豫96民终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存智孙东杰聂文峰【审理法官】黄存智孙东杰聂文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当事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当事人-个人】王浩郭攀峰郝娟娟【代理律师/律所】陶传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传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传霞【代理律所】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浩【被告】郭攀峰;郝娟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手册
前言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促使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存在.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一些民众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会同区政府特制作本手册,希望帮助更多的普通民众和企业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积极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主动避免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活动,促进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编写人水平有限,出现不当及未尽事宜,还请见谅.目录——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民事部分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1)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 (1)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3)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3)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 (4)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 (4)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5)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 (10)二、熟人、朋友之间借贷应注意的要素 (13)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 (14)四、民间借贷的办理及如何规避纠纷 (15)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6)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处理思路 (19)七、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怎样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刑事部分第三章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23)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23)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25)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25)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27)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28)第四章打击非法集资篇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28)二、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当注意什么 (28)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29)四、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哪些 (34)附件:1、关于设立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37)2、关于推进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41)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1、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出借人要从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且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借款.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借款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签订借款合同协议.首先,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借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借款合同协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3、签订担保合同.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不动产抵押或动产和权利质押等担保方式有效避免风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烟草、供电、金融等垄断行业正式工作人员;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般应要求为房产等不动产担保并进行相应抵押登记.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提供的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等担保,出借人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还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5、办理合同公证.对于大额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并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交付款项和他项权证、抵质押物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双方互相出具收条,以证明双方交付的钱物和数额.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该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所有共有人全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公证机关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承诺函、共同还款声明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同意抵押声明书等.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2、要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4、要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结婚登记的证明.5、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房产一般要求为没有设立他项权的独立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第一,民间借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第二,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文书不一致的,以公证文书为准;第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介入民间借贷后,依法审查借贷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引导借贷双方依法确立借贷关系,规范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无效合同,减少借贷风险.2、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节约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通过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介入,依法规范借贷行为,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化解和控制,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4、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合法性,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3、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5、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7、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9、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10、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1、考查借款人信用.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查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2、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合法.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在出借款项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3、借贷有据,妥善保存.1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3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4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5、利息约定要合理合法.1一般情况下,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2双方应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但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3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6、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7、注意催讨及时起诉.1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用的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2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还有一些情况是,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恶意离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时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向8、要掌握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9、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借款人利用虚假文件来骗取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问题概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银行渠道的贷款方式,给资金周转提供了便利。
然而,这种形式的贷款也容易滋生不良行为,特别是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借款人通过伪造、篡改或提交虚假文件,使得贷款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相信其具备贷款的条件和还款能力,以获取巨额贷款。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贷款机构的利益,也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更严重的是,借款人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需要得到有效的打击和规范。
二、借款人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的手段借款人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可以采取多种手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手段:1. 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借款人伪造或篡改收入证明文件,夸大自己的收入状况,使贷款机构误以为其具备还款能力。
2. 提供虚假资产证明:借款人伪造资产证明文件,宣称自己拥有大量可供抵押的资产,以获取更高额的贷款。
3. 提供虚假担保人信息: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担保人信息,使贷款机构误以为有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4. 提供虚假经营证明:借款人伪造或篡改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经营证明文件,夸大企业的规模和利润能力。
三、应对之策针对借款人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1. 加强识别能力:贷款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应加强对借款人提交文件的审核,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
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加强数据验证的方式,来辨别虚假文件。
2. 强化法律监管: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文件骗贷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借贷双方的约束和监督。
3. 提高风险意识:借款人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明确合法借贷渠道,避免陷入非法借贷陷阱。
慎防民间借贷5大陷阱
慎防民间借贷5大陷阱
2014-12-24 16:14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其优势毋庸置疑。
不过民间借贷背后隐藏的风险,你都造吗?
民间借贷陷阱——写错借款人姓名。
据观察,以往出现的纠纷中,将放贷人姓名用相近的字代替,事后不认账类型的事件占据很大的比重。
民间借贷陷阱——借条变收条。
在双方书写借条时,骗子故意将借款条内容书写为“收款条:今收到***5万元……”到还款日之时,借款人则会声称收到的款项是放贷方还给自己的欠款,之前的借条已经丢失,让放贷方有口难言。
民间借贷陷阱——放贷人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
一些居心不良的放贷人放贷时,在借条填写金额处故意留下空隙,在借款人签字后收回借条,并擅自添加数额,以此骗取多达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金额。
民间借贷陷阱——玩语言艺术,靠歧义起争端。
“于今日借张某1万元整”、或“张某于今日向李某借1万元”,诸如此类存在语言逻辑漏洞的句子出现在借条上,也是骗子的常用伎俩。
民间借贷陷阱——让第三方代写借条,事后拒不认账。
骗子假扮成借款人,在向别人借款时借故离开,并请第三方代自己签名完成借条,事后,在放贷人讨债之时,骗子则堂而皇之的声称自己并没有向对方借款,并称该签名笔迹不是自己所写,让不少放贷的居民只得吞下无奈苦果。
常见12种借条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常见12种借条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常见的212种借条陷阱,单纯的人一不小心就上当!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遇到纠纷,
借条便常会成为解决的关键,不过因为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陷阱,并不
是每个人都能避开。
今天一起来get借条里的12种陷阱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包括:(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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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
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
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以
防范类似风险。
3、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
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
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
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在法律上会面临哪些风险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间借贷在法律上会面临哪些风险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息一般都很高,那么什么利率会受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在法律上会面临哪些风险?接下来有关民间借贷在法律上会面临哪些风险的内容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并为我国法律所保护。
但是一说起民间借贷,总是容易让人联想到“高利贷”、“财产诈骗”等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民间借贷中存在诸多风险。
借贷双方当事人若不注意就有可能走入其中陷阱。
(一)借款人身份风险借款人的风险在于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是否有假借他人身份的事实。
在生活中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如借款人假造身份证进行借贷,之后再携款潜逃,届时债权人要债不能,找人不得,白白损失大量财产。
(二)借款用途风险《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知,法律所保护的必须是合法的借款关系,如高利贷、赌博贷款等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三)借款利息风险借款利息的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利息不合法律规定、约定利息超过相关规定等。
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应亲友财务之急,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复利行为,民间借贷利率在一定范围内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是允许的,但是如复利一般将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的方式大大损害对方利益,并且诉诸法庭时不受保护,对此要多加注意。
(三)借款履行风险借款履行风险在于借款人是否会履行、是否无瑕疵履行以及是否故意逃避义务的履行。
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五)诉讼时效风险凡需要经过法院诉讼的债务关系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7【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29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张某【当事人】刘某张某【当事人-个人】刘某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烜【代理律所】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某使用刘某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后张某向刘某出具承诺还款的书面凭证,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施学松与童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施学松与童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5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水天庆【审理法官】水天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施学松;童腾【当事人】施学松童腾【当事人-个人】施学松童腾【代理律师/律所】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沈恬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仲玥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沈恬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仲玥沈恬【代理律所】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施学松【被告】童腾【本院观点】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进行认定或裁判,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进行认定或裁判,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16:49:3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江苏省法院系统共计受理了施学松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共计14件,其中2017年及2019年立案的各1件,2018年立案的12件。
上述案件的标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另外,部分案件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总和明显超出年利率36%。
有了借条也不一定能赢得官司!如何避免情财两失?
有了借条也不一定能赢得官司!如何避免情财两失?借条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至关重要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借条也不一定能赢得了诉讼。
这主要是因为在借条里有一些小陷阱,若是没有处理得当,很可能会出现情财两失的情况。
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谨慎书写借条。
借条里的名字也许有人会认为,签名这么简单的事情怎么可能会出错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还真的不少。
借条里的名字,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被认可。
所谓的符合法律的要求就是要在借条上写身份证上的名字,而不是昵称或者绰号等其他日常中的称呼。
在很多司法案例中,借条中的名字不仅会出现昵称或者绰号这种现象,还会出现同音字,常见的比如:小”和“晓”、“杨”和“扬”等。
而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借款无法顺利收回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因此,我们建议为了防止借条中的名字陷阱或失误,在书写借款人的名字及借款人签名时,最好查验借款人身份证件。
或者是将身份证号写入借条中,亦或是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据附件。
借条中利息约定未写明有些出借人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等一系列原因,没有将利息写在借条上,而只是进行口头约定。
这种情况就可能出现:当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却不能提供双方有约定利息的证据,那么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就会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利率并不是可以随意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写了借条却未收到借款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
借款人写了借条,在借条中写明已收到借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借款人并没有当场拿到钱,或者没有拿到借条中约定的全部金额。
黄克友、韦德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克友、韦德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7【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艳李娜黄智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克友;韦德芬;刘卓鑫;黄军;黄和玉【当事人】黄克友韦德芬刘卓鑫黄军黄和玉【当事人-个人】黄克友韦德芬刘卓鑫黄军黄和玉【代理律师/律所】郑维波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维波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维波【代理律所】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克友;韦德芬;黄和玉【被告】刘卓鑫;黄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韦德芬、黄克友对黄军所负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
韦德芬、黄克友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劳动局文件与医院出具的证明均不足以证明黄克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黄克友年满80周岁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7 01:26:43黄克友、韦德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74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克友。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德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卓鑫(曾用名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波,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军。
原审第三人:黄和玉。
审理经过二上诉人黄克友、韦德芬因与被上诉人刘卓鑫及原审被告黄军、原审第三人黄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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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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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
但有时借条背后会隐藏的诸多玄机,令人防不胜防,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
在借条中的名字书写会存在哪些陷阱?又应该如何救济呢?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
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
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
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出借人与借款人可能关系密切,或是亲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
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
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
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
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
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
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
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当借贷关系出
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
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
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
三、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
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
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哪几个部分?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是名称。
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二是当事人。
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
三是金额。
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确保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
四是时间。
一般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
五是利息。
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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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签名。
应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留下联系方式。
七是语言文字。
借条的书写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语句有无歧义。
八是担保。
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让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
法律关于抵押权的成立有特殊规定,如房地产抵押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拿着借款人房产证不产生抵押效力。
九是交款证明。
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才能使借贷关系生效。
一般来说,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发生.但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应保留出借人给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证明,如少量借款直接以现金交付的,可在借条上载明借款人已收到该款项以银行转账等有记录凭证方式交付的,应保管好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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