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绿化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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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绿化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试行范本)

招标编号:莆立信[招]2009-131号

项目名称:莆田市秀屿区公共绿地绿化工程

招标人:莆田市秀屿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招标代理单位:莆田市立信工程招投标事务所(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2009年9月1日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评标及定标

(六)授予合同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四部分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第五部分工程预算造价文件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项目名称:莆田市秀屿区公共绿地绿化工程

1.2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

1.3建设面积:41972㎡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质量标准:合格

1.6 招标范围:施工图中的内容并结合工程预算书

1.7施工总工期: 15日历天

1.8 资金来源:自筹

2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投标人直接从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下载小额工程的招标信息,需要施工图纸的,直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购买。

3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3.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不分主、增项差别)的企业。

3.2凡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未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及近三年内没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4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 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除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外确需分包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

7 本文件依据市政府莆政综[2007]224号文制定。招投标活动的有关问题处理按照市政府莆政综[2007]224号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工程量清单、

工程预算、施工图纸、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

9 现场踏勘

9.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

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

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9.2 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9.3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

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0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有疑问的可于2009

年 9月9 日17: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

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将于2009年9月10 日17:

00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12 工程预算价2660293元(人民币)。

13 工程发包价

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为2208043元(人民币)。本工程

下浮率为17 %。

14 合同承包价

招投标双方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工程发包价中的劳保费用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价格即为合同承包价。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伍万元整(¥ 50000元),投标人必须按

规定向莆田市招投标中心交纳;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

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指定汇入帐户:

银行账户名称:莆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

账号:13441501040000998

或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

账号:100158585880012396

15.2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应当投标人的开户

行基本账户转入上述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招标项目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若对账单上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没有体现投标人、招标项目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书退还投标人,不予开封。截标时,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

15.3当对账单上没有体现主办人企业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有主办人企业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可以给予开标,资格审查时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

原件与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不相符,仍作为无效标。

15.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将投标保证金从主办人银行基本帐户按招标项目单标单笔一次性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帐户。若因投标人分批分笔缴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的投标保证金统计失误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即招标文件上注明的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投标人汇款凭证上有体现招标项目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已提交投标保证金。

15.6 对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5.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经济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5.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不按规定签约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6 投标工期及质量

16.1本招标工程项目总工期不超过 15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将按每日20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

16.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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