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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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协议书合同编号:
甲方: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西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共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维护甲乙双方各自及共同合法权益,保障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不得采用行贿手段向甲方销售商品,甲方人员(本协议所称甲方人员均包含甲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向乙方索贿、受贿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投诉。
二、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销售商品而利用财物或利益贿赂甲方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组成部门、分支机构等)或者人员的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人员向乙方单位或员工索要、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式收受利益的行为。
乙方为销售商品而向甲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提供财物或利益的,视为向甲方人员行贿。
三、本协议所称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如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以及房屋、车辆等),以及乙方所提供报销的各种私人费用等、
本协议所称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为相关人员亲属介绍工作等。
四、乙方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乙方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
五、乙方在账外暗中给予甲方单位或者人员回扣的,属于行贿;甲方单位或者人员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属于受贿。
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未如实入账)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单位或者人员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六、乙方供应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七、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赠品(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或纪念品且价值小于RMB 50 元的除外),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均应向甲方提供书面单据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指定专人接收至总裁办公室。
八、乙方因公需要向甲方人员提供每人每次不高于 100 元的工作餐不属于本协议所约定之行贿行为。
九、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10万元元(大写为:壹拾万元),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其一切商业合作关系,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仍负有全面赔偿义务。
十、甲方人员收受、索要贿赂的,一经查实,甲方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受贿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甲方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联系人: .
十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投诉举报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任何不当行为,不会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且甲方会将其作为优先合作的考虑因素。
十三、本协议作为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 XXXXX,以下称主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签约代表(签名):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