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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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保险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在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有助于激励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和深府[1997]18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第一条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为了激励企业职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保证企业稳步发展。

第二条效益原则: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情况下,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就少补充或不补充,互为因果,相得益彰。

第三条企业自主原则: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政策,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具有深圳常住户口且在编在岗的××集团公司正式职工均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

第五条劳务用工、聘用人员以及新职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企业为职工缴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起止时间要与职工每届所签的劳动合同相对应,职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上年度无亏损,已参加了基本

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核算单位为其缴纳,不得强加于职工个人承担,更不允许从职工的工资中扣减。

第三章缴费标准、资金来源及收缴方法

第七条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本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和工资发放情况计算得出,由集团公司每年研究一次并统一实施,其标准一般控制在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以内,费用进入当年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八条计算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是依据本人的年龄、企业工龄、连续工龄等各项比例乘以人平缴费系数额,再加上职务分金额,所得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

第九条职务和职称按级别分计算缴费额,以工人级为起点每一级为0.5分,累计分数最高不超过5分,每1分按人均计划缴费额的2%计算缴费。

第十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由集团公司统一筹集,统一制定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进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入个人专户,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因违纪违法被除名、辞退以及本人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职工,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补充养老保险自动取消,在此之前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收归到公司补充养老基金中统一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通过正常手续调出公司时,其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可随调动的职工

转入新的单位,如新单位没有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或其它原因不能转入时,按深府[1997]1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含因公致残、因病)办理的内退或吃劳保的职工,其补充养老保险(含社会养老保险)由本单位支付,标准由各核算单位自定(原已由集团公司支付的不变)。

第五章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参照市府[1997]182号文件有关待遇的规定,职工在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性支取个人专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利息,同时取消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六章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

第十七条补充养老保险由各核算单位的劳资人员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负责收缴和办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等手续。集团公司人事部对职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在考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劳动保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另行提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再投资方案或委托社保局托管,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经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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