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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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一次性告知单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提示: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双方分割婚内共有财产。
申请人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的,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4)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
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
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
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
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
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
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
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
译本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
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
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
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
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
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
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
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
有关问题接受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