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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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出现了《礼记》《尚书》等经典法典,并确立了“兼济天下”的思想。

随着历史的演进,中国的法律不断改革与发展。

清朝时期,法律体系开始较为完善,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法律统一。

但是清朝的法律仍然缺乏科学性和现代性,加上特权阶层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大宪法》和《中
华第一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社会快速变化和政治动荡,一些法律无法有效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治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了现代法治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逐渐强化。

特别是1982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增强,司法公正性得到提高。

近年来,中国政府还加强了反腐败斗争,并通过一系列加强司法独立和保障人权的措施,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较长,涉及到多个历史时期,它必将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发展而不断前进。

中国法制史的整个历史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整个历史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进程反应出了我国的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各朝各代的当政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对社会所做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从而推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文明发展。

本学期快要结束,书也看了一遍,学生觉得学习的时间短,对于课本理解的比较浅显,有不懂,也有很多困惑,希望未来的学习能够给我更多的知识点和解决一些困惑。

现对这学期本门课程的知识点进行了一下总结:我现在我国的法制史发展分为三阶段进行表述:第一阶段是从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其制定的不成形法神权法对奴隶进行欺骗统治,以及商朝的神权法思想和发展到西周的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的宗法奴隶制等等,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网络。

这段时期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

春秋时期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首次出现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为叔向责难提供了依据,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所起的作用。

第二阶段:商鞅变法又是我国法制史进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封建经济得到发展,逐渐成国七个诸侯国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到了公元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郡县制度等。

至此,其法制体系影响了以后中国整整二千多年的社会历史。

第三阶段:晚清政府的立宪活动,确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宣告了专制皇权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

民国政府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但可惜随后的解放政权的成立,至使在中国刚刚萌芽民主法制体系就此终结,从而伟大的人民民主专制开始统治中国。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礼法结合
公法发达
家庭本位
近代转型,艰难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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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
“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三.
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内容
1. 宗法制
2. 礼与刑的关系
3. 奴隶制五刑
4. 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
5. 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
6. 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
7.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
8. 《法经》:体例,历史地位
9. 商鞅变法
10.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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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法制史总结

法制史总结

一、夏商法律制度1.夏代的奴隶制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2.司法制度: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商代1.商代立法思想:①“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真是地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所崇尚的信念。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地位合法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②“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谓奉天刑罚与代天讨罪。

2.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是说所谓得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使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它不仅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德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特殊的“礼治社会。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渊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3.礼与邢的关系:①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所谓“刑”,是指所有刑法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法制演变发展的阶段及规律
中国的法制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律令、典章等,以道德规范和习俗为主要内容,司法权由地方官员负责。

2. 帝国法制:中华帝国建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律令和法律文书,如《大明律》、《钦定大清一统政经总目》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3. 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法制:在洋务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如学习外国宪法和民法,建立了一些西式法院和法学院。

4. 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新中国后,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法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种立法,建立了全国性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适用机构,加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治观念。

根据以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即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变迁,法制也会不断地演进和变革,从始至终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得到调整和完善,同时也不断地受到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国际法的影响和借鉴。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制也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来探讨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1. 先秦时期在先秦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礼法为主,即以礼治国。

礼法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主要通过礼仪、规范和惯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当时最著名的礼法著作是《礼记》和《尚书》。

2. 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

他颁布了《律令》和《法章》等法律文件,建立了以律为主的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以惩罚为主要手段,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汉武帝时期,又推行了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即以惩罚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力度。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转变为以律为主,以宽为本的制度。

当时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是《晋律》和《南北朝律》。

这些法律不仅对犯罪进行了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和《唐刑统》等法律文件,宋朝时期颁布了《大宋律》和《大宋宪书》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

5. 元明清时期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元朝时期推行了“一律、一官、一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明鞠书》等法律文件,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御定常例》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对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还对人权、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6. 现代时期进入现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典》和《民法典》,建立了近代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逐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一)中国早期法制
奴隶制社会时期,包括夏商周和春秋时期。

其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西周是其鼎盛时期,春秋强调“破”,成文法开始公务。

(铸刑书)
(二)秦汉以后的古代法制
1、秦汉:中国古代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2、三国两晋南北朝: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时期。

3、隋唐(包括五代):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4、宋元明清:中国古代帝制走向极端专制时期。

(三)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修律;
2、南京临时政府;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
5、革命根据地法制
第一章夏商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者代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没有明确记载,夏商周断代工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1. 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禹贡》等文献为依据。

夏朝的法制主要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刑法制度等。

夏朝的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即国家将土地分为九份,中央一份,四周八份,由八家共同耕种,中央的一份归国家所有。

赋税制度主要是征收粮食和布帛。

刑法制度则以五刑为主,即墨、劓、宫、大辟等刑罚。

2. 商朝: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尚书·洪范》等文献为依据。

商朝的法制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商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商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商朝的刑法比夏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商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

3. 周朝: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王朝,其法制主要以《周礼》、《周易》等文献为依据。

周朝的法制在商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井田制,但土地的分配更加细致,分为公田、私田和禄田。

(2)赋税制度方面,周朝的赋税主要包括粮食、布帛、牲畜等。

(3)刑法制度方面,周朝的刑法比商朝更加严密,主要刑罚有五刑、流刑、死刑等。

此外,周朝还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和审判程序,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司徒等职官。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动荡、社会变革的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1. 法家学派的兴起: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逐渐崛起,成为各诸侯国的主要立法思想。

法家学派主张法治国家,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刑罚的威慑作用。

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商鞅、李斯等。

2. 法律的多样化: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形成了法律多样化的局面。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导言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拥有悠久的法制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

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理解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和特点,并重点关注其中的几个重要时期。

第一阶段: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在古代中国,最早的法制可以追溯到商朝和周朝时期。

商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君主制定和实施,而周朝则开始出现了“一法一制”的法律制度。

到了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被确立,被称为“法家思想”的东西方法学思想差异逐渐明显。

第二阶段:封建时期的法律体系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封建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君主制定的王法和地方官员制定的地方法规。

这一时期以“礼法制度”为主要特点,法律规定与社会传统习俗相结合,法律制度趋于稳定。

第三阶段:中国近代法制的形成进入近代时期,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的观念和制度。

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包括科举制的废除、现代行政法的产生以及刑法和民法的逐步完善。

同时,一些法律思想家开始提出一些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中国法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四阶段:新中国法制的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通过颁布宪法和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逐渐完善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核心领域的法律制度。

同时,中国也加入了国际法律体系,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结论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迁。

通过研究中国法制史,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和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在中国近代以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中,中国法制史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中国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将继续进行,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导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过程。

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原始社会的习俗规范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以及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在古代中国,法治思想起步较早,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孔子提出的“君子之道,修明治平”的理念为法治思想的萌芽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和律令两个方面。

礼法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习俗传统,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

而律令是一种形式更加正式且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帝制时代的基本法律体系。

二、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制度构成。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颁布了《秦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

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每个朝代都会根据时代特点和治理需要,发布新的律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的《大唐律疏议》,这个法典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帝制时代的法律制度注重治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规划。

三、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外来侵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压力,法律制度也逐渐开始改革。

19世纪末,严复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改革思想。

20世纪初,康有为等人提出的“科学立法”观念,也对中国法律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以法统治为核心的改革举措,如颁布《大清民律》、创建法学院等。

四、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后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特点。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82年,中国颁布了现行宪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古代法治发展的历程

中国古代法治发展的历程

中国古代法治发展的历程中国古代法治发展的历程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演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法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最初的部族社会至中央集权帝制社会,法治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最早的中国社会是部族社会,部落首领通过习惯法或族规来管理部落内部事务。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粗暴,但在部族社会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部落不断扩大,人口增多,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诸侯国的兴起,法治逐渐得到了发展。

这一时期的法治体系主要以礼法制度为主,尊重礼法,重视秩序,法治开始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孔子的《礼记》和《大学》等经典著作对于法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后世法治思想的重要基础。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中央集权的帝制社会,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秦朝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明和刑罚的严厉,法治的制度开始逐渐完善,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秦律令》的实施,为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中国的法治体系进一步完善。

唐太宗时期颁布的《唐律》和《开元律》规定了法律的条文和刑法的适用范围,为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唐代法律的实施,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稳定,法治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宋明清时期,法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宋代的法治以法治为中心,法治的实施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明清时期,法律的制定更加系统化,法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法治的体系逐渐完善,法治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中央集权的法治体系,法治的发展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演进过程。

法治的发展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的变迁,更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精神,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在当今社会,我们可以从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历程中汲取经验,加强法治的建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中国法制史历代沿革

中国法制史历代沿革

★夏: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禹刑》/《政典》/《甘誓》//奴隶制五刑: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三罪名:昏、墨、贼 //大理最高司法官,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夏台监狱.。

★商:《汤刑》//炮烙、剖心、醢、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国有制/“父死兄继、兄终弟及”//行政法制“内服”“外服”//中央司法机构“司寇”,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圜”“羑里”“牖里”监狱。

★西周: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主要法制:“周礼”;《九刑》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流、赎、鞭、扑;《吕刑》//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罪名: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行政法制:“宗法制”:天子(王畿)、诸侯(诸侯国)、卿大夫(采邑)、士(禄田);“小宗”服从“大宗”。

官员选任“任人唯亲”“世卿世禄”//“质”“剂”“傅别”/“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中央设司寇“大司寇”“小司寇”,地方“国”“乡”“遂”//“狱”刑事“讼”民事;“束矢”“钧金”“两造具备”;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读鞫”“乞鞫”/“圜土”“囹圄”监狱//★春秋:楚:1、前689年至前677年楚文王《扑区法》2前613年至前591年楚庄王《茆门法》晋:1前633年晋文公“被庐之法”2前621年赵盾“常法”3前593年“范武子之法”4前513年赵鞅、荀寅铸鼎//郑:1、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2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战国:指导思想:厉行法治、法律公开、轻罪重罚//《法经》李悝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商鞅变法:1、前359年秦孝公三年 2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内容: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法制演变史

法制演变史

中国法制演变线索古代法制演变的五大线索:一、主要法典《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二、法律体系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三、刑法原则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秦朝:连坐、诬告反坐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四、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五、会审制度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一、宪法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三).民事立法较发达
1.佃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 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两宋政府均“不抑兼并”,取消了对民间田宅买卖的限制。宋规定了确认田宅所有权的 “红契” 制度。红契是国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土地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
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1).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及“原主离
2.地方州上设路。路为中央派驻监督地方军政、财赋和司法事务的机构
提点刑狱司
简称提刑司、宪司,负责本路审讯囚徒,详覆案牍,监督州、县司法,弹劾失职的县长官,制裁失职的司法佐吏
司理参军:负责收集证据 司法参军:负责检法议罪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审级与管辖 刑事案件:县:杖刑以下→州:徒刑案件→刑部:流刑以下案件→皇帝:死刑案件 民事案件:县→州→监司→户部(终审机关) 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 3.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 4.鞫谳分司: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职能分开 5.翻异别勘制度: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
折 杖 法
二 十 二 十 三 年 二 十 一 年 十 八 一 年 十 七 一 年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二 十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一 十







②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 ③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蒙古帝国
蒙古帝国(1206年—1368年),是一个历史上横跨欧亚大陆的 大帝国,为原大蒙古国的延伸,其也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帝国与国 家,蒙古帝国最大疆域的面积高达3,300万平方公里(1,270万平方 英里),占了世界土地面积的22%,超越了五分之一,为20世纪时 苏联的1.5倍,现今俄罗斯的1.9倍,含盖了当时疆域内1亿的人口, 蒙古帝国由蒙古人铁木真(成吉思汗)建立,国号大蒙古国,创始 于蒙古地区,通常认为创建时间约为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各部落, 始有“成吉思汗”之称号时的1206年,期间在13世纪中叶忽必烈和 阿 里不哥争位以后分裂为中亚、西亚的四大汗国与在东亚、中国地区 的元朝(大元帝国、元本部),其中四大汗国已经各自分裂和独立 了,各自为政,原“大蒙古国”已不复存在,后四大汗国又陆续分 出 其他的小汗国,而元朝灭亡于明朝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时的1368 年,其后明朝长期和四大汗国与其他分裂出来的汗国各自为政,直 到16世纪所有大小汗国完全灭亡时。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从古代部落社会到帝国时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司法制度的演变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变迁,也影响了整个中华文明的进程。

一、古代部落社会的法律制度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起源于部落社会,其法律规范主要是基于习俗和族谱。

在这个早期的阶段,人们通过部落长老或族长来解决争端,并实行口头传统的法律规则。

尽管这种制度缺乏统一性和正式性,但它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随着夏、商、周三代的兴起,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化。

尤其是在周朝,周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称为《周礼》。

这些法律条文被实行于整个中国境内,起到统一和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同时,周朝还设立了各级法院,开始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机构。

司法官员被任命为审判官,他们负责处理各种案件,并根据周礼的规定来判决。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秦朝的统一吞并了六国,推行了一系列革新措施,其中包括对法律制度的整编。

秦始皇颁布了《律令》,取代了原有的地方法律,使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与此同时,秦朝的司法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官办司法的原则,设立了各级法院,增加了官员的数量。

汉代继续了秦朝的法律传统,但在具体实施上有所调整和完善,推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四、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在唐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唐代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律典籍《唐律疏议》中,这部法典系统全面地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刑法的适用范围。

宋代则出现了更为丰富和精细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宋律》,它对前代法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为古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本框架。

同时,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也逐渐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设立了专门的法院,建立了司法判决的程序性规定。

五、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阶段。

明代推行了明朝法律,这是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法律典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一、引言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其法律制度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首先介绍古代中国的最早法律形式,随后讨论各个朝代间法律制度的变迁,最后总结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主要特点。

二、原始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主要受习俗和氏族法规限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步。

三、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制度夏、商、周三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由贵族制定和执行。

这些贵族通过制定礼仪仪式和颁布法令来维持社会秩序。

同时,他们还进行了初步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规定,如《周礼》中记载的各种刑罚和奖赏制度。

四、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他颁布了一部强大的法典——《秦律》,统一了刑法和民法,并且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种法律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帝国的稳定和法治。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也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

《汉律》是一部具有影响力的法典,规定了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文,如刑法和契约法等。

此外,汉朝还开始实行均田制和屯田政策,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五、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隋文帝颁布了一部法典——《魏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它系统地规定了刑法条文和刑法程序。

唐太宗在《唐律疏议》中也对法律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六、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法律制度主要有《大宋律法》,其中包括了详尽的刑法和民法规定。

元代采用了法国的刑法和法国的案例法,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明代发布了一部重要法典《明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最系统的法典之一,被称为“明代之法”。

清朝建立后,发布了《大清律例》,这一法典对之前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并有所创新。

它规定了严格的刑法条文和法律程序,对司法实践有重要影响。

在清朝晚期,西方法律开始传入中国,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契机。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不断演进与发展,为国家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围绕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展开阐述。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点。

夏代以家族法为主,商代则出现以贵族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而周代则建立了以礼法和刑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内容上还相对简单,主要是以家族、贵族为单位的法律规范。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如颁布统一的法典《秦律》等,使法律制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而汉朝时期,随着法学的兴起,开始形成以刑法为核心的系统法律制度,如《汉律》、《刑法》等,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完备,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动荡和统治单位的转变,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而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更加严格,尤其对刑法的规范更为细致。

四、唐宋元明时期的法律制度唐代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巅峰之作,将各个法律规范编纂成完整系统。

宋代时期,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宋刑统》等。

而元明时期则出现了更多的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法律制度逐渐趋向于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五、清代以后的法律制度清朝时期秉承之前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如《大清律例》等。

而近代以后,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与更新,如民国时期的《大陆法》,新中国建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六、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建国后,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与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与市场经济的需要。

法律制度逐渐趋于科学化、现代化,立法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和权力,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公正。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演进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夏商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元明、清代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各个阶段。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1)到(3)都是商鞅独创。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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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2).典当契约(附有赎回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3).租佃契约(佃农违约不按时交租,田主不能私自追索,须告官府催收。宋代佃农对地主
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租佃契约存续期间佃户不得随意离开)
4.婚姻、家庭与继承
(1).扩大义绝范围(夫外出三年不归、雇妻与人、强令妻为娼、丈夫犯罪被处编管、被夫同居亲奸) (2).立嗣继承(无子人家所立的宗祧继承人,可分为生前收养、立继、命继三种) (3).检校制度(对孤幼财产由官府进行监护、代管) (4).户绝条贯(既无亲生子,又没有立嗣之家的遗产继承制度)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
三 司:大理寺(宋初是慎刑机关,元丰改制后为最高审判机关,分左断狱、右治狱) 御史台(监察机关,其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刑 部(职掌复核) 审刑院:设置于禁宫中的“详议机关”,职掌同刑部 直诉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临时特别法庭:制勘院、推勘院 开封府:京畿地区的行政机关,以尹为长官,行使部分中央审判机关的职权 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包括御史台在内的所有京城司法机关进行监察的总机构
(三).民事立法较发达
1.佃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 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两宋政府均“不抑兼并”,取消了对民间田宅买卖的限制。宋规定了确认田宅所有权的 “红契” 制度。红契是国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土地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
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1).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及“原主离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分州(府、军、监)、县二级,州上设路。路为中央派驻监督地方军政、财赋和司法事务的机构
提点刑狱司
简称提刑司、宪司,负责本路审讯囚徒,详覆案牍,监督州、县司法,弹劾失职的县长官,制裁失职的司法佐吏
司理参军:负责收集证据 司法参军:负责检法议罪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审级与管辖 刑事案件:县:杖刑以下→州:徒刑案件→刑部:流刑以下案件→皇帝:死刑案件 民事案件:县→州→监司→户部(终审机关) 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 3.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 4.鞫谳分司: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职能分开 5.翻异别勘制度: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
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律的变化
1.刑法原则的变化 (1).采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 (2).矜恤原则更宽大 (3).累犯加重原则 2.重法惩治盗贼 (1).《宋刑统》中,运用附加敕、令、格、式加 重对贼盗罪的惩处 (2).运用特别法重惩贼盗罪(《窝藏重法》 、《盗贼重法》)
(3).宽宥罪吏 (4).刑罚制度的变化
宋代审判实践中,例最初是临时性的措施,后来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 其地位逐渐增高,比较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例》
2.法律体系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 御笔、德音、赦书、编例、指挥、申明、看祥等 (2)关系(效力层次) ①宣、敕、诏、御笔、德音、赦书 ②编敕 ③律、令、格、式
第五讲
第一节
两宋的法律制度
北宋时期
南宋时期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宦官、外戚、女主、宗室、文臣、武将) 2.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3.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立法及法律体系
1.立法
(1).《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2). 编敕 (3). 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4). 编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5). “申明” (指朝廷对某项法令作出的专门解释,效力等同该法令)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赁屋》
史料分析:出继不孝勒令归宗
卢公达为侍郎之孙,不幸无子,遂养同姓人卢君用子应申为子。又不 幸不孝,挟侍郎之荫,背所养,犯赃犯盗,蒙本州将应申决脊杖,编管抚 州,此尚可以继侍郎之后,而奉其香火乎?既不可为侍郎后,则尚得名为 卢公达之子乎?父之所以生子者,为其生能养己,死能葬己也。今问卢应 申,则称与乃父公达各居异食,是生不能养矣。公达死后,义子陈日宣经 县投词,称应申不出钱营葬。生既不能养,死又不肯葬,父子之道故如是 乎?人伦天理至此灭矣!今据卢应申、陈日宣各执出公达生前遗嘱,乃应 申未犯罪之前,今年六月、七月遗嘱及状互相反覆,皆是公达临终乱命, 不可凭信。今但以大义裁之,则应申与同所生父君用受刑,则决不可沾辱 衣冠,况生不养公达,死不葬公达,委难为孝,引勒卢应申仍旧归宗,为 君用之子。公达产簿,当厅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从公达本宗昭穆相当人, 立为公达之后,仍监检索侍郎诰敕,与之主长。应申手内卖过田业,用过 钱物,并免根问。陈日宣自系外姓人,随父母嫁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 业,日宣不得干预惹词。 ——《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
①折杖法 (“流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
宋折 杖法 图例
臀 杖 脊 杖 配 役 放 免
流刑
加 役 三 千 里 二 千 五 百 里 二 千 里 三 年 二 年 半
徒刑
二 年 一 年 半 一 年 一 百 九 十
杖刑
八 十 七 十 六 十 五 十
笞刑
四 十、 三 十

二 十、 一 十

(三).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
1.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原告人陈述、被告人口供、检验结论、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以被告人口供和检验结论为最重要;民事诉讼以书证最为重要
2.书铺(公证机构) 3.检验制度(“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
对检验范围、牒请、官员差出、初检、复检、检验报告及文书格式等都作出详细规定
(“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⑤大量的民事、经济立法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
(《天圣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推赏条格》)
编例:对司法断例进行整理汇编,使其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包括以下三类
①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 ②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③“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蒙古帝国
蒙古帝国(1206年—1368年),是一个历史上横跨欧亚大陆的 大帝国,为原大蒙古国的延伸,其也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帝国与国 家,蒙古帝国最大疆域的面积高达3,300万平方公里(1,270万平方 英里),占了世界土地面积的22%,超越了五分之一,为20世纪时 苏联的1.5倍,现今俄罗斯的1.9倍,含盖了当时疆域内1亿的人口, 蒙古帝国由蒙古人铁木真(成吉思汗)建立,国号大蒙古国,创始 于蒙古地区,通常认为创建时间约为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各部落, 始有“成吉思汗”之称号时的1206年,期间在13世纪中叶忽必烈和 阿 里不哥争位以后分裂为中亚、西亚的四大汗国与在东亚、中国地区 的元朝(大元帝国、元本部),其中四大汗国已经各自分裂和独立 了,各自为政,原“大蒙古国”已不复存在,后四大汗国又陆续分 出 其他的小汗国,而元朝灭亡于明朝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时的1368 年,其后明朝长期和四大汗国与其他分裂出来的汗国各自为政,直 到16世纪所有大小汗国完全灭亡时。
折 杖 法
二 十 二 十 三 年 二 十 一 年 十 八 一 年 十 七 一 年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二 十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十 八
十 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十 五
十 三
一 十







②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 ③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刑统》)
①于各篇之下设门,将性质相近或相同 的律条归结为一门,共213门。 ②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敕、 令、格、式174条。所有敕、令、格、式 前皆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准。 ③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 条‛32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 ④刑罚制度有所变化,增折杖法。 ⑤增加新的条目,如‚户绝资产‛门、 ‚死商钱物‛门。 ⑥删去一些不必要的或过时的文字。如 删去《唐律疏议》中每篇所列历史渊 源等等。
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木板刊版印行的法典
编敕:
敕即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发布的诏令、批示或 决定,也被称为散敕。敕要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编修的 程序。因此,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就组织将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 地进行分类、整理、汇编,去其抵牾、删去重复,将可以长期适用 的敕文编纂成书并加以公布,这一活动被称为编敕,经过汇编“敕” 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两宋时的编敕有下列几个特 点: ①编敕活动极其频繁,编敕数量繁多(编敕有220多部,14000余卷) ②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祥定编敕所、祥定一司敕令所) ③所编敕令涉及不仅限于刑事方面 ④仁宗后,编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
史料分析:赁屋自造案 李茂森赁人店舍,不待文约之立,不取主人之命,而遽行撤 旧立新,固不无专横之罪。但自去年十月初兴工,至今年三月未 迄事,历时如此之久,蒋邦先岂不知之?若以为不可,则当不俟 终日而讼于官矣,何为及今而始有词?况当其告成之后,又尝有 笔贴(帖),令其以起造费用之数见谕。以此观之,则势必已有 前定之言矣,不然,则李茂森非甚愚无知之人,岂肯贸然捐金縻 粟,为他人做事哉?!词讼之兴,要不为 此,必是见李茂森具数太多,其间必不能一 一皆实,所以兴讼以邀之,其意不过欲勒其 裁减钱数耳,非果欲除毁其屋也。小人奸 状,有何难见,两家既是亲戚,岂宜为小失 大,押下本厢。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 平,不得偏党。
(二).重视经济立法
1.专卖法
“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引法”
2.钱法、钞法
交子、会子
(私交子——益州交子务(1023)改归官办——官交 子,伪造交子者,依伪造文书罪论处。南宋发行“会子”, 在会子的票面上刊印“伪造会子法”的条文:凡伪造会子 者,犯人处斩,举告者重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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