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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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部门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部门装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消防部门装备管理,提高灭火救援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装备管理组织机构1. 消防部门设立装备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装备的管理工作,确定专门的装备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2. 消防装备管理部门直接隶属于消防部门领导,对装备的采购、使用、保养、维修负责。

三、装备管理职责1. 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消防装备的采购、配备、保管和使用。

2. 负责制定装备管理规章制度。

3. 负责开展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4. 负责建立装备台账,确保装备的完好性和完整性。

5. 负责装备的年度审计工作。

四、装备管理流程1. 采购流程:(1)消防装备采购前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2)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3)签订采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 配备流程:(1)按照实际需要制定装备配备计划。

(2)根据配备计划,将装备分配到各个单位或部门。

3. 保管流程:(1)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将装备存放在统一的仓库。

(2)建立装备登记簿,对装备进行登记并进行标识。

(3)实行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装备的数量和质量。

4. 使用流程:(1)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装备的使用。

(2)严格遵守装备使用规程,做到科学使用、保护使用。

(3)使用完毕及时进行装备的清理和保养。

5. 维修流程:(1)建立装备维修制度,对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发现装备有故障或损坏,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进行维修处理。

6. 报废流程:(1)装备达到使用期限或出现严重损坏情况,应及时报废。

(2)报废前应进行清点和清理,报废程序应符合相关法规。

五、装备管理制度1. 消防装备采购管理制度:(1)消防装备的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违规操作。

(2)采购前应实施全面的市场调研和评估,确保所购装备具备良好的品质和性能。

2. 消防装备配备管理制度:(1)根据部队规模和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各类消防装备。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一、引言防灭火装备的有效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防灭火装备的管理,提高灭火救援能力,特制定本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防灭火装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提高装备的使用效率和响应速度,保障灭火救援任务的顺利进行。

三、装备分类根据防灭火装备的性质和用途,将其分为灭火设备、救援设备和防护设备三类。

1. 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水带、水泵等。

2. 救援设备:包括救生绳、梯子、破拆工具等。

3. 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呼吸器、安全帽等。

四、管理流程1. 配备管理(1)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装备配置计划,确定每个区域和单位所需的防灭火装备类型和数量。

(2)采购防灭火装备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采购,确保装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对新购入的装备进行核实验收,检查其性能和功能是否正常,并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

2. 保养维护(1)建立装备保养维护制度,明确保养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2)定期对防灭火装备进行保养维护,包括清洁、检查、更换损坏零件等。

(3)设立装备维修室,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确保维修人员能够及时高效地完成维修任务。

3. 检查验收(1)定期进行防灭火装备的检查验收,其中包括定期巡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2)巡查人员应熟悉各类防灭火装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装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3)建立检查验收记录,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装备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 应急处置(1)在灭火救援任务中,应急队伍应熟悉各类装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能够迅速、准确地使用装备进行灭火救援。

(2)根据任务需要,合理调度装备资源,确保装备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发挥效益。

五、监督检查1. 上级机关应对下级单位的防灭火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装备,应及时通知下级单位整改。

2. 下级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机关的检查工作,按要求整改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整改情况。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颁发《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颁布日期】1981年06月01日【实施日期】1981年06月01日【正文】公安部关于颁发《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适应保卫四化建设的需要,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意见,对一九六三年颁发试行的《公安消防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作了修改补充。

现将修改后的《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一、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消防队的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

上述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对消防器材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一)登记、清查制度:1.建立大队(或支、总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大队(或支、总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2.建立中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中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全队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库存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库房管理员负责,每三个月对库存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随车器材登记表,由班长负责,在调班时或从火场返队前,组织全班战士对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进行清查。

清查中发现器材装备丢失或损坏,应即登记造册,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二)使用、保管制度:1.消防车辆应由大队(或支、总队)统一标号,并停放于防雨、防晒和防冻保温的车库内。

消防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消防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装备的使用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消防队伍中所有消防装备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消防装备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规范操作,确保效能;(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定期检查,及时维护。

第二章装备分类与配置第四条消防装备分为以下类别:(一)灭火装备:消防车、灭火器、水带、水枪、泡沫灭火剂等;(二)防护装备:消防服、消防头盔、防毒面具、呼吸器、消防手套、消防靴等;(三)抢险救援装备:切割机、破拆器、救援绳、救援梯、潜水装备等;(四)通信装备: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通信设备等;(五)其他装备:消防器材、消防工具、消防车辆等。

第五条消防装备的配置应当根据消防队伍的规模、任务需求和装备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装备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消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装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了解消防装备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二)掌握消防装备的维护保养知识;(三)具备一定的消防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消防装备的使用程序:(一)接警后,根据火灾情况选择合适的消防装备;(二)使用前,对消防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三)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消防装备,注意安全;(四)使用完毕后,将消防装备放回原位,并进行清洁、维护。

第九条消防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定期对消防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二)按照消防装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保养;(三)对损坏、老化、失效的消防装备及时更换。

第十条消防装备的储存与管理:(一)消防装备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的场所;(二)消防装备的存放应当整齐有序,便于取用;(三)消防装备的领取、归还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章装备检查与验收第十一条消防装备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87]公[消]字5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87]公[消]字5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6月11日〔87〕公(消)字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配备消防通讯装备。

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适应现代灭火战术、技术的要求,本着科学化、系统化和技术先进、配备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有线通讯装备的配备,以集中接警与责任区中队监听相结合为原则,并能同时受理同一市话局用户呼入的两起火警信号。

第三条无线通讯装备的配备,以独立城镇为基础,按三级网络配备为原则。

一级网即管区复盖网,由基地台、固定台、车载台组成;二级网即火场指挥网,由便携台或袖珍台组成;三级网即灭火战斗网,由中队内用袖珍台或头盔台组成。

第四条计算机通讯装备的配备,根据各地消防灭火作战实际需要,按照第十一条功能要求配备。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它消防队伍的通讯装备的配备,可参考本标准实施。

第六条指挥中心、调度室、通讯指挥消防车的装备配备标准另订。

表一中所列出的只是必配的主要装备。

第二章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应自成独立完整系统。

其配备项目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注:1.中队级119火警线配备数为中队所在话局应配数;2.n为中队数;3.普通电话线数量只指进调度台的数量。

第三章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技术要求第八条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序号项目技术要求1调度方式有线调度无线调度计算机调度2门数4、8、16、50、100、2003火警呼入时连续振铃,灯光显示局号焰4录音自动记录两路火警信号5计时自动显示接警,调车或出动时间6打印自动打印接警调车出动时间和其它内容7风速数显0-35米/秒(0-11)8风向指示八个方位向风9实力随时显示全队实力状况10联动控制自动控制10个以上的控制点11供电交流220V +10% -15%,直流24V 12V 5V12故障具有过流、过压故障装置及报警装置第九条无线通讯设备的配备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消防应急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应急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应急器材管理规定一、消防应急器材的分类管理:根据消防器材的种类和用途,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

常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灭火器箱、防火卷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二、消防应急器材的购置和更新:对于旧化、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需要及时进行更换和更新。

购置新的消防器材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确保其质量和性能。

三、消防应急器材的检查和维护:对于消防器材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内部结构检查、性能测试等。

对于有缺陷或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要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四、消防应急器材的保管和存放:消防器材应该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设施中,保持干燥、通风和防潮。

同时,要关注消防器材的安全性,避免损坏和丢失。

五、消防应急器材的培训和操作:组织人员对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进行定期的演练和模拟演练,熟悉消防器材的操作流程和应对各类灾害的能力。

六、消防应急器材的台账管理:建立消防器材使用和维护的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检查、维护、更新等情况,以便进行管理和查询。

七、消防应急器材的评估和改进:定期对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要关注新型消防器材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提升消防器材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在消防应急器材管理中,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消防器材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

只有加强消防应急器材管理,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消防部门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部门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部门装备管理,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消防队伍的战斗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消防部门的所有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器材、通信设备、防护装备、救援装备等。

第三条消防部门装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部门装备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定期维护、高效使用的方针。

第二章装备采购与验收第五条消防部门装备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部门装备采购规定执行。

第六条装备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采购需求和装备性能参数。

第七条装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八条装备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提供合格的消防装备。

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装备到货后,由消防部门指定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确保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装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退货。

第三章装备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消防部门装备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消防人员应定期接受装备操作培训,提高装备使用技能。

第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建立健全装备使用记录,详细记录装备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消防装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装备性能稳定。

第十六条装备维护保养工作由消防部门装备维护保养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消防部门应建立装备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情况。

第十八条装备维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九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装备储备与调配第二十条消防部门应建立健全装备储备制度,确保装备储备充足。

第二十一条装备储备应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和装备寿命周期进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二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储备装备进行检查,确保装备状态良好。

第二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建立健全装备调配制度,确保装备合理调配。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员防护装备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员防护装备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员防护装备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公消[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修改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员防护装备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03]34号2003年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尤其是特勤队伍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部队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防护装备的配备,增强消防人员在灭火救援中的防护能力,防止人员伤亡,保障人身安全,提高灭火抢险作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部颁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的防护装备配备应从实战需要出发,按照安全可靠、功能多样、实用有效、优先配置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落实。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救援的所有消防人员,其他形式消防队的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员随身佩戴防护装具应符合灭火救援行动中基本防护功能配置的需要,其配备品种和数量不得低于表1的要求。

第五条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应满足高温、有毒及水下作业等条件下的呼吸保护,其配备品种和数量不得低于表2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员防护服装应符合在高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射线及水下作业等条件下的身体防护要求,其配备品种和数量不得低于表3的要求。

2011年爱装管装教育

2011年爱装管装教育

(教案格式)课题名称:爱装管装教育授课时间:年月日授课地点:学习室授课人:郭鹏教学目的:认真学习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使官兵养成爱装的良好习惯。

教学重点: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教学方法:集中授课课时:课时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管理工作,使装备建设适应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装备,是指公安消防部队用于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任务的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药剂及其它专用装备与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工作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装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程,对装备的研发、推广、采购、仓储、配备、使用、维护、维修、退役、报废等进行全系统、全寿命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装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装备管理的网络化、动态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做好装备技师的选拔、培训、考核、任用等项工作,落实装备技师在士官晋升、享受职务津贴等方面的待遇,保留技术骨干,建设以高、中级装备管理人才和装备技师为骨干的装备管理队伍。

公安部消防局和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从部队、科研院所、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装备生产企业中聘请具有较高装备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成立消防装备专家组,为装备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装备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安部消防局指导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部队装备建设规划制定、评估论证和装备的采购、配置;(二)制定部队装备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对部队重大装备事故进行调查;。

消防战斗服及相应装备的管理办法。doc

消防战斗服及相应装备的管理办法。doc

个人防护装备管理办法
为使个人防护装备在灭火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延长使用寿命,节约出警时间,保障参战人员的安全,个人防护装备在灭火救援中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规定如下:
第一条:战斗服应放在通风干燥处,上衣叠好放在战斗服放置在战斗服台子上,裤子套在靴筒上折好放在战斗服台子下,腰带折四折,卡扣向外放置在衣服上或放置在衣服左侧,头盔放置在衣服上。

第二条:出警归来后,应将战斗服放在通风处晾干后叠好,不得长时间放置在潮湿环境,避免暴晒,防虫蛀。

第三条:战斗服不得与火焰和融化金属直接接触,洗涤时应尽可能使用不高于40度的温水,使用中性洗涤剂,内层尽量不要洗涤,以避免透气微孔堵塞,禁止用锤击洗涤方法。

第四条:非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公司组织的消防演练除外)。

第五条:战斗服应由战斗员负责摆放、清洗,其他人员禁止动用。

第六条: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对讲机、战斗服、头盔、头灯、腰带、腰斧、消防靴、安全绳和呼救器、阻燃头套、安全钩等。

第七条:个人防护装备损坏及丢失管理方法:
1、战斗服及其他防护装备在救火过程中损坏,相应的战斗员应及时上报和更换,未及时上报更换的,处100元罚款。

2、出警归队后,战斗服没有晾晒及随意堆放的,处100元罚款,班长付连带责任罚款50元。

3、战斗服经晾晒后没有按规定摆放或摆放不整齐的,处100元罚款。

4、个人防护装备在人为损坏的,除按原价赔上外,罚款100元。

5、对讲机和呼救器、手电需定时充电,如充电不及时对相应的战斗员,处100元罚款。

6、个人防护装备丢失,相应的战斗员,照价赔偿,罚款100—500元,班长付连带责任罚款100元。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消防队的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

上述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对消防器材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一)登记、清查制度:1.建立大队(或支、总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大队(或支、总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2.建立中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中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全队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库存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库房管理员负责,每三个月对库存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随车器材登记表,由班长负责,在调班时或从火场返队前,组织全班战士对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进行清查。

清查中发现器材装备丢失或损坏,应即登记造册,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二)使用、保管制度:1.消防车辆应由大队(或支、总队)统一标号,并停放于防雨、防晒和防冻保温的车库内。

2.水带、水枪、分水器、消防梯等随车器材,应由中队统一标号,并牢固地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3.战斗服、消防靴、头盔、安全带等个人装备,要标明使用人的队别和代号,并叠放在指定地点。

干警调动、退伍时一律收回不得带走。

4.各种库存的器材装备应分类储存,不得混杂堆放。

消防梯、水枪、分水器和泡沫灭火器材等,要定期擦拭上油;水带、安全带、战斗服、消防靴和灭火药剂等,要经常检查或晾晒。

五、对于各种消防车辆,必须进行下列保养:1.例行保养。

每日调班前和每次出动后,必须进行以检查、清洁为中心的例行保养。

消防装备配备管理条例

消防装备配备管理条例

消防装备配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装备的配备管理,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和防火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消防装备的配备、使用、保养、维修、更新、报废和技术保障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装备配备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消防装备的科学配备和全过程管理,确保消防装备能够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发挥有效作用。

第二章配备要求第四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火灾危险程度,合理配备消防装备,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条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报警设备、疏散设备、应急交通工具等,具体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性能参数选择和购买消防装备,并确保所购买的消防装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购买的消防装备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并由消防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装备配备台账,详细记录消防装备的数量、型号、购买日期、安装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使用和保养第九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在使用消防装备时,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消防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一条使用燃气灭火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定期组织人员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二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树立消防意识,加强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四章报废和更新第十三条消防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备。

第十四条消防装备更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方案设计、招标采购等程序进行,并由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装备更新后,应当进行验收合格,并将更新后的情况及时报告消防部门,备案登记。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6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011年第5期文件规范?编者按: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年2月14日下发”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1]45号,全文如下.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管理工作,使装备建设适应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装备,是指公安消防部队用于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任务的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药剂及其它专用装备与附属设施,设备.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工作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装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程,对装备的研发,推广,采购,仓储,配备,使用,维护,维修,退役,报废等进行全系统,全寿命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装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装备管理的网络化,动态化和规范化.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做好装备技师的选拔,培训,考核,任用等项工作,落实装备技师在士官晋升,享受职务津贴等方面的待遇,保留技术骨干,建设以高,中级装备管理人才和装备技师为骨干的装备管理队伍. 公安部消防局和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从部队,科研院所,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装备生产企业中聘请具有较高装备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成立消防装备专家组,为装备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装备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安部消防局指导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部队装备建设规划制定,评估论证和装备的采购,配置;(二)制定部队装备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对部队重大装备事故进行调查;(三)组织协调跨总队灭火救援行动的应急装备保障;(四)负责统配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管理和装备实力统计;(五)负责管理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队装备质量管理站和消防装备专家组,组织和指导部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六)指导部队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和指导新装备的研发,引进,生产和推广;(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安消防总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总队装备建设规划,对所属支队装备建设规划进行评估论证;(二)制定总队装备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制定总队装备管理制度,指导所属部队装备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 对所属部队装备事故进行调查;(四)组织实施跨支队灭火救援行动的装备应急保障;(五)负责总队统配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项目的审核,申报和装备实力统计;(六)负责管理总队消防装备专家组,对兼职装备质量检验员和装备技师进行业务技能考核,组织开展总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七)组织新装备的研发,跟踪装备使用情况;(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安消防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制定支队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政府采购部门组织实施;(二)制定支队装备管理制度,检查考评所属部队装备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实施支队灭火救援行动的装备应急保障;(四)负责支队装备调拨,装备进口免税项目的申2011年第5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7报和装备实力统计;(五)负责支队装备技师的选拔编配,组织开展支队装备管理业务培训;(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安消防大队,中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按照装备管理制度,开展装备存储,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提出装备维修,退役,报废意见;(二)管理装备器材库,充气站,维修室等装备保障站(室);(三)建立,管理装备技术档案,维护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四)开展爱装管装教育和装备业务学习;(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工作职责.第十条战勤保障大队主要履行以下装备管理工作职责:(一)编制装备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二)储备装备,遂行灭火救援中的装备补充和技术保障;(三)组织实施装备日常巡检,维修;(四)落实装备应急保障的社会联勤机制;(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装备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装备技师应当在执勤中队干部的领导下,履行组织指导官兵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装备,诊断和排除装备一般故障,遂行装备技术保障,录入维护装备管理信息系统等职责.第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队装备质量管理站接受委托,具体承担部队装备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工作.第三章装备建设规划第十三条装备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装备建设原则,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装备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依据装备建设规划制定,主要包括数量规模,质量性能,经费预算,实施方法,完成时限,职责分工,绩效考核等内容.第十四条装备建设规划的核心内容是装备配备,应当遵循立足国内,适量引进,牵引研发,强化功能,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标准配备与实战需求相结合,区域配备与建制配备相统筹,常规配备与攻坚配备相配套,数量增长与性能提升相协调.第十五条装备配备应当依据下列内容:(一)《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二)装备配备现状;(三)特勤和灭火救援攻坚需求;(四)近十年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统计数据;(五)城市或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六)城乡消防基础设施现状;(七)地理,气候特征;(八)地域经济状况,人口密度;(九)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支队应当依据本地区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灭火救援实战需求,在对装备现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消防总队应当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综合所属支队的装备建设规划编制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装备建设规划评估论证的专家应当从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消防装备专家组中选取. 第四章装备研发与推广第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与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及其他科研机构,装备生产企业的沟通,协作,通过自主创新,技术集成或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引导装备的研发和改进工作.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广大官兵积极开展装备技术革新和发明.装备技术革新和发明成果的鉴定和推广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总队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装备科研成果,通过召开技术推广会,举办培训班和配备新型装备等方式,使装备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部队战斗力.第五章装备采购第二十一条装备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产品.装备采购可由政府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委托采购.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向政府采购部门提供装备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装备采购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加强装备统型建设的要求,逐步减少用途,性能相近装备的品种,型号,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装备统型效能.28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2011年第5期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协调省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等具有统型要求的装备实行集中采购.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协调政府采购部门,将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以满足装备采购专业化要求和灭火救援实战化需求.第二十五条装备采购计划依据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防护优先,急用先配的原则制定.第二十六条加强装备采购合同技术文本的起草工作.采购装备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依据标准,满足实战,安全可靠,便于维护,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出.技术要求中不得设置无关的附加条件,不得将非同类消防装备的技术要求打包提出.第二十七条装备采购合同应当设立验收技术要求,技术培训要求,售后服务内容,零部件供应方式,违约责任追究等专门条款.第二十八条对采购的装备应当组织具备装备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员,依据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同型号装备数量较大或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由采购单位抽样送相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装备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并追究违约责任.凡没有验收报告的新购消防车辆,不予核发车辆牌证.第六章装备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装备日常管理包括装备的储存,交接,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登(统)计,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退役,报废,检查评比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装备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抓好落实.第三+条装备储存管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按照装备的种类和状况分类,分级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档案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和落实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掌握装备技术状况,指导和督促装备使用,维护人员做好装备维护保养工作.第三十二条装备维修应当采取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装备生产企业,地方维修企业,公安消防部队区域性维修中心和总队,支队战勤保障大队共同实施的维修机制,改进装备维修方法,提高装备维修的质量和效益.第三十三条装备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及时将装备型号,数量,技术性能,质量状况等信息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装备实力统计分析,为装备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分级,分专业,分岗位的装备业务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教材,充实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开展装备培训.从事特种装备和技术要求较高装备维护保养,检查标定,维修的人员,应当由装备生产企业或专门机构组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三十五条装备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装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定期检查部队装备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装备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作出处理.第三十六条执勤中队应当加强随车器材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严禁擅自外借,调换,挪用.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应当退役:(一)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二)同型号产品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的;(三)安全性能无法判定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四)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新产品价格百分之五十的;(五)因其他原因应当退役的.退役装备可以用于训练,静态教学或展示;不能确保训练安全的退役个人防护装备和配备有动力装置的退役装备不得用于训练.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必须报废:(一)已不具备训练,教学,展示价值的退役装备;(二)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的退役装备;(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报废的.报废装备应当由专门部门回收或销毁.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定期对装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组织开展装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活动.第七章装备应急保障第四十条装备应急保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灭火2011年第5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9救援中的装备补充和装备技术保障,包括装备应急储备,装备应急筹措和供应,装备抢修以及装备应急保障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内容.第四十一条装备应急储备应当遵循分级互补,规模适度,品种匹配,模块存储的原则.对于消防药剂,通用工具等消耗大,社会资源丰富的装备,可依托社会联勤保障单位实施动态储备.第四十二条战勤保障大队应当根据灭火救援任务需要,及时调集,运送,补充,更换装备,必要时应当进行应急筹措.第四十三条战勤保障大队应当在灭火救援全勤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装备技术保障,可动员, 协调装备生产企业或相关社会联勤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战勤保障大队应当做好装备抢修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结合实际编制装备应急保障预案,定期组织装备应急保障人员或社会联勤保障力量进行演练,提高装备应急保障能力.第八章装备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制度,采取新购装备验收,在用装备检查,抽样送检等方式,做好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装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具备装备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运用检测仪器,装备检测车等技术设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检查工作.第四十七条装备管理单位依据装备质量性能检查结果对装备质量和性能作出判定,准确掌握装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章装备经费管理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经费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装备经费预算,组织装备经费供应,加强支出控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与检查工作,保障各项装备建设计划顺利实施.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装备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装备经费预算,并及时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编报装备经费预算时,应当将装备维修管理费纳入其中.第五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装备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提高装备经费使用效益.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部消防局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装备建设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二)在装备建设规划,装备采购,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成绩显着的;(三)取得的装备技术革新,发明成果对部队战斗力提高有明显作用的;(四)装备管理工作严格,装备业务技术突出,成绩显着的;(五)在装备建设管理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馈赠,出售,交换装备的;(二)在装备采购,分配等工作中违反廉政要求的;(三)擅自动用装备或改变装备编配用途,性能结构,造成损失的;(四)违反装备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装备责任事故或性能状况严重下降的;(五)在装备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六)盗窃,私藏,故意损坏装备的;(七)挪用,截留装备经费的;(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妨害装备工作的.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各公安消防总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院校和警官培训基地装备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提高灭火救援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灭火器材的购置、配备、维护、使用和检测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灭火器材是指用于灭火、救援等消防活动的器具、装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栓、灭火器械和灭火装备等。

第四条消防灭火器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综合治理,统筹兼顾,科学管理。

第五条消防灭火器材管理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的物资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相协调,形成合力。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考核机制,督促各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灭火器材的配备和使用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消防安全需求,确保配备足够数量、合适类型的灭火器材。

第八条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等级划分,合理布局,分区配置。

第九条不同性质、用途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

如工业企业应配备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商业、服务行业应配备泡沫灭火器、水基灭火器等。

第十条重点单位和特殊行业应当按照特定的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

如化工企业应当配备特种化学灭火剂,油库应当配备泡沫灭火器等。

第十一条灭火器材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灭火器材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培训人员掌握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和技巧。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记录和维护登记,及时记录器材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

第十五条单位对于已经使用过或者维护过的灭火器材,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或修理,避免使用失效的灭火器材。

第三章灭火器材的维护和检测第十六条灭火器材的维护和检测应当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器材的良好状态。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一、储备范围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的范围应当根据单位或者机构的安全风险等级和规模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确保储备灭火救援装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

二、储备要求1. 储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应当保持完好、正常使用、清洁干燥,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

2. 储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管理,及时记录出入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3. 储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应当按照规定保管,储存地点应当干燥、通风、防潮、防火,并防止突发事件的影响。

4. 储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保管和使用,确保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三、储备制度1. 储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应当有相应的储备制度,制度内容应当包括储备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保养维护、保管及更新等相关内容,应当与企业或单位的危险品储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制定。

2. 储备制度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灭火救援装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能。

四、储备更新1. 储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应当视情况定期更换或更新,以确保储备的装备性能和使用寿命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2. 更换或更新灭火救援装备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确保更换或更新的装备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的监督和检查1. 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储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储备的装备完好、充足。

2. 对于发现储备的灭火救援装备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和修复,并及时更新储备的装备。

以上为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旨在规范企业或单位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确保储备的装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是保障单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切实提高防火安全意识,确保灭火器材的可靠性和可用性,本文将探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灭火器材的分类根据灭火介质的不同,灭火器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干粉灭火器2.乳化液灭火器3.泡沫灭火器4.二氧化碳灭火器5.消防水枪6.自动灭火系统(如气体灭火系统、水雾灭火系统等)二、灭火器材的管理1. 灭火器材数量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防火要求,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控制和扑灭火灾。

2. 灭火器材的安装灭火器材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燃烧性能,按照相关标准布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或使用处以及易发生火灾的区域。

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标明设施类型和位置。

3. 灭火器材的日常检查购买的灭火器材应当包含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并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在日常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的压力表和管路状况,确保操作部件的灵敏度,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灭火器材的存放应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宜、无障碍和防潮等条件,以延长使用寿命。

4. 灭火器材的使用在灭火时,应根据火灾情况和灭火器材特点,采用正确有效的灭火方法,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保证人员安全,按照逃生路线撤离;2.小火可以使用手提式灭火器扑灭;3.在火势较大或场所复杂时,应及时报警并由专业消防队进行灭火。

三、防火措施在使用灭火器材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防火措施:1.定期开展防火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加强火源管控,对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加强监管;3.建立完善的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灭火器材的安全可靠运行;4.做好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四、总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是防火安全工作的核心,对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灭火装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灭火装备的管理,确保灭火装备的有效使用和维护,提高灭火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和使用灭火装备的单位和个人。

三、灭火装备的分类与管理1.灭火装备的分类根据用途和特点,灭火装备分为:手持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喷枪、消防头盔、消防服等。

2.灭火装备的管理(1)归口管理:设立专门的灭火装备管理部门,负责灭火装备的采购、配备、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2)总量控制:根据单位的消防安全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灭火装备的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

(3)登记备案:所有的灭火装备均需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购买时间、品牌型号、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信息。

(4)库存管理:建立灭火装备的库存台账,实行先进先出的管理原则,确保灭火装备的使用寿命和有效性。

(5)备品备件: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装备备品备件,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6)携带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岗位和场所设立灭火装备携带制度,确保灭火装备随时可用。

(7)消防演练: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灭火装备的使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灭火装备的采购与配备1.采购管理(1)采购依据: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和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灭火装备采购计划。

(2)采购程序: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包括制定采购方案、招投标、谈判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3)采购标准:采购的灭火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4)供应商评估: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2.配备原则(1)根据单位的消防安全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灭火装备的种类和数量。

(2)灭火装备要具备适用性和兼容性,能够在不同场所和环境中灭火作业。

(3)配备要考虑到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操作和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灭火装备的使用与维护1.使用原则(1)认真阅读和掌握灭火装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正确使用灭火装备。

(2)使用灭火装备时,应注意安全,避免误伤自己和他人。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灭火装备的管理, 提高防灭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的防灭火装备的采购、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等工作。

第三条防灭火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防火门窗、消防设施等一切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器材和设备。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 制定相应的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并将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防灭火装备的采购第五条防灭火装备的采购应按照单位的实际需要和防灭火工作的要求进行, 采购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和审批。

第六条防灭火装备的采购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的产品, 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和验收。

第七条防灭火装备的采购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询价、委托代购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防灭火装备的采购合同应明确商品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期限等内容, 并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的使用第九条防灭火装备的使用应遵守《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滥用、私自拆卸和改变装备的结构和功能。

第十条防灭火装备应保持清洁干燥,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防灭火装备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 具备相应的防灭火装备使用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在使用防灭火装备时, 应按照正确的方法和顺序进行操作, 不得违反规定。

第四章防灭火装备的维护和检修第十三条防灭火装备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 确保装备的良好状态和功能。

第十四条防灭火装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进行。

第十五条防灭火装备的维护和检修记录应做到真实可靠, 保留相关的维修单据和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防灭火装备的维修资金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

第五章防灭火装备的报废和更新第十七条防灭火装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保证安全使用的, 应及时报废。

第十八条防灭火装备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 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防灭火装备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进行, 更新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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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出新规加强灭火救援装备管理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11-02-22 |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站 | 作者:编辑4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下发通知,颁布实施《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

据悉,这是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第一部指导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从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和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装备建设的客观需要和装备管理工作的特点、规律出发,吸收借鉴解放军、武警部队开展装备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研发、推广、采购、仓储、配备、使用、维护、维修、退役、报废等全系统、全寿命的管理活动予以进一步规范,为建立整体协调、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装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依据,对公安消防部队装备配备科学化、装备管理规范化、装备人才队伍专业化、战勤保障体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规定》共11章55条,涵盖了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和主要环节,明确了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管理工作职责,重点规范了装备建设规划、装备研发推广、装备采购、装备日常管理、装备应急保障、装备质量管理、装备经费管理等装备管理工作中的原则性问题;明确了装备建设规划应通过专家评估论证;明确了支持广大官兵积极开展装备技术革新;明确了装备采购可由政府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采购,应重点抓好装备采购合同技术文本起草和装备验收两个关键环节;明确了各级应当建立健全装备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装备管理责任;明确了战勤保障大队在装备应急保障中的骨干作用;明确了装备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装备质量性能检查
工作;明确要求加强装备经费的绩效考核工作。

公安部消防局在通知中要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加强部队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从装备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从装备建设的薄弱环节抓起,制定各项装备管理工作细则,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评机制,切实加强装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装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推动装备建设再上新台阶。

(人民公安报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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