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和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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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鄂安监办〔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办〔2016〕27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1月2日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确保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提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现场核查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包括乙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现场评审。

现场核查、现场评审统称现场核查。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首次申请(含变更许可范围)(1)非煤矿矿山: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企业;(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上述项目中,省局对申请企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的除外。

2.延期(1)上一轮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2)未纳入隐患排查“两化”体系运行或检查发现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3)向省局投诉举报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4)与煤伴生的非煤矿山。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鄂安监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现将《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2005〕6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评价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及其它相关条件等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证。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审核,省安监局审批、颁证。

第五条规划科技处为省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归口管理处室,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鄂安监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安监规[2012]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2005 年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聘任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的相关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公告、考核、建档和换届等工作;(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或专业组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五)组织专家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六)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七)其他有关事宜。

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为专家管理归口处室,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承担。

第四条专家聘任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愿意承担专家工作,并接受省安监局的管理;(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勤政廉洁;(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六)省安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湖北省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情况公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湖北省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情况公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湖北省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情况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要求,现将湖北省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湖北省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共16个)(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5个:1、中钢武汉安全环境研究院绿世纪安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湖北寰安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湖北当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5、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二)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1个:1、湖北祝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湖北吉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武汉绿通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黄冈市东方安全检验所5、恩施州恩康安全技术咨询评价有限责任公司6、武汉兴业矿山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7、湖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8、宜昌市安特安全评价设备监理有限责任公司9、湖北九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10、黄石市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所11、荆门华森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甲、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及业务范围分别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外省来鄂备案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共9个)1、北京中矿基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2、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3、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5、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6、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7、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8、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9、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外省来鄂备案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及在鄂主要开展的业务范围见附表三。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安办[2011]107号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安办[2011]107号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安办〔2011〕107号)各有关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10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全面系统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143号)的统一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于11月中下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组组成本次检查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业务处长任组长,抽调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省安办负责组织协调。

具体分组见附件。

二、检查的对象、方式及时间安排(一)检查的对象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以及事故多发、隐患严重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的方式各检查组要深入企业车间、班组,采取明查与暗访、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测等方式,对技术装备、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进行认真排查。

要与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了解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检查结束时,要向被检查地区和单位反馈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整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三)时间安排11月14-25日,具体出发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6]5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5.31【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价格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不得超过本通知附件所列标准。

其他项目的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各级安监部门应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开安全评价机构数量管控,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安全评价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评价服务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完善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价格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湖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31日附件湖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一)预评价投资规模0.1以下0.1-0.30.3-22-1010以上(亿元)收费标准1-33-66-1212-18双方协商(万元)(二)验收评价投资规模(亿元)0.1以下。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鄂安监管人[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管人[2005]19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12月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指导,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创建武汉、宜昌、襄阳、荆州、鄂州、黄冈等示范城市,辐射带动30个县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到2035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一)科学制定规划。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科学制定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等专项规划。

科学规划和调整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以及城市高风险场所空间布局。

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评估论证和审核把关,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或者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

(二)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

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地震预警管理办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城市安全法规规章。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鄂安监函〔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见附件1)精神,强化安全风险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就我省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二)全省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

二、风险研判的程序(一)企业要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和制度,完善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分厂)、各班组岗位的工作职责,强化“一责双卡”培训考核力度。

(二)企业各岗位、班组、车间、部门每天要自下而上开展风险辨识,层层研判、层层记录、层层报告、层层签字。

压实安全风险研判程序和责任。

(三)对下级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企业要逐级组织力量进行评估、研判,确保风险辨识到位、风险分级准确、防控措施有力。

(四)在每日开展的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试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对辨识和研判的风险要及时制定并布置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层层落实管控责任。

(五)在层层落实管控责任时,既要层层交任务、交工作、交目标,又要同步交思路、交方法、交安全要求,一级盯一级、层层把控风险。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亲自调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 20号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 20号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7月20日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鄂安监管培训[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培训〔2008〕5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切实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效果,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总局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现就我省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培训考核信息是安全培训考核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工作,为促进安全培训考核决策科学化、推进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但是,目前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工作在机制、内容、手段等方面明显滞后,一些地方和单位人员不落实,原始记录内容不齐全,甚至出现了虚报、迟报、不报等现象,影响了信息统计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措施把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工作做实做好。

二、切实落实安全培训考核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和各级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企业培训信息统计数据,防止漏报、虚报以及逾期不报等现象,保证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规范以农民工安全培训考核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内容。

安全培训信息统计主要内容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农民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安全培训考核机构数量和培训业绩情况。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鄂安监发[2011]292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29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省属石化、化工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精神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鄂安监管危化[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8]205号)各市(州)、扩权县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中央在鄂有关企业:近几年来,安全评价在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广大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的实力不断加强,评价报告的质量不断改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也应该看到,安全评价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广大企业和评价机构共同努力,不断规范和完善危化品安全评价工作,为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认识安全评价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水平;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各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地减少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各级安监部门、企业和评价机构要从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评价工作的责任感,要针对本部门、本企业、本机构实际,制定安全评价工作制度,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已陆续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延期申请材料,从审查情况看,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省局有关文件要求不相符。

现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重申如下要求:1.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鄂安监管规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10]7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新一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推动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提高安全评价和技术服务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资质准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一)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核工作。

1. 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光盘三张),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决定是否受理。

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现场审核后,形成审核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审批。

未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和审核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8•【字号】鄂安〔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7月18日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组织评估。

必要时,上级政府可以评估由下级政府负责评估的事故。

第三条评估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

评估过程可视情况延伸至与事故发生单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验证事故发生地政府属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案后一年内,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六条评估组可根据政府授权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牵头,成员由应急管理、公安、工会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可邀请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参加。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鄂安监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印发你们,请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照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要参照此整改方案,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和征求意见中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以整改的实效,回馈社会各界,取信于民,进一步推进全省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为扎实整改全省安监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及征求意见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现提出如下整改方案: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1.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流程、条件和要求,凡上级有新的规定的,在收到正式文件的一星期内,向社会公布;在省局网站上及时公布各项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责任领导:舒永健、李祖新、龚效锋、刘奇晓、邓楚祥、刘向东、司腊元。

责任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应急办、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安监三处、职业健康处、人事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2.进一步认真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0]19号)。

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在收到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起15个工作日内,按事故等级分别在各地主流媒体公布。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安监局负责;较大事故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负责;一般事故由各县(市、区)和直管市、林区负责。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4
【摘要】鄂价工服[2016]5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价格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总页数】2页(P45-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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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和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8.27
•【字号】鄂安监发[2012]155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和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2〕15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2012年6月28日,我省18家甲、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和外省来鄂备案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就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机构(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过程控制、技术服务收费等安全评价从业行为作出了承诺,并统一了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现予以转发,请认真执行,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附件: 1.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
2.湖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3.签订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和湖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名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7日附件1:
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
为规范安全评价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95号)和《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鄂安监管〔2012〕19号)的规定和要求,湖北省18家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和外省备案安全评价机构就安全评价从业行为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它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严格机构资质管理,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转让、租借资质证书,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手段获取利益,不为非本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盖章。

三、依法与专职评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督促评价人员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在本机构注册的专职评价人员不得在两家以上评价机构从业,不得转让、租借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评价的评价报告上签名,一经发现,终止其与本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注册关系。

四、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建项目组,确保项目组成员按规定到评价项目现场,并收集评价项目的相关资料和项目组成员到评价现场的影像资料。

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制度,不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不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评价报
告,承担评价结论的法律责任。

五、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如实上报或提供工作总结、评价报告项目清单、项目合同等信息。

六、依据《湖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上下浮动不超过收费标准的20%。

如果违背上述承诺,将接受省安监局向全省的实名通报和依法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2:
湖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根据《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精神,特提出湖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验收)评价自律收费标准
2.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评价费用时分
二、安全现状评价自律收费标准
原则上在原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3,不能确定投资额时,参照下列专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三、相关说明
1.安全评价收费基数根据项目规模、产值,按照本标准采用插值法计算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20%。

2.插值法计算公式:
(评价费用上限-评价费用下限)×(投资-投资区间下限)评价费用=──────────────────────────+
评价费用下限
(投资区间上限-投资区间下限)
3.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按照行业相关相近的原则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4.委托方应遵守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5.需要请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费用另计。

6.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等费用。

7.本收费标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签订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
和湖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名单
一、湖北省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共18个)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5个):
1.王立明武汉安环院绿世纪安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曾友生湖北寰安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3.赵刚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4.郭士农湖北当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5.徐克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3个):
1.姚长城湖北祝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2.谢泽平湖北吉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3.戴启春武汉绿通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4.张正雄黄冈市东方安全检验所总经理
5.张英恩施恩康安全技术咨询评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6.龚晓明武汉兴业矿山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7.黄银海湖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8.蔡葵宜昌安特安全评价设备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9.周友国湖北九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10.李盛黄石市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所所长
11.张志刚荆门华森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
12.马利军湖北中兴电力试验研究有限公司总经理
13.朱玉福黄石市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外省备案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共8个)
1.国艳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理
2.汪远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经理
3.李壮志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4.杨威北京中矿基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经理
5.李培省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人
6.XXX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主任
7.程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主任
8.陈齐良北京大方安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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