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已经提出了多种观点,但其矛盾和复杂性仍然存在。
针对这一问题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找到最适合的改造方案。
一、罪犯应否改造罪犯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人,其行为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全和犯罪事实的存在。
不管其罪行大小,是否应该对罪犯进行改造,这是一个道德和伦理问题。
从道德层面来说,罪犯必须接受改造,这是一种修复社会秩序、重建正义的机会。
所有的罪行都应该受到道德的制裁,这可以帮助大众维护公正和正义,缓解社会压力。
罪犯接受改造不仅有利于其自身成长,还可以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罪犯的改造也是必须的。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设法给予帮助,罪犯也不例外。
改造可以有助于罪犯摆脱罪恶,并掌握更多有意义的技能和知识,帮助他们重建新的信仰和生活方式。
二、罪犯能否改造虽然改造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每个罪犯都能接受改造。
改造的成功取决于罪犯的心理和其他因素。
有些罪犯会拒绝改造,进而继续犯罪。
因此,判断罪犯是否能够成功改造,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罪犯的个人素质:个人素质是影响罪犯是否可以改造的一个重要因素。
获取有效的自我教育的能力和思维水平都可以影响一个罪犯是否能接受改造。
2、罪犯的性格特点:罪犯的性格特点对于改造的成功与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如果罪犯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又有一定的自制力,那么改造就会比较容易。
3、改造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标准:如果改造的管理和考核没有得到合理的安排,也会影响罪犯的改造效果。
4、罪犯面临的犯罪等级和时间问题:罪犯犯罪等级较高,且刑期较长的,大多情况下改造难度会比较大。
三、如何改造罪犯改造罪犯是一个长期、复杂和困难的过程。
为确保改造会得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采用全面和科学的方法,同时注重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改造。
1、心理咨询和治疗:改造罪犯的第一步是帮助罪犯掌握自身的心理需求,以便更好地修复他们的心理状态,并从中发掘治疗的途径。
劳改改造的规章制度
劳改改造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改改造管理,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重返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改改造是对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劳动教养的罪犯进行改造、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劳改改造的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错误、自我反省、学习工作和生活技能,最终实现社会融入。
第三条劳改改造应遵循依法管理、依法教育、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罪犯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劳改改造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四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结构,配备合格人员,提供必要设施和条件,开展教育、劳动等改造工作。
第五条罪犯在劳改改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劳改改造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提前解除劳教。
第六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罪犯教育、劳动、康复等制度,鼓励推行科学、文明、法治、人性化的改造方式,为罪犯的改造提供有力支持。
第七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注重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健康的人格品质。
第二章罪犯接待和调查第八条罪犯被送往劳改改造机构时,应当进行接待登记、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等工作,确保罪犯的基本信息和健康状况得到准确记录。
第九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依法对罪犯进行个人档案归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犯罪事实、案件处理情况、家庭背景等资料,并加强保密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罪犯调查机制,对罪犯的犯罪行为、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调查,为后续改造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罪犯在接受劳改改造前,应当接受入所体检和心理评估,确保身体健康和心理稳定,为后续改造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章罪犯管理和教育第十二条劳改改造机构应当制定罪犯管理制度,明确罪犯行为规范和惩罚措施,加强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罪犯在劳改改造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机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违反规定行为,保持纪律,争取提前解除劳教。
罪犯基本管理制度
罪犯基本管理制度一、罪犯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是指对罪犯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道德道义、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期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法制教育和文化教育,学会遵守法律法规,矫正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
罪犯教育改造的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并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到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1、法律法规教育:监狱应当加强对罪犯的法律法规教育,让罪犯了解到自己所犯罪行的法律后果,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提高罪犯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道德道义教育:监狱还应当对罪犯进行道德道义教育,让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的伤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3、职业技能培训: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特长和兴趣,对罪犯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二、罪犯思想引导罪犯思想引导是指对罪犯的思想进行引导和疏导,帮助罪犯明白自己的罪行,认识到改过自新的重要性,通过引导和疏导使罪犯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接受教育改造。
思想引导的过程中,监狱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罪犯内心的善良品质,引导罪犯认识到错误并勇于改正。
1、心理疏导:监狱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罪犯排解内心的痛苦和压力,找到自我改造的动力和信心。
2、精神激励:监狱也应当对罪犯进行精神激励,帮助罪犯树立奋斗目标,激发罪犯的内心动力,使其产生改过自新的决心。
3、家庭关怀:监狱还应当关注罪犯的家庭情况,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家庭关怀和支持,帮助罪犯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从根本上消除罪犯逃避社会问题的心理借口。
三、罪犯心理疏导罪犯心理疏导是指对罪犯的心理状态进行诊断和疏导,帮助罪犯排解心理压力,改善心理状况,使其身心得到全面的恢复。
在监狱中,罪犯处于特殊的心理环境中,面临着种种心理问题,需要得到及时的疏导和治疗。
1、心理测试: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为罪犯提供个性化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规范罪犯改造活动方案
规范罪犯改造活动方案罪犯改造是刑罚执行的重要任务之一,旨在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疏导等手段,引导罪犯熟识错误,改变思想观念,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实现有效的社会融入。
为了规范罪犯改造活动,确保其有效性和持续性,以下是一份详尽的改造方案。
一、确立改造目标制定明确的改造目标是罪犯改造活动的基础。
改造目标应包括罪犯的思想观念转变、道德品质培育、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
同时,应依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类型和个人特点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改造目标,使其更加符合罪犯的实际状况。
二、建立科学的改造机制建立科学的改造机制是保证改造活动顺畅进行和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改造机制应包括罪犯改造工作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等。
同时,应重视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改造活动的公正性和透亮度,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操作。
三、完善改造活动内容改造活动内容应多样化、全面化,以满足罪犯多方面的改造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心理疏导: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救助罪犯熟识自己的错误,解决心里的困扰,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2.道德品质培育:通过道德教育、品德修养等方式,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培育诚信守信、友善公正等优良品质。
3.法律知识教育:通过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罪犯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降低再犯率。
4.职业技能培训:依据罪犯的个人特长和爱好,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强改造活动评估改造活动的评估是检验活动成效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包括定期对罪犯进行改造效果的评估,准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还应加强对改造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造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五、加强改造活动宣扬改造活动宣扬是提高大众对改造工作认知和支持的重要手段。
应通过多种途径,如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宣扬改造活动的目标、内容和成效,增。
罪犯改造法促进罪犯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的法律规范
罪犯改造法促进罪犯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的法律规范罪犯改造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旨在促进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必要的教育和改造,以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在实施过程中,罪犯改造法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以确保罪犯得到公正、合法和有效的改造。
一、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刑罚执行机关作为罪犯改造法的执行主体,承担着保障罪犯权益和推动罪犯改造的重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合理安排罪犯的学习、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改造条件。
此外,刑罚执行机关还需要定期评估罪犯的改造情况,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改造计划,确保罪犯得到全面而系统的改造。
二、罪犯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为了促进罪犯的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罪犯改造法对罪犯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普通罪犯需要接受法律知识、职业技能、道德伦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养和技能水平。
对于一些特定犯罪类型的罪犯,还需要根据其犯罪特点和改造需求,开展专项教育和培训。
此外,政府和社会机构还可以提供适当的心理咨询和康复辅导,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三、改造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罪犯改造法规定了改造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程序,确保罪犯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制定改造计划时,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和改造需求,确保改造计划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改造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杜绝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歧视。
四、教育改造成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为了确保罪犯改造工作的效果,罪犯改造法规定了教育改造成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改造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罪犯,帮助他们了解自身改造情况和进步成果,激励他们更好地参与改造活动。
五、出狱后的社会适应和再教育罪犯改造法强调出狱后的社会适应和再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教育改造罪犯是司法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在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部制定了系统、全面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一、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教育改造罪犯不仅是对罪犯个体的挽救和改造,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维护。
通过有效的教育改造,能够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概率,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同时,这也是体现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关怀的重要举措,彰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二、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教育改造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惩处。
2、因人施教原则每个罪犯的犯罪原因、性格特点、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等都有所不同。
因此,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每个罪犯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改造方案。
3、综合施策原则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辅导等,全方位地对罪犯进行改造。
4、注重实效原则教育改造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以罪犯的思想转变、行为规范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为衡量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改造方法。
三、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1、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增强悔罪意识。
2、文化知识教育针对罪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情况,开展基础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为其接受其他教育和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3、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社会需求和罪犯的自身特点,开展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自食其力,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4、心理健康辅导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对存在心理问题的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
四、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1、课堂教育设立专门的教室和课程,由专业的教师或管教人员进行授课。
罪犯行为规范
罪犯行为规范罪犯行为规范是指在监狱或刑事处罚场所中,针对罪犯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罪犯的行为,维护监狱秩序。
下面是一份罪犯行为规范,共1000字。
一、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罪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秩序原则:罪犯必须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维护监狱秩序。
3.自律原则:罪犯应该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
二、个人行为规范1.诚实守信:罪犯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2.遵守纪律:罪犯应该遵守监狱纪律,不得违反规定。
3.爱护财物:罪犯应该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或盗窃。
4.保持卫生:罪犯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保持监狱环境卫生整洁。
5.尊重他人:罪犯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威胁或伤害他人。
6.正当行为:罪犯应遵纪守法,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7.文明用语:罪犯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粗俗或侮辱性语言。
三、日常生活规范1.作息时间:罪犯应按照监狱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活动,不得私自熄灯或提前起床。
2.劳动安排:罪犯应按照监狱的劳动安排参与劳动,不得推诿或拒绝。
3.饮食规范:罪犯应按照监狱规定的饮食标准合理膳食,不得浪费食物。
4.卫生要求:罪犯应按照监狱要求保持宿舍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5.照顾弱势群体:罪犯应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6.健身锻炼:罪犯应按照监狱规定参加健身活动,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
7.宗教信仰:罪犯有宗教信仰的,可以参加监狱组织的宗教活动,但不得进行宗教极端行为。
四、行为纪律规范1.言论自由:罪犯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宣扬暴力和恐怖主义。
2.禁止吸烟:罪犯在指定区域可以吸烟,但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吸烟。
3.禁止私自携带或储存违禁品:罪犯不得私自携带或储存违禁品,如手机、毒品等。
4.禁止暴力行为:罪犯不得使用暴力或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5.禁止赌博:罪犯不得参与赌博活动,不得进行赌博交易。
抓规范,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丰富教育手段、探索改造模式,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今年以来,在监狱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四大队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省局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监狱工作方针,突出以教育改造为中心,完善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人人参与的教育格局,扎实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工作的治本功能,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确保监管安全与稳定,不断提高改造质量。
我做为四大队副教导员,主要分管改造,在大队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依托监狱工作思路,立足监狱现状和大队实际情况,高度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在工作中贯彻“三个一”的教育改造模式,既“坚持一个中心:贯彻落实省局《决定》;致力一个目标: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探索一种道路:丰富教育改造手段”。
一、以贯彻落实省局《决定》为中心,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学习提高。
随着省局《决定》的出台,在监狱统一部署下,我大队积极组织本大队改造口民警认真学习省局《决定》,在学习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使民警意识到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是更好地贯彻监狱工作方针的需要,也是监狱工作继续发展的需要;思想教育功能、狱政管理功能、劳动生产功能如何做到有机结合,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在新形势下必须有新的发展、新的突破,从而使广大民警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特别是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如何将《决定》的相关精神与基层的工作实际有机结合,既是上级领导对基层押犯单位的要求,也是我们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要积极探索和学习提高的。
《决定》出台后,我大队重视学习、重视理解、重视体会,明确了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中心工作、中心任务,要集中主要经历和主要力量去共同抓好,以确保监狱安全,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目标,以具体行动响应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开展教育改造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7.04•【文号】司发通[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2007年7月4日司发通[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已经2007年第12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为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充分认识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1.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
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新形势下,滋生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监狱在押犯的构成日益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
从监狱工作情况看,监狱正处于体制转换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监狱设施明显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一些长期影响和制约监狱工作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监狱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及措施
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及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罪犯改造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罪犯改造不仅关乎个体的人身自由,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因此,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及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规范罪犯改造工作的方案设计和具体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规范罪犯改造工作方案设计。
1. 制定完善的改造计划。
罪犯改造工作的第一步是要制定完善的改造计划。
改造计划应该具体、可行,对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充分考虑。
改造计划应该包括罪犯的犯罪情况、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为罪犯量身定制改造方案。
2. 强化监管和管理。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监管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监管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罪犯按照改造计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并且在改造过程中不再犯罪。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包括监狱管理、社区矫正和康复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3. 加强人员培训。
为了保证罪犯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包括监狱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人员都需要接受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4.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改造方案,保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罪犯改造工作具体措施。
1. 心理矫治。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心理矫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罪犯犯罪往往与其心理问题有关,因此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
2.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教育培训,可以提高罪犯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找到合适的工作,实现自我价值。
3. 社会帮扶。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社会帮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社会帮扶可以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提供住房帮助、提供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帮助,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4. 家庭关怀。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家庭关怀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司 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教育改造罪犯是司法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教育改造,提高改造质量,特制定本纲要。
一、教育改造罪犯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教育改造罪犯的最终目标是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具体来说,要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培养其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升罪犯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消除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塑造健康人格。
(二)原则1、法治原则教育改造罪犯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2、因人施教原则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类型、文化程度、心理特点等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改造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3、以理服人原则通过讲道理、摆事实,让罪犯明白是非对错,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而不是依靠强制和压迫。
4、注重实效原则教育改造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切实帮助罪犯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使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真正有所收获。
二、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一)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对罪犯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罪犯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责任感。
(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让罪犯了解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守法意识,杜绝再次犯罪。
(三)文化教育根据罪犯的文化程度,开展扫盲、小学、初中等不同层次的文化教育,提高罪犯的文化素质,为其学习职业技能和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四)职业技能培训结合社会需求和罪犯的个人兴趣、特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如烹饪、汽修、美容美发、电工等,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
(五)心理健康教育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缓解心理压力,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1
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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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习
contents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基本规范 生活规范 学习规范
劳动规范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五章
第一章 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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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监狱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 习,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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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文化教育, 上课认真听讲, 按时完成作业, 争取良好成绩。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 纪律,爱护教学设施、 21 设备。
第三章 学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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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技术教育,掌握 实用技能,争当劳动 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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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文娱活动, 增强体质, 陶冶情操。
阅读健康有益书 刊,按规定收听、 收看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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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规范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汇报人:
时 间: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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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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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习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 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 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 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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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 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二章 生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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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 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 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 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
罪犯行为规范
罪犯行为规范篇一:罪犯改造行为日准则罪犯改造行为日准则为强化分监区改造工作的标准化建设,规范罪犯一日改造行为,根据《法》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改造行为日准则。
一、起床1、按照作息时间的规定,罪犯听到起床号令,应迅速起床、出操、整理内务、打扫承包区域卫生,被褥叠放棱角分明,符合标准,物品摆放整齐划一。
按规定时间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二、就餐2、罪犯就餐应列队到指定地点就餐。
30分钟就餐完毕。
就餐时不准敲击餐具嬉闹,不准伙吃伙喝,不准带饭带菜,不准浪费粮食,不准乱倒残汤剩饭。
3、饭后按秩序到洗漱间洗净碗筷,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需在劳动现场就餐的罪犯,应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用餐。
三、出工、劳动、收工4、出工。
罪犯听到出工号令后,应迅速着好囚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列队集合,不得喧哗。
5、值班民警点名时,应迅速答到,报数要全神贯注,声音清晰洪亮,准确无误,因病不能出工的,留监舍内必须遵守监规纪律,不得串组、串队。
6、出工行进途中,要听从带班民警口令,保持队列整齐,步伐一致。
7、进出生活区大门,报数声音洪亮,准确无误,接受门卫检查、登记。
8、劳动,到达劳动岗位后,迅速穿戴好劳保用品,劳动操作过程中,服从值班民警管理,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注意安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和超越警戒线,不准打闹和睡觉,不准做私活,未经民警允许不得离开劳动现场。
9、收工。
听到收工号令,迅速擦拭、清理、保养机器、设备和其它劳动工具,清理劳动现场,打扫环境卫生,做到各类工具部件摆放整齐,按时间和要求进行交接班。
10、按带班民警口令到指定地点,点名报数,列队返回监舍,禁止将各种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生活区。
四、午间11、夏季时,罪犯应按作息时间规定,实行午间休息。
不准乱走乱串,不准交头接耳,或大声喧哗,不准影响他人休息。
五、工余时间12、工余时间,罪犯应在规定时间和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准阅读传播书刊和有害改造言论,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赌博,不准在监舍或生活区内有赤身裸体等不文明行为。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罪犯改造是当前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对于刑满释放的罪犯来说,如何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是一项关乎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大议题。
因此,制定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首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必须立足于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罪犯改造是在法治框架下进行的,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同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罪犯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应注重个案情况的分析和个体化服务。
每个罪犯的犯罪行为背后都有不同的原因和动机,因此,在对罪犯进行改造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制定个体化的改造计划和行为规范,针对个体的需要进行具体的改造措施,帮助其摆脱犯罪行为。
第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应强调教育和思想引导。
罪犯改造不仅仅是对行为的纠正,更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思想和价值观进行重建和转变。
在制定行为规范时,应设置相应的教育项目,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知识教育等,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促使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反思。
第四,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应强调培养劳动意识和技能。
劳动是人生的一部分,也是罪犯改造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规范化的劳动安排,可以帮助罪犯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纪律意识,培养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和创造能力。
同时,在劳动中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为罪犯脱离犯罪困境,重新开始一段新的生活提供帮助。
第五,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应强调社会支持和帮助。
罪犯的改造不仅仅是罪犯个人的事情,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在制定行为规范时,应设立相应的社会机构和组织,负责监督和协助罪犯的改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其中,提供就业机会、住房支持、心理疏导等各方面的帮助,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保障。
最后,制定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调整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罪犯改造工作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要求和变化。
福建省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福建省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劳动改造机关应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努力提高劳改工作干警的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监管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对罪犯体罚虐待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和提高劳动改造工作的质量。
三、劳动改造场所是改造罪犯的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劳动改造机关拥有的合法财产,依法划归其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违者应依法处理。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劳动改造场所的,应征求省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搬迁劳动改造场所,须提供优于原有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五、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分别对被告人和犯罪分子进行法律责任和认罪服法教育。
劳动改造机关对服刑期间的罪犯,除继续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外,还要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六、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时,应同时移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公安机关将罪犯押送劳动改造场所时,应同时移送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登记通知单以及罪犯羁押期间的表现材料。
上述材料不完备的,劳动改造机关可以不予收押。
七、劳动改造机关发现罪犯还有余罪没有追究的,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9)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9)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部长张福森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六)不偷窃、赌博;(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生活规范第七条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
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
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学习规范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罪犯行为规范教育稿
动员教育讲话稿各位领导、同事,各位服刑学员:大家下午好!大家相聚一起,就是一种缘分,对于各位服刑学员,我想谈谈我的想法,核心是“行为规范”这个词。
行为规范,这几个字如何理解、把握,大家应该很清楚。
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
行为规范是一种规则、一种准则,警察有警察的行为规范、学生也有学生的行为准则,社会的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
对于你们而言,应该遵守的就是《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大家应该谨记遵守相关行为规范的意义和目的。
行为规范是改造的基础和保障,没有良好的行为规范,就不能为顺利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基本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五大方面。
大家可以看看你们周围的同改,谁是改造积极分子,谁是改造消极分子,谁是岗位能手,谁又是混刑度日的盲目分子。
不难发现,优秀的服刑学员都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的榜样,而经常违规违纪的学员,你现在是什么样子,试问你敢把这样的成绩、这样的答卷交给你的亲人、交给关心你的朋友以及教育挽救你的每一位警官吗?今年我狱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已验收,全省排名第四,这个优异的成绩大家都知道,我知道大家在规范化期间都做得很好,但是规范化验收过后呢,小部分服刑学员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大有一种“释放”的快感!什么叫“功亏一篑”、什么叫“兵败垂成”,大家扪心自问,值得吗?“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好习惯的养成不容易啊!你可以换一个角度考虑,如果把自己培养成一个有良好行为规范的人,讲文明、讲卫生,有纪律、有毅力,何愁出狱后不能重振人生、何愁找不到心爱的对象、何愁会遭到别人的白眼?!良好的习惯需要你一点一滴去养成,尊重自己、尊重身边的每一个人,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
爱惜每一粒粮食,做好自己的内务卫生,保持生活环境、劳动环境的整洁干净,不躲在自欺欺人的角落里偷吸一口香烟,不和同改怄气、吵架或者斗殴……等等,如果大家都能向身边优秀的同改学习,那么还需要冰冷的条条框框、还需要家人的千叮万嘱、还需要警官的殷切教育吗?你自己就可以做好的事,还需要别人来引导、叮嘱,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你没有良好的自控能力,根源就在于你没有足够的改造动力。
监狱行为规范
监狱行为规范监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机构,为了维护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监狱内必须有一系列行为规范和秩序制度。
以下是监狱行为规范的1000字简单介绍:一、基本准则1.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狱法规,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维护监狱安全和秩序。
2.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相互关心、帮助,和睦相处。
3.积极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为来日复社会创造条件。
二、人身自由1.不得随意抄写、摘抄他人书籍和其他文化资料。
2.不得违反监狱规定私自留存或私藏手机、电脑、通信设备等物品。
3.不得私自收发非法信件或私自截留、销毁他人信件。
4.服从、配合监狱有关人员的检查和搜身工作。
5.服从、配合监管人员的指挥,不得违抗、攻击他人,严禁殴斗、挑衅和斗殴。
三、财产和经济1.认真保管个人财物,不得窃取、抢夺、浪费或私藏公共财物。
2.不得在监狱内私自交易、倒卖、诈骗、赌博等非法经济活动。
3.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物品,不得侵占、破坏他人财产。
4.遵守使用公共财物的规定,正确使用、爱护公共财物。
5.不得接受、索取、赠与、贿赂或邀请看管人员与自己交情。
四、纪律和秩序1.遵守监狱的纪律和作息时间,不得违反监狱规定的起床、就餐、休息和就寝时间。
2.不得组织、参与、鼓动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传播涉及非法组织、邪教、恐怖主义的宣传物资。
3.不得参与、传播、不许从事邪教、封建迷信和违法会社组织活动。
4.不得教唆、胁迫、恐吓他人,尊重他人的信仰和宗教自由。
5.不得传播、制作、买卖色情、淫秽物品和他人不喜欢的宣传物资。
五、文明礼仪1.遵守社会道德和文明习惯,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整洁和清爽。
2.礼貌待人,尊师重教,不得侮辱、诽谤、谩骂他人。
3.文明用语,不得使用、传播粗鄙、污秽的语言和文章。
4.注意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不得乱扔、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和随意破坏环境。
5.不得违反国家和监狱规定的礼仪和礼让规定,不得冒犯、辱骂看管人员。
六、法律意识1.维护国家和监狱的声誉,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监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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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0.11.06
•【文号】司法部令第十二号
•【施行日期】1990.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协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
第一章基本规范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
第二条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
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
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博;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
信活动;
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
不准恃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
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
第三条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
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第二章生活规范
第六条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
第七条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八条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
不准敲击餐具、嬉闹。
第九条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
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条不准设立小灶,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一条节假日或工(课)余休息时间应当在允许范围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听候点名。
不得喧哗、耳语、走动。
第十三条就寝前,要抓紧时间上厕所,洗漱、铺放被褥。
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成一线。
第十四条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
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看书写字,不准影响他人睡觉。
第十五条生病应向管教人员报告,由管教人员或指定人员带领去医院(或卫生所)就诊。
第十六条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听候医生处置,不得无理取闹。
不准指名要药,不准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七条病犯要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按时用药;隔离治疗的,不许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按指定地点休息。
第十八条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喝生冷脏水,不吃腐败变质食物。
保持餐具完好和卫生。
第二十条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劳动时着工作服,定期进行休验,严禁带病上灶。
第二十一条除1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室内装饰和谐适度,门窗洁净,洗漱用具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脏物、废物、果皮、纸屑,不准损坏、践踏花草树木。
第二十四条一律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记,不准私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和标记。
夏季在监室内可穿标记明显的背心或汗衫。
第二十五条劳动过程中应该穿用操作服,佩戴标记。
第二十六条监管改造机关配制的“值星员”等标记,要按规定部位佩戴,
不准私自转借、涂改、损坏。
第二十七条不准私藏或倒换服装,不准穿或暂时不穿的服装要交管教人员统一存放。
第二十八条收发信件,邻取汇款、包裹等邮件,依照规定接受检查。
通信中不得泄露监管改造单位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
第二十九条会见家属、亲友时,不准使用隐语、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第三十条按规定时间听广播、看电视。
收听、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
第三十一条3名以上罪犯走路要排成纵队或靠右侧行走。
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
第三章生产劳动规范
第三十二条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服从分配,参加劳动。
有病不能劳动的,要有医生诊断书并经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听到出工号令,按规定的时间、编排的位置,到指定地点列队,听候点名。
报数要全神贯注,声音清晰洪亮,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生产劳动过程中要坚守岗位,遵守纪律,不准乱走乱窜,大声喧华,谈笑打闹和睡觉。
不准做私活。
第三十五条努力学习操作技术,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注意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定额和作业计划。
废、次品不得超过规定指标。
第三十六条爱护设备、工具、器具、厉行节约,杜绝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七条不损坏庄稼、花草、果木及其它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爱护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田间设施。
第三十八条搞好文明生产,厂房内外保持卫生整洁。
必须遵守车间定置管
理规定,做到各类工具部件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听到收工号令,迅速擦试、清理、保养机器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打扫现场卫生。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交接班。
第四十条按带队干部口令,在指定地点列队集合回监舍。
不准将各种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四章学习规范
第四十一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阅读有关政治书刊,紧密联系实际,勇于认罪悔罪,加速思想改造。
第四十二条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听讲,认真记录。
有疑问时要举手示意,得到允许后起立发问。
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
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
遵守考试纪律,争取优良成绩。
第四十三条努力学习生产技术,钻研科学知识,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争当生产技术能手。
第四十四条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争取掌握一技之长,为出监后的就业谋生和参加“四化”建设做好准备。
第四十五条上课时坐姿端正,不准脱鞋、跷腿,不准赤膊、光脚,冬天不准戴口罩。
第四十六条尊重教师,上、下课时要起立致意,同时进入教室时,要让教师先行。
第四十七条认真爱护教室的桌椅和教学用具,不准乱刻乱画。
第五章文明礼貌规范
第四十八条说话和气,举止文明,说真话、实话,不说粗话、脏话,不准做低能下流动作,严禁同性恋。
第四十九条有求于人时,用“请”、“您”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
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没什么”、“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您”、“麻烦您了”等谢词。
第五十条罪犯间一律互称姓名,不得叫绰号、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不得使用入监前在社会上的邻里、亲友家庭称呼。
第五十一条尊重国家工作人员。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称呼职务,对职务不明的工作人员统称“队长”。
对直接参加劳动的工人称“师傅”。
外来提审时要有礼貌地回答问题,不得顶撞争吵,无理取闹。
第五十二条当管教人员进入监舍时,要自动起立,不得躺卧偎坐(生病者除外)。
第五十三条听到管教人员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并迅速到管教人员两米处站好,听候指令。
管教人员问话时,要立正回答(正在操作无法离开等特殊情况例外)。
接受管教人员指令后,立即答“是”。
管教人员讲话过程中,不准随便插嘴抢话。
向管教人员陈述或回答问题时,不准指手划脚。
第五十四条有事需要进管教人员办公室时,应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野外劳动现场有事必须找值勤人员时,应在5米以外止步报告。
第五十五条与管教人员同一方向行进时,不得与管教人员擦肩并行。
在较窄的路上相遇时,要自动停步,靠边让路,放下手持的工具,待管教人员走过5米后再起步。
第五十六条遇有来宾参观和支队以上领导干部进入监舍视察时,应停止一切活动,起立问候;对客人、领导的问话,要立正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尾随、围观、评头论足。
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贴近、攀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进行评审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所有罪
犯都必须严格遵守,付诸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