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晋政办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对煤炭市场的控制力,有序推进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煤炭资源等生产要素向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集聚,全面推进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与地方煤矿的横向和纵向联合重组,培育和发展大集团大公司。
集团化重组要与资源整合紧密结合,通过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关小建大,发展一批安全高效的大型现代化矿井;全面提高全省煤炭产业水平、产业集中度和加工转化能力,增强大集团公司的规模控制力、核心竞争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二、发展目标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整合重组形成2-3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集团公司,3-5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0%以上。
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等6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至500亿元;平朔煤炭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兰花集团等4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炭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9•【文号】煤司办字[2000]第50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煤司办字[2000]第50号)局机关各司(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理司。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认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条件(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含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煤矿企业)以及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报材料(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函(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承担培训的机构盖培训机构公章)三、审批程序(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程序:1、受理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厅提出办证审批申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予以网上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公布。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不得在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二、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省级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履职、规范履职、阳光行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0]6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7.10【实施日期】2000.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6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日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正厅级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政府部门间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七)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省政府各项政策、决策,组织有关的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向国务院报送重要信息。
(九)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市)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人员编制
省煤炭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经授权,省煤炭厅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监察。
领导集体
向二牛,党组书记、厅长 杨茂林,党组成员、副厅长(中纪委网站报道,杨茂林于2016年3月31日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 牛建明,党组成员、副厅长 武建森,党组成员、副厅长 胡万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宇魁,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武玉祥,总工程师 戴子平,党组成员、省煤矿工会主席 徐忠和,党组成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院长、书记 白淑艳,副巡视员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 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 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机构历史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 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 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08.06•【文号】国办发[1993]47号•【施行日期】1993.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47号1993年8月6日)《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煤炭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组建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
组建煤炭部的指导思想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面向全行业,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理顺关系,加强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精简内设机构和编制,妥善安置机关分流人员;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
一、职能转变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煤炭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各类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煤矿的整顿、扶持、改造、联合、提高;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随着市场的发育和煤价的放开,促使国有重点煤矿逐步发展为以煤为本、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增强企业的实力和活力,加快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实行上述改革,煤炭部的职能转变如下:--逐步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
除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外,部只考核盈亏和百万吨死亡率两项指标。
主要职能转为研究和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不再于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取消指令性物资分配。
主要职能转为产、运、需的平衡及协调外部关系。
--三年内逐步取消统配煤炭指令性分配计划,放开煤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晋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三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中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山西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收益管理、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9]146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煤炭工业局(简称市煤炭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1.原市经委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初审上报。
2.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强职责1.煤矿安全监管。
2.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系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落实。
3.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贯彻落实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初审意见。
(五)审核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市国资委和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晋政办发[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成立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通知》(晋编字〔2008〕19号),设立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煤炭运销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承办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组织、合同汇总、计统信息、数据汇编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承办全省煤炭企业铁路运输月度计划汇总、平衡、提报及与铁路运输部门的日常沟通衔接工作。
(四)负责铁路煤炭运输立户开户及与铁路运输部门衔接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省煤炭发运站点煤炭交易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六)负责公路煤炭交易的管理并协助相关部门作好运销票据的发放使用工作。
(七)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的初检工作。
(八)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的查验补征和煤炭销售票(铁路)的核查回收工作。
(九)负责全省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煤炭交易市场功能,构建现代化交易平台。
(十)负责山西国际会展中心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设13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各种文稿的起草、审核、收发及印鉴管理;负责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以及对外接待、会议组织;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修订、监督工作和文书、机要文件、声像资料的存档管理;负责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煤炭交易中心计划生育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
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部门“三定”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煤炭企业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
授权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定全省煤炭行业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指导督促煤炭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三、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炭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事宜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四、煤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井上施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煤炭企业及其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执法监察,实行年审,并将结果反馈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晋政办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有关意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晋办发〔2007〕11号)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仍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实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三)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职能调整后,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晋政办发[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九月二日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通知》(煤办字〔1998〕第440号)精神,山西煤田地质局更名为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上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煤层气及相关矿产资源的中长期勘查规划。
(二)负责编制山西省煤炭矿山灾害地质监测、鉴定方案,并参与组织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贯彻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组织煤炭地质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全省煤炭地质勘查监理、煤炭资源评估、煤炭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设计的审批工作、煤炭地质普查与详查报告的审批和勘查(精查)地质报告的初审工作。
(六)承担国家和省级出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七)负责全省煤炭地质数据库的筹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煤炭地质数据、能源储量数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承担煤炭地质科学研究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一日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技改矿井。
全省各类煤矿企业都要以煤矿矿井为单位逐一进行挂牌。
二、挂牌责任人(一)煤炭集团公司的挂牌责任人。
1.煤炭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的公司挂牌责任人。
其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别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挂牌,其他瓦斯矿井分别由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挂牌。
2.煤炭集团公司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是所属煤矿的挂牌责任人。
其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挂牌,其他瓦斯矿井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其他负责人挂牌。
(二)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的挂牌责任人。
1.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行政区域内(除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等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外)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政府挂牌责任人,副市长、市长助理、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助理是其他瓦斯矿井的政府挂牌责任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27施行日期2015.08.27文号晋政发〔2015〕37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7.25施行日期2013.07.25文号晋政办发[2013]83号主题类别国家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一、基本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管生产、管建设、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电力行业。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负责全省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简称涉电单元)的安全监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铁路行业。
原铁道部下设的太原、北京、郑州、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运营、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
原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郑州、北京、呼和浩特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和省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变更后,由对口部门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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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8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8
【实施日期】2007.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有关意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晋办发〔2007〕11号)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仍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实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三)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五)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参与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的业绩考核。
(六)协调组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煤矿安全调度工作。
(七)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