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_2718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改进建议

支出,使得企业应交所得税减少,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
显提高,刺激企业发展。
(2)对同一企业而言,如果改用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
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计算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会得
到以下结果:应交所得税总额减少,企业需要支出的货币资金
减少,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与负债总额比率等财务指标
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增强,这些都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
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提供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全额扣除。
例 2:甲公司 2009 年 5 月 20 日向希望工程捐赠人民币
100 万元,假设甲公司捐赠前为亏损 50 万元,无其他纳税调
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甲公司捐赠现金时的会计分
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4·2010. 10 中旬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到激励作用,笔者认为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
为计算基数更为恰当。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
本文试分别以“年度利润总额”和“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
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来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并作简单分析。
表中未扣除该项费用。2009 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56 250 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318 750 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按净利润的 10%、5%提取法定
(2)调整利润表项目。调增营业成本上年金额 500 000
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公司发行股票份额为 200 万股。假 元;调减所得税费用上年金额 125 000 元;调减净利润上年金
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公益性的支出;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成文日期:2008-12-3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公益性捐赠作为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对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面较广,执行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本文根据当前东莞市国税系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以期更好推动公益性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0年,东莞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
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而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
另外,发生赞助支出的企业及金额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有突发自然灾害的2008年、2010年较为明显,据调查,部分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理解,错误认为赞助支出相当于公益性捐赠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2008-2010年企业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情况表年度捐赠情况赞助支出情况企业数量(户)捐赠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占捐赠金额的比例企业数量(户)赞助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2008298013590.92 10431.8976.76%270736.0420093676585.773267.4749.61%235558.292010216010839.385958.8254.97%3131136.67此外,东莞市国税局制作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查表》,通过纸质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方式直接听取了纳税人意见。
改善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对策分析

改善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对策分析【摘要】文章从所得税激励税制、税收征管制度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激励税制;征管制度;外部环境一、完善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激励税制(一)加快我国税收基本立法进程,研究编纂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收法典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核心和主体,被称为税收领域的母法,它统领、指导、协调并约束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们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建立税收基本法的经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自身的特点,研究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基本法,以加强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立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在此基础上,建议研究编纂属于我国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收法典。
世界上税收法律规范比较健全的国家大都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激励政策编纂成法典,例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
(二)进一步提高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仍有一定的提高空间,扣除比例具体提高至何等高度需要时间的考验和经验的积累。
建议保持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不变,而将扣除比例由现行30%的提高到50%。
这个扣除比例与国际接轨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还是一个自然灾害的多发国,每年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所以采取“个人、企业、国家责任共担”的原则,大力鼓励个人都来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以优化公益性捐赠的结构。
(三)进一步拓宽公益性捐赠的受赠范围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拓展公益性捐赠的受赠范围,放宽非营利组织的受赠准入制度,建议进一步推进从“特许捐赠抵扣制”到“向拥有免税资格认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抵扣制”的转型。
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尽早出台真正意义上的“向拥有免税资格认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抵扣制”,以概念描述而非列举的方法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加快本次转型的进度。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国企公益捐赠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国企在社会责任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国企公益捐赠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仅影响着国企形象,也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透明度。
一些国企在进行公益捐赠时缺乏透明度,捐赠资金的去向不清晰,甚至可能存在着一些弊端。
这种情况下,不仅捐赠的效果无法被真正实现,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国企公益捐赠的质疑和猜疑,损害了国企的声誉。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之二是缺乏长期规划和跟踪评估。
一些国企在进行公益捐赠时缺乏长期规划,只顾眼前的效果,缺乏对捐赠项目的长期跟踪评估。
这导致了一些公益项目的效果不明显,甚至有些项目在短期内就无法持续下去,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国企公益捐赠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
一些国企在进行公益捐赠时缺乏与受助方和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和互动,导致捐赠的效果无法最大化,也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这不仅限制了公益项目的持续发展,也丧失了公益活动本身应该具备的社会互动性。
针对以上问题,有关部门和国企需要共同努力,完善国企公益捐赠的制度和机制,提高捐赠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国企需要建立健全的公益捐赠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捐赠项目的落实与评估全面到位。
国企需要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受捐方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公益捐赠更加贴近社会需求,更具有社会影响力。
国企需要建立长期的捐赠规划,注重捐赠项目的持续性和效果,避免短视行为和资源浪费。
国企公益捐赠是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唯有国企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捐赠机制,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0字】第二篇示例:国企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尽管国企在促进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公益捐赠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我国与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与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胡勇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2期【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现行与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的基础上,结合发现的问题,深入探讨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慈善相关税收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慈善捐赠;税收;对策一、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关于捐赠的称谓有四种表述形式:赠送、馈赠、赠与和捐赠,还没有从立法上进行统一。
在现行税制上,流转税类各税种关于捐赠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对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一律视同销售征税;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对公益性实物捐赠,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享受税收减免。
在所得税类方面,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立法除《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大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这导致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立法效力较低。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过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可以扣除,且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可以向后年度结转。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范围内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
对未通过指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直接对受赠人的捐赠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合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除此之外,向未指定的慈善机构捐赠均不允许扣除。
在资源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中,只有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三个税种的立法对纳税人的捐赠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完整不利于企业的捐赠。
二、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后果分析(一)捐赠称谓立法不统一的后果分析首先,“赠与”是属概念,“捐赠”是种概念,“捐赠”是“赠与”的一种。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
对于企业来说,公益捐赠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企业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下面将对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处理是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公益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捐赠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捐赠的性质不同,分为现金捐赠、物品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三种。
对于现金捐赠,企业需要建立捐赠收入科目,并将捐赠款项记入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物品捐赠,企业需要将捐赠物品的原值、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记入捐赠收益科目。
对于无形资产捐赠,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税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于事后审计和税务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捐赠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捐赠协议等文件。
对于大额捐赠,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赠真实合法。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公益捐赠附表,并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企业的公益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捐赠的性质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公益捐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
完善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

税政解析47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性捐赠作为社会财富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是税收通过实施优惠政策激励以服务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主要散见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相关税法规范之中,主要是通过鼓励公益性捐赠形式来体现税法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但由于对其税前扣除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定,如公益性捐赠的对象、范围、路径、用途以及扣除额度的限定等,致使该政策效应体现不够充分,尤其是优惠政策由于出台相对较晚,相关研究尚不够成熟,实际操作可行性不强,执行效果偏离了立法的旨意和目标。
据对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个人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1.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嫌疑。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该文件中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在实际征管中容易造成误判。
也就是说,既然有“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之说,那言外之意就是对于捐赠的税前扣除必须是与之对应的捐赠的财产作为应税所得来源,而其它非对应于捐赠的财产来源不得作为应税所得的扣除对象。
因此,一些基层税务干部普遍理解为,对于一个纳税人若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财产租赁所得,发生的捐赠支出,只允许在劳务报酬所得或财产租赁所得其中之一进行扣除,不能将两项所得综合考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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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均有关于公益捐赠款项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但是在目前,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各项规定种类繁多,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不一致。
涉及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法律规范,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如《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三层次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
第四层次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发文(如财税字[2000]30号、财税[20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的函件(如国税函[2005]953号),这也是最常见的规定。
最后还有部分各地税务机关的解释、通知等。
这些规定,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较为原则,仅仅就税前公益捐赠的对象、用途、比例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层次的规定主要是对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一定程度上仍然缺少可操作性,第四层次的规定,通常对某一类型的公益捐赠进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法律层次上,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具有法律(含行政法规)意义,而第三层次的规定通常就是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于第四层次的规定多属于机关内部公文,部分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存在以机关公文解释法律规章的情况,较少具备法律意义。
二是下位法违反规定突破上位法、越权解释情况时有发生。
第一第二层次的法律规范均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具体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3、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为30,但是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中,很多公益捐赠行为的税前扣除标准突破了这些规定。
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无条件全额扣除、有条件全额扣除、10扣除(如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有无条件全额扣除、有条件全额扣除等。
这些规定,一方面在扣除标准上对上位法进行了突破,另一方面对接受公益捐赠的社会团体性质、公益捐赠的公益性质等事项没有全部解释,更没有解释突破的原因。
三是相同或者相近目的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不完全一致。
第一种是同一类型公益捐赠在不同税种间的扣除标准没有统一按照原则性规定执行,如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3。
第二种是相近类别的公益捐赠扣除标准不同,如同样是向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捐赠,如果是通过特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允许全额扣除(财税字[2001]103号),而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进行,则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只允许分别按照30和3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164号、国税函[2004]341号)。
四是系统性、条理性不够。
综观有关公益捐赠行为的税前扣除规定,每
年都有新的规定发布,各个规定之间相互割裂,反映不出国家政策对于公益捐赠行为的政策倾向;同时,关于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规定,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规范和部门规定之间,虽有统属,但互不衔接,缺少条理性。
这样,一方面加大了各级税务机关的执行难度,唯恐遗漏,另一方面降低了政策的统一性、透明度,不少纳税人对于公益捐赠行为的税前扣除标准难以有效掌握和了解,反而不利于规范公益捐赠行为。
上述情况说明,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立法工作需要规范,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定统一的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规范。
统一规范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及各方面。
第一,明确国家对于公益捐赠行为的政策倾向,如鼓励对什么人、什么地区、什么项目、什么情况进行公益捐赠,对什么人、什么地区、什么项目、什么情况不鼓励公益捐赠;第二,明确鼓励公益捐赠采取什么样的扣除标准,扣除标准的分层分级标准。
第三,在有关国家职能机构之间进行立法、执行权限划分,避免政出多门、相互矛盾。
第四是动态管理、适时修正,根据具体国情适时修订统一规范。
二是建立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认定、备案、检查和取消认定制度,具体需要明确认定标准、备案方法、检查程序、取消条件等项目。
三是定期公布制度。
第一是适时公布国家对于公益捐赠行为的政策倾向、扣除标准、扣除标准的分层分级标准;第二是定期公布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取消认定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