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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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
他检疫物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6]98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12.11
【实施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微生物、实验材料及其他检疫物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6]981号)
各直属分支局:
近年来,国际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形势日益严峻。

为防止重大疫病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和我国优质农产品卫生质量及检验检疫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微生物(包含菌种、毒种等,下同)、实验材料(实验动物、鸡胚等,下同)及其他检疫物(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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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方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以下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表达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那么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令第10号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质检总局局长?二○一○年四月二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微生物菌剂令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02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八九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八九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45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日附件1
[1]中国商标网网址已改为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分类号】8503【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

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

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的通知
【标 签】进口申请专利,微生物菌种样品,海关监管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监通﹝1996﹞414号
【发文日期】1996-12-04
【实施时间】1996-1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海关:
根据国家专利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专利时,申请人应向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即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武汉大学校内)提交微生物菌种样品。

对微生物菌种样品的监管,我署曾以《关于免税放行进口申请专利的微生物菌种样品的通知》[89]监一货字第124号规定凭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免税放行。

鉴于目前我国关税政策已做了较大的改革、调整,请你关对进口的微生物菌种样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实施监管,][89]监一货字124号停止执行。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

2020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Contract Template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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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分类号】402001198503【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19850910【实施日期】198509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使用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使用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的使用管理,确保菌种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学检验部微生物实验室菌种的使用、保管、传代、分发和废弃等环节。

第三条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菌种保管第四条医学检验部应设立专门的微生物菌种保管室,实行菌种专人专库(柜)保管。

菌种库(柜)应具备良好的温湿度控制设施,确保菌种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五条菌种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菌种保管工作。

第六条菌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菌种进行检查、分离、纯化,以防菌种变异和衰退。

检查项目包括菌落形态、色泽、质地等。

第七条菌种保管人员应做好菌种的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菌种名称、编号、来源、保存日期、传代次数、使用日期等。

第八条菌种保管人员应在菌种使用前,对菌种进行复苏和传代。

复苏和传代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菌种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菌种使用第九条菌种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菌种。

第十条菌种使用人员应按照实验室检测项目需求,合理选择和使用菌种。

不得擅自更换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菌种。

第十一条菌种使用人员应在菌种使用过程中,做好菌种的标记、记录和使用跟踪,确保菌种的使用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菌种使用人员应在菌种使用完毕后,及时将剩余菌种交回菌种保管人员,并做好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菌种传代第十三条菌种传代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菌种的活性、毒力和生物学特性。

第十四条菌种传代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菌种污染和变异。

第十五条菌种传代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菌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第五章菌种分发第十六条菌种分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菌种质量和安全。

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s on entry quarantine of microbial (toxic) species and culture used in Patent Procedure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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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xxxxxx8503【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xxxxxxx【实施日期】 xxxxxxx【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xxx有限公司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四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四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主要内容。

3.2对通知的处理如果通知符合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和本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的规定,总干事应立即通知全体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并由国际局立即予以公布。

3.3增加受理的微生物种类清单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发出过本条约第七条第(1)款所述通知的,可以在发出该通知之后随时通知总干事,在其保证中增加尚未为之做出保证的列举的微生物品种。

在此情况下,本条约第七条以及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和第3.2款的规定准用于增加的微生物种类。

第四条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终止或限制4.1请求书;对请求书的处理(a)本条约第八条第(1)款(a)项所述的请求书应按照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a)项的规定递交总干事。

(b)请求书应:(i)写明有关的国际保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ii)如果它只涉及某些微生物种类时,列举这些种类;(iii)详细写明事实依据。

(c)如果请求书符合上述(a)项和(b)项的规定,总干事应立即通知全体缔约国和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

(d)除(e)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于收到请求书的通知后应在不早于六个月和不迟于八个月的期间内对请求书加以考虑。

(e)总干事如果认为遵守(d)项规定的期限会危害现有的或潜在的交存人的利益时,可以在(d)项规定的六个月期满以前的日期召集大会。

(f)大会如果决定终止国际保存单位资格,或将其资格限制在某些微生物种类之内时,该决定将于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4.2通知;生效日期;对通知的处理(a)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a)项所述的通知应按本施行细则第三条第3.1款(a)项的规定递交总干事。

(b)通知应:(i)写明有关的国际保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ii)如果只涉及某些种类的微生物,列举这些种类;(iii)如果发出该通知的缔约国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希望本条约第八条第(2)款(b)项规定的效力自发出通知日起三个月期满以后的一个日期发生,写明这一日期。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1990年7月14日)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为了执行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文件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一、“通知”规定需要进行菌种保藏或者需要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涉外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一般的专利请求书。

二、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应当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交“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

或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如果提交了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应当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附加文件栏内注明。

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则应当使用补正书,在补正书上注明文件名称。

四、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作为证明的,应当经过公证。

五、“通知”规定可以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期限截止至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任何理由的补办手续。

六、本办法与“通知”同时执行。

——结束——。

动植物检疫法规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完整版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第一章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微空飞豚毒假紫互凤)2.入侵动物:双斑锦天牛,光肩星天牛,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蔗扁蛾,美国白蛾,强大小蠹,非洲大蜗牛,福寿螺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部门: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验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要有名副其实的名称2、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名词术语解释:应有明确的定义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应具体说明这些检疫的范围和权限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加)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1:动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依据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的市场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又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PPT课件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PPT课件
• 行李和邮包。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邮件包括: 适用于检疫传染病各项规定的纺织品、 旧衣服以及使用过或不干净的被褥; 传染性物品;来自霍乱疫区的食品; 其传入或栖居能成为人类疫情媒介作 用的活的昆虫和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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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 货物是指国内运出或国外运进的一切生 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废旧物品 (包括旧衣服、旧包装物料、旧棉絮 类、废纸类、旧轮胎等)和血液及其 制品、生物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 等特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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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卫生条例》的宗旨是:以最 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 保障安全,同时又尽可能最小的干 扰世界交通运输。加强流行病学原 则在国际间的应用,以期发现、减 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 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传播; 鼓励国家一级的流行病学活动,以 减少外来传染病介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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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国 际卫生条例》。1979年5月1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致函世界卫生组 织总干事,通知中国政府自1979年6月 1日起承认《国际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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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 关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制定的,用以 调整在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 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检 测和卫生监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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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体系
•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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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到传染病包括 以下三类: •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 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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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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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421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完整版)
【分类号】 402001198503
【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850910
【实施日期】 198509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前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

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

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四、经审批单位同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方可通知外国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
菌(毒)种培养物寄入我国或携带入境。

进口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将外国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及审批单位的许可单向进口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参锛煲呋亟邮鼙旌螅笆辈檠椋判小H舴⑾纸诘奈⑸锞ǘ荆┲帧⑴嘌镉胫ぜ环虬安环弦螅从枰酝嘶鼗蛎皇障佟 /P>
五、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保藏单位应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妥善保藏,确保安全,严防扩散。

六、任何人要求获取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样品供国内使用的,除按中国专利局《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办理外,均应经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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