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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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和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

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资产中特别需要加强管理的一大类别。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

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调拨、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社会赞助、捐助等)均应归口管理统一入

账。凡属横向科研项目、为项目委托单位购置、研制、开发的仪器设备不

在此列,但报销时需附我校科技处所出示的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仪器设备,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所界定的9类固定资产

(03类、04类、05类、06类、07类、08类、09类、12类、14类、)。

仪器设备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的价格起

点一致,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

仪器设备为校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

设备为市教委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

器设备为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除执行本办法

的统一规定以外,还要执行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关贵重仪器设

备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统一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一位校级领导分管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是我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学校下设的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物管员,物管员在业务工作上服从国资处的指导。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参与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负责上帐、使用、调拨、报废、处置管理,并负责考核设备完好率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

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六条对从事仪器设备(属于技术物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办法以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七条国资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供依据,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依据计划执行。实行计划管理的目的是合理配置仪器设备,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体讨论、专家评审、专人负责的原则。

(二)按需购置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从实际需要出发,并区别其轻重缓急。教学科研仪器设

备的购置要与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结合。

(三)合理配置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注意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性能价格比;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应用能力;注意资源

共享和使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条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申请、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各级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投资计划,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报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使用学校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各二级单位应向学校申报购置计划,说明购置原因并附“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属于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统一由教务处进行汇总、审核,其中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由科技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后交教务处汇总;其它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资处审核。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对申购设备的必要性提出意见(是否同意购置

及购置多少,经费预算多少),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确定经费预算和列支渠道。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5万~15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般由校长审批,必要时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性支出15万~40万元的购置计划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次性支出40万元以上的购置计划由党委常委研

究决定。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国资处应会同申购单位结合市场情况对所购

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指标、价格等进行确认。

(三)各二级单位用自有资金或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购置计划按所购仪器设备的用途,分别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有关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学校鼓励各科研项目课题组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课题负责人报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五)各经济实体、服务实体用自有资金购置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非经营经销的仪器设备),应报国资处审核,并参照学校有关集中采购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时,应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及工作量(使用机时)预测分析。

(二)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本市高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三)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四)拟购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来源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配套落实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六)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及管理能力。

(七)仪器设备共享方案。

第十二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校管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通过论证,方可报批、执行。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接到学校申报后,将及时聘请三位(含)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市教委根据论证结果,下达审批意见至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按市教委审批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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