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处置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关于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和司法处置近年来,金融机构“借名贷款”纠

纷频发,借名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名义借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事先明知贷款用途、款人往往强调信贷人员违规操作、还在企业为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也是受害者等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借名贷款的法律效力到底影响社会稳定。可能涉及到众多职工名义借款人,为何?谁该承担责任?借名贷款会触犯刑法么?希望本文可以为大家解开疑惑。一、案例初探(一)基本案情月,徐某以购买位于某市某小区某单元房屋为由,向该市商业银年112009万80月9日,某支行向徐某发放贷款11行某支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2009年年,贷款利率为七折优惠利率。此后,贷款一直处于正常状态。30元,贷款期限日,第三人张某填写了《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并签106月年20107年署了本人姓名、代签徐某姓名,为徐某名下贷款办理提前还款申请。2010月,820108月日,张某办理了全额提前还款手续,一次性还款79万余元。年违背贷款合同目擅自接受张某还款,徐某以某支行在没有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且某支行办理提前还款程序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为由,的,诉讼,要求撤销提前还款行为。且某本案所涉房屋虽登记在徐某名下,在应诉过程中,某支行经调查了解,但实际上房屋买卖和贷款系张某为了获取银行优惠贷款支行的借款人亦为徐某,房屋买卖的首付款及各项税费借用徐某名义办理的借名购房和借名贷款。利率,日,徐某与张某专门月均由张某支付,贷款也全部由张某偿还。2009年1219有关一切就借名购房及贷款签署了协议书,明确约定贷款所购房屋归张某所有,原件及还款存折原件均由张某保还款事宜全部由张某负责。徐某的《借款合同》月,张某要求徐某将借名所购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时遭到徐某拒42010管。年绝,张某遂以徐某为被告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张某所有,.

.

徐某曾表示同意诉争徐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在该确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认为其因借名购房和贷款而无法申请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万元的经济补偿作为也无法享受首次购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故要求张某支付20并进一步证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为确保能够获得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8贷款系由其偿还,张某于2010年7年日将徐某名下贷款提前清偿。2010月8并以某市某区法院就确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张某胜诉,月,徐某随即提起上诉,某支行为被告提起本案之诉。(二)法院判决根据审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某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虽徐某理查明的事实,徐某曾以签订书面协议书的形式对张某进行了还款授权,在张某办但这并不影响张某之前还款行为的效力。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撤销授权,但是张某向银行提供的还款私密某支行虽不知晓还款授权情况,理提前还款时,某故张某的提前还款申请行为应为有效。信息真实有效,且还款授权实际存在,支行经审核后办理提前还款的行为,符合

《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借名贷款(一)概念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法人或其他组织借助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贷款,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第三方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所取得款项由该自然人、使用的行为。(二)借款主体

.

.

而实际用款人与名借款合同主体是名义借款人,且应当由其承担还款责任,)2002义借款人及出借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作为上述款项实际使用者的诚信公司虽207民二终字第并发函给长城公司承诺上述款偿还了部分款项,然向中科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但上述行为并不能改变中科信公司与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项系其所用,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三)还款责任 1.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也不应负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借款合同项银行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权利。成为借款合同的缔约双方,与借款下的权利义务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合同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意思自治原则2.

合同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而成立。而没有与实际用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或便利设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应当予以这是出借人乃至名义借款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款人设立借款合同关系,友谊,是基于亲情、尊重。至于名义借款人作出该等意思表示的背后原因及动机,名义借依法均不影响其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还是考虑劳动关系、合作关系等,并外化为借贷法律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款人与贷款人设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理应对其作出的法律行为承担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义借款人,行为,

法律责任。3.公平原则

.

.

由其承担还款在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往往认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借款,甚至成为影响责任有违公平,这些也往往成为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应当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法律上判断是否公平,法院裁判的重要因素。为标准。在法律上,名义借款人实施了借款行为,取得了借款合同项下取得、支这在配借款的权利,当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法律上并无任何违反公平之处。

4.违规行为的阻却性名义借借名贷款往往是违规贷款,贷款无法按期归还时,伴随着违规行为。否认贷款合同效力以及自身借款合同主体款人往往以贷款违规

且银行明知为由,违规行为本身份,关于名义借款人的合同主体身份,并据此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更为重身,恰恰合理解释了银行与名义借款人设立借款合同关系的原因或动机。要的是,其所违反的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危害对象直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对违规人员及违规行为指向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金融安全,但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处分。因此,违规贷款固然将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也不影响借贷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其法律后果无关乎贷款合同主体及合同效力,裁判。5.责任承担的例外履行在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一般系贷款合同一方主体,行使合同权利,名义借款人是受合同义务,包括承担还款责任。一种被广泛考虑的例外情形是,贷款合同实际用款人委托,代理实际用款人办理贷款手续。依照委托合同理论,依照合同法四主体虽然形式上为银行与名义借款人,但实为银行与实际用款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百零二条、名义借款人作为代理人,四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由委托人即实际用款人承担。以下证据不足以作为认定名义借款人系代理人的依据:金融机构订立注: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承认实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的证据;际用款的证据;金融机构直接将款项交付实际用款人或除名义借款人外的其他人.

.

的证据;除名义借款人外的其他人支付还款、利息的证据。三、法律效力及司法处置(一)借名贷款合同效力(以借名房贷为例)不同时期不同身份的购房人可能适用不由于近几年来房地产政策不断变化,通过借同的购房政策和贷款政策。因此,个别购房人出于规避调控政策的目的,用他人名义的方式购买房屋、申请贷款。本案中,张某正是出于规避“二套房屋在与徐某达成合意后借用徐某名义购房和贷款。贷款利率上浮”信贷政策的目的,拒绝将房屋过户但事实上,名义购房人和实际购房人时常会因名义购房人反悔,名义购房人往往主张其与实际购房人签订至实际购房人名下而发生纠纷。此时,的关于借名购房的协议,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合同内容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合同法》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且房地律规定时,方属于无效合同。借名购房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产调控政策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政策内容亦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贷款的合同应当属于有效的此,借名购房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关于约定借名购房、民事合同。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例如,2010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借名人依据合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涉及善意交易第三贷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也认为借名购房、可见,人利益的除外。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二)冒名贷款实施了他人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

.

搭名贷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贷款、款、盗名贷款、假名贷款四种形式。冒名贷款数额较大以上,是为《刑法》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