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专题: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五)
5国际法第五章海洋法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五章海洋法本章首先应区分各种海域的概念以及各种海域法律地位的不同规定,这里要注意沿海国及外国在各种不同海域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我国关于海洋方面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概述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有:一、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不同时期的海洋法对海洋有不同的划分。
近代海洋法只将海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1958年的海洋法四公约将海域划分为内海、邻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划分,海域种类包括: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依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将各类海域分为:1国家完全管辖的海域,即完全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的海域。
如内海、领海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2国家部分管辖的海域,即沿海国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辖权的海域。
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
如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各种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各有其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拥有不同的权利。
三、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活动。
四、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各国在不同海域的管辖权、航行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科学研究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作了规定;并对如何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划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界限以及有关海洋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第二节领海及毗连区《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换句话说,邻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精选多选试题及答案2
⼆、多项选择题:1、甲国发射的⽓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国飞⾏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
"神眼号"的碎⽚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
同时卫星碎⽚还将丙国地⾯的⼀个⾏⼈砸死。
甲⼄丙三国都是外空⼀系列公约的当事国。
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两国对卫星碎⽚造成的丙国⾏⼈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两国对卫星碎⽚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C.对于卫星碎⽚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丙三国应各⾃承担过错责任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两国应根据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A,B,D2、甲国的巡逻军舰在正常航⾏过程中,发现⼄国⼀油船在甲国领海违法排污,随即要求其停船检查,⼄国油船⽴即向公海驶去,请问甲国军舰的哪些紧追⾏为是合乎国际法规则的A.在甲国专属经济区继续紧追B.甲国军舰⼀直追⼊了公海仍未停⽌紧追C.⼄国油船驶⼊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仍连续不断地实施紧追D.⼄国油船驶⼊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即停⽌了紧追正确答案:A,B,D3、甲国与⼄国共同进⾏外太空的探测活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的规定的有哪些?()A.条约规定某处外太空归甲国与⼄国共同所有B.将在外空某天体上装备⼤规模毁灭性武器C.条约约定双⽅负有相互救助对⽅的宇航员的义务D.条约约定在双⽅划定的外空区域,双⽅将联合⽤武⼒禁⽌第三国进⼊论正确答案:A,B,D4、甲国⽩鹭公司与⼄国⿊鹰公司签订了⼀项进⼝化⼯废料到甲国的合同。
该化⼯废料是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列为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现位于⼄国境内。
甲⼄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国政府或⿊鹰公司应将拟出⼝废料事项通知甲国政府,并得到甲国政府的书⾯准许,才能出⼝B.甲国政府必须证实⿊鹰公司和⽩鹭公司对该废料已作出⽆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关合同,才有准许进⼝C.该种废料如果进⾏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D.如果甲国退出了《巴塞尔公约》,这种废料就不得再由⼄国向甲国出⼝正确答案:A,B,C,D5、根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陆架法》⼤陆架的⾃然资源包括哪些?()A.海床和底⼟的矿物资源B.海床和底⼟的矿物资源以外的其他⾮⽣物资源C.海床和底⼟上的定居⽣物D.海床和底⼟上的⾮定居⽣物正确答案:A,B,C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下列哪些活动就不是⽆害通过?()A.对沿海领⼟完整进⾏任何武⼒威胁B.以任何类型的武器进⾏任何演习C.在船上起落任何飞机D.在船上发射、降落任何军事装置正确答案:A,B,C,D7、军舰在公海上航⾏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是()。
第二节 海洋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
毗连区的法律制度。它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是沿海国为维护国家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区域。
2、毗连区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了毗连区制度,即沿
海国可在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3)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4)任何国家在公海上都享有公海自由的各项权利。
3、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它不象领海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也不象公海享有全部公海自由;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但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பைடு நூலகம்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一)群岛水域
1、群岛国是指包括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现有电缆。
(2)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制度。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在领海内发生的一切刑、民事案件,国家应有管辖权。但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1、毗连区是领海以外与领海相连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一、单项选择题: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A.肯定B.否定C.冻结D.驳斥正确答案:C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A.全民投票B.先占C.时效D.添附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土的是A.领陆B.领水C.专属经济区D.底土正确答案:C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土变更方式被称为A.人为添附B.自然添附C.强制性割让D.非强制性割让正确答案:D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A.不违反国际惯例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正确答案:B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
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D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A.中间线原则划定B.等距离原则划定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正确答案:D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B.自领海基线起20O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正确答案:B9、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正确答案:D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正确答案:D11、一个国家的内水不包括下列哪种水域?A.河流B.湖泊C.内海D.领海正确答案:D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专属经济区试题
专属经济区试题一、专属经济区的定义及特点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是指沿海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定,为了保护自身的海洋权益,根据其领海的基线,划定的一个区域。
该区域内,沿海国家拥有主权和权益,包括经济利益和资源管理权,同时也有义务履行保护和保持海洋环境的责任。
专属经济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面积广阔: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从领海基线向海洋扩展的一块区域,通常从领海基线外延伸至200海里,面积相对较大。
2. 经济利益:沿海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经济权益,包括开展经济活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设海洋设施等,可以从中获得经济收益。
3. 资源管理权: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有管理权,可以进行渔业、矿产开发、能源开发等经济活动。
4. 环境保护责任:沿海国家有责任保护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包括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等。
二、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法依据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专属经济区划定和使用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权益和义务等内容,是全球海洋事务的基础法律框架。
2. 国际法习惯:除了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还受到国际法的习惯和惯例的约束,这些习惯和惯例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守。
3. 地区公约和协定:一些地区还会通过签署公约和协定来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使用和保护。
三、专属经济区的利益和挑战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使用为沿海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1. 经济利益:专属经济区内丰富的自然资源为沿海国家带来了经济利益,包括渔业资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矿产资源等。
沿海国家可以通过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
2. 领土主权:专属经济区的划定是沿海国家维护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通过划定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可以扩大自己的海洋领土范围,保护自身的海洋权益。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法: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1.概述。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2)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5)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教育网(1)自然资源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的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2)生物资源及捕鱼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其他组织、国家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3)人工岛屿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可以授权与管理。
(4)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沿海国行使管辖权,不经沿海国的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科学研究。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任何国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
[特别提示]铺设电缆和管道只是同意,而不是批准。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巩固三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巩固(最新版)1、多选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江南博哥)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正确答案:A,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
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 对。
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
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
2、多选甲国籍渔船"玛丽"轮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玛丽"轮带回乙国港口。
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
依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玛丽"轮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
"玛丽"轮非沿海国籍船舶,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022-202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真题解析
2022-202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2022年)29.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
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
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选项A错误。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
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
选项B错误。
没有这个限制。
签署条约时,条约可能尚未生效,加入条约时,条约可能已经生效,所以,条约生效前和生效后都可提出保留。
选项C错误。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
所以,在条约已经对丁国生效后,就不能再提出条约保留了。
选项D正确。
加入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可以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30.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 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C.为了紧追成功,B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紧追权。
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
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另外,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信号好,才可开始。
选项B错误。
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
31.由于甲国海盗严重危及国际海运要道的运输安全,在甲国请求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他国军舰在经甲国同意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可以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司法考试试题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国际法》习题:第三章,希望考生们都能认真备考,2016年司考一卷练习也要做一做,祝您早日通过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及答案: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单项选择题: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A.肯定B.否定C.冻结D.驳斥正确答案:C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A.全民投票B.先占C.时效D.添附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土的是A.领陆B.领水C.专属经济区D.底土正确答案:C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土变更方式被称为A.人为添附B.自然添附C.强制性割让D.非强制性割让正确答案:D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A.不违反国际惯例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正确答案:B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
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D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A.中间线原则划定B.等距离原则划定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正确答案:D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B.自领海基线起20O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正确答案:B9、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正确答案:D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正确答案:D 正确答案:D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专属经济区制度
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 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 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 度约2 000万公里;整个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公里。中国海 〖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 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 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 4727万平方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专属经济区资源。 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 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 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 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 域 。 同 的 两 个 区 度 制 它 律 为 的 法 因 济 区 区 连 因 不 在 , 上 是 分 经 毗 能 生 重 专 们 部 属 , 不 发 与 范 一 专 为 而 区 即 区 的 于 处 毗 度 约 》 是 认 然 济 , 此 , 叠 经 内 济 全 , 宽 公 属 之 经 完 看 围 属 将 来 区 法 专 区 定 连 洋 连 规 毗 的 于 海 关 《 从
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 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 以实施。 (一)监督 (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 (三)司法程序
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其他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 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 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1对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义务 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 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 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2019年最新电大国际公法简答题论述题小抄(精细排版)
10.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拙位问题,实际上,就是各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屑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
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加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
并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养护资源义务。
1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迫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010国际法司法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29.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考点】国际法上的承认【司法部答案】A【万国答案】 A【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其中,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其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本题中,甲乙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构成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承认又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而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本题中,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即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是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因此,甲乙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构成默示承认,同时也是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三、边界和边境制度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2、边境制度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1、南极地区A.只用于和平目的B.自由和科学合作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第二节海洋法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3、港口制度: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B.航行停泊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二、领海及毗连区1、领海及领海制度A.宽度不大于12海里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2、毗连区有关制度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③法律制度: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国际法简答题题库参考答案
国际法简答题参考答案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
(3)自卫权。
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2、国家继承的主要情况有哪些?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前者为被继承国,后者为继承国。
国际实践中,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即领土从一个主权转移至另一主权。
主要有合并、分立、分离、独立以及割让五种情况。
(一)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三)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四)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
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
3、简述引渡的概念、依据和引渡适用的原则。
自考“国际法”复习笔记(7)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毗连区,⼜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和移民等类事项⾏使管制⽽设置的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
沿海国可在毗连区⾏使下列管制: 1.防⽌在其领⼟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为。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
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使某些⽅⾯的管制,⽽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毗连区其他性质取决于所依附的海域,成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领海宽度,12海⾥毗连区宽度。
三、专属经济区和⼤陆架 (⼀)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法律制度: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及其上覆⽔域⾃然资源为⽬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对该区域内的⼈⼯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由,但在⾏使此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然资源的⽬的,对⼤陆架⾏使主权权利。
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如果沿海国不勘探⼤陆架或开发其⾃然资源,任何⼈未经沿海国明⽰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不⾜200海⾥,则扩展⾄200海⾥;超过200海⾥,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
法律制度: 沿海国为勘查⼤陆架和开发其⾃然资源,对⼤陆架⾏使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公告; 沿海国有在⼤陆架上建造使⽤⼈⼯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域或⽔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权利⾏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扰;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划订需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 沿海国对200海⾥以外⼤陆架的⾮⽣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或实物。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内容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3.河流制度: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兼并)(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全民投票2.恢复领土主权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根据边界的形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划界的程序: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二)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3.边境居民的往来4.边境事件的处理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管辖权与义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剩余权利的归属;生物资源的养护利用;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解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等。
(一)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这是一项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已获得广泛支持以后,法律地位问题便成为以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部分第二世界国家为一方,以美国和苏联等海洋大国为另一方进行激烈争论的一项问题。
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对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行使专属管辖权。
一些国家还主张,其他国家在区域内除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外,其他国家都应属于沿海国。
而美、苏等国迫于形势,不得不接受经济区的概念,但却主张经济区只是一种资源区,是沿海国为了勘测区域内的资源行使的一种优惠权,而且只能以区域内自然资源的管辖和管理为对象,因此不能称之为“专属管辖权”,只能是“管辖权”,并且一再强调经济区仍然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有关公海的法律制度应适用于经济区。
以上不同主张,反映在海底委员会和海洋法会议的提案中,《非统治组织海洋法宣言》、《雅温得结论》、《肯尼亚提案》、《非洲十四国提案》以及扎伊尔、巴基斯坦的提案和七十七国集团工作文件都采用了“专属经济区”名称,而《圣多明各宣言》,哥伦比亚、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三国提案则采用“承袭海”的名称,这两种不同名称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七十七国集团工作文件还明确规定经济区“不属于公海的一部分”。
其他各国也个有主张。
1975年《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关于“公海”的定义中规定“‘公海’一词不包括在一国内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一个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
然而在第四期和第五期会议上,苏联和美国等仍坚持主张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必须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的性质,主张只要同经济区的规定不抵触,公海的规定仍适用于经济区,反对《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的上述规定。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⑴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⑵海洋科学研究;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c) 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2. 第八十八至第一一五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3.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另外: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a)人工岛屿;(b) 为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c) 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
2. 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3. 这种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
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同时考虑到主管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制订的任何为一般所接受的国际标准。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第⼀节领⼟ ⼀、领⼟和领⼟主权 (⼀)领⼟的构成 1、概念——领⼟是指国家主权⽀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领空和底⼟四部分组成。
2、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 3、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域,包括内⽔和领海。
内⽔包括国家领陆内的⽔域(或称内陆⽔)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 A、内陆⽔ B、内海 a、内陆海 b、内海湾 c、内海峡 (2)领海 内⽔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内⽔,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上⽅⼀定⾼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配 5、底⼟——领陆和领⽔下⾯的部分,理论上⼀直延伸到地⼼。
国家对于底⼟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领⼟主权 1、对领⼟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享有拥有、使⽤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管辖权。
指国家对于领⼟范围内的⼈、物及事件⾏使属地管辖权 (三)领⼟主权的限制 1、适⽤于⼀切国家或⼤多数国家的⼀般性限制 (1)国家在其领⼟上⾏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 (2)外国商船享有⽆害通过⼀国领海的权利 (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适⽤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的对其领⼟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领⼟主权取得⽅式) (1)共管(⼀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式) (2)租借(依条约平等⾃愿与否效⼒不同,有期限) (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 (4)势⼒范围 (四)河流制度项⽬概念法律地位利⽤内河从源头到⼊海⼝或终结地完全流经⼀国的河流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分界线的河流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线为界,界线两侧⽔域分属沿岸国家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般允许在对⽅河道航⾏,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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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专题: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概述。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
[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者说是一个条约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2)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5)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自然资源——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的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2)生物资源及捕鱼——沿海国应决定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其他组织、国家或个人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沿海国批准。
(3)人工岛屿——对区内人工岛屿、法律敎育网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拥有专属管辖权,并可以授权与管理。
(4)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沿海国行使管辖权,不经沿海国的批准,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科学研究。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任何国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铺设海底电
缆和管道的自由。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
[特别提示]铺设电缆和管道只是同意,而不是批准。
自然资源的开发、捕鱼、科学研究则均需要批准。
(6)航行、飞越——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
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规章以行使上述权利,但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和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法规的遵守。
5.在对外国船舶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守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犯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应迅速通知船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