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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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工作站管理办
法
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6-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 -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1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20年)的通知》(鲁发〔〕11号)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经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
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山东省技师工作站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
(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工作站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技工院校等场所。
第五条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主要生产领域具有3名以上社会公认、技艺精湛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知名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 平方米);
(三)具有处于本行业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四)有独立承担过省或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经历、经验和成果;
(五)建立完善的“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工作制度。每所技师工作站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不少于10人;
(六)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设立技师工作站高度重视,年投入基本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
第六条申请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工作站所在单位情况;申请工作站职业(工种)、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师、高级技师简介、业绩;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一份;
(二)《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申报表》一式四份;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已带或计划所带徒弟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或行业部门)和技工院校申请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后,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或行业部门)和技工院校申请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经专家组评估经过的工作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认定并授予“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牌匾。
未经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工作站负责人为省首席技师的,加挂“山东省首席技师工作站”牌匾。
第九条经评估认定的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由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1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及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工作站所在市、行业(企业)、技工院校也要安
排适当资金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带徒津贴、培训场地、实训设备等补助。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应在技术攻关创新、实施技术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和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建立考核制度,对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实施动态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和技工院校(或行业协会)设立的山东省技师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估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设立的山东省技师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市属及以下单位设立的省技师工作站进行的年度考核评估,应将考核评估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考核评估不
合格的,撤销“山东省技师工作站”。
第十二条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应当按照行业(企业)的需要,根据确定的带徒目标、技术攻关项目等工作职责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制度,如实反映开展各项活动、取
得业绩情况,建立各项映像资料等档案,以备现场考核评估查阅。每年3月31日前,山东省技师
工作站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
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为技师工作站开展同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技、绝活和技能展示搭建平台,推动山东省
技师工作站在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传技带徒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推进技师工作站建设经验交流活动,对经考核工作业绩突出的“山东省技师工作站”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
(一)工作站主要带头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不开展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传技带徒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五)其它应当取消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