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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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书补办程序

三、证书补办程序

三、证书补办程序(一)补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1.个人需提交的材料: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补办程序:证书补办人将上述材料交所属县(区)职改办(市级交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区)职改办或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受理后,将补办证书的材料交市职改办审核,尔后分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按上述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其中县(区)属初级证书的办理由县(区)自定。

(二)补办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1.个人需提交的材料: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资格登记表复印件。

2.补办程序:证书补办人将上述材料交所属县(区)职改办或市级业务主管单位查验后填写《更换补发资格证书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8)一式三份,并附个人所提交材料于每年4月、10月集中两次报市考试中心(其中一份登记表经市考试中心经办人审核签字后各地留存)。

市考试中心上报省职改办核实后,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补发。

补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也按前述相关证书办理程序发放。

四、其他事宜(一)材料报送。

各类证书办理时所填写的附件2、3、5、6、7、8均要同步报送与纸质文档无异的电子文档。

(二)受理要求。

各县(区)办理相关证书手续,须由县(区)职改办统一到市职改办办理;市直属单位的人员由所属单位人事(政工)科长、市直属企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市职改办办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办证行为一律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

本市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凭条(式样)2.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3.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登记表4.填证说明5.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证名册6.巴中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证名册7.巴中市市直属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证名册8.更换、补发资格证书人员情况登记表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2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出生年月出生地点政治面貌最高学历所学专长毕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从事何种工作职别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报考专业考试地点工作单位授予资格名称授予时间资格证书号码考试成绩审批机关年月日(章)发证机关年月日(章)备注注:1.发证机关指省考试办公室,审批机关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7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7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73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基地运行管理,加快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的场所、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具备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及相应的硬件设施,能开展在线培训和互动交流,具备网上报名、网络学习、在线考试、审核验证、用户管理等服务功能;(二)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三)有一支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四)具有在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文化产业、现代管理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培训基础,每年可培训不少于1500名上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二、申报单位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一、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后三个月左右公布,全部成绩合格人员按规定的时间,由单位或考生本人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领取(或网上下载)《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二、考生认真填写《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考生的准考证、2寸照片2张、工本费,由单位或考生本人按规定的时间交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三、证书办理完毕,由单位领回,证书由考生本人妥善保管,《登记表》装入考生人事档案。

四、资格证书(包括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如下步骤办理补证手续:(一)在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报纸(如:潍坊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获得证书时间、证书编号和作废声明。

(二)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补发证书申请,填写《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从本网下载);(三)所在工作单位审查出具证明,在单位证明和《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上盖章,并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四)市直和上属驻城区单位的考生携带有关资料和证书工本费,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县市区范围(包括上属驻各县市区的考生)到所在县市区人事局办理补证手续。

补办证书资料:1、本人补发证书申请一份;2、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单位证明一份;3、刊登“遗失证明”的潍坊日报一份;4、存档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5、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两份;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照片三张(要求小二寸、与准考证同底版,两张贴在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照片”处,一张办理证书用)。

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规定,证书补发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下旬前和十一月下旬前。

合肥考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流程

合肥考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流程

合肥考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流程
合肥考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流程大致如下:
1. 考试合格:考生在考试后获得合格成绩,并且符合相关考试规定的通过标准。

2. 审核材料:考生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培训证明等。

3. 资料审核:考区工作人员会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签发证书:通过资料审核后,考区工作人员会制作考生的合格证书,并进行签发。

5. 领取证书:考生可以根据学校或考区的要求,亲自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合格证书,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给考生。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考试科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咨询考试机构或相关部门了解详细的发放流程和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7个表格)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7个表格)

附件1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名称和代码表
附件7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
注:1.申请补办证书的,需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声明(需刊登本人姓名、资格证书名称、级别、取得的时间和原证书编号),并提供该报纸(标注刊登位置)、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小2寸近期免冠彩照。

2.申请换发证书的,无需登报,提供现有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小2寸近期免冠彩照。

3.本表格一式二份,一份上交省职称办,一份交省直单位或设区市、县(市、区)职称部门。

职称常见问题解答(定稿)

职称常见问题解答(定稿)

职称相关政策解答目录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的基本方式二、认定职称的基本规定三、“以考代评”职称的基本规定四、评审职称的基本规定五、职称外语相关规定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关规定七、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八、职称证书办理相关规定九、其他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的基本方式一是认定,二是“以考代评”,三是评审。

二、认定职称的基本规定(一)认定对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且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的新参加工作人员。

“五大”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成人教育毕业生不属认定范围。

对国家或省已经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见本解答第三条“‘以考代评’职称的基本规定”),或已经取得过职称的,不能再进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个人申报,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附件1),所在单位考核,按人事(档案)关系、属地原则、认定权限逐级报批。

注:认定权限为初级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人事代理机构审批;中级逐级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认定时间:原则上每年1月和8月各开展一次。

(四)其它要求:可登陆市人社局网站“职称专家”专栏,查阅《马鞍山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马人社秘〔2010〕158号)。

提示:关于认定时限,马人社秘〔2010〕158号文件第八条作了相应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符合认定条件后3年内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马人社秘〔2015〕181号)中明确,可暂按以下执行:“对由于因客观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认定手续的,可放宽认定时限要求”。

(五)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认定初级、中级职称,须分别累计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4个模块合格证。

考试和免试工作详见本解答第六条“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关规定”。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创新,各行各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保证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得到满足,安徽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特地开发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以便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报名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

登记表填写须知为了保证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的使用效果,以下是填写该登记表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 登记表的申请人登记表的申请人必须是安徽省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并且,申请人的专业技术领域必须和该登记表的记录项目相符。

2. 登记表的记录项目登记表的记录项目是指拟要参加的继续教育课程或培训活动。

所有的记录项目都必须符合安徽省教育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标准,并且得到相关行业协会或学术机构的认可。

3. 登记表的填写时间和方式登记表的填写时间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而填写方式则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方式需要在继续教育平台网站上进行在线填写,线下方式则需要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窗口进行实名登记。

登记表内容介绍下面是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的具体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个人信息、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信息以及登记确认。

1.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部分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

其中,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正确,以便后续的审核和认证。

2. 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信息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信息部分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机构等。

在填写该部分信息时,必须注意填写的课程和培训活动均符合安徽省教育部门的标准,并且具有相关行业协会或学术机构的认可。

3. 登记确认登记表的最后一部分为登记确认,需要申请人在其中确认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保证所填写的培训信息和已经参加的培训活动相符。

总结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是安徽省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时的必备工具。

安徽省人《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7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1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2 -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审核表2019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审核表2019年
附件4: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遗失补发申请审核表
填报日期:
个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现工作单位
考试级别
(士)(师)(中级)
考试专业
考试通过年份
遗失
声明
内容
时间
本人签名:年月日材料源自审核意见序号
材料名称(按以下顺序装订)
份数
备注
市州卫健委预审
1
遗失补发申请表
1份
2
护士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复印件
1份
3
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1份
所在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该同志申请补发证书。
经办人:
年月日
(章)
市州卫健委考点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该同志申请补发证书。
经办人:
年月日
(章)
省卫健委职改办审查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该同志申请补发证书。
年月日
(章)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补办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补办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补办介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对于从事卫生行业的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格人员登记表是考试合格人员的重要凭证,用于向相关机构或单位证明其合格身份。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考试合格人员可能会丢失或损坏登记表,需要进行补办。

本文将为您介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补办流程。

补办条件补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考试合格:只有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合格分数的人员才有资格申请补办登记表。

2.损失或损坏证明:申请补办登记表的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损失或损坏证明,例如报案证明、损坏证明等。

3.针对个人:补办登记表只能由考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补办流程补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在开始补办登记表的流程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考试合格证明:提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损失或损坏证明:提供证明登记表损失或损坏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亲属身份证明:如果是由直系亲属代为申请,需要提供申请人与代办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文件。

2. 咨询机构或单位申请人需要咨询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主管机构或相关单位,了解具体的补办程序、要求和时间限制。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亲自前往机构咨询。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机构或单位的要求,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要确保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4. 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一同递交给机构或单位。

确保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均已提供,并按照要求进行整理。

5. 缴纳费用(如果需要)有些机构或单位可能在申请补办登记表时收取一定的费用。

申请人需要根据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确保费用的准确、及时缴纳。

6. 等待办理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机构或单位进行登记表的补办手续。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安徽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印发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积极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全面加强职称工作管理,有力促进了人才评价、培养和使用的有机融合,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经认真调研、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口径》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2019年4月17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一、职称申报1.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审?答: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区别对待。

对于单纯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对于从事管理工作又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能否申报职称评审?答:在其所属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报;否则,不可以申报。

3.现役军人能否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可以(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卫生、会计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须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答: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如: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18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018年度不得申报。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XX〕3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XX〕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

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了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实施。

从20XX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

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7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

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了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实施。

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

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7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皖人发〔2001〕30号

皖人发〔2001〕30号

皖人发〔2001〕3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

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了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实施。

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

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7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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