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法规清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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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常用法律法规清单(20161201)

ES常用法律法规清单(20161201)
2015-6-1
质检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3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01-01
劳动部/化工部
44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
2016-6-28
国务院安委会
45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6-5-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4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环保部/质监总局
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1997-1-1
环保部
6
饮食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002-1-1
环保部
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994-1-15
环保部
噪声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环保部/发改委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10-1
环保部
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2013-6-8修订
环保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
全国人大
7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2-3-1
国务院
能资源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
2016-7-2修订
2013-7-1修正版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

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

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

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No1272/2008,通常称为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

它将现有的欧盟立法与联合国全球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保持一致化学品(GHS)。

CLP法规还要求有害物质的供应商(单独或混合物)在首次将该物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通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其分类和标签。

这通常称为C&L通知。

请注意,C &L通知不会有少量豁免。

CLP实施的关键日期物质2010年12月1日;混合物2015年6月1日;分类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反映了该物质或混合物的危害类型和严重程度。

供应商需要通过收集可用数据并参考CLP法规中给出的化学分类标准来决定物质或混合物的危险类别和危险类别。

这通常被称为自我分类。

例如,闪点在23到60摄氏度之间的液体将归类为易燃液体类别3.根据此分类,您可以轻松找到其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见下图)CLP监管。

目前,CLP的分类标准与UNGHSRev.5(第8届ATP)一致。

某些类别未被采用,如急性毒性类别5,易燃液体类别4。

CLP附件VI-强制性分类清单CLP附件VI包括数千种有害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它是强制性的用于相应的物质或混合物的供应商应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使用强制性分类时的一些重要注意事项:对于某些危险类别,包括急性毒性和STOT重复接触,附件中的分类应视为最低分类;对于某些条目(由参考文献****表示),由于数据不足,协调分类未包括物理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物理危险的正确分类;请仔细阅读每个条目的注释(即A,B,P,H),其中包含适用的统一分类条件;附件六中的强制性分类可从ECHA的分类和标签清单(C&L清单)中获得。

C&LInventory还包含从制造商和进口商处收到的通报和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信息。

如果您搜索乙醇(CAS64-17-5),将弹出以下屏幕截图,其中包含乙醇的统一分类:CLP标签示例CLP标签包含标准GHS标签元素以及补充危险信息(请参阅包装和标签上的特殊规则)。

EU欧盟RoHS2.0、2015863

EU欧盟RoHS2.0、2015863

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对2011/65/EU(RoHS 2.0)的限用物质清单(AnnexⅡ)进行修订,将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BBP、DBP和DIBP)正式列入到限用物质清单中,限值均为0.1 %。

本次修订自欧盟公报上公告后第二十天起生效,各成员国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令。

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管控的实施日期: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所以(EU)2015/863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

RoHS指令变化解读:1. DEHP、BBP、DBP及DIBP的限值要求并不适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电缆或者用于电子电气设备(EEE)的维修、重复使用及功能性更新亦或是性能升级改造的备用零配件,同时并不适用于在2021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

2. DEHP、BBP及DBP的限值要求并不适用于那些已经受到欧盟法规No 1907/2006(REACH)附录XVII条目51条中对DEHP、BBP及DBP相关限制的玩具。

3. 删除了之前RoHS 2.0中的六溴环十二烷HBCDD,是由于欧委会认为该物质不属于RoHS指令的规管范围,且该物质已属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范畴,根据SGS大量测试数据显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作为增塑剂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广泛,可能存在于电线电缆、塑料、油漆油墨等各种材料中。

聚氯乙烯材料(PVC)更是目前检出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材料重灾区,应该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PVC材质目前仍然属于材料界使用较广泛的材质,更多企业因考虑到替换PVC材料的成本上升而没有提前改善,按照最近的RoHS邻苯执行时间,企业虽然还有4年的时间来应对此次RoHS的改变,但是考虑到电子产品的供应链传递及工艺改进,这都将耗费一定的时间,部分企业可能会缩短对于供应商在产品均一材料中的限制使用的时间节点。

REACH法规下SVHC、授权物质(附件14)、限制物质(附件17)的定义与区别

REACH法规下SVHC、授权物质(附件14)、限制物质(附件17)的定义与区别
3.3.属于限制物质。DEHP属于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1项,该限制现仅针对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也就是说,非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可以不用符合该项限制要求。该限制要求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塑胶部分的DEHP不超过0.1%。
1.1.属于SVHC。DEHP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列为第一批SVHC。根据法规要求,可能会存在通报义务及在供应链上传递信息的责任。
2.2.属于授权物质。DEHP于2011年2月17日被列为第一批授权物质。根据法规要求,物质的使用和投放市场,需进行授权。但是,授权要求不适用于已用于产品中的物质。
需要注意的是,含有授权物质的物品的投放市场和使用是不需要授权的。即授权是针对物质的要求,而不针对物品。
此外,根据法规要求,当到达授权物质的日落之日时,ECHA需要考虑,该物质是否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不可充分控制的风险,若存在,则ECHA需要准备相应的卷宗来提出对该物质的限制,此时,该授权物质就有可能成为限制物质了。
案例分析:
案例1:某玩具企业拟向欧盟出口一批塑胶玩具,其含DEHP占塑胶部分的2%,且该玩具的年出口量为200吨。其在REACH法规下有什么义务。
案例2:某电脑企业拟向欧盟出口一批电脑。该电脑塑胶部分含DEHP的含量为2%,且该电脑的年出口量为200吨。其在REACH法规下有什么义务。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DEHP是否为欧盟REACH法规下管控的物质:
限制物质
限制物质定义
限制物质即在某些物质主要是那些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可接受风险的物质。REACH法规附件XVII即完整的限制物质清单。现限制物质共64项。
链接:REACH法规64项限制物质清单(最新REACH附件17清单)
法规对限制物质的要求
限制物质的使用需符合REACH附件XVII第二栏中的要求。例如,附件XVII第4项要求: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同时,不符合第1条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那么,纺织品企业需要高度关注这项限制,确保自身的产品中不含有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其它企业,如玩具、电子电气企业,若其产品中含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时,需关注其纺织部件中是否含有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避免违规。

HSF法规清单

HSF法规清单
2006.12.27
该指令规定物质或在混合物中全氟辛烷磺酸基化合物质量分数≥0.005%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半成品、或成品或其部件,以含有PFOS的构件或可分离的微构件计算,其含有PFOS的质量分数≥0.1%时,或在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中,PFOS≥1μg/㎡时,不得投放市场;但是在2006年12月27日前投放市场的泡沫灭火剂,可以使用直到2011年6月27日。
HSF法规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发地区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主要内容简介
1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质》
RoHS指令
更新:2011/65/EU(简称ROHS 2.0版)
欧盟
2003.2.13
2006.7.1
2.0版本分段执行
2014.7.22
2016.7.22
2017.7.22
2019.7.22
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国
2009.3.5
2011.1.1
中国WEEE指令,旨在控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但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不包括在内。
13
《包装用品的毒性要求》CONEG
美国
X
X
美国东北州州长联合会(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简称
CONEG),CONEG的资源节省委员会(Source Reduction Council)最早于
1989年为减少包装及包装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而制定了一个地方性法规,

欧盟 2015 1298 针对1223 2009修订

欧盟 2015 1298 针对1223 2009修订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5/1298of 28 July 2015 amending Annexes II and VI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smetic products(Text with EEA relevance)THE EUROPEAN COMMISSION,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Having regard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0 November 2009 on cosmetic products (1),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31(1) thereof,After consulting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Whereas:(1) 3-Benzylidene Camphor is currently authorised for use in cosmetic products as a UV filter in a concentration up to maximum 2,0 %. It is listed under reference number 19 of Annex VI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2)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SCCS) (2) concluded in its opinion of 18 June 2013 that, due to a margin of safety below 100, the use of 3-Benzylidene Camphor as a UV filter in cosmetic products in a concen­tration up to 2,0 % is considered unsafe.(3)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sunscreen products for human health it is necessary to remove 3-Benzylidene Camphor from the list of UV filters allowed in cosmetic products as laid down in Annex VI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4) Considering that 3-Benzylidene Camphor is known not only as a UV filter but also as a UV absorber, its use should be banned in cosmetic products.(5) Annexes II and VI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should therefore be amended accordingly.(6) The application of that restriction should be deferred to allow the industry to make the necessary adjustments to product formulations. In particular, undertakings should be granted 6 months to place on the market compliant products and to withdraw from the market non-compliant products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Regulation. (7)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this Regulation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pin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Cosmetic Products, HAS ADOPTED THIS REGULATION:Article 1Annexes II and VI to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re am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nnex to this Regulation.Article 2From 18 February 2016 only cosmetic products which comply with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placed and made available on the Union market.29.7.2015L 199/22 Official Journal ofthe European Union (1)OJ L 342, 22.12.2009, p. 59. (2)Commission Decision 2008/721/EC of 5 August 2008 setting up an advisory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Committees and experts in the field of consumer safety, public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and repealing Decision 2004/210/EC, OJ L 241, 10.9.2008, p. 21.Article 3 This Regulation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twentieth day following that of its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binding in its entirety and directly applicable in all Member States.Done at Brussels, 28 July 2015.For the CommissionThe PresidentJean-Claude JUNCKERANNEX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is amended as follows:(1) in Annex II, the following entry is added:(2) in Annex VI the entry concerning reference number 19 is deleted. 29.7.2015 L 199/23Official Journal ofthe European Union。

ROHS2.0新修订指令(EU)2015863

ROHS2.0新修订指令(EU)2015863

ROHS2.0新修订指令(EU)2015/863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 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

详见下表:限制物质限量(质量分数)铅(Pb) 0.1%汞(Hg) 0.1%镉(Cd) 0.01%六价铬(Cr VI) 0.1%多溴联苯(PBB) 0.1%多溴联苯醚(PBDE) 0.1%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1%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0.1%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0.1%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此修订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且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输欧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和监控设备)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2021年7月22日起,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

此外,已属REACH附件XVII第51条邻苯管控的玩具产品将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注:一、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管控的实施日期: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所以(EU)2015/863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

二、RoHS指令变化解读:1. DEHP、BBP、DBP及DIBP的限值要求并不适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电缆或者用于电子电气设备(EEE)的维修、重复使用及功能性更新亦或是性能升级改造的备用零配件,同时并不适用于在2021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

2. DEHP、BBP及DBP的限值要求并不适用于那些已经受到欧盟法规No1907/2006(REACH)附录XVII条目51条中对DEHP、BBP及DBP相关限制的玩具。

知识产权相关欧盟法律法规框架汇总

知识产权相关欧盟法律法规框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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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Union Constitution / Basic Law Consolidated versions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and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10)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0/C 364/01) (2000) Main IP Laws: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Directive (EU) No. 2015/24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15 to approximate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rade marks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2016) Regulation (EU) 2015/242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December 2015 amend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07/2009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and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欧洲环保法规介绍

欧洲环保法规介绍

什么是CE标志?
一个欧盟强制性的产品安全标志
CE标志的意义
加贴CE 标志的产品,表明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成为产品被允 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要求加贴CE 标志的产品没有CE 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 加贴CE 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 续违规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管制产品范围扩大 限制物质清单的修订 制造商的责任
欧盟RoHS 2.0 的主要变化---管控范围
序号 1 2 3 4 5 6 7 8a 8b 8c 9a 9b 10 11
管控范围 大型家用电器 小型家用电器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消费类设备
照明设备 电气和电子工具 玩具、娱乐及运动设备
医疗器械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可植入医疗器械 监视和控制设备 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
电子电气设备需要符合哪些CE认证指令? ——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LVD) ——电磁兼容性指令(EMC) ——ErP指令 ——RoHS指令 2011/65/EU
测试标准IEC62321标准的修订
IEC62321: 2008
IEC62321:2013系列 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测定六种限制物质 (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 多溴联苯醚)的浓度
欧盟ROHS2.0指令介绍
欧盟ROHS2.0概述
DIRECTIVE 2011/6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1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ROHS修订指令于 欧盟官方公报上 公布后第20天生 效---2011.7.21

欧盟法规(完整版)

欧盟法规(完整版)

一、欧盟委员会(EC) No 889/ 2008法规2008年9月5日颁布立法背景本条例为欧盟有机产品生产及有机产品标识条例((EC) No 834/2007),在有机生产、标识和认证(控制)方面的实施细则。

鉴于2007年7月28日颁布的欧盟有机产品生产及有机产品标识条例(EC) No 834/2007,以及同时废除了原欧盟条例(EEC) No 2092/911,特别是根据EC 834/2007之第9(4)条,第11条(2)条,第12(3)条, 第14(2)条, 第16(3)(c)条, 第17(2)条和第18(5) 条;第19(3)条第2条,第21(2), 第22(1), 第24(3)条, 第25(3)条, 第26条, 第28(6)条, 第29(3)条,第38(a)、 (b)、 (c) 和 (e) 条以及第40条,特制定以下范围的实施细则:(1) 根据欧盟条例(EC) No 834/ 2007,尤其是在第Ⅲ、Ⅳ和Ⅴ部分中框架性规定制订了有机农业和有机畜牧业产品生产加工、标识和有机认证控制的基本要求。

为了落实这些框架性要求,须制定实施细则。

(2) 要制定出在全欧盟范围内符合具体情况,并可实施的有关某些特定畜产品、有机水产品、海藻类产品和食品或饲料用酵母的新生产细将会需要更多的时间,而且在程序上还需要作进一步推敲。

因此,暂且将这些尚未包含此标准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排除在本标准认证所涵盖范围之外。

然而,若有某些特定畜产品、水产品和海藻类产品的生产加工、控制和标识问题,应该在参照欧盟条例(EC) No 834/ 2007第42条规定基础上予以变通后再进行进行认证。

(3) 要对某些术语予以明确定义,以避在应用有机生产加工标准时出现免模棱两可现象,从而确保统一理解并实施。

(4) 有机作物生产是主要基于土壤生态系统提供营养来培育作物。

水培生产中植物营养依靠根部从惰性介质中的培养基质吸收可溶性矿物质和养分。

因此,本标准禁止水培生产。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境外销售目的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一、CA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RCP 1-1969(Rev.3-1997,Amd.1999) 食品卫生实践通则CAC GL 2 1985(Rev.1-1993,Amd.2-2006)食品标签法典准则CAC GL 30 1999 微生物风险评估准则和导则CAC GL 36 1989(2011修订)食品添加剂类名和国际编码系统CAC GL 69 2008 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认指南CAC CODEX STAN 192-1995-2015 食品添加剂标准CAC GL21 1997食品微生物标准建立和应用原则CAC GL 44 2003 现代生物技术食品的风险分析原则CAC GL 63-2007国际食品法典微生物风险管理(MRM)行为原则和准则CAC GSFA,Codex Stan 192-1995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CAC CODEX STAN 239-2003 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分析方法CAC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2014年7月更新CAC MRL 2 2015食品中兽药残留CAC Codex Stan 193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AC/GL 23-1997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指南CAC/GL 24-1997 “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导则CAC/GL 019-1995 食品安全控制紧急情况时信息交流的法典导则CAC/GL 020-1995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原则CAC/GL 025-1997 食品进口过程中拒收情况下两国信息交流导则CAC/GL 034-1999 食品进出口检验与出证系统中增进等同互认性导则XOT 02-1987 有关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转移的原则CACMISC 6 -2001食品添加剂参考规格目录二、欧盟1、欧盟水质标准9883EEC2、欧盟853号规章20040429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52规章200404294、欧盟食品添加剂名单NO1129 201111115、欧盟EC 1441 2007微生物限量中文版200712056、欧盟委员会第EC 2073 2005号条例关于食品的微生物标准7、欧盟委员会183 2005条例关于食品卫生监测的要求制定(内容与EEA相关)8、欧盟委员会第234 2011条例(EU)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食品酶和食品调味料对共同批准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施条例9、欧盟委员会第80 1089 EEC号建议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测试10、欧盟委员会第953 2009 EC号条例关于在食品中添加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11、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令2011 91 EU 关于识别食品所属批次的标记或标示12、欧盟委员会条例(EU)为某些食品中二恶英二恶英类多氯联苯的成分的官方控制和制定取样和分析方法以及修订条例(EC)No 1883200613、欧盟委员会第16 -2011号条例(EU)为食品和饲料的快速警报系统制定实施措施14、欧盟委员会第10-2011号条例(EU):关于用于与食品接触用的塑料材料和物品15、欧盟委员会2007/19/EC 关于对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16、欧盟委员会2006年12月22日第2023 2006号委员会条例(EC):预定接触食物的材料和物品的食品制造规范(内容与EEA相关)17、欧盟委员会2009/ 32 /EC 关于各成员国在食品和食品原料生产中有关溶剂萃取的法律一致化18、欧盟委员会指令2010 /59 /EU 修改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各成员国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萃取溶剂之近似法律的指令2009 /32 /EC(欧洲经济地区相关文本)19、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三、美国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USEPA在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美国食品法典2013美国联邦法规21CFR第113部分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20110104美国食品化学法典(第8版) Food Chemicals Codex (FCC8)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20131127美国药品质量与安全法20131127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与贸易第4章中国贸易20141231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与贸易第22章商标20141231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与贸易第47章消费品安全20141231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与贸易第50章消费品质量保证20141231美国21 CFR 117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美国FDA 21 CFR 第110部分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现行良好操作规范(GMP)法规美国FDA 21 CFR 第172部分已批准的直接用于人类食品的添加剂种类汇总美国FDA 21 CFR 第173部分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辅助性食品添加剂种类汇总美国FDA 21 CFR 第570部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 570.3 涉及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定义(Definitions)§ 570.6 关于食品添加剂状况的FDA鉴定条款(Opinion letters on food additive status)§ 570.13 源自事先批准用于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包装材料的间接食品添加剂(Indirect food additives resulting from packaging materials prior sanctioned for animal feed and pet food)§ 570.14 源自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包装材料的间接食品添加剂(Indirect food additives resulting from packaging materials for animal feed and pet food)§ 570.15 基于专员决议的食品添加剂法规颁布(Adoption of regulation on initiative of Commissioner)§ 570.17 实验动物获得市场可食产品的认可程序及其研究使用的豁免(Exemption for investigational use and procedure for obtaining authorization to market edible products from experimental animals)§ 570.18 相关食品添加剂的容许量(Tolerances for related food additives)§ 570.19 再制食品中的化学农药残留(Pesticide chemicals in processed foods)B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570.20 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的总体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for evaluating the safety of food additives)§570.30 归类为总体安全(GRAS)食品添加剂的资格条件(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570.35 食品添加剂总体安全(GRAS)状态的确定(Affirmation of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status)§570.38 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确定(Determination of food additive status)美国FDA 21 CFR 第109部分关于人类食品及其包装材料不可避免污染物的法规汇总A部分总则§109.3 人类食品及其包装材料中不可避免污染的法规相关定义与释义(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s)§109.4 人类食品及其包装材料中不可避免污染物的容许量、法定限量和使用水平的确定(Establishment of tolerances, regulatory limits, and action levels)§109.6 外加毒害物的使用规范(Added poisonous or deleterious substances)§109.7 污染物的不可避免性法规(Unavoidability)§109.15 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中多氯联苯的使用(Use of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s)in establishments manufacturing food-packaging materials)§109.16 观赏装饰用陶瓷污染物(Ornamental and decorative ceramicware)B部分不可避免毒害物的容许量§109.30 多氯联苯容许量(Tolerances for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s))美国FDA 21 CFR 第104部分关于食品营养素质量准则的法规汇总A部分总则§104.5 食品营养素质量总则(General principles)B部分营养强化政策§104.20 营养强化目的说明(Statement of purpose)C部分特定营养质量准则§104.47 “加热即食”的冷冻方便食品营养素要求(Frozen “heat and serve” dinner)美国FDA 21 CFR 第101部分食品标签法规汇总A分部总则§101.1 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显示版面(Principal display panel of package form food)§101.2 包装食品标签的信息版面(Information panel of package form food)§101.3 包装食品特性的标识(Identity labeling of food in packaged form)§101.4 食品配料的标注(Food; designation of ingredients)§101.5 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企业名称及地址(Food; name and place of business of manufacturer, packer, or distributor)§101.9 食品的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of food)§101.12 每餐习惯消费参考量(Reference amounts customarily consumed per eating occasion)§101.13 营养素含量声明:一般原则(Nutrient content claims—general principles)§101.14 健康声明:一般要求(Health claims: general requirements)§101.15 食品:所需说明的显著性(Food; prominence of required statements)§101.17 食品标注中的警告语及注意事项说明(Food labeling warning, notice, and safe handling statements)§101.18 食品的错误标识(Misbranding of food)B分部特殊食品标注要求§101.22 食品香辛料、调味料、着色剂及化学防腐剂的标注(Foods; labeling of spices, flavorings, colorings and chemical preservatives)§101.30 水果汁或蔬菜汁的饮料食品中果蔬汁百分率的标注(Percentage juice declaration for foods purporting to be beverages that contain fruit or vegetable juice)D分部营养素含量声称的特殊要求§101.54 关于“良好来源”、“高”、“较多”及“高价”的营养素含量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good source,” “high,” “more,” and “high potency”)§101.56 关于营养素含量“清淡”的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light” or “lite”)§101.60 关于食品营养素含量中热量的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the calorie content of foods)§101.61 关于食品营养素含量中钠含量的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s for the sodium content of foods)§101.62 关于食品营养素含量中脂肪、脂肪酸和胆固醇含量的声明(Nutrient contentclaims for fat, fatty acid, and cholesterol content of foods)§101.65 暗示的营养素含量声明和相关的标签说明(Implied nutrient content claims and related label statements)§101.69 营养素含量的申请(Petitions for nutrient content claims)G分部食品标签要求的豁免§101.100 食品标注要求的豁免(Food; exemptions from labeling)§101.105 豁免情况下内容物净含量的说明(Declaration of net quantity of contents when exempt)§101.108 为进行以授权的食品标签试验而设置的临时豁免权(Temporary exemptions for purposes of conducting authorized food labeling experiments)四、新加坡新加坡食品条例Food Regulations—Part3.5 标签通用要求2013年食品条例(修正案)(Food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3)食品销售(食品工厂)条例(Sale of food (food establishments )regulations) (29th February 2004)新加坡食物销售法(第283章)五、加拿大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法1994C38S2加拿大食品与药品条例CRCC870加拿大人食品安全法20121122六、英国英国食品安全法19900629英国食品标准法19991111英国食品法19840626PAS 2202008食品安全生产前提方案七、其它国家日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4年8月8日)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Law No. 48澳大利亚食品法案2005年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2011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修正法案1999年冰岛食品法19950628俄罗斯食品质量与安全法20031001法国公共健康法典2015立陶宛食品法20000404马来西亚食品法1983挪威食品法20000623乌克兰食品与食品原料质量与安全法20021024新西兰食品法2002年印度食品安全及标准法2006年。

欧盟木材法规尽职调查义务一种恰当的手段-ClientEarth

欧盟木材法规尽职调查义务一种恰当的手段-ClientEarth
尽职调查的灵活性不只表现在风险评估上,也在风险缓解流程中有所体现。经营者自行确定最适 合其供应链和已确定风险的缓解措施。例如,如果信息缺失或存在冲突,经营者应设法获得更多 信息,以便更清楚地了解情况。供应商可确定从何处收集上述信息。这可包括使用公共信息、向
可用信息:如果经营者之前已获知供应链中存在具体风险,例如第三方已向其警告存在此 类风险,则风险评估必须反映出这一情况。
产品复杂性:产品的复杂性越高(因为它包含不同的树种和/或已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工), 可能越难以获取实施尽职调查所需的信息。尽管如此,仍需要尽力获得和评估相关信息。
认证:原则上,与非认证木材相比,经营者采购的经认证木材所承担的违法风险更低。但 是,认证并不代表符合 EUTR 的规定。经营者还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并且在此过程中,必 须考虑认证工具相对于合法标准8的符合程度以及认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他们应进行额外 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并采取缓解措施(根据相关情况),且保留与使用认证工具相关的 信息的记录。
4 第 6 (1) (b) 款 5 根据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第 607/2012 号(2012 年 7 月 6 日颁发)第 5 款关于尽职调查系统实施细则,和欧盟条例第 995/2010 号关于监管机构审 查的频率和性质的规定。
2
《欧盟木材法规》尽职调查义务:一种恰当的 手段 2015 年 11 月
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合规性评估中应体现这一点。他们应当检查尽职调查过程是否得当,以及用 以评估和应对供应链中的风险级别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
鉴于上述信息并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经营者满足尽职调查义务而需采取的行动可能会有所 不同:
风险程度:如果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指出供应链中存在特定违法风险,则他们必须在风险评 估中考虑这一点,并强化其风险缓解措施。例如,在实际应用中,供应商将会频繁地向欧 盟经营者直接提供合规性文件。如果信息表明上述文件的可信度存在问题,则必须积极寻 找更多信息7。相反,如果在收集信息后没有发现违法风险,那么,减轻审查力度将被视作 合理。例如,如果木材采伐国/地区具有较强的机构监督和森林管理制度,那么,在这种 情况就没有任何信息表明存在违法风险。

欧盟食品包装接触材料法规

欧盟食品包装接触材料法规

包装印刷1.前言 欧盟的与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和法规一直走在世界前列。

在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方面,欧盟密切关注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不断出台更新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限量要求、检测方法等,累计已有30余项法规或指令颁布。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第一代指令是76/893/E E C《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于一致。

而2004年颁布的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1],作为框架法规,取代第二代框架指令89/109/E E C,已经成为欧盟的基准。

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Directive),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Regulation)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

2.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结构 欧盟在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方面的法规或指令,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可将其已采纳的指令(法规)分为三类: 第一类 框架性法规(framework regulation) 目前,在食品接触材料领域,欧盟框架法规包括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和良好操作规范规则(EC)No 2023/2006。

(EC) No 1935/2004号是框架法规,它确定了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总原则和规定,如适用范围、安全要求、标签、可追溯性和管理规定条款等内容。

(E C)2023/2006是针对“良好操作规范(G M P)”的法规。

每个企业经营者在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良好操作规范的规定运作。

从2008年8月1日起,这些要求将开始在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全欧盟食品包装接触材料法规■ 文/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黄广炽 摘要:欧盟的与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和法规一直走在世界前列。

欧盟REACH 法规 SVHC 清单(223项)

欧盟REACH 法规 SVHC 清单(223项)

欧盟REACH 法规 SVHC 清单(223项)截止到2022.01.17,共26 批223 项SVHC 即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的缩写,是欧盟 REACH法规下规定的一类有害物质。

SVHC更新履历2008 年 10 月 28 日,ECHA 公布第一批 SVHC 清单,共 15 项;2010 年 01 月 13 日,ECHA 发布第二批 SVHC 清单(14 项),共计 29 项;2010 年 03 月 30 日,ECHA 将丙烯酰胺列入第二批 SVHC 清单,第二批 SVHC 共计 15 项;2010 年 06 月 18 日,ECHA 发布第三批 SVHC 清单(8 项),共 38 项;2010 年 12 月 15 日,ECHA 发布第四批 SVHC 清单(8 项),共计 46 项;2011 年 06 月 20 日,ECHA 发布第五批 SVHC 清单(7 项),共计 53 项;2011 年 12 月 19 日,ECHA 发布第六批 SVHC 清单(20 项),共计 73 项;2012 年 06 月 18 日,EHCA 发布第七批 SVHC 清单(13 项),共计 86 项;2012 年 06 月 18 日,EHCA 将第二批中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 SVHC 清单中,即将第二批 SVHC 清单减少为13项;总清单共计 84 项;2012 年 12 月 19 日,ECHA 发布第八批 SVHC 清单(54 项),共计 138 项;2013 年 06 月 30 日,ECHA 发布第九批 SVHC 清单(6 项),共计 144 项;2013 年 12 月 16 日,ECHA 发布第十批 SVHC 清单(7 项),共计 151 项;2014 年 06 月 16 日,ECHA 发布第十一批 SVHC 清单(4 项),共计 155 项;2014 年 12 月 17 日,ECHA 发布第十二批 SVHC 清单(6 项),共计 161 项;2015 年 06 月 15 日,ECHA 发布第十三批 SVHC 清单(2 项),共计 163 项;2015 年 12 月 17 日,ECHA 发布第十四批 SVHC 清单(5 项),共计 168 项;2016 年 06 月 20 日,ECHA 发布第十五批 SVHC 清单(1 项),共计 169 项;2017 年 01 月 12 日,ECHA 发布第十六批 SVHC 清单(4 项),共计 173 项;2017 年 07 月 10 日,ECHA 发布第十七批 SVHC 清单(1 项),共计 174 项,同时,对已在清单中的双酚 A,BBP, DEHP,DBP,DIBP这五个物质, 增加了对人体的内分泌干扰属性;2018 年 01 月 15 日,ECHA 发布第十八批 SVHC 清单(7 项),共计 181 项。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一、引言节能是指在人类活动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污染排放的行为。

为了推动并规范节能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保护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常见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二、国际方面1.《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公约,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正式生效。

该协定旨在限制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在2摄氏度以内,并采取措施努力将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家都需要制定具体的节能减排计划,并落实到行动中。

2.欧盟《节能指令》欧盟《节能指令》是欧盟关于能效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该指令,欧盟成员国需在国内实施一系列节能措施,以达到提高能效、减少能源消耗的目标。

这些措施包括建筑能效提升、工业能效改进、能源消耗信息公开等。

三、国内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委员会于2007年发布了《节约能源法》,该法旨在加强中国节能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强度。

法律主要包括能源计划、能源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

该法对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技术进步、政府支持和市场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3.《节能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鼓励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制定了《节能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与管理、节能项目的审核与验收等方面的内容,为节能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地方性法规除了以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节能法规。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节能减排条例》,都对当地的节能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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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法规清单
编号:XN-BG-04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名称批准号/发布时间

1.欧盟食品卫生条例852/2004/EC
2.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178/2002/EC
3.GENERAL FOOD LAW EC 28 January 2002
4.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95/2/EC-1
5.欧盟农残标准149/2008/EC
6.欧盟饮用水水质标准98/83/EC
7.欧盟污染物限量指令1881/2006/EC
8.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 EC) No 853/2004
9.欧盟最新的食品标签法规(EU) No 1169/2011
10.欧盟过敏原法规2003/89/EC
11.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法规2023/2006/EC
12.欧盟转基因法规1829/2003/EC
13.欧盟转基因法规1830/2003/EC
14.欧盟标签法规2000/13/EC
15.欧盟微生物限量标准1441/2007/EC
16.食品微生物学标准2005/2073/EC
17.规定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EC)No 1881/2006
18.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
19.包装指令2007/19/EC
20.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指令1895/2005/EC
21.欧盟19号公报塑料包装指令2007/19/EC
22.regulation EC 1829.2003- GMO
23.regulation EC 1830.2003- G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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