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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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周政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第三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拨付第四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调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周口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企业职工和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2007]5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保费)是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专项费用,是统一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构成部分,是具体包含在工程造价计价项目中不可竞争的专项费用。

建设工程社保费按国家政策及时调整规费项目和费率。

第三条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统一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计提建设工程社保费,再拨付和调剂给施工企业,并监督其专款专用。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1]32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1]32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1]32号)川汇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周口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划拨供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享受划拨供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法律法规、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划拨供地的程序:(一)土地使用者的用地申请;(二)土地使用者需提交的要件:1、发改委立项批复;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3、用地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4、划拨供地勘测定界报告;5、具体项目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四)市国土资源局会审;(五)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拟用地批复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七)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第五条根据土地增值和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市中心城区划拨供地的价格确定为每亩20万元。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周政〔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现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原则上放款时间不超过1个月。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鼓励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中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周政办[2017]4号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的
通知
(周政办〔2017〕4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6日
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
为促进我市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118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周政[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含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政府部门通过借贷、担保、资产处置、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的项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项目专业化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公路、水利、人防工程、基本农田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周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代建领导组),负责对代建工作的领导,研究决策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4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4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楼体、河道、街道树、户外广告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周政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2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9日周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要求,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基础性原则。

对社会预期进行合理引导,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统筹考虑,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

强化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

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周政办[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周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城市规划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容积率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六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前置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周政办〔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办〔202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一)满足不同群体住房需求。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出台人才购房奖励、发放新居民“购房券”等住房消费支持政策。

鼓励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二)限时段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在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且缴纳契税的,对居民购房实际缴纳的契税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住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纳税额的50%补贴;住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纳税额的30%补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提供便利均等公共服务。

购房家庭随迁子女,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享受义务教育政策。

(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二、保障住房市场供给(四)优化分类土地供应、使用及管理。

一是完善土地供应招拍挂规则,切实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净地”“熟地”供应。

对区位优势明显、开发环境成熟、配套设施齐全、人员聚集度高的区域优先供地,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周政办〔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周政办〔202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发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扩大有效投资中的关键作用,推动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高效有序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推进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一)主要职责。

统筹加快推进交通、能源、水利、市政、新基建等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沟通衔接和工作调度,研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扩大重大基础设施领域有效投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组织架构。

召集人:马剑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召集人:任哲(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公路局、市投资集团、市城投集团、周口海关、周口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办、漯阜铁路公司、周口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协调推进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专班开展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跟踪督促落实,建立工作台账,定期上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等。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周政[2014]19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周政[2014]19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周政[2014]19号)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心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通过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中心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房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优先推进沿沙颍河、城市主干道、城市新区和沙北旧城改造示范区内的棚户区改造,以点带面,分类推进,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城市规划区内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2014年至2017年改造棚户区7.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0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0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优惠政策(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周政〔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妥善解决我市当前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一)政府主导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可按照划拨、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补办的用地手续也可以依据政府批准文件予以确定,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划用途的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外,补办的用地手续也可以依据政府批准的文件要求予以确定,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三)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属地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占用土地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经地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按现状用途补办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五)多个权利人合宗建设房屋,且房屋建设已经规划批准的,对于出让国有土地合宗后不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依法申请,并经权籍调查,可将多宗土地合为一宗(共用宗),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九项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九项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九项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周政办〔2016〕 71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九项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周政办〔201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大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我市将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九项工程”行动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及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实施周口崛起方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完善功能、提升质量”的原则,围绕“一区两极三中心”发展定位,积极融入整合高铁沿线经济发展轴带和中原城市群,着力构建“一中心四组团五支撑”发展格局,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切实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建设和谐宜居的现代城市。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心城区和项城市城市道路网密度力争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5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燃气普及率达到9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95%,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

全市县城道路网密度达到6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6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8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燃气普及率达到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9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周政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周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周口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搞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周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属地实施。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统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明确近期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三)市场运作,政府支持。

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

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多方结合,综合开发。

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周政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0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同时,将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联合征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项收费由财政牵头,抽调财政、规划、建设、人防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收费办公室”实行联合征收。

第三条实行先费后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需到联合收费办公室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经联合收费办公室审核签章,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的征收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需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征收机关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周政办〔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的通知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9日周口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道路的有序畅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发挥。

为促进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同步发展,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明确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工作,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道路建设的突出问题,建立“责任落实,分工明确,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步”),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周口市中心城区(不含淮阳区)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路面大修改造工程项目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

(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交通监控系统、安全岛、路边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交通安全、管理、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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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周政办[2012]100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便民服务,根据《》(周政办〔2009〕45号)精神,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严格遵循先征后退原则。

根据《》(周政办〔2009〕45号)精神,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后,依据相关规定申请退还。

审批流程。

市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免政策条件的,收费单位签署意见后,转交到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核实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待以上程序完成并同意后,7个
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将批准减免的金额退还缴费单位或个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还。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向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要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如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减免条件的,出具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意见,并将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手续转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人防易地建设费退还。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如确需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

项目建设单位全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30日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文件要求,进行返还数额核算(返还比例=使用新型墙体的比例×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综合系数),市财政局及时退还缴费单位或个人。

二○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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