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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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周政办[2012]100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便民服务,根据《》(周政办〔2009〕45号)精神,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严格遵循先征后退原则。根据《》(周政办〔2009〕45号)精神,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后,依据相关规定申请退还。

审批流程。市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免政策条件的,收费单位签署意见后,转交到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核实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待以上程序完成并同意后,7个

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将批准减免的金额退还缴费单位或个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还。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向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要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如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减免条件的,出具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意见,并将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手续转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人防易地建设费退还。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如确需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项目建设单位全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30日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文件要求,进行返还数额核算(返还比例=使用新型墙体的比例×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综合系数),市财政局及时退还缴费单位或个人。

二○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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