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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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浅读前言之所以会选择这本书是因为它的名字深深地吸引了我——法律与革命。

什么是法律?在我们平常人看来,所谓法律,就是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或者说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性要求的一系列共同行为准则。

什么是革命呢?革命就是历史发展中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体由于矛盾产生的变革或者革新运动。

在我们平常生活中,这种认识似乎无可厚非,或者说我们根本不会去深究这些简单的问题。

然而事实上,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很难用精炼的语言去表现出它们所有的特征,而现实生活的片面影响也更加决定了我们对法律,对革命的认识的一种狭隘性和孤立性。

在读这本书之前必须纠正的一个思想误区就是:使法律脱离于历史,限制于地域。

法律是历史的,法律也是流动的,不仅仅是随着历史长河流动,还伴随在文化和物质的流动中,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本身的深度和广度。

正如弗里德里希·尼采所说的那样,任何有历史的东西都不能被界定。

法律亦是如此。

不过,虽然法律难以界定,但是我们可以用与之相关的事物去尽可能表现它的主要特征,《法律与革命》一书就是在历史的引线上,用革命的音符弹奏出一曲法律的史歌!《法律与革命》讲述的是“西方”的历史,这里的“西方”不是依靠罗盘找到的地理位置,而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社会共同体。

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在这种认识基础上,作者所认识的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而这次革命就像一张张开的大网一样,在时间和空间的轴上周期性地改造、扩散、断裂,发展成一种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1.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性这一章的篇幅远没有其他章节那么长,但这并不代表本章的地位没有那么重要,实际上,这一章是后面所有章节的基础和依据,因为作者在这一章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法律是有“起源”的。

这一观点的提出为后面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讲解的成立奠定了条件基础。

法律与革命书评

法律与革命书评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序言和导论法学1001班宋高昂100401127 哈罗德·伯尔曼,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

《法律与革命》是西方法律史的一部力作,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 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在欧洲大学中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等问题。

伯尔曼界定了此书中的一些关键词,如“西方”、“西方法律传统”和“革命”。

伯尔曼承认自己所采用的史料是渚领域中的专家们所熟知的。

但是,作为整体,这段历史却会令专家们感到陌生。

这是因为,他把西方文明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来看待。

这里的“西方”主要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首先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确切而言,是指“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法律”一词也不再是简单地指某种“规则体系”,而被界定为包括诉讼程序以及相关价值、概念、规范和思想方式的具有宗教的活生生的过程。

而“西方法律传统”则包括法律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法律职业化,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实体性,法律的发展观,法律的内在逻辑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多元性等等。

伯尔曼坚决反对传统的西方历史分期法,即将西方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古典时代、罗马帝国的衰落和灭亡、中世纪以及近代(始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

伯尔曼认为这种谬误的分期法是试图根据构成西方文明的各个民族的历史来观察近代:试图将中世纪贬低为只是作为近代得以涌现的背景,从而满足了一种夸大的民族主义心理的需要。

这种民族主义欲望导致西方法律史似乎都是在追溯----个民族从部落和封建的起源到当代的荣耀和威严的发展历程。

尤其是在英国和美国法方法。

这样,在西方文明内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独特性都得到了强调,而共同特征却被低估了。

其实,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具有共同的起源——都有共同的历史根源,从这种共同的根源中它们不仅获得了共同的术语和共同的技术,而且获得了共同的概念,共同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

法规与革命——精选推荐

法规与革命——精选推荐

读《法规与革命》有感2007年11月13日,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岁。

世界少了一位法学大师。

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写的这样好的人,国内还没有出现。

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师之口。

伯尔曼是在全球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资深法学家。

他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达40年之久,其学术观点尖锐而深刻,对当今一些主流观念提出了挑战。

著有《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等法学专著25部,学术论文多达300多篇。

《法律与革命》就是较早被翻译成中文,并且享誉学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写道:这是一部关于“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即我们借以达到今天的路径的历史。

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

相信论者们可能希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知道路线。

我是一个折中派。

我从此书中,看到的你个老者,用智慧的双手,擦去历史的尘埃,将一个个古老的故事和难解的谜题娓娓的道来。

这是一本叙述和论证同样深刻的巨著,是历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学的。

作者从历史中发现真理,从实践中捕捉真相。

伯尔曼在书中,用老道的语言,一项的描述着古老的故事。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名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名为“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部分互相映衬,相得益彰。

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权,苦行赎罪法,民俗法,教会法,这些因素从其笔端缓缓流出,如同一条河流,给你一种历史蔓延过来的真实感觉。

下半部的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都相互独立又相互纠缠着走近你的眼前,让你知道这些法律传统的前世今生。

一般认为,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两百年中,并且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伯尔曼的贡献所在。

这并不是说伯尔曼的揭示就是真理所在,因为对于历史的理解,自来就有无数的视角和方法。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报告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题记近期,我拜读了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以下简称《法律与革命》,注释同)。

该书创作灵感产生于1938年,全书完成于1983年,时间跨度长达45年,可谓是集作者毕生研究成果之大成的鸿篇巨作。

作者将视野1定格在11世纪至13世纪的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文明的西方——世界,以民俗法正如书名所体现的那样,西方法律得以作为一种传统形成并传承到今天,与革命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

歌德说过,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从历史的广度来观察,我们虽然不能得出诸如一切的法律都是斗争的产物之类的结论,但至少可以提出如下观点并在《法律与革命》找到的证明,即斗争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重要动力。

一、毫无疑问,在西方提及“斗争”二字时,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斗争是这一时期的主角。

1050年到1300年被称为欧洲“中世纪盛期”,特别是11世纪,见证了西欧政治的稳2定开端,也见证了宗教复兴的重要开端。

宗教管辖权和世俗管辖权的二元的权力对立局面为以教皇革命为代表的教会与世俗的斗争创造了条件,两种权力的分离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一个主要渊源。

1075年颁布了《教会敕令》,宣称“唯有教皇按照当时的需要所制定的新法律,所召集的临时大会,或改僧侣会为寺院,方为合法”“他有[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3的之权”,宣告了这场革命的发端。

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教会和世俗的斗争中产生了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二元格局。

为了保持对抗法律体系间的平衡,就必须使各自的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于是一个包含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司法制度的教会法体系和一个包含封建法、庄园法、王室法、商法的世俗法体系形成了,这是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传统。

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导论读后感法学1001 孙楠楠 100103119刚拿到这本书的第一卷,就因那真实的厚重感而震惊了。

刚开始还暗自庆幸只要读导论的部分,但当你真正翻开书认真看的时候,你脸上的笑容会慢慢消失不见。

说真的,这本书对于我来说,很深奥,很多话是我不能理解的范围。

尤其这又是一本书的导论,是对一本书整体上的高度概括的抽象的总结,至少在我眼里,这本书的导论是这样的。

再加上地域的差别较大,很多西方的历史及其演变都是我不曾了解或从未涉猎的,在我的认知里,想要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思想有所了解,那对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

在基础都没打好的时候,想要窥探深层次上的东西,比如说思想,是一件不太实际的事情,更何况,中西方文化上,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上的巨大差异有时候也是我无法逾越的鸿沟。

那这里我只能简单地谈一下,读完导论后,我的一些比较肤浅的感想。

一、法律与历史西方历史对法律的影响,在我看来主要是宗教思想的演变过程对法律的影响。

从希伯来法最早的萌芽《摩西十诫》到格列高利七世改革颁布的《教皇赦令》,西方法律的遗传基因中到处都有宗教的染色体。

细想一下,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中,还未曾出现过哪个宗教可以凌驾于皇权之上,最多也就是提出“君权神授”,但这也不过是皇权至上,独尊的幌子而已。

从这个层面来说的话,似乎中国人在思想上没有什么必须要摆脱的宗教思想的束缚——这里的束缚指的是那种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悠久的,已经渗入人的血液骨髓中的,与人合一的宗教思想力量。

可是中国人还是有“信仰”的,只不过他们信仰的不是神而是神化后的人或只是人而已。

《摩西十诫》中规定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除耶和华外不可信仰他神,而在中国,是不可直呼皇帝名讳,不能反抗当朝。

如果说,宗教的力量亦或是神的力量让西方人形成了某种骨子里的东西,那这种东西是什么呢?崇尚自由?热爱和平?还是?这些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东方人,我不敢妄自下评。

反观中国人的信仰给中国人留下了什么呢?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在我看来,几千年的信仰留给我们的是深入骨髓的“奴性”。

外法史读后感

外法史读后感

姓名:王进学号:0811401096班级:08级2班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后感“法律必须被敬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 11 世纪末至 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

本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

作者从西欧中世纪 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

在导论中,作者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

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这个定义使我更深刻的理解了平时挂在嘴上的西方一词。

法律代表秩序,是一种静的力量;而革命代表变革,是一种动的力量。

法律维护着秩序的合法性,而革命,尤其是暴力革命则以一种非法形式爆发出来,并破坏旧秩序。

二者似乎冰火不容。

但是当作者引领我们回顾历史,不禁会惊异地发现,不但生命起源于一次大爆炸,法律传统也是在一次革命中得以形成。

格列高利七世革命借上帝之名将完整的社会分为精神和世俗两个世界,统治权也被重铸为精神和世俗两把剑。

正是这种撕裂,一方面使西欧原本分裂的趋向再次加重,另一方面却又通过这道撕开的口将各种社会力量释放出来,创造了中世纪的璀璨文明。

这些文明中最富有长远意义的则无疑是西方的法律传统。

这种传统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

正是这种司法管辖权和法律体系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第一篇:《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篇目:《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文章开篇霍姆斯大法官运用详细的说理和充分的论证阐释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或者法律义务既是——预测。

我颇为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法律是一项规范,它能准确地让人们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标准来惩罚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我想这也是法治的意义所在。

而且预测也是法治和人治的差别所在,人治的无序性和主观性能让社会陷入混乱之中,而法治才能使社会秩序居于稳定。

接下来霍姆斯又用好人、坏人的角度看法律的切入点并运用几个例子来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关联和区分。

讲到这里我就回想起老师上课说过法律是一个理性化的东西,而这个理性化的东西不应该参杂过多的道德、情感等因素,否则会阻碍的法治的发展。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在这其中又提出“如果说法律不是道德的一部分,那么它至少也受道德的限制。

但这种权力约束并非与任何道德体系同样广泛。

绝大部分的法律都远处于任何这类道德体系所界定的范围之内,而在有些情形又由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时期的习俗而超越了它们。

”这样的命题。

我赞同霍姆斯大法官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有些道德规范可以上升到法律领域,有些则是不能的,谓之升华。

同时霍姆斯认为要促进法律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虽然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会使得法律少了很多从道德中汲取的术语以及法律传统,但是这恰恰可以使得法律的发展更加清晰,为此,他指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

”接着霍姆斯又运用合同法的例子来带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结合实际经验,运用实际例子的方法下运用对恶意、故意与过失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外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外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笔记1311401121 徐义佳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J ·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11 世纪末至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

该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即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伯尔曼从西欧中世纪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

在导论中,伯尔曼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

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伯尔曼以宗教为基点切入西方法律的文明史,并由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为主线贯穿全文,以宗教为线索来探求西方法律传统。

他认为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争夺,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

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其中三次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虽然各自革命的含义不同,但都可以称为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也就是《法律与革命》中的所谓的“革命”主题,I11这次革命称之为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

法律书籍读后感

法律书籍读后感

法律书籍读后感最近读了一本法律相关的书籍,感触颇深呐!书里没有那种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罗列,而是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把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展现得淋漓尽致。

其中有个案例,让我印象特别深刻,仿佛就像发生在自己身边一样,细节之处至今都让我难以忘怀。

这是一个有关邻里纠纷的案子。

两家本是多年的邻居,关系虽说不上亲密无间,但也一直相安无事。

然而,一切的平静都被一堵墙给打破了。

一家想要扩建自己的房子,就打算在两家相邻的地方砌一堵新墙。

这本不是什么大事,可问题就出在这堵墙的位置上。

按照原有的地界划分,新墙有一部分占了另一家的地方。

这被占地的一家自然不干了,找上门去理论。

一开始,双方还都能心平气和地商量。

占地的那家说:“这是咱多年的老邻居了,我也不是故意占你地方,就是想房子宽敞点。

”被占地方的那家回应道:“话不是这么说的呀,这地儿是有归属的,你不能说占就占。

” 双方你来我往,各说各的理,气氛逐渐变得紧张起来。

后来,几次沟通无果,两家的情绪越来越激动。

从原本的讲道理,变成了互相指责谩骂。

那场面,真是鸡飞狗跳,周围的邻居都来劝架,可谁也劝不住。

被占地的那家一气之下,把占地那家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依然是剑拔弩张。

原告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被告则坚称自己事先并不知情,以为那块地可以用。

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那叫一个仔细认真。

不仅查看了各种相关的证据,还亲自到现场去测量,了解实际情况。

法官的那种严谨和公正,让我特别佩服。

最后,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判决。

被告需要拆除超出部分的墙,并且赔偿原告一定的损失。

这个案例让我看到了法律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它就像一把公平的尺子,不偏不倚地衡量着是非对错。

法律不会因为谁的声音大,谁的态度强硬就偏向谁,而是依据事实和条文来做出裁决。

同时,我也深刻地感受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真的要懂法守法。

如果占地的那家在砌墙之前,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地界划分,也许就不会有这场纠纷了。

而被占地的那家,如果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先找相关部门调解,而不是一开始就闹得不可开交,可能事情也不会发展到要打官司的地步。

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关于法律的读后感《法律的力量》读后感。

《法律的力量》是一本关于法律的书籍,它深入探讨了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法律的力量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这本书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护了人们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没有法律,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人们的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其次,这本书还让我了解到了法律的力量。

法律的力量不仅体现在它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上,更体现在它对社会的改变和进步上。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社会可以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

可以说,法律的力量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另外,这本书还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公正性。

法律是普适的,它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大小。

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决和裁决。

这种普适性和公正性使得法律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也使得人们对法律具有信任和尊重。

然而,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也意识到了法律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法律虽然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它也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问题的情况。

比如,在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中,法律可能无法完全化解矛盾和冲突,而只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此外,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依赖于相关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如果这些机构出现了腐败和失职现象,就会影响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通过阅读《法律的力量》,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力量,也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也看到了法律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我能够更加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够关注法律的完善和进步,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法律之所以可以和革命相提并论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发展调整了社会关系和秩序,使社会向着一个全新的领域变革。

这种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疑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革命,改变了现存的制度,使人类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中享受进步的成果。

法律最初的起源是由于教皇的革命,它使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国家和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法体系首次形成。

与此同时,也使各种不具有教会职能的政治实体和各种非教会的法律秩序首次形成。

教会法利用人们对宗教的虔诚和信仰,禁锢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使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力的维护。

而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和对教皇不公正制度的反抗,区别于教会法的一种新兴的世俗法开始出现。

由于不同世俗政治体的建立,其统治阶级或领导阶级同样需要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因此针对不同的世俗政体也就存在不同的法律形式。

世俗法虽然并没有完全摆脱教会法的影响而被人认为部分在于对教会法的模仿,部分在于对教会法的抗争,但是它基本上是服从理性和良心的,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社会的一种进步。

世俗法首先发源于古希腊思想,其次在文艺复兴期间得到了丰富。

而西方政治科学的创立者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匿名的诺曼人》是第一部超出斯多葛学派和早期教父理论模式的有关政府的专著,它描述给我们一个市民社会的雏形,为以后各种形态世俗法的发展奠定的基础。

而法治精神的植入也让我们充分意识到,世俗国家的观念和现实也就使法律传统的国家,或法治国家的观念和现实。

抛开封建法、庄园法、王室法、城市法不谈,商法在这其中的出现和发展我深有体会。

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发展的关键时期。

正是这时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重要的是,也正是这时商法才被人们看作一中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的体系。

商法的发展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11、12世纪农业贸易的兴起以及农业的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导致大量专门从事交换等商业活动的商人阶层的出现。

《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读后感

《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读后感

《革命法制和审判》[法]罗伯斯庇尔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革命法制和审判》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法律文献,作者罗伯斯庇尔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法学家。

本书主要论述了革命法制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革命审判的原则和方式。

通过阅读本书,我深刻体会到了革命法制对于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对革命审判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本书强调了革命法制的历史使命。

罗伯斯庇尔认为,革命法制是摧毁旧制度、建立新秩序的有力工具。

在革命时期,法制的作用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要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博爱。

他明确指出:“革命法制不是为了维护暴力,而是为了取代暴力。

”这一观点凸显了革命法制的独特价值,即在动荡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其次,本书详细阐述了革命审判的原则和方式。

罗伯斯庇尔主张,革命审判应当坚持正义、公平和人性原则。

他提出,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等。

同时,他还强调,革命审判不仅要惩罚犯罪分子,更要揭示真相,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这一观点体现了罗伯斯庇尔对革命审判的深刻理解,也彰显了革命审判的人性化特征。

在本书中,罗伯斯庇尔还通过分析革命时期的具体案例,揭示了革命法制和审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

他针对当时法国社会中的种种弊端,如腐败、权力滥用等,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革命法制的实施,使其真正成为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基石。

在当今社会,虽然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革命法制和审判的精神依然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革命法制的精神,不断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看,《革命法制和审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启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第二篇范文从历史哲学的角度来看,《革命法制和审判》不仅是一部法律文献,更是一部关于社会变革和人性探索的哲学著作。

罗伯斯庇尔以法国大革命为背景,深入剖析了革命法制和审判的本质,提出了许多具有哲学意义的思想。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浅谈我国法律信仰的构建——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

全书内容丰富,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对于西方的影响等问题,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危机寻找一条解决之路。

纵观人类的发展史,无论是在世界哪个角落,蒙昧时期还是文明时代,法律与宗教都有一种或多或少的联系。

宗教作为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的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上。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伴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从中感悟出传统渊源与民族精神对于一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对于建设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及国人法治意识的提高有重大的借鉴作用。

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无因即无果,这是正理。

但我们于学习时却经常犯一步到位的错误,不考虑事物的原因就全盘接受一些概念。

比如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概念,稍加思考,谁都能明白“分封建制”是这个词的内涵,而再仔细品评,就懂得我们中华的历史上自秦以降就再无大规模的封建制度。

但出于教育的缘故,我们还是习惯于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些明显错误的观念。

但在伯尔曼书中,一切概念皆有其源头,根本无法从逻辑的角度对他的立论产生质疑。

我想这就是用“科学的、历史的方法”所进行的历史研究。

环环紧扣,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结构非常紧凑,没有任何地方给人以突兀的感觉。

“只有上帝才能看透一个人的思想、内心和灵魂,而人间法官只能知道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教会对隐秘的事物不予裁决’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即仅仅是犯罪准备(即使到了装配犯罪工具的地步)尚不能受到惩罚……”学习刑法时大家都明白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且不进行惩罚。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法律与革命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讲述西方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

接下来小编搜集了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仅供大家参考。

篇一: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哈罗德。

j。

鲍尔曼认为:教皇革命是欧洲历史的断裂,至少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分析,1050——1150间的教皇革命成功地使教会作为一个整体从世俗皇帝手中独立出来,为组织管理教会机构而形成的教会法是欧洲现代法律传统的起源。

而在罗马法的辉煌随着帝国的衰落、君士坦丁大帝都城的东迁及基督教成为国教而逐渐并彻底地消逝之后,教会法引领的法律政治理念孕育了现代文明国家的形成。

西方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

自12世纪起,西方所有国家甚至在专制制度下,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

渊源悠久的历史赋予其傲视短暂一时的政权领袖的自然威权。

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和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催生了法律的不断发展,而又流传不息。

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变是一种自相矛盾的事情。

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所有的法律都从它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

如果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那么关于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质疑就不可避免地随之出现。

法律传统性质中固有的矛盾在于它的目的既要维持秩序,又旨在实现正义。

可以认为秩序本身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它需要变革又需要稳定。

正义本身也存在一种辩证关系:它包含着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福利之间的紧张关系。

实现正义一直被宣称为法律的救世主理想,所以重建作为实现正义的更基本的法律,为推翻维护既存秩序的法律提供了合理的根据。

任何人不能在没有对某种东西终级胜利的信仰的情况下生活。

信仰人自身具有能够使世界获得重生的能力和信仰人为了完成这一最终命运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为自觉地攻击当时既存秩序和自觉地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提供了一个基础,这样的信仰基础是无需也无力以人的智慧加以论证的,是先验前提。

有关外国法制史的读书报告

有关外国法制史的读书报告

有关外国法制史的读书报告有关外国法制史的读书报告有关外国法制史的读书报告篇一:外法史读书笔记这部书的全称是《寻找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由于定宇著。

作者在导言中写道,“本书的作用,是希望在普通公民的阅读范围内,最终为法学赢得一席之地。

它将能引导起公众对法学的一种兴趣,而这种兴趣,最终将转化为我们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动力和一种智慧”。

其实,这是一本专业性并非那么强的有关外国法制史的书,但我读它,是因为它值得一读。

此书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手法,向我展现了法律的发展历程,历史浩浩荡荡,作者娓娓道来,也让我从另一个思维角度欣赏、思考,深有感触与启发。

传统的专业性较强的外法史书籍,通常清晰明确地将法律史按国家地区区分好,按时间顺序,从古代的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直到近代的德国法、日本法一路排下去。

在各篇章内部,也按渊源、内容、特点、影响等从各方面分析此种法律。

而读者就顺着这种理性思维,提纲挈领地审视外国法制史。

然而,本书自有其独特之处。

书名中有印记一词,自然,作者也是要带领我们边走边看,边欣赏边思考,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一直到美利坚,而我们的足迹,也从古代到当今,只要法律曾经繁盛的地方,便有我们驻足的身影。

读这本书,深感此种“移步换景”,从地中海沿岸到古罗马废墟,从英格兰原野到风云变幻的欧洲,沐浴新大陆的阳光,回味环球法旅中的点点滴滴,陪伴法律一同初生,沉埋,重生,蒙尘,成长,繁盛。

这种感觉是难以言喻的,作为读者,不是对着图书馆里厚重的书查阅浏览千年的历史,而是像时空旅行者那样,亲身参与法律千年的沉浮。

我很钦羡作者在写这本书时所怀有那种激情,虽是写法律,又是写历史,却写出了一种昂扬与青春的气息,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位著名的作家——房龙,以及他的那本《宽容》,同样如此,兼具理性的思考和感性的认知,能将读者带入法制史的风云变幻之中。

写到这儿,不得不说些题外话。

我们读与法律有关的书,有时是因为它的作者很有名,因为名气而形成一种先定的认知,然后读下去,边读边啧啧感叹写得不错。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

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一、治学之道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

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

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

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

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

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

法律读后感6篇

法律读后感6篇

法律读后感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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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书籍读后感

法律书籍读后感

法律书籍读后感最近读了一本关于法律的书,这可真是给我带来了不少的感触。

书里讲的那些法律条款和案例,就像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故事,把我带进了一个充满规则和秩序的世界。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以为会是一堆枯燥的条文和生硬的解释,没想到越读越有意思。

其中有个案例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说的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每天勤勤恳恳地工作,过着平凡的小日子。

有一天,他下班路上被一辆飞驰而过的车给撞了。

这一撞可不轻,直接把他送进了医院。

本来想着,这明摆着是司机的责任,赔偿啥的应该没啥问题。

可谁知道,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司机那边找了各种借口,一会儿说路况不好,一会儿又说上班族自己走路不小心。

这可把受伤的上班族给气坏了,身体上的伤痛还没缓过来,精神上又受了一肚子气。

没办法,这上班族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

他找律师,收集证据,一趟趟地跑法院。

这里面的细节可多了去了。

就说收集证据吧,他得找当时的目击证人,还得去调监控。

找目击证人可不容易,有的人怕麻烦不愿意出面,有的人联系方式不好找。

监控呢,也不是说调就能调的,得走一堆繁琐的程序。

好不容易证据收集得差不多了,上了法庭。

法庭上那气氛,紧张得让人喘不过气来。

双方律师你来我往,争论不休。

原告这边努力陈述事实,证明自己的无辜和损失;被告那边则想尽办法推卸责任,减少赔偿。

法官坐在上面,一脸严肃,认真地听着双方的陈述,时不时地低头看看材料,做些笔记。

我读的时候就在想,这法官得多累啊,得保持清醒的头脑,判断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

最后,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和权衡,法官做出了判决。

上班族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正义得到了伸张。

通过这个案例,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真的不是一句空话,它是实实在在能保护我们的武器。

但要想用这个武器,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

得懂法,得有证据,还得有耐心和毅力。

想想我们的日常生活,虽然大多数时候都是平平淡淡的,但说不定哪天就会遇到需要法律帮忙的事儿。

比如说买个东西遇到假货啦,租房子遇到不讲理的房东啦,或者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了侵犯。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法律与革命》读后感《法律与革命》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一部法学专著。

作为法学界的一部巨著,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伯尔曼伯尔曼将其对西方法律的研究成果尽收其中,赋予了这本书独特的魅力,甚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通读《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也成为了拓展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视野的途径之一。

由于其内容量实在庞大,我只是大体通读了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一、 “西方”的界定“西方”的界定伯尔曼在导论中首先提出“西方的”、“法律的”、“传统”、“革命”这几个我们经常提起的词。

何为“西方”?伯尔曼对本书中的西方进行了阐释。

“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

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化。

” 伯尔曼认为,伯尔曼认为,西方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它不仅仅是一种思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

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西方并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以色列民族,而是吸收并且改造了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的西欧诸民族,尽管西方的哲学和科学曾受过阿拉伯的强烈影响,但这些影响并未涉及法律制度,因而西方所信奉的伊斯兰教的部分不属于西方。

令人惊奇的是,西方文化的每一个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尽管它们之间本身可能并不相容,但是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初期的西方却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二、法律与革命二、法律与革命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由六次革命加以改变,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它们都可以称作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

法律与革命——精选推荐

法律与革命——精选推荐

法律与革命——略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塞特称《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极富论战性且深掘历史的力作”“伯尔曼是社会主义法特别是苏联法律制度、当代法理学和商法诸领域公认的杰出权威,他就是以这样的优势写作本书的。

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编年史写作任务的,诚可谓非伯尔曼莫属。

”“伯尔曼这部书的不朽贡献不仅仅在于由于他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彻底批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这一批判的必然结果,伯尔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们对我们法律遗产中最基本问题的兴趣”。

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是美国比较法、法律史、商法以及法哲学领域公认的权威,也是世界上著名的社会主义法学家之一。

其代表作《法律与革命》一书倾注了伯尔曼四十多年心血,自1983年出版以来,获得了法学界的极大好评。

该书是一本六百多页的巨著,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教皇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论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作者在衣服巨大的画布上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与演变的全景图。

细节刻画精细,整体气势恢宏,融制度与观念为一体,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质、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面临的严峻危机均有精辟的论述,并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独到的评论。

何谓西方?伯尔曼认为,“西方”不是一个地理概念,“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它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确切的说,它是指“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然后,作者认为“法律”一次不能仅仅被定义为“规则体”,“法律”应该包括法律的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概念与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

张晋藩先生曾将中国法律的传统概括为:(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二)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三)法则公平、权利等差;(四)法自君出,权尊于法;(五)家族本位、伦理法治;(六)重刑轻民、律学独秀;(七)依法治官、明职课责;(八)纵向比较、因时定制;(九)立法修律、比附判例;(十)援法定罪、类推裁定;(十一)无讼是求、调处息争;(十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等十二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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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律与革命》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一部法学专著。

作为法学界的一部巨著,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

伯尔曼将其对西方法律的研究成果尽收其中,赋予了这本书独特的魅力,甚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通读《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也成为了拓展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视野的途径之一。

由于其内容量实在庞大,我只是大体通读了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西方”的界定
伯尔曼在导论中首先提出“西方的”、“法律的”、“传统”、“革命”这几个我们经常提起的词。

何为“西方”?伯尔曼对本书中的西方进行了阐释。

“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

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化。


伯尔曼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

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西方并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以色列民族,而是吸收并且改造了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的西欧诸民族,尽管西方的哲学和科学曾受过阿拉伯的强烈影响,但这些影响并未涉及法律制度,因而西方所信奉的伊斯兰教的部分不属于西方。

令人惊奇的是,西方文化的每一个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尽管它们之间本身可能并不相容,但是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初期的西方却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二、法律与革命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由六次革命加以改变,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它们都可以称作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

第四次革命只有在1688至1689年的终点时才能开始被称作是革命,即我们所说的光荣革命。

第五次革命是新教改革运动,在德国它具有国内革命的性质。

第六次革命即1075至1122年的教皇革命,这是本书研究的主题,在当时它也被称作改革,即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革。

“西方的历史一直以周期性的激烈动荡为特征,在这种动荡中,先前存在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和其他社会关系、制度、信仰、价值和目标被推翻,而由新东西取而代之。

”正是革命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而革命也在寻求合法性的、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人的时间才牢固确立。

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是它仍然保持在该传统之中。

六次重大革命也是如此。

“它们不仅涉及到创新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教会也国家之间的关系,新的法律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视野,新的历史前景,以及一套新的普遍价值和信仰。

”不仅如此,每次革命也都这次革命所取代或者根本改变的旧法律制度的失败,这表明了它不能及时的回应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变化。

统治者没有及时预见到变革不可避免。

如果统治者能够及时预见并且在既存的法律秩序之内进行必要的根本性变革,那么这些革命甚至可能被避免。

至于没有预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西方法律传统性质中一个固有的矛盾,即它的目的之一是要维持秩序而另一个目的是旨在实现正义。


伯尔曼提到了托马斯·库恩对于科学领域重大变革的解释,认为它们是周期
性发生的危机的结果。

同样,西方法律的革命与演进的互动关系明显类似于西方科学中的革命与演进的互动关系。

西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的重大革命是法律制度过于僵化而不能适应新条件时所发生的爆炸——甚至有学者将这种历史的爆炸看做是西方社会一种周期性癌症,一种按常规必然经历的“发烧”。

“最终,每次革命都可以这样看待:与其说它造成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

每次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的产生了一种新法律,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主要目标。

”至此,伯尔曼提出自己对革命与法律的基本观点。

三、伯利克里改革
关于格里高利改革的评价更多的是以负面为主。

格里高利在担任教皇后进行一系列教会改革措施,这与其后的帕斯卡尔二世等教皇的改革活动一起统称为“格里高利改革”。

在改革中,格里高利要求已婚的教士离婚,强调主教授职权应属于教会。

其后的帕斯卡尔二世宣布教会不再充当国王和世俗封建主的封臣。

这场改革提出了许多原则和具体办法来捍卫教皇权威,鼓吹教皇权力至高无上,反对世俗君主操纵主教叙任权,从而使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间的权力之争日趋激烈。

正是这样的一场改革,却受到了伯尔曼的认可,伯尔曼甚至将其与英国革命、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等并称为伟大的革命。

即使是在引言中,伯尔曼也不止一次的提起格里高利改革,它甚至将格里高利七世在世的那几年称为教皇革命的高峰时期。

这是因为伯尔曼冲破了一个一直以来的偏见,即历史可以用确定的规律予以描述。

正如他在属中国所说:“从历史的观点看,黑格尔的假定意识决定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所主张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是正确的。

在历史的真是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是并驾齐驱的;当情况不是这样时,便有时是这个有时是另一个成为决定的因素。

“规律并不能解释一切历史活动,这同时也说明,历史并不能套用公式。

伯尔曼没有一味的遵循历史上现有的结论,而是拥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批判的精神进行研究,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的这种精神也是值得我们在未来的学习与研究中应该发扬的。

四、宗教信仰与道德
欧洲人对法律的依赖与信任,是与基督教信仰密不可分的。

法律体系的出现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基督教的功劳,这也是本书第一部中一直讨论的内容。

出于对上帝的信仰,或者说人们相信上帝对他们精神领域的掌控,他们宁可相信法律带给他们的救济,因为法律中的许多原则来源于他们的信仰,即神学。

反观我们国家,似乎并不存在这种信任。

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这样一个信仰基础,而是直接建立在皇权之下,从而使国人对法律的敬畏源自对皇权的敬畏。

而现如今皇权已经被颠覆,人们失去了敬畏,法律的权威性似乎也被动摇。

由于对“罪”的神学解读,使西方人在做事时有一道德底线,因为他们要为最后的审判考虑,这令其恶能得到限制。

而我们的这种限制已经磨灭了。

现在不断爆出的各种潜规则,证实了这一点。

重树法律的权威性的要求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

《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作为法学巨著,以我目前的理解只是看到了其内容最潜在的一层。

为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这本书,我还需要更加深入阅读。

即便如此,这本书依然在我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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