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律师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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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律师函
______________先生: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OO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砖款纠纷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我们收到并审查了xxOO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您书写的欠人民币______元的欠条一张;
2、欠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xxOO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您于_____年____月___日亲笔书写的欠砖款人民币_____元整的欠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您并没有按照“欠条”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砖款_____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xxOO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及时向xxOO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___________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先生逾期未向xxOO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__________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_____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否则我
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xxOO先生联系方式:电话: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
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XX 律师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律师函
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司拖欠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你司:
2006年※※月※※日,上海※※有限公司与你司就位于※※路※※弄※※号4号厂房的消防工程装修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元人民币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你司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工程到70%,且消防建审批文批复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公司;余款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给※※公司。合同签定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2007年※※月※※日,工程已通过了上海市※※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可以投入使用。你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即人民币※※※元)给※※公司,但※※公司向你司多次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
你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你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
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零七年※※月※※日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
《××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效亮
2005年月日
律师函(追索货款)范本文章来源:/~xieheng/
作者: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法律文书之律师函
律师函
公司:
本律师受阳公司委托,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在双方的业务联系中,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共计人民币元。期间,委托人曾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拖欠货款,但贵公司一再拖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应约定,贵公司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经公司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限贵公司于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付清拖欠货款人民币元。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贵公司将要承担因此而需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本律师函共2页)
附件一:律师联系方式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恒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