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化自然与自然人化

人化自然与自然人化
人化自然与自然人化

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人类实践的角度来理解和规定自然,自然是伴随着人类实践活动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与人的历史发展相统一的自然。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吸取了以往自然哲学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克服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因素,提出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全面认识人的实践活动。自然观的演变与发展也是人类思想的一步步探索和进步,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

(一)自然人化

马克思的自然人化论“自然----实践劳动----人”的过程,揭示了人的本质,展示了人所特有的改造自然的能动作用,表明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对马克思自然人化论的浅要分析来一步步地推出其对当代的意义。由此,自然、实践、人构成探讨的核心。而正是从这一核心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我们发现“自然人化”说的内在局限与矛盾。

第一,自然界先于人类存在。自然界的先在性是一切唯物主义的出发点,也是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石。大自然是远远先于人类生成的,人类产生以前自然就已经自在地存在着。这种先在、自在、存在的自然,就是未经人类改造过的自然,是非人化的自然。马克思指出:“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其中的自然界。”“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恩格斯也认为,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可见,人产生于自然,成长于自然,归属于自然,充分说明和体现了自然的先在性和基础性。

第二,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人与自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是征服与被征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而这种征服与改造的中心是“主体的人”,是人的目的与尺度。以人自身为目的和尺度的主体性活动同时将人的目的和尺度运用到对象上,使对象属人的对象性活动。但不论是主体性活动还是对象性活动,都依赖于人的尺度。所以,由自然人化成为单方面的客体自然向主体的人的生成。这种生成关系实质上是主体对客体的征服,改造和占有。

第三、自然人化”说并未向我们展示完整的人学与自然学的答案。其缺陷与矛盾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其仅从自然到人的单向生成关系来规定美的本质,而忽视了自然人化的对应面的自然化。而要解决“自然人化”的危机,必须赋予“人的自然化”以独立的意义,并通过它,消解自然人化的片面性,使人与美在“自然人化—人的自然化”的双向关系中得到圆满实现。

(二)人化自然

人化自然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认为“人化的自然”是被人的实践活动改造过并打上人的目的和意志烙印的自然,蕴涵着可持续发展的深层含义和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丰富、深刻和颇具经典意义的重要理论成果。

第一,人化自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化自然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逻辑起点,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过程中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恩格

斯在其著作中,将自然界生动地比拟为“人类的身体”,认为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人类的一切生活基础都来源于自然。人类的自然观是在实践中不断生成与发展的,并反映、制约或推动着实践的发展。人化自然是通过实践来实现的,科学地反映了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人化自然观,体现了人与自然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

第二、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自然,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人对自然虽然具有能动性,但是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脱离自然而单独存在。人化自然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逻辑起点,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过程中的辩证统一。无论是从人类起源还是从实现来看,人类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长期进化的结果。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在适应和改变自然环境的过程中,使自己的需要不断得到满足,是人化自然的具体体现。自然界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也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第三、人化自然体现了人类进步和发展。马克思人化自然思想体现了主体的进步性和内在发展性,是对物化自然的超越和扬弃,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了物质条件。马克思指出:“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在人化自然过程中,人通过劳动把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共同作用于自然界,不但形成“他所创造的世界”,而且不断超越自身的自然性向社会性提升,使越来越多的自然生态系统变成参与人类活动的人工生态系统。人类社会自身具有的发展性,决定了自然作为一个物自体系统,在为人类社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过程中获得了价值和意义,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察世界,一切人类思想和科学的总前提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的生产与再生产,人源于自然界,通过改造自然界创造着自身,体现着自身。

马克思主义人化自然观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思想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在现今时代仍然是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于我们应对生态边界扩大带来的挑战、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破解生态危害对人类生存带来的危机难题、打造生态共同体、努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的辩证关系

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体现了人类进步和发展。马克思人化自然思想体现了主体的进步性和内在发展性,是对物化自然的超越和扬弃,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了物质条件。马克思指出:“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在人化自然过程中,人通过劳动把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共同作用于自然界,不但形成“他所创造的世界”,而且不断超越自身的自然性向社会性提升,使越来越多的自然生态系统变成参与人类活动的人工生态系统。人类社会自身具有的发展性,决定了自然作为一个物自体系统,在为人类社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过程中获得了价值和意义,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马克思人化自然思想体现了主体的进步性和内在发展性,是对物化自然的超越和扬弃,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了物质条件。马克思指出:“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

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在人化自然过程中,人通过劳动把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共同作用于自然界,不但形成“他所创造的世界”,而且不断超越自身的自然性向社会性提升,使越来越多的自然生态系统变成参与人类活动的人工生态系统。人类社会自身具有的发展性,决定了自然作为一个物自体系统,在为人类社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过程中获得了价值和意义,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与自然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主客关系。作为实践的对象,自然是客体,但自然也是主体,它有自身内在的尺度。人是实践的主体,但同时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过分地改造自然,矛盾愈加突出,但这种矛盾并非不能调和,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开展实践活动是我们人类应持有的态度。引起了大自然的报复,生态危机由此产生。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自然观应运而生。生态自然观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和完善了生态自然观。所以人必须尊重自然的尺度,必须学会倾听,并走向自然。人的自然化使人与自然间的亲缘关系得以恢复,从而自然不仅是人的衣食之源,而且也是人的精神之源—在向自身的生成中,自然与人真正实现了统一:自然成为人的真正生命力的象征;人恢复了自然的对象和自然的感觉并在自然中观照到自身的真正生命力量。由此,人才能克服分离状态而作为整体的人全面呈现—人与自然合一,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合一,人与自身合一。这种合一是通过消解自然人化的片面性而实现的。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民法都作了特别的规定。有的国家(如瑞士)的民法规定,凡涉及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均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胎儿利益应予以保护的事项,在立法上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例如,母亲因受

在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的过程中

在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的过程中,要怎样处理好生态问题,你是怎样理解的? 答:⑴“自然人化”是客体主体化的结果,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的结果;或者解释为“自然为人类所反映、所感知、所认识、所改造。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象的人化(自然人化)一个是人自身的人化。”①马克思的“自然人化”几乎同于中国的“天人合一”之意。 “人化自然”指客观的自然界不断进入人的活动的过程,客观世界对象化的过程,或者说,由于人的对象活动使越来越多的天然生态系统变为人工生态系统的过程。人化自然是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即人工自然。简而言之:“即人类通过自己的体能、知能、智能所创造的第二自然。”① ⑵当人类为求得自身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就要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欲达此目的,人类就必然会对客体自然进行索取和改造。 纵观经过现代战争时期及文革动乱,至改革开放伊始,国人发现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远落后于西方,发展生产力,繁荣富强成为当时中国的头等大事,生产力,物质财富,成为首要追求的目标,以致森林砍伐,水土流失,江河污染,自然成为贫穷被转嫁的最后对象。这是“生态问题未被纳入当时实践美学的视野”①的缘由。 但即使是80年代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论构想中实践美学体系成为中国美学的主导潮流,但其内容所谓的“双向对象化”及其“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的基本原理之中,自然人化问题却单独被突出

出来,忽略了前两者。以致生态人文研究、生态美学等异军突起之时仍游离于实践美学之外。而其后城市化和逆城市化的出现,人类和谐生存环境的不断丧失,只在于没有全面的处理好“自然人化”和“人化自然”的关系;对于已经犯下的无知的过错,人类当今应主动合于自然,“一方面密切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恢复提升已经被破坏的自然,另一方面,在自然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休戚相关中维护、保留、尊崇自然于人的相对独立性。”② ⑶就笔者观点:“人化自然”可以看做是利用、再创造第二自然;而“自然人化”则可视为改造、完善自然;所以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即可视之为:人如何即能合理的利用自然又能合适的改造它以更适于自己的发展。 首先,在“人化自然”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自然的承受力,注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违背自然规律,有意识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具体来说:土地和水源是制约环境的主要因素;如今,城市化进程中“超容量”的发展,例如,耕地、植被、山林的破坏,围湖造田,填海造陆等等,正源于这些利用中,未正确考量自然的生态性,以致生态失衡而陷于生态危机之中。逆城市化的由来正是由于大都市交通拥挤、犯罪增长、污染严重等城市问题的压力日见增大,城市人口开始向郊区乃至农村流动,这是人类不断需求舒适的选择,可是,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样的没有规划没有节制的盲目迁徙,带来的可能是和谐乡村的无意识破坏,城里人的生活方式和资源消费观念的无从改善

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

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 ——李泽厚美学思想微探 二系08中文(2)班082210215 解惠磊 摘要:李泽厚的美学思想是从中国20世纪50 年代的美学论争中发展起来的。李泽厚实践美学思想是以马克思“人化自然”的实践观点为基础不断发展完善的。李泽厚实践美学经历了初创、发展和完善的三个阶段。“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这两个命题作为李泽厚实践美学思想体系初创与完善阶段标志,它们之间是对应的关系,后者是李泽厚在结合时代发展的基础上对于前者的补充和超越,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在当代中国美学思想史上,李泽厚的影响是无与伦比的。他的美学思想是从中国20世纪50 年代的美学论争中发展起来的。那时的美学论争中涉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实践的观点”,而在那时李泽厚就已开始尝试用马克思“人化自然”的实践观点来解决美学问题。20世纪下半叶的中国美学发展热潮中,李泽厚实践美学思想也是一直以马克思“人化自然”的实践观点为基础不断发展完善的。通过对李泽厚实践美学的思想的总体把握及反思,我们可以看到,实践美学经历了初创、发展和完善的三个阶段,不同的发展时期呈现了不同的学术品格和历史文化内涵,实践美学在思想丰富发展的过程中诸如“新感性”、“积淀说”、“人的自然化”等命题相继提出。而“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这两个命题作为李泽厚实践美学思想体系初创与完善阶段标志,在李泽厚实践美学思想体系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们之间是对应的关系,后者是李泽厚在结合时代发展的基础上对于前者的补充和超越,二者缺一不可的。 一、关于“自然的人化”的命题 在实践美学早期建构中,李泽厚在探讨自然美时也谈到了“自然的人化”,但是当时只用来批评朱光潜的“移情说”,把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作为人类欣赏自然的前提条件,突出了自然美的客观性和社会性内涵,在实践美学逻辑框架中还未占据原点位置。随着理论的不断丰富发展,到了80年代“自然的人化”命题被进一步充实。李泽厚在原先主要强调“外在自然的人化”的基础上, 提出了“内在自然的人化”这一重要概念。 李泽厚在《美学四讲》中对“自然的人化”这两个方面的概念是这样概括的: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论述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 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能够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且是以具备了正常的精神状况为前提的。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以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是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还包括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不是从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人不能正确的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因此,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规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不依赖于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他不随自然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也不得转让。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是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才算是具备了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例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

关于大自然的拟人句大全

关于大自然的拟人句大全 【关于大自然的拟人句】 1、街上非常热闹。电车不慌不忙地跑着,客客气气地响着铃铛枣,一点也不性急,好像在说:“借光。呃,借光。” 2、这时,春风送来沁鼻的花香,满天的星星都在眨眼欢笑,仿佛对张老师那美好的想法给予肯定和鼓励…… 3、春天是个害羞的小姑娘,遮遮掩掩,躲躲藏藏;春天是出生的婴儿,娇小可爱。 4、秋天到了,树上金红的果子露出了笑脸,她在向着我们点头微笑。 5、6、小溪迈着轻盈的步伐,唱着欢快的歌儿,欢快地奔向远方。 7、小溪欢腾跳跃着在山间流淌。 8、连每一根小草都在跳舞。 9、风儿清唱著歌,唤醒了沉睡中的大地。 10、鸣蝉在树叶里吟唱。 11、海棠果摇动着它那圆圆的小脸,冲着你点头微笑。 12、山坡上,大路边,村子口,榛树叶子全都红了,红得像一团团火,把人们的心也给燃烧起来了。 13、翠绿欲滴的椰子从叶间探出了头。 14、在那天边隐约闪亮的不就是黄河?那在山脚缠绕不断的自然是汶河,那拱卫在泰山膝盖下的无数小馒头,却是沮涞山等著名的山岭。 15、那点薄雪好像忽然害了羞,微微露出点粉色。 16、风儿清唱著歌,唤醒了沉睡中的大地。 17、月亮一露面,满天的星星惊散了。 18、仲夏夜,清风徐徐吹来,明月追赶晚霞,早早爬过山头,挂在中天,那月光似乎带着一股清凉,驱赶着酷日留下的余热。 19、小狗伸了一个懒腰。 20、秋天又迈着沉稳的脚步款款地向我们走来。悄无声息地走开。 21、巨浪伸出双臂把我猛地托起。 22、一个个红石榴小姑娘绽放出可爱的笑脸,躲在树枝间。 23、波浪一边歌唱,一边冲向高空去迎接那雷声。 24、宁静的夜晚,只有那天上的星星正在窃窃私语。 25、溪水唱着歌,欢快地向前奔跑。 26、每棵树都是那么葱翠,谁也不高傲,谁也不自卑。 27、柳树脱下破旧的外衣,又开始新的生活;它贪婪地吮吸着春天那清新、甜润的露珠儿,慢慢地长出逗人喜爱的嫩枝绿叶。 28、月亮姑娘升起来了,仿佛正悄悄地对身边的小星星说话。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法人,即法律拟制为“人”的组织。[1]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下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和基本条件。有了这种资格,自然人就可以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但权利能力本身还只是抽象的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利义务。 2.权利能力既是享有权利的能力,又是承担义务的能力,所以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只不过习惯上不这样称呼罢了。 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经过法律确认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性,即自然人生下来就享有民事权利,随死亡而终止,无法转让,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 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该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问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自然人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只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07年初中A)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成年无精神病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劳动成年人 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部分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完全精神病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例外性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四、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中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逐 渐增多。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为更好了解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现状,现对92例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 神病学鉴定案例进行分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 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 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 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 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目的探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案例中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特点。方法对88例民事行 为能力鉴定案例的相关鉴定资料,包括一般资料、案件类型、申请鉴定原因、鉴定结果等 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占总司法鉴定案例的5.5%。88例鉴 定案例中离婚纠纷62例(70.5%)。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完全责任能力占28.4%,限制责任 能力占26.1%,无责任能力占45.5%。结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偏少,但涉及的问题较复杂。 你可以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与有价证券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

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 A、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 A、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C、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为您推荐】钢城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夏津县律师涟水县律师崇州市律师赣榆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浏阳市律师 很多人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其实不然,就民法而言,每个人生下来的那一刻开始就享有民事权利,只是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去行事。那么到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有分为哪几种情况呢?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解答!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的概念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的广泛性。 4、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5、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一致。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

资格。 自然热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进行规定,不具有普遍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况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监护人:实施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被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描写大自然的拟人句

描写大自然的拟人句 以下是学习啦整理了描写大自然的拟人句,希望对你有帮助。 描写大自然的拟人句精选:1) 街上非常热闹。 电车不慌不忙地跑着,客客气气地响着铃铛枣,一点也不性急,好像在说:“借光。 呃,借光。 2) 这时,春风送来沁鼻的花香,满天的星星都在眨眼欢笑,仿佛对张老师那美好的想法给予肯定和鼓励……3) 春天是个害羞的小姑娘,遮遮掩掩,躲躲藏藏;春天是出生的婴儿,娇小可爱。 4) 秋天到了,树上金红的果子露出了笑脸,她在向着我们点头微笑。 5) 6) 小溪迈着轻盈的步伐,唱着欢快的歌儿,欢快地奔向远方。 7) 小溪欢腾跳跃着在山间流淌。 8) 连每一根小草都在跳舞。 9) 风儿清唱著歌,唤醒了沉睡中的大地。 10) 小溪从大山里走来,时而急,时而缓,一路欢歌流过我的家乡。 描写大自然的拟人句1) 柳树在风中扭摆着腰肢,尽情地跳舞。 2) 蜡炬成灰泪始干。 、一个个红石榴就像一个个小姑娘可爱的笑脸,躲在树枝间。 3) 蜘蛛把苍蝇拖来拖去,等苍蝇累得筋疲力尽,蜘蛛才高高兴兴

地享用了这顿美餐。 6) 鸟儿将巢安放在繁花嫩叶当中,高兴起来了,呼朋引伴地卖弄清脆的喉咙,唱出宛转的曲子,跟轻风流水应和着。 7) 风儿快活地唱着歌,唤醒了沉睡中的大地。 8) 水是野的,索溪像是一个从深山中蹦跳而出的野孩子,一会儿缠绕着山奔跑,一会儿撅着屁股,赌着气又自个儿闹去了。 9) 秋天又迈着沉稳的脚步款款地向我们走来。 悄无声息地走开。 10) 巨浪伸出双臂把我猛地托起。 11) 饱满的玉米粒儿向人展示秋天特有的姿色。 12) 我喜欢秋霜染红的似火的枫叶,因为秋天可以观赏弯腰微笑的金黄的稻谷。 13) 秋天,是一个取得了成功的科学家,他在悄悄地回顾着以前的成长道路。 、蜡烛默默地哭泣着。 14) 大海是如此的变换末测,平静却又很凶猛,温柔的但又很激烈,像光滑的穿衣镜,像肆虐的猛兽,像的抚慰,像父亲的鞭打。 15) 没有风的打扰,水面很平静。 16) 荷塘里的荷花都羞涩地打着朵。 17) 鸣蝉在树叶里吟唱。 18) 海棠果摇动着它那圆圆的小脸,冲着你点头微笑。

自然人 练习题及答案

《民法——自然人》练习题及答案 2010-05-13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339次 专利代理人考试《民法——自然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二、 三、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五、A.始于出生 六、B.始于年满18周岁 七、C.始于结婚 八、D.始于具有劳动能力 九、答案:A 十、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B项中,年满18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C项中,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D项中,年满16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劳动权的时间界限。本题的选项为A。 十一、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十二、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十三、A.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律保护 十四、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开始 十五、C.出生时是活体的婴儿,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怀胎时开始 十六、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十七、.答案:D 十八、解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故选项D正确,B不正确。我国法律对胎儿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故选项A不正确。 十九、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民法原理,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二十、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二十一、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完成户籍登记时取得 二十二、B.企业法人破产的,自依法组成清算组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二十三、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取得,且范围相同 二十四、D.法人超越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十五、答案:C 二十六、解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取得;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完成注销登记时消灭。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可得知,法人超越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二十七、

人化自然与自然人化

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人类实践的角度来理解和规定自然,自然是伴随着人类实践活动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与人的历史发展相统一的自然。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吸取了以往自然哲学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克服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因素,提出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全面认识人的实践活动。自然观的演变与发展也是人类思想的一步步探索和进步,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 (一)自然人化 马克思的自然人化论“自然----实践劳动----人”的过程,揭示了人的本质,展示了人所特有的改造自然的能动作用,表明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对马克思自然人化论的浅要分析来一步步地推出其对当代的意义。由此,自然、实践、人构成探讨的核心。而正是从这一核心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我们发现“自然人化”说的内在局限与矛盾。 第一,自然界先于人类存在。自然界的先在性是一切唯物主义的出发点,也是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石。大自然是远远先于人类生成的,人类产生以前自然就已经自在地存在着。这种先在、自在、存在的自然,就是未经人类改造过的自然,是非人化的自然。马克思指出:“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其中的自然界。”“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恩格斯也认为,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可见,人产生于自然,成长于自然,归属于自然,充分说明和体现了自然的先在性和基础性。 第二,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人与自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是征服与被征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而这种征服与改造的中心是“主体的人”,是人的目的与尺度。以人自身为目的和尺度的主体性活动同时将人的目的和尺度运用到对象上,使对象属人的对象性活动。但不论是主体性活动还是对象性活动,都依赖于人的尺度。所以,由自然人化成为单方面的客体自然向主体的人的生成。这种生成关系实质上是主体对客体的征服,改造和占有。 第三、自然人化”说并未向我们展示完整的人学与自然学的答案。其缺陷与矛盾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其仅从自然到人的单向生成关系来规定美的本质,而忽视了自然人化的对应面的自然化。而要解决“自然人化”的危机,必须赋予“人的自然化”以独立的意义,并通过它,消解自然人化的片面性,使人与美在“自然人化—人的自然化”的双向关系中得到圆满实现。 (二)人化自然 人化自然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认为“人化的自然”是被人的实践活动改造过并打上人的目的和意志烙印的自然,蕴涵着可持续发展的深层含义和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丰富、深刻和颇具经典意义的重要理论成果。 第一,人化自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化自然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逻辑起点,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过程中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恩格

论马克思的”人化自然“思想

论马克思的“人化自然”思想 -------------读《1 84 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摘要]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宇宙普遍联系网上的中心链环,是世界最根本的问题之一。马克思《1 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阐述的“人化自然”思想, 深刻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不仅在马克思早期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对当代社会环境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人化自然;异化;自然 一、“人化自然”思想的丰富内涵 “人化自然”即“人化的自然界”, 指自然界由于人的作用而与人发生的一种属人关系,是自然界从与人对立到与人统一的辩证发展过程。由于“人化自然”是一个思辨性强、含义深刻的概念,本文就结合《手稿》进行简要分析。 ㈠从唯物主义自然观出发,把人看成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人作为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 与整个生物界有同样的生存基础, 与其他灵长类有相似的生理机制。人类的每一个个体最终也都要遵循新陈代谢的规律, 回到大自然的怀抱。在人类之外根本不存在马克思什么上帝之类的东西,“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124。但是,人又不是一般的自然存在物, 作为大自然的杰作, 人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1]124。动物和它的生命是直接同一的,只生产自己本身,“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 能“实践创造对象世界, 即改造无机界”[1]53, 并在改造自然中使自身不断得到改造,日臻完善。马克思进一步认为,自然界也是人的一部分,“没有自然界,没有外部的感性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1]49“人靠自然界生活”[1]52。与人的生存有关的自然物质都是“人化的自然”。这样,马克思就把人与自然的统一建立在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

描写大自然景物的拟人句

描写大自然景物的拟人句 导读: 1. 秋天又迈着沉稳的脚步款款地向我们走来。悄无声息地走开。 2. 巨浪伸出双臂把我猛地托起。 3. 一个个红石榴小姑娘绽放出可爱的笑脸,躲在树枝间。 4. 波浪一边歌唱,一边冲向高空去迎接那雷声。 5. 宁静的夜晚,只有那天上的星星正在窃窃私语。 6. 溪水唱着歌,欢快地向前奔跑。 7. 每棵树都是那么葱翠,谁也不高傲,谁也不自卑。 8. 柳树脱下破旧的外衣,又开始新的`生活;它贪婪地吮吸着春天那清新、甜润的露珠儿,慢慢地长出逗人喜爱的嫩枝绿叶。 9. 月亮姑娘升起来了,仿佛正悄悄地对身边的小星星说话。 10. 梦像一片雪花在空中飘舞想抓住他,他已经融化了。 11. 小溪一路上美滋滋的,因为有清晨的露水和第一缕阳光和它作伴。 12. 小溪一路弹着自己随性创作的曲子,非常动听,引得诗人为它吟诵。 13. 船头飞溅起的浪花,吟唱着欢乐的歌儿。 14. 行道树笔直地站在路边。 15. 风儿唱着歌,唤醒了沉睡中的大地。 16. 秋便以翩跹之姿踏碎了夏天的流言。

17. 真理它却不会弯腰。 18. 杜甫川唱来柳林铺笑,红旗飘飘把手招。 19. 春天像个害羞的小姑娘,遮遮掩掩,躲躲藏藏。 20. 收音机天天说个不停,令邻居十分讨厌! 21. 春姑娘来了,小草悄悄地从土里探出小脑袋,好奇地望着这个世界。 22. 蜡烛默默地哭泣着。 23. 大海是如此的变换末测,平静却又很凶猛,温柔的但又很激烈,像光滑的穿衣镜,像肆虐的猛兽,像的抚慰,像父亲的鞭打。 24. 没有风的打扰,水面很平静。 25. 柳树在风中扭摆着腰肢,尽情地跳舞。 26. 蜡炬成灰泪始干。 27. 荷塘里的荷花都羞涩地打着朵。 28. 街上非常热闹。电车不慌不忙地跑着,客客气气地响着铃铛枣,一点也不性急,好像在说:“借光。呃,借光。” 29. 这时,春风送来沁鼻的花香,满天的星星都在眨眼欢笑,仿佛对张老师那美好的想法给予肯定和鼓励…… 30. 春天是个害羞的小姑娘,遮遮掩掩,躲躲藏藏;春天是出生的婴儿,娇小可爱。 31. 秋天到了,树上金红的果子露出了笑脸,她在向着我们点头微笑。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论文摘要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在西方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并为我国所沿袭。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 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确认当事人是否有这种能力标准是其意思能力,即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意思能力是人事实上的能力,它不是法律赋予的,它是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法律既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不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即实施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其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对不法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所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应该取其广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这也正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权利能力是每一位自然人一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18733963.html,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取得。 3、人身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4、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法律赋予有生命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

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生命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的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认为,胎儿有生命地脱离母体,可以认定为人的出生。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在我国,临床判断人的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功能消失。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有效”。据此可知,宣告死亡并不能当然地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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