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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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促进厂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推广,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性地开展,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厂务公开的目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让职工对厂务厂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当家做主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条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建立现代企业的过程中,把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扩大企业民主,建设企业政治文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企业厂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实行厂务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企业实际出发的原则,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企业改革、改制,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决策和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确保职工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和职工主人翁地位;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的原则,把推进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紧密围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与党风建设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坚持长期性阶段性相统一的原则。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和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使厂务公开在工作动态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厂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厂务公开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党委工作部、纪委、工会、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审计、财务、企业发展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厂务公开办公室设

在工会,负责日常工作,下设各专项工作小组:1、重大经营决策和改革改制工作小组;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小组;3、劳动工资、奖金分配小组、4、设备物资采购及废旧物资材料处理工作小组、5、工程分包及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小组;、6、企业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工作小组;7、安全、质量控制工作小组;8、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工作小组。各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的业务部门的科员组成。各专项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专项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汇总,提交给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实行公开,并负责对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六条属各单位及工程项目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并接受和完成上级厂务公开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例会制度。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工作情况,部署各个阶段的工作。

第八条厂务公开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协调和督促厂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负责做好厂务公开档案工作。

第九条属各单位及项目部每月对厂务公开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厂务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工作记录材料。

第三章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1、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重大事项。3、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2、企业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情况;3、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供应及盈亏情况;4、承包租赁合同的执行情况;5、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6、企业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原因、损失和处理情况;7、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第十二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1、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3、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4、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福利以及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等情况;5、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6、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案;7、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9、职代会提出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建设情况。主要包括:1、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2、企业中层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3、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4、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年薪)、奖金、用车、通讯及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五条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基本职权。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司、项目部、工程队、班组多级民主管理网络,公开内部事务。坚持把集体合同草案及履行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职代会要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第十六条积极推行和强化职代会职权的三项制度。即:1、企业重大决策预告制。企业重大改革、改制、经营决策应向职代会报告,经职代会审议,未经预告和审议的决策不能实施;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方案否决制。企业用工、裁员、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收入分配、劳保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能执行;3、不称职领导人员免职制。职代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领导,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代会评议结果予以调整或免职。

第十七条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通过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生产经营分析会或生产调度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厂报、墙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有关情况,凡涉及要让职工直接了解的内容,要及时在公开栏张榜公布。在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厂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厂务公开包括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操作实施、信息反馈、检查整改等程序。

第十九条厂务公开责任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拟定公开的具体方案(包括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承办人等)并报单位厂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厂务公开办公室在一周内提交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开的事项。研究确定后,由厂务公开办公室协助督促责任部门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需要由职代会审议的内容,要事先向职工代表公开,经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厂务公开前所有事项须经厂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公开,确保公开的准确和严肃,同时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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