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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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林火旺

台大哲学系教授

●一、前言●二、政治自由主义:(一)政治的而非形上的(二)独立的而非全面的

●三、多元主义(pluralism)●四、政治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是否兼容?●五、结论

一、前言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出版之后,不但引起广大的争议和讨论,也使自由主义的理论重新成为政治哲学讨论的焦点。但是诚如华彻(Michael Walzer)所言,自由主义和社群论(communitarianism)的关系密不可分,社群论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像某些流行装饰,虽然时间短暂,但一定会再次出现【1】,所以罗尔斯的理论也激发社群论的再兴。当代重要的社群论者,如代尔(Michael Sandel)、麦肯泰尔(Alasdair MacIntyre)、泰勒(Charles Taylor)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使得罗尔斯不得不对其理论所面临的问题提出辩解,为了澄清批评者对其正义理论的误解和疑虑,罗尔斯在1980年发表了<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尤其在1985年发表的<正义即公平:政治的而非形上学的>(”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罗尔斯明白将其正义理论的本质和适用性,界定为一政治性的理论,也就是说,它是为当代政治而设计的理论,而且只适用在公共领域,从此他的理论被称为「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2】。虽然罗尔斯自称1980年以后的论著并没有脱离《正义论》的基本主,但是许多学者并不以为然【3】,无论如何,政治自由主义的许多论点,显然是针对社群论阵营的批评所提出,也因为如此,使得政治自由主义蒙上一层社群论的面纱,而这种社群论的意涵对自由主义原本强调对多元和差异的包容,似乎有其不兼容之处。因为社群论所强调的政治社群是以一个「共同善」(common good)概念作为统合,这和多元主义(pluralism)的主相对立。一般认为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前提之上,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是否需要预设多元主义?是否和多元主义兼容?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

二、政治自由主义

何谓自由主义?亚伯莱斯特(Anthony Arblaster)认为对自由主义下定义有其实质上的困难,因为自由主义并不是由一组不变的道德和政治价值所组合而成,自由主义始于文艺复兴和改革时期,是一个观念上的特殊历史运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历经许多转变,所以自由主义学者之间的论点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

概念分析的方法加以定义【4】。华尔准(Jeremy Waldron)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或社会主义这些名词,就好像姓氏一样,彼此之间并没有太多的相同点,这些语词所代表的是维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我们不可能在这些学说之间找到一组共同的原则或主,也不可能找到一组命题可以被视为这些意识形态的核心或本质,这是由于政治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华尔准指出,除了马克斯的社会主义之外,西方的政治理论很少是在意识形态的区分下有意识的发展【5】。事实上自由主义不只是一套价值,而是一种对人性、社会和世界的观点,自由主义是透过这个整体的观念,将人类一些价值,如自由、平等,作特殊的组合和安置的学说。因此如果只指出自由主义重视个人自由,对自由主义的了解并没有多大帮助,因为有些和自由主义传统不相关的学说也强调自由【6】。

根据拉摩尔(Charles Larmore)的分析,从十六世纪开始,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两大基本问题是:1.如何对政府的权力设定道德限制;2.在承认理性人对美好生活的本质有不同见解的前提下,如何在同一个政治体系下共同生活。第二个问题使得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更为复杂,为了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自由主义提出最小的道德观念(minimal moral conception),借以限制政府的角色,也就是说,政治原则所要实现的「公共善」必须尽可能得到更多人的肯定,虽然这些人对于美好的生活方式具有不同的评价【7】。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包容多元和差异的问题,尽管自由主义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主,但是容忍差异和承认、道德、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是所有自由主义思想共同的核心观念。所以自由主义一般被认为是以保障多元、承认差异的的前提下,从事其政治理论的建构。

政治自由主义和传统自由主义有何区别?不论何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在处理差异和多元主最典型的方式是:分别公共(public)和非公共(nonpublic)领域,将政府的权威局限在公共领域,而且公共领域的管理规则必须是大家所能共同接受者。至于非公共领域则是属于个人自由的围,每一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其认为最适当的生活方式,各种冲突、对立的主和生活方式,都可以在非公共领域中得到适度的发展,只要不违反公共领域的规,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个人活动,自由社会的多样性就是在非公共领域中呈现。换言之,自由主义的政治理企图设计一个大家都顺从于普遍接受之原则的公领域,公领域的存在可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以及一个包容和保障个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生活方式的私领域,私领域的确立可以确保、道德和价值观的多元发展。

为了确立公共领域家都能合理接受的管理原则,传统自由主义的推论,根据姆恩(J. Donald Moon)的分析,都是采用亚里斯多德式的,也就是先提出一个有关人性的论点,这个人性观包括对人的基本需求和能力的解释,基于这个人性论的基础,再提出一套人类幸福的主,也就是阐述在何种条件下,有助于具有这样特点之人类实现其愿望,然后再依据这个论点,确立何种制度最能实现这些促进人类幸福的条【8】。契约论的自由主义者就是在这种模式下,引用一种人性

的基本假设和对参与立约者之动机、能力的描述,企图借以证明在理想的契约情境中,立约者会接受某些权利体系和正义原则,以定义和管理公共领域中社会成员的互动。这种透过契约方式选择公共领域的规原则,一方面说明政治权威所执行的规则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接受者,另一方面它保留一个私人空间,让不同的团体和个人可以追求其独特的目标【9】。

但是姆恩认为,契约论者对人性的解释确实掌握人类的某些重要面向,所以其分析具有一些可信性,但是其缺点是,契约论者无法证明何以他们所选择的人性面向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契约论者对于何以选择某一人性面向,而不选择其它面向作为其推论的基础,缺乏具说服力的论证【10】。

事实上即使是非契约论的传统自由主义者,也是以人性论的假设作为政治理论推论的前提,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勒(John Stuart Mill)就是最佳例证。弥勒认为个体性(individuality)是人类幸福的一个必要元素,所以他认为发展个体性是人类目的的达成和高度的社会发展的关键。而个体性的发展有两大要素:自由和处境的多样性,由于弥勒认为人性并不是依据一个模型塑造的机器,而是像树木一样需要成长和向各方面发展,所以需要自由的空间从事自我选【11】。事实上弥勒就是基于这样的人性论假设,开展其《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中对政府权威适度界限的论证。个体性是否确实是人类幸福的必要元素?一个合乎世俗标准却非自我选择的「美满人生」只是虚妄?对于这类问题,弥勒似乎视为理所当然而缺乏论据。

如前所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前提是:承认生命意义和理想生活方式的多样和差异,是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事实,因此理想的政治设计,不是为了实现某一个特殊的价值观,而是要包容不同生命理想和差异的价值观。换句话说,政府的角色必须受到中立原则(neutrality principle)的限制和规,在自由主义的政治系中,公共政策和规的制订必须对所有争议性的价值观保持中立。如果传统自由主义的人性论主,本身就是一个具争议性的论述,则其理论设计显然犯了乞求论点(begging the question)的谬误,这也是当代自由主义学者重建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原因。

政治自由主义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之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政治的而非形上的

罗尔斯在1985年以后的文章,特别强调其理论是政治的而非形上的,认为其「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应被理解为一个政治性观念。根据罗尔斯的描述,此一概念至少有三点指涉:

(1)此一观念是为处理政治、社会、经济等特殊主题,所形成之一道德观念,它所关注的焦点是社会基本制度之架构和适用这些架构之原则、标准、箴言,以及这些规如何表现在社会成员之态度和人格中【12】。

(2)说明其正义理论是实用的。罗尔斯不再主其理论具有普遍性,而是从一个特定的政治传统出发,也就是说,他的理论所考虑的对象是当代社会的特殊情境,所以他只重视其理论对当代宪政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适用性。而当代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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