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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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资金需求计划,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四、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保障金及有关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各镇、园区、居委会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事项的咨询与投诉,查处举报、投诉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各镇、园区、村(居)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办事流程
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一、申请:个人申请或村(居)民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村(居)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提出救助进行评议、公示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镇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调查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然后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备案表》报民政局。
四、建档:经镇政府核实后救助户应提供: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病历、正式发票(医保或农合证明)原件、复印件。村(居)委会将有关材料按照一户一档整理报送镇政府。
五、审批、发放:民政局对镇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将救助花名册转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
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1320元(城镇月人均收入低于290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低保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已享受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的不纳入此保障范围);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丧失劳动能力者;因意外事故或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加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低保救助范围之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游手好闲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申报程序
1、村(居)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如实填写《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
2、入户调查结束后,村委会主任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低保标准和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贫困原因为主要依据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
3、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7天(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民主评议意见等)。
4、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办事处,办事处书记签字盖章后,将申报资料等报镇民政办。
5、镇接到村(居)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按照20%的比例入户调查核实,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如实填写《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调查核实后,镇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参加人员、意见和结果等)。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6、民政局接到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上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第三榜公示,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社会救助股首问负责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低保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首问人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作出的热情周到、认真负责的反应,不履行首次接待负责将受到追究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度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一)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与何部门联系,并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不上的,应告知相应的联系方式。
(四)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
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社会救助股离岗告示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救助全体职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示手续,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二、股室工作人员临时离岗在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的,必须向股室负责人汇报,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在半天以内的,需向股室其他工作人员告知。
三、股室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按《民政局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办公室。
四、股室工作人员因公同时离岗的,必须告知低保办及相邻科室,并在办公室门外醒目位置张贴离岗告示,标示离岗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同时所有离岗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时归岗。
五、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上的,必须按“同岗替代制”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社会救助股同岗替代制度
为保证社会救助股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当相关人员因故缺岗时,按下列办法进行同岗替代:
一、同岗替代人员必须以熟悉和知晓缺岗工作业务,能独立完成工作为前提。反之,不得进行同岗替代。
二、承担对外服务或管理岗位工作缺岗时,由熟悉该岗位业务的工作人员替代。
三、任何岗位在缺岗前,应向替代人员作好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手续上的交待,不得因缺岗而影响本局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同岗替代人员对替岗期间的工作负责。
五、同岗替代前,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
六、为保证社会救助股各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当相关人员因故缺岗时,按下列办法进行同岗替代:
(一)城市低保工作:A岗王效雷;B岗侯伟丽;
(二)农村低保工作:A岗侯伟丽;B岗朱文君;
(三)城乡医疗救助工作:A岗朱文君;B岗侯伟丽;
(四)临时救助工作:A岗王效雷;B岗朱文君。
砀山县医疗救助工作岗位责任制
为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明确各级工作责任,现根据《砀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的职责
1、受理个人申请及初审工作;